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规制地方财政的工具选择与法律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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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规制工具的类型化

类型化,不仅是对规制工具归类,更是通过分类整理,深层面地认识各规制工具的属性,进一步完善各具体制度。并且,根据一定的规则对规制工具优化组合。根据功能等的不同,可以将规制工具划大致分为命令—控制型工具、激励型工具、公众参与型工具、自愿行动型工具和信息型工具等[43],命令—控制型工具主要是规范、约束和限制地方政府的财政行为,并通过惩罚等制度,使地方政府切实履行财政职责;激励型工具主要是中央政府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和奖励等显性经济激励等,促使地方财政按照中央意图营运;公众参与型工具,是借助纳税人的力量,通过纳税人对财政违法行为举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等实现对地方财政有效监督;自愿行动型工具,在于中央政府通过引导性规范和央地财政协议等,使得地方政府自愿投入良性的财政治理中;信息型工具主要是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使得中央政府实时获取地方财政信息,有效应对地方政府的各种财政异化行为(见表1-3)。

表1-3 规制工具的类型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