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各种政体原则的结果和民法 刑法的繁简 审判形式 量刑的关系
第一节 各种政体中民法的繁简
君主政体的法律要是跟专制政体的法律一样简单,是不行的。君主政体一定要有法院,法院要做出判决,并保留判决的结果,给后人做参考,这样才能让不同时间的判决保持统一,让人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全跟国家政体一样稳固。
君主政体的司法机构做决定时要慎之又慎,因为这些决定不光决定了人民的财产和生命,还牵涉到他们的荣誉。法官职位越高,审判的案件越重大,越需要慎之又慎。
因此君主政体中出现了很多规则、限定、引申,从中产生了很多特别的案例,好像已经构成了一种推理技巧,我们不用为此感到惊讶。
君主政体中构成的等级、出身、门第之类的差别,时常会引发财产性质的差别,这些差别可能会因与国家政体相关的法律,变得更错综复杂。我们这里的财产包括继承财产、夫妻婚后共有财产、陪嫁财产、陪嫁之外的财产、父系遗产、母系遗产、各类动产、各类不动产——包括无条件继承的、指定继承的、家族财产、家族之外的财产、不交税的贵族不动产、要交税的平民不动产、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各种财产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规定;一定要根据与财产对应的法律处置财产。法律因此更不可能简单。
我们政体中的封地都已成了世袭的。这要求贵族一定要有一定财产,即封地一定要相当稳定,这样封地的所有者才能效忠于君主。由此产生了多种状况:如有些国家的封地不容许兄弟切分,有些国家中做弟弟的也能分到比较大的封地,生计不成问题。
因为君主对各个省的状况都很熟悉,所以能为各个省制定各种法律,或默许各个省使用各自的习惯法。但专制君主对此一无所知,毫不留意,一切统治举措都源自他的个人意愿,完全不考虑各地的具体情况,将一切都踩在自己脚下。
君主国的案例判决随着诉讼案件的增加而增加,但有些案例判决会彼此矛盾,这可能是因为不同时期的法官有不同观点,也可能是对同类型案件的辩护有好有坏,还可能是所有由人处理的案件都会出现很多弊病。因为人们是因政体的性质,而非法律的前后矛盾和不确定,才被迫向法院求助。
若政体中的人存在身份差异,那特权是必不可少的。这导致法律更不可能简单,还会导致无数例外。
自主选择诉讼法院的特权,对社会,特别是对特权的授予者来说最不构成负担。由此引发了新的疑问,到底应选择哪个诉讼法院?
专制政体中的人民处在迥然不同的状况中。该政体的立法者能立什么法,法官能审理什么案件,都让我无法想象。土地都归君主所有,便基本不存在跟土地所有权相关的民法。君主拥有对全部财产的继承权,自然也不会存在继承法。有些国家的君主垄断了一切商业贸易,自然所有商业法都失效了。因为当地男人娶的妻子都是女奴,便基本不存在跟陪嫁和妻子权益相关的民法。奴隶人数之多,令人惊讶,基本没有拥有个人意志的人,所以任何人都不可能在法庭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大部分道德行为都只体现了父亲、丈夫、主人的意志,因此官员无法对其加以规范,只能由父亲、丈夫、主人来规范。
还有一件事忘了说,在我们这儿,荣誉相当重要,但在那些国家却基本不被人所知,当地没有任何事涉及荣誉。专制主义已经能够解决所有问题,周围什么都没有。因此旅行家在向我们描绘专制国家时,谈到民法的频率极低[161]。
专制国家因此丧失了一切产生纠纷、诉讼的机会。因此那儿的诉讼人会遭到极其残暴的对待,诉讼要求的不公都彻底暴露出来,没有遮掩或多种法律的保护。
第二节 各种政体中刑法的繁简
有人不断表示,各地的司法都应跟土耳其一样遍布社会各处。这不是意味着只有那个最愚昧的民族明白了全世界人最应明白的那件事吗?
通过观察就能发现,公民必须要经过极其复杂的司法程序,才能索要回被夺走的财产,或为自己遭受的侮辱伸张正义;但若从公民的自由和安全考虑,这些司法程序好像又太过简单。司法程序中的麻烦、花费、时间甚至危险,都是公民为追求自由要付出的代价。
土耳其很少有人会关注人民的财产、生命、荣誉。所有诉讼都会用各种方式快速结束,方式不重要,能结案即可。一了解案情,总督就会随意下达命令,在当事人脚掌上敲几棍子后,就打发其回去。
当地爱打官司的人会非常危险,他们必须要有强烈的伸张正义的愿望和复仇心理,还要机智、坚定,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由于该政体中只能有恐惧这一种感情,所有事都能引发革命,事先根本无法预测,因此应避免上述一切特质。所有人都应明白,要保证自己的安全,一定要十分卑微,其他人对自己的议论绝对不能传到官员耳中。
但在宽容政体中,地位再低微的公民都拥有最宝贵的生命,要剥夺其荣誉与财富,事先一定要经过认真审核。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其生命,除非其受到国家的指控,并且就算国家指控他,也一定要准许他运用所有手段进行辩护。
因此一个人在获得了绝对权力后[162],最开始萌生的念头便是对法律加以简化。其实在这种国家中,首先关注的不是被无视的公民自由,而是特定的弊端。
共和政体中司法程序的复杂程度,最低限度跟君主政体等同。这两种政体越是看重公民的荣誉、财产、生命、自由,司法程序就越是复杂。
共和政体中人人平等;专制政体中同样人人平等。共和政体中人便是一切,因此人人平等;专制政体中人毫无价值,因此人人平等。
第三节 法官在何种政体和状况下应以精准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审理案件
越是趋近于共和政体的政体,其审判方式就越固定。斯巴达共和国有个巨大的弊病,就是其监察官没有可遵循的法律,审判案件时全凭自己的心意。罗马执政官早期在审判案件时,跟斯巴达的监察官一样,之后觉得这样不好,便制定了一些细致的法律。
专制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官便是法律。君主国存在法律,如果法律明确,法官审判时便遵循法律,如果法律不明确,法官审判时便遵循法律的精神。共和国的政体性质要求法官审判案件时,要严格遵循法律的字面意思。当案件牵涉到某个公民的财产、荣誉、生命时,没有人会容许将法律解释成对自己不利的意思。
罗马的法官只会判决某个公民犯下了何种罪,要以各种法律为依据,来确定对此人的量刑。英国同样如此,根据原告和被告陈述的事实,陪审团会宣判被告的罪名是否成立,若成立,再由法官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宣布量刑,只需翻查一下法律条文即可,没什么难度。
第四节 审判方式
审判方式的形成多种多样。君主政体中的法官采取合议方式:大家共同讨论、协商,为与其他人达成统一,修改自己的看法,少数要服从多数。此举跟共和政体的性质彻底背离。罗马、希腊城市中的法官相互间不会交流,所有法官只需表明自己的观点是判定无罪、有罪,还是案情尚不明确[163],因为人民才是真正的法官,也可以说人民觉得审理案件的是自己。可人民不是法律专家,面对跟裁决相关的一切改动或变化,他们无法彻底领会,因此应只为他们列出一个对象和一个仅有的事实,让他们在判处有罪、无罪或留待下次再做决定这三种选择中确定一个。
罗马人从希腊人那里引进了一些固定审判方式[164],要求所有案件都要采用与之适应的方式审判。对罗马人的审判方式而言,这样做很有必要,因为案件的性质要最先确定下来,同时要让人民对此有清楚的认知。如若不然,一个重大案件的性质在审理期间连连变动,会让人民深感迷惑。所以罗马法官只允许公民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之后再进行任何增加、减少或变动都是不被允许的。不过,各位大法官又确定了一种审理方式,人称以良知为依据[165],这种方式跟君主政体的精神更加契合,因为法官在这种方式中对结果的决定程度更高。因此法国的法学家表示:“法国的一切案件都是以良知为依据审理的[166]。”
第五节 何种政体的元首能兼任法官
马基亚维利[167]认为,佛罗伦萨丧失自由的原因是,佛罗伦萨人没有效仿罗马人,在审判反人民的大逆罪时,集体担当法官。共计八名法官确定担当大逆罪的审判者。马基亚维利说:“可要侵蚀为数不多的人,需要的人数也不会多。”这名伟大人物的这句格言,我其实非常愿意接纳,但从某种程度上说,在这种案件中,政治利益是超过民事利益的(毕竟把伤害人民的人交由人民审判存在不足),因此要弥补这种不足,必须让法律为个人安全提供尽量多的保障。
罗马立法者据此做了两件事:一件是准许被告在宣判之前[168]自我流放[169],另一件是为避免被判有罪之人的财产被人民没收,需将其奉献给神。之后的第十一章中会提到其他对人民审判权附加的限制。
梭伦有办法能有效避免人民滥用审判权。他规定,由最高法院的法官对案件进行复审,若判定被告不应被免罪[170],就要重新向人民起诉被告;若判定被告的量刑有失偏颇[171],就要停止执行,要求人民重新审理。这使得人民要接受自己最敬重的官员和自己的双重审查,真是一项很好的法律!
放缓审理这种案件的速度是种不错的做法,特别是在被告已经被囚禁起来时,这能让人民审理案件时更冷静。
专制政体的君主可以亲自审理案件,君主政体却不行,如若不然,就会毁坏政体,毁灭从属的中间力量,废除一切司法程序,所有人都会表现出极大的恐惧,信任、荣誉、友情、安全、君主政体都将覆灭。
另外还有一点不要忘记,君主政体的君主是原告,是他在尝试惩罚或宽恕被告。若君主亲自上阵审理案件,那就变成原告是他,法官也是他了。
除此之外,他还会丧失特赦权[172]这一最高权力。因为完全不能想象他推翻自己的判决,这种自相矛盾的事他必然不愿去做。不仅全部概念都将变得一片混乱,还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无罪的判决到底是无罪,还是有罪又被特赦了?
路易十三打算将拉瓦赖特公爵[173]一案留给自己亲自审理,于是他在自己的办公室聚集了最高法院的几名法官与参议院的部分成员,强迫他们针对公爵被逮捕一事发表自己的观点。庭长贝烈弗尔表示:“在这件事中,君主竟然想要参与大臣的案件,这太不可思议了。判决权应该交给官员,君主只要保留特赦权即可。陛下却希望能判决对面被告席中的人,在一个小时后处死此人。君主只要手握特赦权,就不能做出这种会损害自己尊严的事。他只应在教会禁令被撤销时亲临现场。所有人在看见君主后离开时,都应很开心才对。”该庭长在说到审判时又表示:“这种审判是前所未有的,古往今来从未有一个国王以法官的身份判处一名贵族死刑[174]。”
君主掌握审判权会导致不公正和量刑不当层出不穷,君主的亲近大臣会不断怂恿君主继续审理案件。罗马有几名皇帝醉心于审理案件,导致他们统治的那几个朝代的司法不公正,举世震惊。
塔西佗曾表示:“克劳狄包揽了案件的审理和官员的职责,各种形式的掠夺因此获得良机[175]。”尼禄在克劳狄之后做了皇帝,公开表示自己“时刻提醒自己别做审判官,以免几名被释放的奴隶滥用权力,迫害宫中的原告与被告”[176],以此笼络民心。
索西穆斯表示:“阿卡迪乌斯[177]掌权期间,国内各地诬蔑之风盛行,一群诽谤者败坏了整个宫廷的风气。人死后会被假设为没有子嗣[178],一道诏令颁下去,便瓜分了他的所有遗产。因为君主如此愚蠢,王后如此放肆,无时无刻不在帮自己贪婪的仆人和心腹抢夺利益,本分之人失去了一切希望,只能盼着死亡。”
波罗科比乌斯表示:“宫中过去没多少人,查士丁尼掌权期间,少有人踏足法庭,因为法官无力自主审理案件,原告都跑去宫中求援,将那里变得吵闹不堪[179]。”宫廷售卖判决乃至法律,众所周知。
法律就像君主的眼睛,君主能利用法律,看见本来看不见的事物。如果君主想要兼任法官,那从他的工作中获利的只会是那些奸佞小人,而非他本人。
第六节 君主政体中的大臣不应该审理案件
让君主政体中的大臣审理案件,同样是巨大的弊端。直到现在,部分国家中参与财政诉讼案件审理的,除大量法官外,还有大臣,简直匪夷所思!我由此生出了很多感想,无法全都表述出来,先来表述其中一点。
一些事物的性质导致议政院和法院存在一些矛盾。议政院的成员应该少一点,法院的成员却应该多一点。因为议政院成员在接受、处理事务时应充满激情,要做到这一点,四五个人刚刚好。而法官却要保持理智,不能因任何事情产生感情。
第七节 法官是唯一的
只有在专制政体中才会出现这种官员。历史上,当罗马只存在一名法官时,其对权力的滥用程度有目共睹。阿皮乌斯[180]甚至会背弃自己制定的法律,到了法庭上,他又怎会尊重法律[181]?阿皮乌斯身为十人团的成员,却背弃法律的行为,我们已从蒂托·李维处听说了。他派一个人跟他讨要维吉尼亚做女奴,维吉尼亚的亲人对他说,应在最后判决前将维吉尼亚交给她的亲人,这是他制定的法律规定的。阿皮乌斯却当众宣布,自己的法律只针对父亲一人,在这件事上不能遵从该法律,因为维吉尼亚的父亲维吉尼亚乌斯没有出现在法庭上[182]。
第八节 各种政体中的控告
罗马[183]公民能控告其他公民,这符合共和政体的精神。共和政体中所有公民都应该对公共利益怀有无限热忱,都被视为获得了祖国的所有权利。帝政时期继续奉行共和国的原则,但没过多久,险恶之徒和告密者就出现了。他们全都身染恶习,同时又比较有才能,卑鄙无耻,充满野心,他们拼命寻觅一些罪犯,给这些人判刑能取悦君主。这样做会让他们名利兼收[184]。反观我们的国家,却无论如何都不会发生这种事。
眼下,我们有了一项极好的法律,君主是为执法目的设立的,他往每个法庭分别派出一名官员,借他的名义惩处各类犯罪行为。这导致告密者的身份成了谜,若这名帮大众报仇的官员涉嫌滥用权力,就强迫他说出告密者是谁。
在《法律篇》[185]中,柏拉图表示,应该惩处一切极少向官员检举或给予帮助的人。该方法现在已经过时了。公诉人时刻留意公民,为公民采取行动,保障了公民的安定生活。
第九节 各种政体的刑罚轻重
严刑对专制政体适用,对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则不太适用,因为专制政体以恐惧为原则,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则分别以荣誉和美德为动力。
宽容国家中的爱国之情、羞耻心和对指责的畏惧,都能有效避免很多犯罪行为。让犯错者意识到自己确实犯了错,是对其最严重的惩处。因此,不必采取大量强制手段,民法就能很容易地矫正错误。
这种国家中的优秀立法者,关注犯罪预防多过犯罪惩处,将更多的精力用来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而非用刑。
中国的作家一直认为[186],他们的帝国刑罚越重,革命就越近。因为刑罚之所以变得严苛,是因为社会风气每况愈下。
有一件事很容易得到证明:在全部或近乎全部的欧洲国家中,人民越接近自由,刑罚越轻,人民越远离自由,刑罚越重。
专制政体应该有更残酷的刑罚,因为政体中的人民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对生活的热忱比不上对死亡的恐惧。而宽容政体的刑罚只要剥夺罪犯的生活即可,因为其中的人民对死亡的恐惧比不上对生活的热忱。无论是在幸福的极致还是在不幸福的极致中,人都会变得冷漠,比如僧侣,比如征服者。性格柔和、心存怜悯的人,家庭环境和命运都中规中矩。
个人和国家都是这样。野蛮民族的生活极其艰苦;专制政体中绝大多数人都过得惨不忍睹,只有一个人过着奢侈无度的生活。以上两种政体中的人都非常残暴。无处不温和的情况,只会出现在宽容政体中。
历史书中对苏丹严刑酷法的记录,让人为人性之恶难过不已。
所有处理手段都能被宽容政体的立法者当成刑罚。斯巴达有这样一项重要的刑罚:禁止借出自己的妻子或接纳别人的妻子,在家中,只能跟未婚女性在一起。这些规定都很不可思议,不是吗?但只要是被法律当成刑罚的,无论如何都是切实的刑罚。
第十节 法国古代的法律
法国古代的法律是对君主政体精神的充分展现。不管是什么案件,只要有罚款,贵族缴纳的金额都会高于其他人[187]。其他刑事案件却刚好相反[188],贵族会被剥夺荣誉和辩护权,平民百姓只能接受肉体刑罚,因为并无荣誉可剥夺。
第十一节 可以减轻有德行的人民所受的刑罚
罗马人民都很正直。正直的力量十分强大,只要立法者帮他们点明什么是好的,他们便会照做。他们只需要一些忠告,而非命令。
罗马共和国过去的《君王法》和《十二铜表法》,在《瓦瑞利法》[189]问世,《保尔西安法》[190]生效后,基本被废除了。据我们所知,这并没有导致共和国的状况比以前差,也没有破坏治安。
《瓦瑞利法》禁止官员对已向人民提出申诉的公民采取任何残暴手段,可违反这项规定的官员,也只是被冠以卑劣官员的称号,这就是其受到的惩罚[191]。
第十二节 刑罚的力量
经验证明,刑罚残酷国的公民有多吃惊于刑罚之严厉,刑法宽容国的公民就有多吃惊于刑罚之轻微。
若国家出现了弊端,残暴的政府会通过马上能生效的新酷刑迅速消除弊端,而非借助原先的法律。这会导致政府黔驴技穷,人民逐渐适应了酷刑,不觉得它有多严酷、多可怕了,那用不了多久,政府就要被迫在方方面面施以酷刑。在某些大国,经常发生拦路抢劫案件,因此设立了车裂之刑,再加上民法、刑法与审判、惩处,在一段时间内抑制了这种案件的发生。但很快这种案件又变得跟从前一样多了。
现在士兵擅离职守的事时有发生,因此制定了将擅离职守的士兵处决的法律,结果并没有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个中原因一目了然。士兵对死亡威胁习以为常,真的不在意生死,或以不在意生死自夸。但他们也习惯于害怕受辱。因此,应以持续终生的耻辱[192]作为对他们的惩罚。上述刑罚表面看来是加重了,实际却减轻了。
对人的管理不应走向极端,要慎重地利用大自然提供的各种管理手段,不要滥用。一切引发人类堕落的起因,都是没有惩处罪行,而非刑罚太过宽松。
让我们服从大自然吧,大自然为了惩罚人类,赋予了人类羞耻心,我们就把受辱变成最严厉的刑罚。
若一个国家的刑罚无法刺激人的羞耻心,必然要归咎于暴政,因为暴政之下,对恶徒和君子的刑罚是一样的。
若在其他一些国家,人们因畏惧严酷刑罚而守法,那一样能确定,主要是因为政府的残暴,即便是很小的过错,也要施以严酷刑罚,导致了这种结果。
立法者尝试纠正某种弊端时,通常会将所有注意力都放在这种弊端上,而忽略了这种做法会引发的弊端。弊端纠正后,人们看到的只有立法者的残酷,这种残酷又引发了一种弊端:人民的精神被侵蚀,将专制主义视为一种习惯。
击败雅典人后,吕山德[193]审讯俘虏[194]。雅典人受到指控,曾将两艘战船的俘虏推落悬崖,还在全体会议中决定砍掉所有俘虏的双手。被俘虏的雅典人全被处决,只有曾对该决定提出抗议的阿狄曼提斯免于一死。吕山德在处决腓洛克莱斯前,指责其破坏了雅典人的精神,使希腊各地都学会了残酷。
普鲁塔克[195]说:“雅典人在阿戈斯人处决了一千五百名公民后,举办了赎罪祭,祈求诸神让这种残忍的念头远离雅典人的内心。”
腐坏有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根本不再遵从法律,二是人民被法律侵蚀。第二种腐坏的根源就在治疗方法中,因此无药可医。
第十三节 日本法律的失效
太过严酷的刑罚甚至能侵蚀专制主义。来看看日本的情况。
日本基本所有犯罪行为都要被处以死刑[196]。因为对天皇这位伟大君主的不服从,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罪行。其实就是为了给君主复仇,而非惩处犯罪。这些念头以奴役制度,特别是以下事实为源头:一切财产都属于天皇,基本所有犯罪行为都会使天皇的利益直接受损。
对官员说谎,要判处死刑[197],这背离了人的自卫秉性。
当地看起来根本不是犯罪的行为,同样要被施以严酷刑罚,如赌博要被判处死刑。
日本人的性格执拗、随性、坚定、怪异,无论何种风险,何种艰难,他们都勇于直接面对,让人惊讶。表面看来,这好像能让那些制定残酷法律的立法者逃避指责。但这种天生对死亡没有畏惧、动不动就切腹的人,会因为时常看到其他人受到刑罚,就改变自己的行为或约束自己吗?这种事看得多了,他们是不是也就习惯了?
有篇游记提及对日本人的教育,说儿童在受到惩罚时会表现得十分强硬,因此要更加温柔地对待他们,奴隶在受到惩罚时会马上借助民法、刑法、审判、惩处进行反抗,因此对他们的惩罚要适可而止。难道从这种家务事的处理精神中,还不能确定对政治事务和民众事务的处理精神吗?
理智的立法者应利用恰当的奖励与惩处,宣传符合日本人性格的哲理、道德、宗教箴言,恰当利用荣誉的规则、羞辱的刺激,将长久的幸福与温和的宁静赐予民众,最终引领人民的精神回归。若立法者担忧人民已经习惯于在严酷刑罚下才约束自我,太轻的刑罚已经发挥不了任何作用,那立法者可以悄悄采取行动[198],对最应被宽恕的特定案件予以轻判,最后让所有案件的判刑都得以改变。
可这种灵活的举措并不存在于专制政体中,专制主义走的是另外一条路。滥用权力便是专制主义所能做的一切。经过一番努力,日本的专制主义已变本加厉。
人们的内心处处受到惊吓,变得越来越残酷,要支配他们的内心,必须要更残酷。
日本法律的源头与精神就是这样。日本法律的残暴,一度超越其力量,将基督教毁于一旦。但那种前所未有的努力却刚好证实了它的失效。其建立良好社会治理的尝试,只将其自身的无能进一步暴露出来。
大家应读一下皇帝和大老[199]在京都会面的记录[200]。京都被恶棍掐死或杀死的人的总数让人难以置信,每天都有青年男女被劫走,到了夜里,就被丢弃到公共场所;恶棍们脱掉他们所有的衣服,把他们装在布袋中,以免他们辨识出途中经过了哪些街道;恶棍们喜欢什么,就抢劫什么,将马肚子捅破,让马上的人摔到地上;为抢夺乘坐马车的女人的钱财,他们还将马车推翻。荷兰人收到消息,夜里在阳台上睡觉必死无疑,便离开了阳台,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还有这样一件事。皇帝可能会没有后裔,因其耽于逸乐,却不肯结婚。大老送了两个极美的女子给他,为表礼貌,他跟其中一人结了婚,但一直没有圆房。皇帝的奶娘到处帮他寻觅更美的女子,还是一点用处也没有。之后,皇帝对一个打铁匠的女儿动了心[201],无论如何都要娶她为妻,婚后生下一子。皇帝竟然把这样一个出身卑微的民间女子看得比自己还重,这让宫中的女人无不满心怨愤,她们因此掐死了皇帝的儿子。这项罪行一直对皇帝隐瞒,如若不然,便会有很多人因此丧命。所以太过严苛的法律,反而不会被执行。若刑罚太过残酷,人们只能放弃,这是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
第十四节 罗马元老院的精神
为预防阴谋,阿基琉斯·哥拉布利奥和比索在担当罗马执政官时,制定了《阿奇里亚法》[202]。狄奥表示,由于在阿基琉斯·哥拉布利奥和比索执政期间,保民官为预防阴谋,制定了《阿奇里亚法》,决定对这种阴谋罪行处以严酷刑罚,人民也非常赞同,因此该法律是执政官在元老院的推动下制定的。元老院的观点是,虽然严酷的刑罚能起到威慑作用,但也会让人们不敢做原告和法官。而若是刑罚轻重适当,就不必有这种担忧了。
第十五节 罗马法对刑罚的规定
我的观点从罗马人的案例中获得了支持,因此更加自信。我发觉了不起的罗马人民在修改了政治法后,随之又修改了公民法中对刑罚的规定,我因此坚信刑罚跟政体性质间存在关联。
王法异常残酷,因为其制定的目的是为惩处逃亡者、奴隶和凶徒。十人团原本应遵从共和政体的精神,不将这些法律纳入《十二铜表法》中,但那些暴政的拥趸根本不想遵从这种精神。
图鲁斯·霍斯提里乌斯将阿尔巴[203]独裁者美狄乌斯·苏斐迪乌斯处以车裂之刑。针对这件事,蒂托·李维表示[204],罗马人首次也是最后一次毫无人道的残酷刑罚,就是这次。但事实并非如此,《十二铜表法》中就有很多规定极其残酷[205]。
而将创作攻击性宣传册的人和诗人判处死刑,最能揭露十大执政官的目的。这不太符合共和政体的精神,因为重要人物受辱,对共和政体的人民来说是喜闻乐见的。但想破坏自由的人,却对能激发自由精神的作品心存畏惧[206]。
十人团被赶走后,一切跟刑罚相关的法律基本都废除了,事实上,并无明文规定来确定这件事,之所以不再执行原先的刑罚,是因为《保尔西安法》禁止判处罗马公民死刑。
提及罗马人时,蒂托·李维表示[207],人民对宽松刑罚的喜爱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指的就是这一时期。
这一时期,罗马不光刑罚宽松,被告还享有在接受审判之前离开的权利,这说明罗马人遵从的就是我论述的共和政体精神。
苏拉连暴政、无政府状态和自由都区分不开,却制定了《柯纳里法》。他好像只是为了确定罪名,才制定了这样一部法律,所以很多行为都被他确定为谋杀罪,随处都能见到杀人犯。另外,他还借助自己常用的手段,在全体公民的道路上设置陷阱,撒播荆棘,挖下深壑。
苏拉的法律基本上都只是禁止被流放的人重返故乡,恺撒又新增了没收财产的规定[208],因为若能保留财产,有钱人犯起罪来就更没有顾忌了。
皇帝们建立了军政府,没过多久,他们就发觉无论是对臣民还是对他们自己而言,该政府都一样可怕。为此,他们想办法使其变得宽容,他们的观点是要设置爵位,同时让爵位受到尊重。
他们因此稍微拉近了跟君主政体的距离,并将刑罚分成三种类型[209]:第一种十分宽容,针对国家的大人物[210];第二种比较严格,针对级别更低的人[211];第三种最残酷,针对地位卑微的人[212]。
马克西米努斯[213]像疯子一样残暴,他原本应该让军政府变得宽容,最终却使其更残酷了。卡皮多里努斯谈到[214],元老院收到消息,人们的尊严完全得不到尊重,他们中有人被钉到十字架上,有人被丢给野兽做食物,有人被装到刚剥下来的兽皮中。他宣扬说要依照军队纪律处理民政,这些做法好像都是在执行军队纪律。
我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论述了君士坦丁怎样将军事专制政体变成了军事、民政专制政体,进而更加接近君主政体。这本书还描述了该国的数次剧变,刑罚从严苛到宽容,再到没有刑罚的演变。
第十六节 罪行和刑罚的恰当比例
有件事相当重要,就是合理搭配各类轻重刑罚。因为人们对严重罪行的防范,超过了对轻微罪行的防范,对严重危及社会罪行的防范,超过了对轻微危及社会罪行的防范。
“有个骗子,说自己名叫君士坦丁·杜卡斯,在君士坦丁堡挑起了一场大动乱。遭到逮捕后,此人被判处鞭刑;可是因为他告发了很多人,便以诽谤的罪名被处以火刑[215]。”大逆罪和诽谤罪的量刑居然是这样的,简直让人无法想象。
从这件事,我们能联想到英国国王查理二世说过的一句话。他看到路边有个人被绑到了耻辱柱上,问及原因,得到了这样的回答:“陛下,此人胡乱写文章,诽谤您的大臣。”国王说:“他可真傻,要是诽谤我就不用受到任何惩罚,为什么他不这样做呢?”
“有七十个人密谋反叛巴西里乌斯皇帝[216],皇帝命令对他们施以鞭刑,并烧掉他们的毛发。有只鹿的角勾住了皇帝的腰带,一个随从马上拔剑切断了他的腰带,将他救下。皇帝却说这名随从在自己面前拔剑,是想造反,命人将他处斩[217]。”谁能想象同一名君主居然能对这样两个案件做出如此判决?
我国对拦路抢劫和抢劫杀人的判刑是一样的。但这两种罪行的量刑明显应相互区别,这样才能维护公共安全。
中国会将杀人的抢劫犯凌迟处死,没有杀人的抢劫犯则不必如此。因为量刑不同,中国的抢劫犯只谋财,不害命。
莫斯科公国对抢劫和杀人两种罪行的量刑相同,因此当地的抢劫犯都是谋财又害命[218],认为死人就什么都说不出来了。
在量刑相同的情况下,赦免的可能性就应存在差异。由于英国的抢劫犯可能会被赦免,流放到殖民地,杀人犯就没有这样的待遇,因此英国的抢劫犯都不会伤人性命。
在宽容政体中,赦免是一种颇具成效的手段。君主若能好好利用赦免权,便能产生很好的结果。这种优越性是专制政体缺少的,该政体的原则导致其对别人绝不宽恕,因此也得不到别人的宽恕。
第十七节 刑讯逼供
人的天性很坏,法律只能假设人比真实情况稍好一些。所以有两名证人的证词,已经足够给所有罪犯判刑了。法律相信证人,好像他们的证词都很可靠一样。法律相信母亲,好像她们都是贞洁本身,因此一切在婚姻内生育的孩子,都被当成合法的婚生子女。尽管法律一定要事先假定一些案情,但对罪犯刑讯逼供却不是必须的。现在已经有一个治理得很好的国家[219],不再使用刑讯逼供,结果也没出现什么问题。显然从性质方面说,刑讯逼供并不是不可或缺的[220]。
我不敢再对刑讯逼供多说什么,毕竟很多有智慧、有才能的人都写过反对刑讯逼供的作品。我只想说对专制政体而言,刑讯逼供可能是恰当的,因为该政体的力量源自所有能让人恐惧的事物。另外,我还想说说希腊、罗马的奴隶……可我听见了大自然对我的厉声训斥。
第十八节 罚款与肉刑
我们的日耳曼先人基本什么刑罚都不容许,只除了罚款。在这些崇尚武力的自由人看来,只有在拿着武器作战的过程中,他们才应该流血。与之相反的是日本人[221],他们因罚款会让有钱人免于惩罚,而反对罚款。但有钱人就不怕罚款吗?不能按照财产比例来确定罚款金额吗?并且除了罚款,能不能再附加一种羞耻性惩罚呢?
高明的立法者不会一直罚款或一直使用肉刑,他知道怎样处理才是最恰当的。
第十九节 同态复仇法
专制国家广泛采用同态复仇法[222],因为其对简单的法律情有独钟。政治宽容的国家间或也会使用该法律。但二者又存在区别,在执行过程中,专制国家相当严格,政治宽容的国家则经常会有一些通融。
《十二铜表法》有两种通融:一是若非没有其他方法能给原告以慰藉,便不使用同态复仇法[223];二是可在做出同态复仇法的判决后支付损害赔偿金[224],把肉刑转变为罚款[225]。
第二十节 子罪父连坐
中国、秘鲁[226]都实行子罪父连坐。此举同样以专制思想为源头。
有人表示,由于父亲未曾行使自然赐予、法律加深的父权,因此中国要实行子罪父连坐。这是一种毫无意义的观点。事实上,这表明中国人的思想中根本不存在荣誉这回事。我们这些国家不管是儿子受刑的父亲,还是父亲受刑的儿子[227],其感受到的羞耻都跟被处决的中国人感受到的等同。
第二十一节 君主的仁慈
仁慈是君主独有的品质。仁慈在以美德为原则的共和政体中不是不可或缺的。仁慈在被恐惧主宰的专制政体中更加没有用处,因为要用前人严酷的范例加以威慑,才能严格掌控国内的重要人物。而靠荣誉治理国家的君主政体对仁慈的需求却比较强,因为荣誉要求什么,法律通常就禁止什么。失去荣誉和受刑没什么区别,审判也相当于一种刑罚。从方方面面涌来的羞辱,共同构成了一种特别的刑罚。
对君主国的重要人物而言,失去荣誉,还有一般是在想象中失去财富、信用、习惯、快乐,已经是极重的刑罚了,因此更残酷的刑罚对他们来说没有必要。酷刑只会让大臣不再爱戴君主,不再珍惜自己的职位。
专制政体的性质导致了该政体的重要人物没有稳定的地位,而君主政体的重要人物有稳定的地位,当然也是由该政体的性质决定的。
君主能从仁慈中获得大量好处,包括极大的拥戴与光荣,所以无论何时,君主能获得彰显自身仁慈的机会都是很幸运的,这种机会在我们这些国家中很常见。
有人可能会从君主那里抢夺权力,但都是一些不重要的权力,抢夺君主所有权力的情况基本不会发生。他们某些时候也会为抢夺王位征战,但为自己的生命征战,他们却从来没做过。
但有人要问了:惩罚应选在什么时候?宽恕又应选在什么时候?这些都只可意会。仁慈若遇到危险,会表现得很明显,这迥异于君主因自身懦弱,不重视甚至没有能力执行刑罚,而要区分仁慈与懦弱,毫无难度。
莫里西乌斯皇帝下定决心,不让自己的臣民再流血。阿纳斯塔修斯从未对任何罪犯加以惩处。伊萨克二世立誓不在执政期间杀人。这些希腊皇帝忘了,他们佩剑并非为了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