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物品进境的数量限制
通过海关监管系统进出境的跨境电商商品有数量限制,财关税〔2016〕18号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等相关文件已经明确。我们在此讨论的是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系统之外的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的数量限制。
个人物品进境渠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个人携带,即消费者境外购买,个人携带进境。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另一类是邮递。常见的是消费者购买,商家通过邮递进境。这种方式下,限额与个人携带不同。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除了征税方面,还对邮寄物品的价值实施限制。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实践中,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到底是属于商业邮件还是个人邮件存在巨大争议,但从未有权威部门发出正式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