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女搜查員”及“調查妹仔幫辦稽察員”︰“妹仔稽查員”工作的轉型
政府檔案顯示,當年的警務處處長於戰前曾向政府建議招聘女警,但結果遭到否決。在1949年聘請了第一名女副督察前,有關保護婦孺的工作一直由華民政務司統籌管理。直至在1947年福利辦事處(Social Welfare Office,即社會福利署[Social Welfare Department]的前身)成立並成為華民政務司的分部(繼而發展為獨立部門)後,婦孺相關的工作收歸社會福利辦事處的權責範圍。社會福利辦事處成立前,華民政務司轄下設有專責處理婦孺事務的“調查妹仔幫辦稽察員”(Mui-tsai Inspectorate,根據1947年《香港年鑑》,香港行政機關一覽表譯作“調查妹仔幫辦”),她們主要負責監視那些可能被拐賣或受虐待的孩童及其家庭。這些檢察員除了有檢查及負責註冊的職責外,也有檢控的權力。(6)
但當這部分工作分拆到由社會福利署管轄,及當時有五位“調查妹仔幫辦稽察員”被調到社會福利署工作,她們的職位被改稱為“社會工作者”(social workers),而她們也被鼓勵跟個案中的孩童與其家人接觸時,採用較為軟性的手法。(7)以上政府婦孺管理策略的改變,卻帶來了新的問題:一方面從前調查妹仔幫辦稽察員的職務明顯增加,而她們轉職到社會福利署後,需要重新接受社工的訓練,並學習採用社工處理個案的手法去尋求家長的合作(職務較近似Children's Officer,兒童官員)。但另外一方面,以往她們那種“半警務人員”的背景,經常令事主聯想到她們往日“拘捕及懲罰”(arrest and punish)的角色,間接令她們工作時事倍功半。正是這些轉變,華民事務司的官員開始意識到設立女性警務人員的重要性。由女性警務人員執法,社會福利署人員協助處理個案的話,便會有清楚的分工,更可以軟硬兼施,雙管齊下。其實早於1938年通過《保護婦孺條例》後,尤其是華民司署要承擔起執法的重責,法例使華民司署對“過繼女兒”(transferred girl)及沒有被適當照顧的女童均有法定的監護權(8),這無疑大大增加了華民司署的工作量,因此華民政務司早於1939年便開始向政府的首長要求增設女警,但一直未能成功。在1941年,政府再次拒絕它們招聘女警的要求後,時任華民政務司助理的P. Harrop曾公開便對此表示十分失望。(9)至於為何政府推翻昨日的我,決定在1949年招聘第一位女性警務人員,這相信跟戰後香港社會的新局面及當年香港婦女協會的成立及其成功的遊說工作不無關係。
1941年警務處處長表示拒絕招聘女警,當時華民政務司助理Harrop女士表示失望。
1939年華民司署聘請女幫辦的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