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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雨水调蓄工程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城镇雨水调蓄工程包括水体调蓄工程、绿地广场调蓄工程、雨水调蓄池和隧道调蓄工程,可为单一工程或多个工程的组合。
4.1.2 雨水调蓄工程按用途可分为专用调蓄工程和兼用调蓄工程。调蓄工程的类型和形式应根据新建地区和既有地区的不同条件,结合场地空间、用地、竖向等选择和确定,并应与城镇景观、绿地、运动场、广场、排水泵站、地铁、道路、地下综合管廊等设施和内河内湖等天然调蓄空间统筹考虑,相互协调。
4.1.3 雨水调蓄工程的位置应根据调蓄目的、排水体制、管渠布置、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可采用多个工程相结合的方式达到调蓄目标,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数学模型进行方案优化。
4.1.4 用于削减峰值流量的雨水调蓄工程宜优先利用现有调蓄空间或设施,应将服务范围内的雨水径流引至调蓄空间,并应在降雨停止后有序排放。
4.1.5 雨水调蓄工程的清淤冲洗水以及用于控制雨水径流污染但不具备净化功能的雨水调蓄工程的出水,应接入污水系统;当下游污水系统无接纳容量时,应对下游污水系统进行改造或设置就地处理设施。
4.1.6 雨水调蓄工程出水排放至污水处理厂时,不应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4.1.7 用于雨水综合利用的雨水调蓄工程应考虑其地区适应性和经济可行性。
4.1.8 雨水调蓄工程应设置警示牌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1.9 具有渗透功能的调蓄设施的底部应比当地季节性最高地下水位高1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底部敷设防渗材料。
4.1.10 具有渗透功能的调蓄设施与周围建筑基础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m。当安全距离无法满足时,应采取在调蓄设施四周敷设厚度不小于1.2mm的防渗膜等措施,避免对路基或地基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