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74-2017 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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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水量和水质

3.1 水  量

3.1.1 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调蓄量应根据雨水设计流量和调蓄设施的主要功能,经计算确定。

3.1.2 雨水设计流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汇水面积大于2km2时,应考虑降雨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和管渠汇流过程,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

2 当暴雨强度公式编制选用的降雨历时小于雨水调蓄工程的设计降雨历时时,不应将暴雨强度公式的适用范围简单外延,应采用长历时降雨资料计算。

3.1.3 当调蓄设施用于削减峰值流量时,调蓄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要求,通过比较雨水调蓄工程上下游的流量过程线,按下式计算:

img

式中:V——调蓄量或调蓄设施有效容积(m3);

Qi——调蓄设施上游设计流量(m3/s);

Qo——调蓄设施下游设计流量(m3/s);

t——降雨历时(min)。

2 当缺乏上下游流量过程线资料时,可采用脱过系数法,按下式计算:

img

式中:b——暴雨强度公式参数;

n——暴雨强度公式参数;

α——脱过系数,取值为调蓄设施下游和上游设计流量之比。

3 设计降雨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3h~24h较长降雨历时进行试算复核,并应采用适合当地的设计雨型;

2)当缺乏当地雨型数据时,可采用附近地区的资料,也可采用当地具有代表性的一场暴雨的降雨历程;

3.1.4 当调蓄设施用于合流制排水系统径流污染控制时,调蓄量的确定可按下式计算:

img

式中:ti——调蓄设施进水时间(h),宜采用0.5h~1.0h,当合流制排水系统雨天溢流污水水质在单次降雨事件中无明显初期效应时,宜取上限;反之,可取下限;

n1——调蓄设施建成运行后的截流倍数,由要求的污染负荷目标削减率、下游排水系统运行负荷、系统原截流倍数和截流量占降雨量比例之间的关系等确定;

n0——系统原截流倍数;

Qdr——截流井以前的旱流污水量(m3/s);

β——安全系数,一般取1.1~1.5。

3.1.5 当调蓄设施用于源头径流总量和污染控制以及分流制排水系统径流污染控制时,调蓄量的确定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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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D——单位面积调蓄深度(mm),源头雨水调蓄工程可按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单位面积调蓄深度进行计算;分流制排水系统径流污染控制的雨水调蓄工程可取4mm~8mm;

F——汇水面积(hm2);

Ψ——径流系数。

3.1.6 当调蓄设施用于雨水综合利用时,调蓄量应根据回收利用水量经综合比较后确定。

3.1.7 初期径流弃流量应按下垫面收集雨水的污染物实测浓度确定。当无资料时,屋面弃流量可为2mm~3mm,地面弃流量可为4mm~8mm。

3.1.8 多功能调蓄设施的调蓄量,应综合考虑自身景观或休闲娱乐功能和调蓄目标后确定。

3.1.9 当排水系统在不同位置设置多个调蓄设施时,应分别确定每个调蓄设施的调蓄量,并应满足调蓄工程总体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