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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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立法应与政体原则相符

第一节 本章宗旨

教育法应跟所有政体的原则相符,这点之前已经说过了。同样应跟所有政体的原则相符的,还有立法者为整个社会制定的法律。法律和政体原则的这种关系,增强了政体的一切动力;反过来,法律也赋予了政体原则以新的力量。这类似于物理运动中作用和反作用并存。

接下来,我们会逐个讨论各种政体中的这种关系,开篇是以美德为原则的共和政体。

第二节 政治国家中的美德是什么

共和国的美德就是对共和国的热爱,十分简单。这不是认识的产物,而是一种感情,所有人都能拥有这种感情,从元首到平民无一例外。在具备了好的规则后,人民会比那些所谓君子更坚定地遵守它们。极少有腐败会从人民之中开始,人民对已经确立的事物怀有更深切的感情,这是由他们的知识浅薄造成的结果。

对国家的热爱使得民风更加淳朴,民风淳朴又增加了对国家的热爱。私人感情越是得不到满足,便越会热衷于公众感情。修道士这样爱自己的修道会,是什么原因?原因刚好就是修道会让修道士忍无可忍。因为教规,人的感情得以维持的一切事物都不复存在了,只留下了对那些折磨人的教规的感情。教规越严苛,即教规剥夺的爱好越多,残留的爱好就越强。

第三节 民主政体下对共和国的爱是什么

民主政体下对共和国的热爱就是对民主政体的热爱,对民主政体的热爱就是对平等的热爱。

对民主政体的热爱就是对节约的热爱。既然共和政体中所有人都得到了相同的幸福与利益,那也应得到相同的喜悦和希望。这种情况只有在大家都奉行节约时,才可能变为现实。

民主政体中对平等的热爱,让人们只怀有一种野心与意愿,只谋求一种幸福,那便是比其他公民更好地服务国家。所有公民都应服务国家,虽然每个人的服务不可能完全等同。公民生来就欠了国家一笔不可能还清的巨额债务。

所以民主政体中的声望是从平等原则中产生的。尽管有时平等原则好像被一些伟大的贡献或出众的才华消除了。

节约压抑了占有欲,除满足家庭需求外,人们别无所求,剩余的都是国家的。财富创造了权力,可要维护平等,公民就不能为私利使用这种权力。财富还创造了快乐,可要维护平等,公民也不能独自享受这种快乐。

所以雅典、罗马这种良好的民主政体,会通过提倡家庭节约满足公共开支。富裕和奢华同样诞生于节约。法律让人们养成节约的风尚,把省下来的献给国家,一如宗教让人们洗干净双手,为神奉上祭品。

很多人之所以聪敏、快乐,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没有拔尖的才能和富裕的家境。一个共和国借助法律培养了大批中庸的人民,若其拥有这些聪敏的人,必能实行高明的统治;若其拥有这些幸福的人,必能让整个共和国获得幸福。

第四节 怎样刺激人民热爱平等和节约

将平等和节约写进法律,在这样的社会里,平等和节约本身就能刺激人民热爱它们。

在君主国家和专制国家中,没有人会想到平等,更别提追求它。所有人都希望能出类拔萃,身份低微的人热切盼望能翻身把别人踩在脚下。

节约也是一样。要热爱节约,前提是要视节约为一件乐事,喜欢享乐的人必然对节约没有好感。若这种人都能自然而然爱上节约,那阿尔基比亚德[90]也不会世界闻名了。对别人的奢侈生活心存妒意或艳羡的人,同样不会热爱节约,他们只能看到有钱人和跟他们一样的穷人,他们对贫穷深恶痛绝,却对贫穷的源头一无所知。

因此以下准则便成了真理:一定要在共和国的法律中加入平等和节约两项内容,以刺激人民热爱平等和节约。

第五节 在民主政体中,法律应该怎样建立平等

一些古代立法者,如莱库古、罗慕路斯[91],都倡导平分土地。只有在共和国创立之初,才能实施这种举措;或者在共和国极度腐朽,人民强烈要求变革,穷人陷入绝境,被迫寻找新的路径,而有钱人不得不接受时,也可以实行这种举措。

分配土地时,立法者若不立法保障土地分配结果,必会导致新制度无法长久维持,不平等便会钻法律的空子,这样共和国也就朝不保夕了。

所以一定要制定法律,约束所有契约,如陪嫁、捐赠、继承、遗嘱等,以建立平等。因为若允许人们随意转让、处理自己的财产,个人意志便会干扰基本法的秩序。

梭伦规定,雅典人若没有儿子,可以在遗嘱中将自己的财产赠给自己选定的任何人[92]。这是对古代法律的背弃。根据古代法律,立遗嘱者应将财产保留在自己的家族中,这同样是对梭伦制定的法律的背弃[93]。他还曾为了建立平等,废除了债务。

禁止一个人继承两个人的遗产的法律,对民主政体来说的确很好[94]。这种法律的源头是公民的土地、财产平均分配制度。一个人占有好几份土地和财产,就会被这种法律禁止。

同样始于该源头的,还有要求女性继承人一定要跟血缘最近的亲戚结婚的法律。这是犹太人在实行均分制度后制定的一项法律。柏拉图的法律同样建立在均分制度基础上,所以有相同的规定[95],这种规定也出现在了此前那部雅典法律中。

雅典另有一部法律的精神不知有没有人领会。其中规定男人可以娶同父异母的姐妹,却不能娶同母异父的姐妹[96]。这种风俗始于各个共和国,因为共和国中一个人不能得到两份土地和遗产,否则就背离了共和国的精神。跟同父异母的姐妹结婚的男人,只能得到父亲的一份遗产。而跟同母异父的姐妹结婚的男人,就可能得到两份遗产,因为他的妻子可能会因为父亲没有儿子而继承遗产。

希望没人会拿费罗[97]的观点驳斥我的观点。费罗曾谈及,雅典男人能跟同父异母的姐妹结婚,斯巴达男人却不能,但他们能跟同母异父的姐妹结婚。斯特拉波的作品[98]中提到,斯巴达女人若跟自己的兄弟结婚,这名兄弟要拿出自己继承遗产的二分之一给她做嫁妆。这项法律明显是为了预防前一项法律带来的恶劣后果。为了避免姐妹家的财产转移到兄弟家,要将兄弟继承遗产的二分之一给姐妹做嫁妆。

在说到娶了自己姐妹的瑟拉努斯时,塞涅卡表示[99],雅典限制男人跟自己的姐妹结婚,亚历山大里亚却普遍允许。保障财产分配的问题在君主专制政体中基本不存在。

民主政体为维护这种土地分配制度,制定了一项很好的法律,其中规定一名父亲若有多名子女,要从中选出一名作为自己的继承人[100],还要将其他子女分给没有子女的人收养,这样人口数和土地份额就能一直保持统一了。

针对那些财富不平均的共和国,卡尔希冬的菲勒亚斯[101]提出了一种均分财富的方法:有钱人的女儿嫁给穷人,要准备嫁妆;穷人的女儿嫁给有钱人,有钱人却不能接受其嫁妆;穷人的女儿出嫁不用准备嫁妆,但能接受聘礼。根据我的了解,这种方法并未在任何一个共和国中推行过。这种方法让公民受到了差别巨大的不同待遇,让他们对立法者想借此实现的平等心怀怨恨。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要实现某种目标,不应采取太过直接的方法。

民主国家以真正的平等为灵魂,但要建立这种平等,难度很高,因此不应对此太过苛求。只要能建立一种分级制度[102],使贫富差距不那么大,或是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就足够了。之后再利用特殊法律让有钱人缴税,并为穷人减轻负担,以此消除不平等。由于在巨富眼中,所有无法赐予他们权力与荣誉的事物都是他们的耻辱,因此这种补偿举措只有中等富足的人才能提供或接纳。

民主政体的性质与平等原则是民主政体中所有不平等的源头。比如人们会忧心下列状况会出现在民主政体中:有些人要一直坚持工作才能维持生活,他们若担当公职,会生活穷困或玩忽职守;手工艺人会洋洋自得;有太多的奴隶得到了自由,比原有公民势力更大。这时为了保障民主,民主政体中的公民平等可能就会消失了。不过,只是表面的平等消失了。因为一个人若因担当公职生活穷困,其经济条件可能会比其他公民更差,但如果这种情况迫使他玩忽职守,那可能会导致其他公民陷入比他更恶劣的境况。

第六节 在民主政体中,法律应该怎样维护节约

良好的民主政体除了要平均分配土地外,还要将土地切分成小块,像罗马人一样。库里乌斯[103]对自己的士兵说:“神要求公民对足以养活一个人的每一块小小的土地心存敬意。”[104]

财富的平等维护了节约,节约也维护了财富的平等。两个方面密切关联,相辅相成,互为因果,在民主政体中缺一不可。

若民主政体以商业贸易为基础,必然会在不破坏社会风尚的情况下使部分人获得巨额财富。因为俭朴、节约、克制、勤劳、聪明、稳定、秩序、法纪,会伴随着商业贸易精神自然产生。在商业贸易精神没有消失的情况下,其创造的财富不会造成任何恶劣后果。但如果财富太多,破坏了这种精神,就会出现恶劣后果,人们会忽然看到此前虽由不平等造就但从来没有显现过的混乱。

要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使商业贸易精神维持下去:重要公民都要亲自参与商业活动,排除其他精神的干扰,只推崇商业贸易精神;全部法律都应支持这种精神,当商业贸易导致财富与日俱增时,为让所有穷困公民都能变得富裕,做跟其他人相同的工作,应由法律来分配财富;另外,法律还应让所有富裕公民维持富足的生活,无论是维持财富还是取得财富,都只能依靠自己的劳动。

在从事商业贸易的共和国中有一种很好的法律,就是将父亲的财产平均分配给所有子女。这样父亲再富有,他的子女也不会比他更富有,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效仿昔日的父亲,努力经营自己的财富,而不会随意挥霍。这只是针对从事商业贸易的共和国,其他共和国会有立法者制定另外的法律[105]。

希腊存在两种共和国:一种是像斯巴达这样致力于军事,一种是像雅典这样致力于商业贸易。前者想让公民什么工作都不做,后者却极力激发公民对工作的热爱。梭伦要求所有公民说明自己谋生的方法,无所事事在他看来是种罪过。的确如此,在良好的共和国中,所有人都应具备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和物品,否则他们要从何人那里获得?

第七节 其他维护民主原则的方法

要在所有民主政体中推行土地平均分配制度是不可能的,这种制度在一些情况下既不符合实际,还会造成危险,更有甚者,会威胁国家政体。人们并非一直要走极端。民主政体是为了保留民风,才推行土地平均分配制度;若该制度不适用于民主国家,就应采取别的方法。

若想建立一个固定机构,作为民风的标准,那元老院应该不错。能进元老院的人,在年龄、德行、地位、功绩方面都饱受尊崇。元老院成员在大众眼中就像神一样,能刺激人们的感情,让所有家庭都受此影响。

元老院应该格外维护旧的法律,同时确保人民和官员一直遵从这些法律。

维持原有的风俗习惯,能给民风带来巨大裨益。已经腐朽的人民基本不可能有大的成就,创建社会、建造城市、制定法律这些事,他们基本没有参与过。反过来,民风淳朴的人民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因此,提醒人们牢记古训,时常能推动他们回归美德。

而革命爆发与新政体的建立,只会是克服无数艰难险阻的结果,单凭懒惰、腐朽的民风不可能做到这一点。革命者想分享革命成果,但这一愿望要有好的法律做保障,否则难以付诸实践。一般说来,旧的法律能纠正错误,新的法律却会引发弊病。在漫长的执政期间,一个政府在无意间走向腐朽这条下坡路,要付出极大的努力才能重返良性发展的轨道。

有人对上文提及的元老院成员的任期应实行终身制还是任期制存疑。当然应该像罗马[106]、斯巴达[107],乃至雅典一样实行终身制。雅典元老院三个月更换一次,但雅典最高法院身为永久典范,却是终身任职,二者不应混淆。

因此应确立以下普遍规则:元老院的成员应终身任职,这样元老院才能成为民风的典范,保留民风。但若设立元老院的目的只是为处理政务,终身任职就变得没必要了。

亚里士多德曾说,跟肉体一样,精神也会走向衰老。该说法在只有一名官员的情况下是成立的,在只有一个元老院的情况下却不成立。

除刑事法庭外,雅典还设有民风护卫与法律护卫[108]。斯巴达的老年人全都是监察官。罗马设有两位专门的监察官。元老院负责监督人民,监察官就应负责监督人民和元老院。共和国的监察官应重建所有腐朽的事物,警告无所事事的人,谴责消极怠工的人,像法律惩处犯罪一样修正错误。

为维持淳朴的民风,罗马规定对通奸罪的指控要对外公开。该规定警告了女性和负责监督女性的那些人,值得认可。

让年轻人完全听从老年人的号令,是维持民风最好的方法,对老年人的敬重束缚着年轻人,自尊自爱又束缚着老年人。

若公民能对官员言听计从,就能将法律的效力发挥到极致。色诺芬曾表示:“斯巴达跟其他城邦的最大区别在于,莱库古格外强调公民要服从法律:公民要在官员发出号令的第一时间赶到。但到了雅典,若哪个有钱人被说成对官员言听计从,便会深感烦恼。”[109]

在维持民风方面,父权同样能发挥很大的作用。其他政体中让人恐惧的权威,在共和国中根本不存在,这一点之前已经提过了,所以为了弥补这种不足,法律便选中了一种权威,即父权。

罗马的父亲有权决定子女的生死[110]。斯巴达的父亲能教育其他人的子女。

罗马共和国灭亡后,父权也随之消失了。君主政体只要求所有人服从官员的权威,对淳朴的民风没有需求。

罗马的法律规定了漫长的未成年期,让年轻人对依附和服从习以为常。但君主政体用不着这么多束缚,因此我们可能不应该继承这项法律。

因为共和国的子女要绝对服从父亲,所以效仿罗马,让父亲终生担当子女财产的管理者,不是不可能的,但这是对君主政体精神的背弃。

第八节 贵族政体的法律怎样适应政体原则

在贵族政体中,人民若拥有美德,便能享有平民政体中近乎所有的利益,国家也会变得强大。然而,贵族政体中人民的财富差距极大,很少能见到美德。所以法律应尽可能地激励宽容精神,让国家体制必然会消除的平等再重新建立起来。

贵族政体中的宽容就像平民政体中的平等精神一样,被称作美德。若君主身边围绕的奢侈与荣耀也属于他们的权力,那行为的谦虚、淳朴便是贵族的力量所在[111]。若他们不去有意识地彰显自己的尊贵,跟百姓融为一体,跟他们一样的打扮,并将自己的快乐拿出来跟他们分享,百姓便会将自己身份的低微抛诸脑后。

贵族政体不应该有君主政体的性质与原则,因为各种政体都有不同的性质与原则。这要求贵族在群体特权外,不能再有个人特权。因此贵族只能得到人们的敬重,特权应该归元老院所有。

贵族政体的混乱,主要源自两点:第一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极不平等;第二是统治者内部极不平等。二者引发了怨愤与妒忌,所以法律应出面预防或是阻止这两种不平等。

第一种不平等常在以下状况中出现:正是达官贵人的特权给平民带来的羞耻感,让这种特权显得光荣。比如罗马法律禁止贵族和平民通婚[112],这只让贵族更骄横,更惹人厌恶。这就是为什么保民官要借助这项内容,让自己的演讲更具吸引力。

第二种不平等展现为公民纳税条件的差异。具体有四种情况:一是贵族有不纳税的特权;二是贵族能借助欺骗手段逃税[113];三是贵族借担当公职得到的酬劳或薪水名义,将自己缴纳的税款再要回来;四是贵族将平民变成自己的附属,据此从平民缴纳的税款中抽取一部分。第四种情况很少见,最残暴的贵族政体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这些弊病在罗马向贵族政体靠拢时顺利避过。官员没有薪水可拿,共和国的重臣要缴纳比其他人更多的税,更有甚者,他们是仅有的纳税人。他们不但不占有国家财政收入,为了让人民体谅他们获得的荣耀,他们还要将自己从国库中领到的和靠运气得到的财产全都分给人民[114]。

有这样一项基本规律:在民主政体中,将财产分给人民会造成很坏的影响,可到了贵族政体中,却会造成非常好的影响。前者让人民失去了公民精神,后者却让人民重新得到了公民精神。

若不将国家财政收入分给人民,就应让他们看到国家财政收入被管理得非常好,对人民而言,亲眼看到国家财政收入几乎等同于分享了这些收入。威尼斯陈放的金链子,罗马每次打了胜仗后展览的珠宝,农神庙中珍藏的宝物,事实上都是属于人民的财富。

在贵族政体中,贵族不负责征税,这点非常重要。罗马的一等贵族从来不参加征税,将其交由二等贵族去做,但此后还是引发了很多问题。贵族政体中若由贵族负责征税,税收人员便会控制全体民众,且没有更高级的法院修正他们的行为。那帮负责消除弊病的人,可以随意没收所有人的财产,一如专制政体中的君主。

这些巧取豪夺的财产很快便会被当成私有的,而这种掠夺行为会在贪念的驱动下变本加厉。这会导致包税费迅速减少,国家财政收入越来越低,趋于消失。以上原因导致部分没有遭遇大规模挫败的国家国力衰落,让邻国和本国百姓惊讶不已。

而由于贵族从事商业活动不可避免会形成多种垄断,因此法律应予以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人,都拥有平等的地位,专制国家中最恶劣的情况莫过于国王从商。

威尼斯的法律禁止贵族从事商业活动[115],因为再守规矩的贵族商人也能获得惊人的利润。

为了让贵族公正地对待人民,法律应采取最有效的举措。如果没有通过法律设立保民官,保民官的职责就应由法律担当。

一切妨碍法律执行的做法,都会使贵族政体遭到破坏,从而很快走向暴君政体。

法律对统治者专横的抵制,无论何时都不能放松。为了给贵族以威慑,应设立一个临时性或长期性的官职,执行法律时可以不被任何程序束缚,如斯巴达的监察官、威尼斯的国家检察官等。这种政府需要极强的驱动力。威尼斯有一头石兽,嘴巴大张,所有人都能往里面投递检举信。可能你会说,这是暴政大张的嘴。

这种残暴的官员跟民主政体中的监察官很相似,而民主政体中的监察官从性质上说,也是独立行使职权的。实际上,因监察官行使职权时所做的事而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是绝对不合理的;要信任他们,无论如何不应挫伤他们的积极性。罗马人规定所有官员[116]对自己的做法都要有合理的解释,只有监察官是例外[117],这种规定非常好。

在贵族政体中,有两种糟糕的情况:一种是贵族财产过少,一种是贵族财产过多。为预防第一种情况,应催促贵族早日还清债务;为预防第二种情况,不要采取一些必然会带来无尽后患的做法,如没收财产,平均分配土地,取消债务等,而要循序渐进地实行一些理性的举措。

为了不断切分贵族遗产,使其财富维持稳定的水准,法律应废除贵族内部的长子继承制[118]。而且替代继承制、遗产赎回制、长子优先制、收养制等也必须废除。在君主政体中,贵族政体为了维护大家族的显贵采取的所有举措都不能再沿用[119]。

各家族因法律实现平等后,相互之间应团结一致。贵族若发生矛盾,应马上予以解决,如若不然,个人矛盾便会演变为家族矛盾。仲裁官可预防、裁决诉讼。

最后一点,法律绝对不能支持一些家族因出身更加尊贵,而凌驾于其他家族之上;应将这种虚荣当成某些人的狭隘。

只需看看斯巴达的监察官是怎样压制君主、贵族、平民缺点的,就足够了。

第九节 君主政体的法律怎样才能跟政体原则相适应

既然君主政体以荣誉为原则,法律就应跟该原则相适应。

法律据此应给予贵族最大的支持,因为荣誉从某种程度上说,兼具贵族的父亲与儿子两种身份。

法律应该规定贵族实行世袭制,这样做是为了将贵族变成连接君主权力与人民弱点的中间枢纽,而非借助贵族将这二者隔绝。

由于替代继承制能将财产保留在家族内部,因此其虽不适用于别的政体,却非常适用于君主政体。

被某个贵族家族成员挥霍掉的土地,能借助遗产赎回制赎回来。

贵族拥有特权,贵族的土地也应拥有特权。君主的权威跟他的王国的权威紧密相连,贵族的权威跟他的封地的权威也有相同的关联。

除非有心想破坏政体原则,削减贵族、平民的力量,否则这些特权是不能跟平民分享的,只能由贵族独自享有。

替代继承制会对商业活动造成阻碍,遗产赎回制会引发大量诉讼。在王国中售卖的土地,最低限度要在一年内没有所有者。作为封地附庸的特权,能形成一种权力,给这些特权的容忍者带来巨大的负担。这便是贵族遭遇的难题。但这些难题相较于贵族的整体作用并不值一提。可若平民享有这些特权,便会毁坏政体的全部原则,且毁坏得毫无意义。

君主国能够容许一个人从多名子女中选择一个,继承自己的大半遗产;或者说,只有在君主国中,这才是一种恰当的做法。

为了让君主政体中君主与其朝廷无休止的欲望得到满足,同时又不威胁臣民的生存,法律应支持该政体中所有可能的商业贸易[120]。

为避免征税方法比征税本身更惹人厌恶,法律应对征税方法进行调整。

税收的重担给民众带来艰辛,艰辛又引发疲倦,疲倦再引发懒散。

第十节 君主政体的政令执行迅速

因为掌权的只有一个人,所以政令能迅速执行,这是君主政体优越于共和政体的突出特征。但迅速也许会演变为轻率,因此应借助法律减慢其速度。在发扬政体性质的长处之余,法律还应修正政体性质可能引发的弊端。

在枢机主教黎塞留[121]看来,君主国应尽量避免集会结社,因为这会给国家的方方面面带来麻烦。即便他心里没有专制主义,他脑子里也有。

对法律机构最好的服从就是稳重,不焦躁,处理君主政务时慎之又慎;而要做到这点,要求大臣要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储备,国务会议处理要放慢速度,三思而后行[122]。

若国王只凭自己的心意,便对那些勇猛、忠诚至极的臣子大加奖赏,无休无止,官员再有心拖延,反复规劝,甚至不断哀求,都不能挽回君主日渐消亡的美德,那全世界最完美的君主国会演变为怎样的情形?

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的优势

君主政体相较于专制政体,存在一个巨大的优势。鉴于政体的性质,君主政体的君主下面还有多个等级,跟政体共存亡,因此国家比较安定,政体比较稳固,执政者也比较安全。

在西塞罗[123]看来,罗马共和国之所以没有灭亡,全因其设置了保民官。他表示:“实际上,人民要是没有首领,就会变成一支更恐怖的力量。首领会深思熟虑,因为其明白自己责任重大;但兴奋的人民却对自己面临的危险毫无意识。”对专制国和君主国来说,这一观点同样适用,专制国的人民没有保民官,君主国却有。

专制政体爆发动乱时,群龙无首的民众往往会让混乱的局势发展到极致,难以收拾,这种情况的确相当常见。而君主政体中却极少出现这种极端的做法。首领都担心被废黜,心存顾虑;中间的附庸力量[124]不希望人民太占据上风。很少会出现一个国家的所有等级都完全崩溃的状况。君主对等级相当看重,谋反者没有能力也没有欲望要推翻君主,因为他们并不想让国家覆灭,他们没有这样的目标。

理性的权威人士会在这时站出来收拾残局,双方关系缓和,一起制定计划,纠正各自的错误,法律的效力和威严也得以恢复。

因此我国的历史上从未爆发过革命,只发生过内战;而专制国家的历史上却从来没有发生过内战,但经常爆发革命。

君主赐予一些等级权威,以换得他们服务的行为,几乎没被这些等级质疑过,就算在深陷迷茫之际,这些等级依旧遵从法律和自己的义务,同时不去加入那些谋反者,而是尽量让他们的兴奋、暴躁缓和下来,这一点在一些国家内战历史的记录者,甚至是内战的挑起者那里得到了充足的证据[125]。

也许是觉得自己对国家各等级的贬低太过火了,枢机主教黎塞留便想借助君主与其大臣的美德来支持国家[126]。可他对这些人的要求实在太高。实际上,他提出的专心、智慧、坚定和学识要求,除天使外无人能满足。在君主政体消失前,期待能有这种君主和大臣,怕是不现实的。

生活于良好政治中的百姓,比那些没有规则和领袖、在森林中游荡度日的百姓要幸福。而生活于国家基本法下的君主,也比那些不能借助任何事物掌控百姓和自己内心的专制君主要幸福,也是一样的道理。

第十二节 续上文

专制国家不存在宽容,因为国家根本不存在荣誉,君主没有的伟大品质,其国家也不可能有。

君主国中的大臣围绕在君主身边,君主照耀着大臣;因为所有人都占据了比较大的空间,所以能彰显自己的品德,将伟大而非独立的品德赐予心灵。

第十三节 专制主义的定义

所谓专制政体,便类似于当路易斯安那的野蛮人想要果子时,就从根部砍掉果树,之后采摘[127]。

第十四节 法律怎样与专制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专制政体以恐惧为原则,但那些懦弱、愚昧、消沉的民族并不需要太多法律。

那些民族不需要新概念,只要有两三个概念即可。换新主人、新课程和新态度是驯兽大忌,只要有两三个手势,让动物铭记于心就足够了。

如果深宫中的君主不想再过这种骄奢淫逸的生活,就会惹怒那些将其幽禁在宫中的人,由别人来掌控君主及其权力,是这些人无法容忍的。因此君主很少御驾亲征,派自己比较信任的武将征战时也会有诸多顾虑。

这种君主习惯了在宫里要风得风,要雨得雨,若有人用武力反抗他,他便会怒不可遏,多半还会进行报复,更何况他不可能明白真正的荣耀是怎样的。这导致他那儿爆发的战争一定是激烈的、残暴的,相较于其他地区,万民法在那儿的适用程度要低很多。

这种君主有太多缺陷,而更让人恐惧的是当他天生的愚蠢暴露在世人面前时。在深宫中时,他的真面目无人知晓。幸好只要有君主这个头衔,就能治理国家了。

查理二世[128]在宾杰里暂住期间,得知瑞典元老院中有人反对自己,便写信说要寄一只靴子回去,帮自己治理国家。专制君主能怎样治理,这只靴子就能怎样治理。

被俘虏的君主会被看作已经死亡,由另外一名君主继位。继位者不会承认被俘虏的君主签订的任何条约。实际上,君主不仅仅是君主,还代表了法律和国家,因此当他失去君主的身份时,也就失去了所有。国家要想继续维系,只能说他已经死去。

若不是土耳其宫相从俄罗斯人那里得知瑞典已经有新国王登基了,土耳其人也不会下定决心跟彼得一世[129]单独签订合约[130]了。

事实上,保存国家仅仅相当于保存君主,甚至仅仅保存君主的王宫。那帮愚昧、傲慢、心存偏见的人,对一切不会直接威胁王宫的事情都不闻不问,他们无法跟进、预测之后事情的发展,更有甚者,他们根本不会去思考。当地的政治活力与法律都受到了很大限制,政治管理跟民事管理同样简单[131]。

让政府管理和民事管理、宫廷事务管理协调一致,让国家官员和后宫官员达成统一,便做完了所有要做的事。

这种国家周围全是沙漠,其所能达到的最佳状态就是,把自己当成全世界仅有的国家,跟它眼中那些野蛮民族隔绝开。因为军队是不可信赖的,所以有个不错的法子,便是毁掉国家的一部分。专制政体以恐惧为原则,该原则的目的在于稳定,可稳定是使被敌军占据的城市沉默,而非和平。

要保家卫国,一定要保留军队,因为是创立国家的军队,而非国家本身,掌控着国家的力量。但君主却很畏惧军队。要想同时保全国家和君主的安全,应该如何做?

请大家留意,为摆脱专制政体,莫斯科公国政府付出了多大的努力。因为对民众来说,这种政体是种沉重的负担,对政府来说就更是这样了。鉴于此才解散了主力军队中的一部分,减轻了刑罚,建立了法院,人们开始了解法律,开始推行教育。不过也有一些特殊的原因,可能会让该政府重新陷入其想要逃离的苦海。

在这种国家中,宗教有着比其他所有国家更大的影响力,是对既有恐惧的一种补充。伊斯兰教帝国的人民对君主怀有极大的敬意,其中部分敬意就是从宗教中产生的。

宗教对土耳其的政体做出了一些修正。土耳其人民是鉴于宗教力量与宗教原则,才如此珍视本国的荣耀与伟大,与他们追求荣誉并无关联。

只有在最自我封闭的专制国家,君主才会自作主张,宣布自己是国家全部土地的所有者和全体民众的遗产继承人。这会导致农业荒废,各类产业走向衰落——若君主也参与商业贸易的话。

这种国家不存在修缮或改良,只是为了有瓦遮头才建造房屋[132],不挖水渠,不植树,对土地一味索取,没有半点回报。这导致到处都是杂草、荒原。

你觉得权贵们的吝啬与贪婪,会因废除土地所有权和财产继承权的法律而减弱吗?正好相反,他们会因此变得更吝啬,更贪婪。在他们看来,他们余下的只有能被盗窃、隐藏的金银了,因此他们会用尽一切手段。

有种方法能有效避免一无所有,就是利用一些风俗习惯压抑君主的贪婪。如一般说来,土耳其君主只要得到人民遗产的百分之三就满足了[133];但他将大多数土地都分配给了他能任意支配的军队,他能占有国内一切官员的遗产和没有儿子的死者的遗产,死者若有女儿,只能获得遗产的用益权,这些共同导致国家的大多数财产都失去了确定的所有权。

万丹有这样一项法律[134]:民众的遗产归国王所有,连死者的妻子、子女、房子也不例外。百姓为让儿女避开这项残酷的法律,不至于沦为父亲遗产中悲惨的一部分,被迫让儿女在八九岁、十岁乃至更小的时候结婚。

王位继承在没有基本法的国家并无固定规定,不管是从家族内部还是外部选择继承人,对君主来说都是可行的。就算确定了长子继承制,君主也能另外选择继承人。国王、大臣或内战都能宣布继承人的确定。因此相较于君主国,这种国家更多了一份瓦解的威胁。

王族中所有王子被选为继承人的概率是相等的,因此任何王子在登基后,首先要做的就是残杀兄弟,要么像土耳其那样将他们全部处以绞刑,要么像波斯那样将他们全都变成瞎子,要么像莫卧儿那样将他们全都变成疯子。若像摩洛哥一样不采取任何防备举措,就会在王位空缺时引发恐怖的内战。

沙皇的继承人既能从皇族中挑选,又能从皇族以外挑选,这是莫斯科公国的宪法规定的[135]。这种皇位继承制跟随意指定皇位继承人一样,由此引发的革命不计其数,让皇位陷入极度的不稳定状态。因为君主继承序列是最应向民众公开的事情之一,所以用世系、长幼顺序这类再明显不过的事实为依据,就成了最好的方法。这样做能压抑阴谋和野心,让软弱的君主不用再为选择继承人苦恼,让君主不用在濒死之际说出继承人。

在基本法确定了王位继承制后,只有一位王子是继承人,其他兄弟没有任何实际或表面的权力,能够跟他抢夺继承人的位子,也不能假借父亲的名义,下达任何有效的命令。这使得国王的兄弟不再有被抓捕或杀害的危险,他们在这件事上跟所有臣民的地位没什么两样。

然而,专制国君主为了慎重起见,一定要将他的兄弟逮捕起来,因为他们既是他的奴隶,也是他的对手。特别是伊斯兰教国家,当地的宗教将胜利当作真主的旨意,因此只存在事实上的君主,而没有法律规定的君主。

一些国家的王子远比我们的王子更有野心,因为他们明白自己只有两种结局,要么成为王位继承人,要么被处死或囚禁。我们的王子若不能成为继承人,只是不能达成自己的野心,但那些不算太高的心愿依旧可能达成。

专制国君主往往妻妾成群,特别是那些早就习惯于专制主义的亚洲国家,这是对婚姻制度的破坏。这种君主有很多子女,不能像正常的父亲一样爱所有子女,众王子之间也谈不上什么兄弟情。

君主的家庭本身很弱小,只有首领很强大,表面规模庞大,内里空洞无物,与其统治的国家没有区别。阿塔薛西斯[136]的儿子谋反作乱,他便将他们全部处死;五十个儿子合谋反抗父亲,可能性好像不大。而听说是因为父亲不想把自己的妾让给长子,他们才谋反作乱,这种可能性好像更小。说这是东方国家普遍的宫廷阴谋更可信。宫廷是个暗无天日的地方,虚伪、狠毒、狡诈在黑暗掩饰下悄悄作乱。君主年纪老迈,越来越糊涂,是宫廷中最大的囚犯。

综上所述,专制政体会不断遭到反抗,这好像是人类的天性使然。但大部分民族依旧在专制政体中选择了臣服,对自由的热爱和对暴力的厌恶并未改变这一状况。解释这点其实很容易。一定要组合各种权力,进行规范、掌控,使其发挥作用,同时增强其中一种权力,让其足以抗衡另外一种权力,这样才能组成宽容政府。这种立法方面的出色成就,是偶然与慎重难以达成的。反过来,建立专制政体却是人人都能做到的,因为其十分清晰,全都是一个模式,只要想建立就能建立。

第十五节 续上文

一般来说,气候炎热的地区都会建立专制政体,当地人的情欲产生和减弱都比较早[137],智力发育也偏早,浪费钱财的可能性比较低,要成为拔尖的人才,难度比较高,年轻人彼此往来很少,大多数时间都待在家里。当地人结婚很早,比欧洲人更早成年。在土耳其,满十五岁就是成年了[138]。

当地不允许转让财产。在这种政体中,所有人的财产都得不到保障,因此相较于财产,人们更重视自己。

宽容政体中当然能转让财产[139],特别是在共和国中。第一,因为所有人都相信公民是讲求信用的;第二,因为人的宽容精神受到了共和政体的激励,并且是所有人主动投入这种政体的。

昔日罗马共和国之所以出现了那么多叛乱与民事纠纷,经历了那么多灾难和救援的困难,就是因为没有确定财产转让制度[140]。

专制国的贫穷和财产的不确定导致高利贷盛行,利息和风险成正比。这些不幸的国家因此处处贫穷,百姓一文不名,想借钱都无处可借。

所以当地商人只能混沌度日,做不成大买卖。进货太多,赚的利润连付利息都不够。因此当地基本没有商业法可言,有也只是维持治安的工具。

若内部没有作恶者,政府便不会成为不公正的政府。但政府内部成员不可能都不贪赃枉法。贪污在专制国中是很常见的。

在这种情况下,没收财产能取得巨大的成效。这能给人民带来安慰,没收的财产能大大充实国库。如此庞大的税款,君主无法从穷苦的百姓那里取得;更有甚者,君主根本不愿保留国内任何一个家庭。

宽容政体会出现迥然不同的状况。财产所有权会因没收财产变得更加不稳定,会让无辜的孩子受到剥削;原本只有一个人应受惩处,最后全部家人都被其牵连。在共和国中没收财产,会使公民失去必要的生活用品,这是很严重的后果[141],相当于将共和国的灵魂——平等夺走了。

根据罗马法,只有犯下滔天大罪——大逆罪的人,才会被没收财产。据此,只对几项特定罪名施以没收财产的处罚,是相当理智的。博丹[142]曾说:“一个地区若已在习惯法中对继承财产做了专项规定,那只将结婚后取得的财产放在没收财产之列,是很正确的。”

第十六节 权力转移

专制政体中的权力完全掌控在受委托的权力行使者手中。宫相便是专制君主,所有官员都是宫相。君主政体中的权力不会这样直接转移,君主授予权力时会削弱权力[143]。君主授权是有规矩的,在授予别人部分权力时,必然会为自己留下更多权力。

因此君主政体中的市政官在对省督负责之余,更要对君主负责;军官在听从将军的命令之余,更要听从君主的命令。

大部分君主国都规定,级别较高的军官不能统领军队,除非受到君主的命令,即他们可以被任用或不被任用,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们既是在服役也是不在服役,这种规定颇具智慧。

专制政体却不可能容忍这种情况。因为只有权倾朝野的重要角色才能在没有实际职位的情况下享有特权和名衔,而这会对专制政体的性质造成破坏。

若市政官不接受省督的指挥,那要让双方维持良好关系,就要每天加以调节,对专制政体而言,这真是太荒诞了。而且在市政官不对省督负责的前提下,省督要怎样做才能对自己的省负责?

该政体不可能平均分配权力,上至君主,下至级别最低的小官,权力都是不能切分的。宽容政体中所有法律都很合理,很普及,就算级别最低的小官也可以根据法律处理事务。但专制国的法律,实际就相当于君主的意愿;就算君主做出了明智的决定,对此一无所知的官员也无法执行,因此在工作期间只能依从自己的意志。

此外,因法律只是君主的意愿,君主只会做自己了解的事,所以便会有很多人帮他发掘他的意愿,同时根据这些意愿为他出谋划策。

最后一点,因为法律仅仅是君主某个瞬间的意愿,所以帮他出谋划策的人也要不停地更改计策。

第十七节 礼物

专制国家有种风俗,不管见哪个上司甚至是国王,都要送礼物。如果收不到礼物,莫卧儿皇帝[144]不会接纳大臣的上书。更有甚者,在赦免臣民时,君主都要索要礼物。

这种情况出现在这种政体中是一种必然,因为那里所有人都不是公民,所有人都觉得上级什么都不必为下级做,不同的人之间只有一种关联,就是一些人对另外一些人的惩处;当地很少有什么事要求助于重要人物,向他们申诉的情况更是少之又少。

而由于美德用不着礼物,因此礼物到了共和政体中便会让人厌恶。在君主政体中,相较于礼物,更能使人受到鼓舞的是荣誉。专制政体中没有荣誉或美德,只有对安逸生活的期待才能驱使人们做事。

柏拉图在共和国的理念基础上提出[145],不管什么人,只要是收到礼物后才能履行自身职责者,都要处决。他说:“不管是为了好事收礼,还是为了坏事收礼,都是不应该的。”

罗马法[146]中有一项恶劣的规定,允许官员收小礼[147],不过一年内收的礼物总价值要在一百埃居以下。没有收过礼的人不会对收礼有任何期待,收过小礼的人会从最开始的小欲望膨胀到无限大。而且一个人本不该收礼,结果却收了礼,能很容易地承认错误;一个人本来只能收小礼,结果却收了大礼,却很难承认错误,为了帮自己辩驳,其多半能找到一些好像能成立的借口或理由。

第十八节 君主的奖赏

之前提到专制政体中只有对安逸生活的期待,才能驱使人们做一些事,而君主唯一能给出的奖赏就是金钱。荣誉在君主政体中掌控了所有,原本只有声名才能作为君主的奖赏。但荣誉确定的声名,往往关系到某种奢侈,奢侈又必定会产生各类需求。因此君主的奖赏便成了能产生财富的荣誉。但在共和政体中,美德掌控了所有,只需要美德便足以构成激励,因此国家奖赏仅限于对美德的赞扬。

有这样一项普遍规律,君主国与共和国奖赏巨大,预示着其正走向衰亡,因为巨大的奖赏意味着其原则已被破坏,一方面荣誉观念的强大力量削减了,另一方面公民这种身份的力量也减弱了。

奖赏最高的几位罗马皇帝,如卡利古拉、克劳狄、尼禄、奥托、韦特利乌斯、康茂德、埃拉伽巴卢斯、卡拉卡拉,同时是最恶劣的皇帝。而好皇帝如奥古斯都、苇斯巴芗、安托尼乌斯·皮乌斯、马克·奥勒留、佩提纳克斯,都奉行节约。国家原则在后一种皇帝统治期间得以恢复,各种财富都被荣誉这种财富取而代之。

第十九节 三种政体原则的新推断

不对我的三个原则的实际应用稍作介绍,便结束这一章,我总觉得不合适。

第一个问题:法律应不应该强迫公民担当公职?我的观点是在共和政体中应该,在君主政体中不应该。共和政体的公民之所以不能拒绝担当公职,是因为该政体的公职标志着美德,是国家对公民的委托,而公民只是为了国家,才会生活、做事、思考[148]。君主政体的公职代表着荣誉,但荣誉这种东西很古怪,会拒绝一切与自己的意志和期待的方式不符的公职。

撒丁国王[149]惩处了所有拒不接受荣誉和公职的人,虽然他本人并无意识,但他此举却正契合了共和国的理念,但根据他的统治方式,显然他的本意并非如此。

第二个问题:迫使公民在军队中接受降职是不是一种良好的品德规定?一个人去年还是上尉,今年就成了中尉的下属[150],而之前这名中尉是他的下属,这种情况在罗马军队内部是很常见的。因为共和政体中的美德要求人民不断为国家牺牲自身和自身喜好。但君主政体中不管荣誉是不是真的,都不能接受被降低。

而专制政体中的荣誉、官位、爵位全都是摆设,君主变成蠢笨之人或蠢笨之人变成君主都是有可能的。

第三个问题:一个人能不能同时做武官和文官?共和政体中应该如此,君主政体中却不应如此。共和政体中若将武官变成了一种特殊职位,跟文官区分开,会造成巨大的威胁;君主政体中若由一个人兼任两种职位,也会造成巨大的威胁。

共和政体中的民众都是公民,只有在一段时期内是士兵,所以当他们拿起武器时,身份是法律与国家的捍卫者。如果公民与士兵是两种身份,那因为拿起武器而自信自己是公民的士兵,便会感觉自己仅仅是士兵而已。

君主政体中的军人只追求荣誉,或最低限度只追求荣誉和金钱。一定要提防这种人,千万不能让他们同时兼任文官,反过来还要让文官牵制他们。一个人已经得到了民众的信任,就不能再得到一种力量,可以滥用这份信任[151]。

而在外表是君主政体,内里是共和政体的国家,人民相当忧心军人会变成一种特殊的身份,军人极力想一直维持自己的公民身份,更有甚者,不惜兼任文职,以使自己借助这两种身份报效国家,铭记国家。

罗马人在共和国灭亡后,将官职分成文官和武官两种,此举并非心血来潮,而是罗马政体向君主政体的转变,与君主政体的原则相契合。奥古斯都在位期间开始区分文官和武官[152],继位者们[153]只能完成这种区分,以使军政府变得更宽容。

波罗科比乌斯[154]曾跟瓦伦斯[155]抢夺皇位,他让波斯亲王奥尔米兹德担当行省总督[156],同时恢复该职位此前的军权,若无特别的原因,他的这一举动便是对必须区分文官和武官的彻底无视。一心想要抢夺皇位的人更热衷于追求一己私利,而非国家的利益。

第四个问题:能不能出售官职?在专制政体中不能,因为君主要极迅速地决定大臣的任命与免职。

在君主政体中却是很好的,因为本来没有人想为了美德做官,现在却有人想将其变成家族职业;并且出售官职能让官员们都尽到自己的职责,让国家各等级维持长久的稳定。苏伊达斯[157]曾说,阿纳斯塔西乌斯[158]将官职全部出售,导致帝国变为贵族政体,这种说法是很正确的。

柏拉图[159]无法接受出售官职。他说:“这相当于在一艘船上,谁想做船长、水手,只要交钱即可。这种规则对现实中一切职位来说都很恶劣,对共和国的领导者来说就会很好吗?”但此处柏拉图是指以美德为基础建立的共和国,我们是指君主政体。君主政体中就算没有规范官职出售的公开规定,但在贫穷和贪欲的驱使下,大臣们还是会出售官职,跟君主挑选的官员比起来,买官的人可能还要好一点。简而言之,通过财富获取高职位的做法,能刺激、维持勤奋,正好能满足这种政体的迫切需求[160]。

第五个问题:何种政体需要监察官?以美德作为原则的共和政体。除犯罪外,粗心大意、玩忽职守、爱国热忱降低、危险的范例、腐败的预兆等,都会破坏美德。它们不会违反法律,但会钻法律的空子;它们不会毁灭法律,但会对法律造成破坏。而监察官应矫正所有这些行为。

有这样一件让人极为惊讶的事:有只麻雀受到老鹰的追捕,走投无路,便躲进雅典最高法院一名法官怀里,结果被这名法官杀死,法官因此被判刑。还有一件事更加惊人:有个孩子将一只鸟的眼睛挖出来,居然被雅典最高法院判处死刑。这不是在惩处犯罪行为,这种裁决是共和政体以风俗习惯为依据做出的,请大家留意。

由于君主政体建立在荣誉基础上,荣誉的性质是把全世界当成监察官,因此设立监察官对君主政体完全没必要。任何人只要对荣誉有损,就会受到其他一切人,甚至是毫无荣誉之人的批判。

君主政体中的监察官会被自己的监察对象同化。君主政体中的腐败力量实在太强了,监察官根本无力与之对抗。

专制政体不需要监察官,这点世人已达成共识。对这个普遍规则而言,中国却好像是个例外。但后文中会提到中国设立监察官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