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工具选择与法律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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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党内法规中的“中央规制”

执政党主要通过党的组织系统和政治影响力间接影响地方政府的财政行为,制定党内法规、通过决议、决定和发布公告等,体现党的意志,具有方向引领和政策宣导的意义。首先,明确了党中央在整个党的组织系统中的领导地位,树立其权威,并对中央巡视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具体要求。《党章》第10条第1项关于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的表述中,要求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第10条第3项明确了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5条更是明确要求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党章》第14条第1款明确党的中央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19条将巡视定位为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其次,通过制定党内法规等,约束党员的行为,尤其是财政行为。鉴于国家机关中党员居于绝大多数的情况,党的文件在党政机关中有较强的实际拘束力。如《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已成为遏制财政资金滥用、乱用和浪费的一柄利剑,中纪委监察部网站还专门开通了“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曝光平台,以促进其落实。虽然《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约束的是党员干部,但通过其执行减少了财政资金的滥用、乱用和浪费,地方政府可利用的财政资金增多,可以将更多财政资金投向民生领域。另外,通过决议、决定和公告等进行政策宣告,虽然对地方财政治理不直接产生强制作用,但转换为法律,则具有了强制性。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和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在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中均有体现,这样其就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党员而言,其作为组织成员,必须遵守党的纲领、路线和规则等。最后,党中央还通过与国务院联合发文的形式,实现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全覆盖,进一步增强执行力。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不仅要求党政机关必须按规定将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还采用制定支出标准和支出程序严格控制财政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