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步与公正:美国早期的共和实验及其在工业化时代遭遇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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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治能力的养成

革命之前的北美殖民地历史中存在着两条清晰可辨而又相互影响的线索:一条是从1607年弗吉尼亚詹姆斯敦第一个居民点建立,到1620年“五月花号”上的清教徒移民建立的普利茅斯殖民地,再到1630年温斯洛普领导更大规模的清教徒移民以波士顿为中心建立的马萨诸塞湾殖民地,以及随后建立的罗德岛殖民地、康涅狄格殖民地和宾夕法尼亚殖民地,从这些以清教文化为主要特征的新英格兰殖民地,我们看到的是与早期西班牙、葡萄牙殖民者截然不同的殖民形式——英国的殖民者们在新大陆建立起一个接一个的以城镇为中心的新社区,并最终将这些社区连接在一起。从最早的《“五月花号”公约》开始,每个社区建立的基础是一份由全体成员签署的盟约,其中规定了每个成员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和社区和谐、稳定需要履行的义务。由清教徒与上帝之间订立契约,到社区公民之间订立契约,反映了殖民社区由宗教向世俗的转变。历史学家们注意到,“城镇结构反映了盟约精神”。“早期清教徒社会团体是一个结构密集的社会。小镇整体上由最初的盟约、村镇的中央型规划、教会的权威和镇民大会联系在一起。”[2]

美国著名史学家丹尼尔·J.布尔斯廷曾写道:“如果有这样一群人,他们是背着思想包袱踏上乌托邦之旅的,那就是新英格兰的清教徒。在他们的《圣经》中,他们有一个 ‘美好社会’(The Good Soci-ety)蓝图;他们代价惨重的美洲征程让他们偏于相信在这个世界建立锡安天国是可能的。”[3]与其他很多民族驻足在乌托邦传说不同的是,清教徒们为实现他们心目中的“美好社会”而殚精竭虑地设计出可行性蓝图。布尔斯廷进一步分析说,他们基于《圣经》的正统观滋养出一种实用而非乌托邦式的思想框架。他们的政治思想没有转向对“美好社会”的描述,正是因为《圣经》中已经提供了一个锡安的构架。并且《圣经》本身只是一部描述性而非思考性的著作。“也许因为他们的基本理论问题已经得以解决,清教徒们能够专注于人文和实用性问题。足以令人惊奇的是,这些问题只是一个预演,它们将持续困扰着美国人的政治思想。他们关心社会的组织胜于关心社会的终结,关心的是怎样使社会有效胜于使社会美好。”[4]

根据布尔斯廷的观察,有三个问题困扰着新英格兰的清教徒们:其一是如何选举他们的领袖和代表。早期马萨诸塞湾殖民地的很多争论都是围绕着这个问题而展开的。他们将教会视为一个自治社区,那里没有英国那样的主教实施管理,因此要采用严格的标准慎选其成员,这样就可以避免不合格的人被选拔到领导岗位上。其二是如何适当限制政治权力。前述约翰·科顿有关地方官员权力的陈述较为准确地反映了殖民地的设计者们对于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的担忧。1641年12月被马萨诸塞大议会(general court)采用的《马萨诸塞法》(Massachusetts Law)以“自由之体”(The Body of Liberties)著称,原因在于“它是解释不同的社区成员的自由的方式来阐释整个法律体系的”[5]。其三是如何构建一个可行的联邦组织。权力如何在地方和中央之间合理地分配,这一问题最早出现在波士顿与周围市镇之间的关系格局中,独立后,十三州经历了从邦联到联邦的曲折,这一问题仍旧未能得到根本解决,最终酿成了一场血腥内战,让美国人的共和实验受到最为严峻的考验。

对于殖民地整体来说,其成长和成熟的主要标志是其自治能力的增强。李剑鸣在其《美国的奠基时代(1585—1775)》一书中认为:“殖民地居民的自治能力在两个方面得到了充分体现。一方面,较之英国本土居民,殖民地普通民众拥有更为广泛的参与政治的权利和渠道;另一方面,殖民地精英积极发挥政治主动性,逐渐在英属北美政治舞台上扮演主角。”[6]然而,无论是民众参与政治的权利和渠道,还是精英发挥政治主动性的舞台,都离不开可靠的制度性保障。而能提供这种制度性保障的最主要基石,就是各殖民社区以契约精神建立的各种类似于立法的特许状、条约和宣言。这些文件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英王授予的特许状,规定殖民地及其居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性质类似于后来的宪法。也正因为如此,一些殖民地领袖如温斯洛普等将特许状视为殖民地基本法。另一类是各殖民地内部订立的盟约,不管是不是直接称为宪法,都带有宪法的性质。前者是每个英属殖民地建立的前提条件,因此也最为普遍;后者则是得到特许状的殖民者们,为了建构一个新的社会或者社区而订立的内部契约。所以在时间顺序上,我们经常会看到特许状之后就是殖民者内部的盟约,特许状与内部契约之间相隔时间越近,相应的,殖民地追求自治的愿望就越迫切。但特许状并不总是伴随着自治性盟约,英王于1606年4月10日授予伦敦弗吉尼亚公司的“第一弗吉尼亚特许状”(The First Charter of Virginia),鼓励该公司“通过建立居民点和种植场的方式发展一块殖民地,以容纳进入那块被称为弗吉尼亚的美洲地段和其他在美领地的各色人等”,之后又连续出现了两个特许状,即1609年的《第二弗吉尼亚特许状》和1611年的《第三弗吉尼亚特许状》,以及1621年的《弗吉尼亚法令》(Ordinances for Virginia),[7]虽然都是以推动殖民地创建、规范殖民地政府与社会管理为目的,但其自治特色要逊于新英格兰的各殖民地。

除了各殖民地建立之初订立的带有宪法性质的盟约和特许状之外,还有后来补充进来的各种形式的基本法。前文提到的马萨诸塞“自由之体法”即是其中之一,其他还包括1680年新罕布什尔的《基本法和自由权法》, 1683年新泽西的《基本法》等。这种盟约精神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就是美国独立之前各个殖民地都制定了自己的宪法,作为殖民地人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大法,这也是后来美国宪法的基础所在。如果我们将殖民地的立法传统追溯到1639年的《康涅狄格基本法令》,就可以看到,在1787年宪法出台之前,北美大陆上已经有了将近一个半世纪的立法实践。

另一条线索是启蒙思想至少在殖民地精英阶层中已经深入人心。从温斯洛普到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北美社会的开拓者和缔造者们都是怀着理想主义的梦想,并给他们的追随者以承诺,从“山巅之城”到伟大的共和国。这些承诺不仅激励着早期移民的奋斗精神,而且吸引着一批接一批的后来者加入这个伟大实验之中。温斯洛普从开始就谆谆告诫他的追随者们这场实验的神圣性质:我们将在这块新大陆建立一座“山巅之城”,全世界的人民将注视着我们。事实上也的确如此,从殖民地创建,到革命后合众国的成立和成长,这个在新大陆上诞生的全新的共同体从来就没有离开旧大陆人们关注的目光。他们好奇地看着这些为了梦想赌上自己一生的开拓者们,从宗教实验到共和实验,甚至到更晚的各种进步主义实验,他们为其中的很多实验贡献了思想和理论,他们也从这些实验中收获了灵感和经验,进而让现代政治理论更趋成熟。然而对于北美殖民地和后来美国的政治精英来说,他们并不能像旧大陆的关注者那样作壁上观,必须在充分吸收当时涌现出来的各种思想观念的基础上,审时度势地为自己的共同体设计一套长治久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只有那样才值得全世界的人们去仰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