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医学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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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突发事件的概念、分类及特点

一、 突发事件的概念

目前,国际上与突发事件定义相近的、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是欧洲人权法院对“公共紧急状态(public emergency)”的解释,“公共紧急状态”是指“一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险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
2007年8月30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对突发事件进行了明确定义: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各类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学救援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突发事件分级的目的是落实应急管理的责任和提高应急处置的效能。特别重大(Ⅰ级)医学救援事件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处置,如四川汶川大地震、甬温线铁路交通事故等;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医学救援事件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处置。在分级标准中有一条共性的、最重要的标准是人员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为特别重大;伤亡50人至100人,且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为重大;伤亡30人至50人,且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为较大;伤亡10人至30人,且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为一般。具体确定时要结合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情况和其他标准具体分析。

二、 突发事件的分类

《应对法》及我国应急管理总体预案中,将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但这四类事件常相互交叉、渗透。具体而言,事故灾难同时也可以是社会安全事件,而一起公共卫生事件也可能是一次自然灾害引发而来,如水灾后发生传染病流行等。
不同类型事件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同的外在表现。表1-1是我国国家级应急预案中对四大类突发事件的具体描述,表中罗列了各类事件的主要特征及常见事例。
表1-1 四类突发事件的特征及事例

三、 突发事件的特点

根据突发事件定义,突发事件是非预期的,其突然发生的特性决定了其事态发展的不确定性,需要决策者采取果断的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突发事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 突发性和紧急性
事件的发生突如其来或只有短时预兆,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加以处置和控制,否则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和损失。如化学品泄漏、爆炸事故等,如不迅速采取紧急措施,人员财产损失将会不断扩大。
(二) 不确定性
事件发生的时间、形态和后果往往缺乏规律,无法用常规思维方式进行判断、预测。人们对许多灾害和风险难以准确预见其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样的形式发生;有些灾害和风险,如地震、台风、旱灾、水灾、疫情等虽能做出一定的预测预报,但这些灾害风险发生的具体形式及其所造成的影响或后果,难以完全准确预见。
(三) 复杂性
事件往往是各种矛盾激化的结果,总是呈现一果多因、相互关联、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复杂状态。多变性、处置不当可加大损失,扩大范围,甚至转为政治事件。突发事件防治的组织体系也较复杂,包括中央、省市及相关职能部门、社区三个层次。
(四) 危害性
不论什么性质和规模的突发事件,都必然不同程度地给社会造成破坏、混乱和恐慌,而且由于决策时间及信息有限,容易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无可估量的损失和社会危害。突发事件的危害性突出地表现在:公众生命受到威胁;经济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遭到破坏,造成社会局部动荡和混乱等。此外,突发事件还给人们心理造成无法用量化指标衡量的负面效应。
(五) 持续性
突发事件一旦爆发,总会持续一个过程,表现为潜伏期、爆发期、高潮期、缓解期、消退期。持续性表现为蔓延性和传导性,一个突发事件常导致另一个突发事件的发生。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和次数,减轻其危害程度及其对人类造成的负面影响。
(六) 机遇性
突发事件存在机遇或机会,但不会凭空掉下来,需要付出代价。机遇的出现有客观原因,偶然性之后有必然性和规律性。只有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通过人自身的努力或变革,才能捕捉住机遇。但突发事件毕竟是人们不愿看到的,不应过分强调其机遇性。是机遇,更需要有忧患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