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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物品的归类及完税价格确定
现行的个人物品归类和完税价格确定是由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确定的,多年来沿用未变。
进境物品的归类依次遵循以下原则:
(1)《归类表》已列明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2)《归类表》未列明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3)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确定进境物品完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二分之一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