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5454-2012 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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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火电厂职业卫生设施及措施设计,应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在保证火电厂安全、经济运行的同时,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

2.0.2 火电厂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应在相关工艺专业设计中落实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推广“人机工效学”及国内外先进技术,积极有效的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2.0.3 扩建、技术改造的火电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设施及措施设计,应结合原有电厂的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生产工艺系统及其设备布置和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特点,全面考虑,统一协调。其职业卫生设计的专篇,应对扩、改建(造)所涉及原有电厂生产工艺系统职业卫生设施的状况作出评价及论述。

2.0.4 火电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和竣工图等各设计阶段,应有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内容。其中初步设计阶段(收口后)的职业卫生设计专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应独立编制。

2.0.5 火电厂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措施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规程及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