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二次大戰
香港警隊建立後的首個世紀,男性人員基本上包辦了所有的警務工作。但文獻顯示,其實警隊早期的領導已察覺到有聘用女性人員的需要。在尚未引入女警的年頭,原來曾有兩種專門處理涉及警務工作的專職女性人員,分別為“女搜查員”及“妹仔稽查員”,但她們都不是紀律人員,也並不在警隊的編制內。
文獻資料顯示,香港政府早在20世紀初已開始聘用不少“女搜查員”。最初時,這並非常設的職位,而是每當警隊有需要對女性進行搜查的工作時,才會四處張羅在不同警署當值的女搜查員前來協助,因此不時會延誤調查的工作,費時失事。(2)當年的官方文件並沒有明確記載招募女搜查員的原委,但綜觀當時時局的發展,政治及經濟因素導致大量中國大陸的家庭,“扶老攜幼”從不同的省份湧進香港,再加上海防力量不足,中國沿岸的海盜問題非常嚴重,港英當局認為有必要收緊一直以來對中國內地相對寬鬆的出入境政策,因而落實對入境人士加以盤問及搜查。因此,招募正式的女性警務人員便被放上議事的日程。
另一方面,在50年代,出入境事務仍是屬於警隊工作的範疇。起初,向入境人士進行搜查的工作主要由男警及軍人共同負責,但當時曾有報導揭露個別紀律操守有問題的男性人員在執勤的過程中,欺凌甚至是侵害那些申請入境的婦孺。港英當局判定事態之嚴重性,繼後下令所有涉及女性的“搜身”工作,必須交由女性公職人員進行。(3)從20世紀30年代起,所有女疑犯的搜查及處理工作已指定交由女搜查員負責。根據官方的紀錄,1930年時共有31名女搜查員受聘在船隻上工作,雖然她們的職任並非隸屬於警隊的編制,但其實她們工作的性質跟警務工作非常相近,而處方亦視她們為警隊不可或缺的人員。例如在中日戰爭期間,香港警隊曾為所有警員提供防毒氣的訓練課程(anti-gas training),教導歐亞華洋人員怎樣應付敵軍犯境時可能施展的生化襲擊、如何使用防毒面具等。當時的女搜查員雖然名義上並非警務人員,也不是隸屬於警務處,但她們也獲提供同樣的訓練。可見當時政府的構想,是在緊急時女搜查員將會被指令擔當一些原本由警員處理的工作。由於政府年報並沒有按年列出女搜查員的資料,我們無法確定她們從20年代到40年代間人員數目的變更,但參考1937年的一項記錄,顯示當年22名女搜查員中有14名未曾接受防毒氣訓練(4),而到了1949年,則仍有多達44名女搜查員於警隊工作。(5)
1935年委任“妹仔稽查員”的報導。
另一方面,30年代起日本侵華的舉動頻繁,戰火在各地漸次升溫,不少各地受戰亂影響的難民逃到香港。當時香港經濟規模有限,逃難到香港而又學歷不高的女性,可找到的工作並不多,為了生計,一些婦女遂無奈的選擇以賣淫為生。加上當時香港人口中的男女比例極之不均(男性人口的比率較女性高出很多;當年人口普查資料顯示,1921年香港人口中每100個女性就有158個男性,到1931年每100個女性就有135個男性),亦為賣淫市場提供了基本的市場需求。事實上在19世紀殖民地初期,香港一直有領牌合法經營的妓院,但合法娼妓在1935年被取締後,從此持牌妓院成為歷史,但這並不代表跟賣淫關係密切的犯罪活動便會隨之收斂。就正因為販運人口問題猖獗,當年港督特別委派了專責委員會研究應對的措施。而委員會其中的一項建議,正是建立女警隊伍以應付娼妓及販運人口的問題。而在1938年通過了《保護婦孺條例》後,亟需大量的女性執法人員配合。可以說,娼妓及人口販賣問題直接突顯女搜查員的重要性。
為何拐賣婦女及孩童在當年會是如此嚴重的問題?香港被日軍佔領的三年零八個月(即1941年底到1945年)間社會秩序極為混亂,除了大量人口被迫離開香港返回內地外,也因人口註冊記錄受到毀壞及散失,導致戰後港英當局無法查證當時孩童及其父母或監護人的關係(因當年孩童拐賣的個案猖獗,政府要特別小心查核報稱的親子關係是否真確)。除了娼妓及拐帶問題外,蓄婢(俗稱“妹仔”)制度於1923年因《家庭女役條例》(Female Domestic Servants Ordinance)訂立而正式廢除。一如《保護婦孺條例》,這新法例的通過對女性執法人員的配置大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