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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工具箱”
“要监督权力,必须制定科学的有关权力运行的法律规则,包括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并通过这些规则来规范权力的行使。要监督权力,必须使权力的运行过程保持高度的透明,增加权力运行的能见度。要监督权力,必须建立越权和权力滥用的发现机制、矫正机制和救济机制。”[42]而权力的行使是以行为来表达的,对权力的监督表现为对行为的规制。对地方财政行为进行规制的各种工具,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命令—控制型工具、激励型工具、公众参与型工具、自愿行动型工具和信息型工具等,每一类有着不同的作用机理,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和运行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