3.2.1 当雨水调蓄工程用于控制雨水径流污染和雨水综合利用时,应确定雨水调蓄工程设计水质。设计水质应根据实测数据并结合调查资料确定,缺乏资料时可按用地性质类似的邻近区域排水系统的水质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开展优先污染物监测。
3.2.2 当用于回用的雨水调蓄工程出水不能满足回用水质标准时,应处理达标后回用。当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其回用水质应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3.2.3 用于控制雨水径流污染的雨水调蓄工程出水排放至水体时,其出水水质应满足受纳水体环境容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