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化”同步背景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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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1.促进“四化”同步发展的背景

“四化”同步发展是党中央根据新时期我国发展实际提出来的新战略目标。那么,如何促进“四化”同步发展呢?关键在于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在“四化”同步发展中,农业始终处在最关键的环节,实现农业现代化,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实现“四化”同步发展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面对中国农业生产的实际,我国有2.2亿个农户,户均土地经营规模不到0.6 公顷,坚持长期分散经营,不仅农产品安全难以保障,也难以产生规模效应,导致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但要想大规模地集中经营,也面临着许多难题。现有6.4亿农民如果失去土地转移到城市,则因多种原因难以生存。不仅会造成城市接纳困难,还会留下社会隐患。

农村土地已经分散承包在以家庭为单位的成员手中,如果要把如此庞大的小规模农户土地,变成大集团化的经营模式,又有谁能采取什么办法可以操作成功呢?如果采取计划手段将土地集中起来,必然面对利益难以平衡的困难,而且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如果采取市场手段将土地集中起来经营,又必然面对无数个市场主体多样化的诉求,难以统一;特别是我国农村情况复杂,既有广袤的平原,又有绵延崎岖的山区,种植的作物多样化、产品的种类多样化,难以采取统一的模式。因此,只能通过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完成对小农业的“生产社会化改造”。那么,如何把分散经营的农户培育成有适当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就成为一道难题。

2.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

在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农业的主要矛盾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必须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开创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局面”[1]。习近平总书记的这段论述,精辟地指出了我国农业生产存在的问题,核心是农产品结构不合理,也就是说农业生产提供的产品与市场需求不匹配,从而导致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不足同时并存的矛盾。分析矛盾的关键点,市场需求具有刚性,难以改变,而农业生产具有柔性,可以通过引导加以改变。那么,如何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提高有效供给呢?显然,既要通过市场机制的引导,也要通过国家政策的调控。

面对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生产经营,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引导和调控,都必然会出现产品质量的差异性、市场反应的滞后性、供给需求的脱节性。加上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生产经营,每家生产经营的面积和规模都很小,人们既难以适应市场的变化,也缺乏分析和研究市场的能力。因此,必须研究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经营主体的适应性。

3.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背景

21世纪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时代,我国农业生产的竞争对手已经从国内竞争转变为国际竞争。那么,国际竞争面对的是世界发达国家的农业生产。要想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必须充分了解竞争对手,以自己的竞争优势去和竞争对手比拼。正所谓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立于不败之地。那么,发达国家的农业生产和我们国家是否有区别呢?比较发达国家和我们国家农业生产的区别,最显著的一点就是经营规模不同,农业现代化的要素不同,而且差别很大。西方发达国家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典型的国家有美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等。美国的农业以农场为主,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经营面积达到169.16公顷,大型农场经营面积一般在400公顷及以上,小型农场经营面积一般在3.64公顷。加拿大家庭农场平均经营面积在300公顷左右,小型农场经营面积一般在100公顷以下,大型农场经营面积一般在500公顷以上。法国的情况和美国有所不同,法国的农业以中小农场为主,经营面积一般在80公顷以下。同时,法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很发达。德国农业以中小农场为主,一般在10—50公顷。澳大利亚土地资源丰富,大约有农场12.85万个,平均规模达到3200公顷。[2] 东南亚国家相对农业耕地面积较小,但经营模式仍然以规模化经营为主。日本农业土地规模小,68%的家庭经营面积低于1 公顷,1—2 公顷的家庭农场占20%,2公顷以上的占11%。[3] 我国农业的经营状况,呈典型的分散经营特点。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耕地面积20.25亿亩,人均耕地面积1.35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4] 而中国有93%的农业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公顷,超过5公顷以上的家庭经营几乎没有[5]。自中央2013年一号文件强调要大力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来,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很快,截至2015年6月底,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达24万个,平均经营规模达到200.2亩(13.35公顷)。[6] 因此,我国农业生产现代化要素较低,而农产品生产成本相对较高,在国际市场上缺乏应有的竞争力。

我国农业生产分散经营的问题,早已引起了国家的高度关注。早在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旨在鼓励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逐步由家庭分散经营走向联合发展的规模化经营;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家庭农场”的概念正式诞生。经过几年的发展,“家庭农场”取得一定成效,但也遇到了土地问题。为此,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界定“家庭农场”,并提出了通过土地流转,扩大“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问题。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的规模程度。但从整体上讲,我国农业生产仍然处在极度分散的状况,即使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上仍然以家庭分散经营为主,没有形成实质性联合,如何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成为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重要课题。

4.农村城市发展一体化的背景

早在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并提出要努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近年来,我国大批农民进城务工,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即所谓农民工。这部分群体既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及时补充了城市发展中劳动力的不足,承担了城市人不愿承担的一些体力劳动;又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农民增收提供了新的门道。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城市管理的视角来看,如每年春节前后的交通拥堵问题,城市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问题,城市的社会治安问题等;从农民工的社会待遇上看,农民工虽然进了城,但并没有获得与城市人同等的社会福利待遇,表现在农民工子女入托无保障,入学受限制,失业无保险等方面,[7] 由此导致了大量的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等问题。这些问题和矛盾不仅成为影响城市化进程的直接障碍,而且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真正形成。

对于这些矛盾和问题,无论是政府领导还是学者,都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即这些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会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得到解决。关键是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政策主张,也就是解决问题的不同路径。有人提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有人提出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减少农民工带来的社会问题;有人提出就近城镇化,减少民工潮和留守人员的问题。

关于城乡一体化的路径问题,虽然主张不同,但究其实质,有许多共同之处。政府在改革中,实质上是博采众家之长,采取了综合化的手段。虽然离真正的城乡一体化还有很大的差距,但经过几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城乡一体化的显著成效。就城乡一体化的成效来看,基本实现了城乡医疗卫生一体化、城乡居民供水一体化、城乡国民教育一体化。当然,这些仅仅是城乡一体化中的个别要素,离真正的城乡一体化还有很大的距离。

城乡一体化的本质指的是在制度上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包括医疗卫生制度、教育制度乃至土地制度,使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都能均等地享受到基本的公共服务。[8] 城乡一体化的关键在于城乡人口和身份信息的自由流动。当然,这种流动更多地体现为城市的公共资源向农村流动,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只有实现了城乡资源、人员的自由流动,才能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因此,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城乡一体化进程中重要的战略举措之一,是影响“四化”同步发展的关键。

5.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背景

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农业发展已经进入新阶段。如何适应这种新常态,在农业发展的新阶段能有所作为,是必须认真面对的现实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快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延伸农业产业链、价值链,促进一二三产业交叉融合。”[9] 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明确地指明了我国农业的发展方向,深刻地阐释了提升农业经济的机理。农业要发展,农民要致富,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一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道路。

那么,如何才能走出一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道路呢?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围绕有基础、有特色、有潜力的产业,建设一批农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生产生活生态同步改善、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特色村镇。如果仅仅依靠现有分散经营的千家万户,这样的特色村镇是不可能建成的。因此,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需要靠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引领,而龙头企业发展的基础是农业生产的规划和布局。只有依靠批量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产品作支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才能发展壮大,也只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才能带动和稳步推进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因此,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深入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程,支持建设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这一背景决定了农村经济发展必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走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的道路。

(二)研究目的

面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农业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开展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研究,以期实现三个目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摸清不同地区农业经营主体的状况,提出农村经济发展体系的新思路

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进城务工,农民工这个专有名词诞生了,与之同时诞生的是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面对农村的这种状况,人们提出了一个问题:未来谁来种地?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弄清楚现实生活中是什么人在种地,种的地是什么状况。为此,本书通过对不同地区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家庭劳动力构成、经营土地构成的抽样调查,较为准确地了解农村土地经营人员的状况、经营土地的状况,进而提出适应建设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村经济发展体系的新思路,从而提出构建新的农村经济发展体系的政策建议。

2.调查职业农民现实思想行动的状况,提出培育农业经营主体的新政策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我国培养了无数农业科学技术类的大学毕业生,然而,这些人中真正从事农业的却很少。为什么农科类大学毕业生不愿意或不能够走向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或经营呢?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必须弄清楚农村种地人的想法。那么,农村种地的人到底是什么想法呢?他们对国家“三农”政策有什么看法呢?他们对各级政府落实国家“三农”政策有什么感受呢?要准确回答这些问题,没有大量、客观的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

谁能准确客观地回答这些问题呢?只能是学者的调查研究。虽然各级政府加强了调查研究,各级领导也深入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调查,但面对领导的调查,农民在回答问题时,仍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难以全面掌握农民的思想动态。为此,本书通过广泛的问卷调查,了解现代农民对未来农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思想。在此基础上,分析“四化”同步发展的障碍因素,提出培育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四化”同步发展的新的政策主张。

3.分析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行为的因素,提出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新主张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农业经济的发展也面临着增产不增收、产供销不匹配、农业生产经营者整体年龄老化、素质下降的问题。到底是什么因素影响高素质的人员不愿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呢?让农业成为体面的职业,让高素质的人员成为职业农民,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政策呢?面对这些问题,本书试图通过对不同地区农村人员的访谈调查和广泛的问卷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并借助现代分析手段,进行量化分析,剖析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职业农民)经营行为的内在因素、外在因素等。

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系列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主张。主要包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的经济支持政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支持政策、农村金融支持政策和农业保险支持政策等,从而站在“四化”同步协调发展的高度,力求从理论上做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顶层设计,供国家制定“三农”政策时参考。

(三)研究意义

“四化”同步发展是党中央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做出的重要战略决策。在“四化”同步发展中,关键的是如何实现农业现代化。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既需要国家建立起科学的农业经营体系,又需要各方面配套的政策。农业经营体系和配套政策,必须符合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现实,必须符合国际农业竞争的态势。因此,回顾我国农业经济体制的发展变革历程,研究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具有重要的意义。

1.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发展回顾

回顾我国农业改革的历程,国家的“三农”政策始终是围绕着不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而调整生产关系的过程。每一次调整都是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也是不得不进行的调整。因此,既不能简单地否定以前的农村经济体制,也不能故步自封,坚守业已僵化而不能适应已经发展了的生产力的经济体制。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实事求是地分析生产力发展的现状,不断调整改革生产关系,以适应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1)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分户经营阶段。1949—1951年,中国共产党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无产阶级政党的宗旨,实施革命时期向广大工人、农民提出的政策主张,即“打土豪,分田地”。为了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形成公平的社会制度,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通过废除封建地主土地私人所有制,实行按人口分地的政策,全国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农民无偿分得了4700万公顷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梦想[10]。这一时期分田到户的改革,正好符合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广大农民从长期受剥削、受压迫的环境中解放出来,生产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解放,农业生产获得丰收。仅从粮食产量一项统计,1952年全国粮食产量比1949年增长42.8%[11]

(2)实行互助和合作的协作经营阶段。1952—1957年,由于新中国成立前土地为地主阶级所有,长期缺乏对农田水利基本设施的建设,农田表现出极大的脆弱性,各种意想不到的自然灾害频发。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单家独户的经营,难以抵御自然灾害的侵蚀。那么,如何抵御自然灾害呢?显然,仅靠单家独户的力量非常有限。为此,一些农民在生产中,自发地开展相互帮助,这就是后来的互助组、合作社的雏形。党中央及时发现了这一创新性做法,经过调查总结,并提炼命名为“互助组、合作社”。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于12月15日颁布执行。1953年12月16日,中央根据农业互助组发展的实际,又通过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进一步指明了引导农民经过互助组,到初级合作社,再到高级合作社的发展道路。在以后的发展实践中,虽然对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但人们总体认为,合作社适应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当时的生产实践。到1956年年底,全国提前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完成了从分户经营到合作经营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3)实行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阶段。1958—1978年,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从相对分散走向高度集中的阶段。经过互助组、合作社的发展,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中国仍然处在物资相对匮乏的时期,而全国人民对新中国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中央领导也希望通过调整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把全国人民引向经济发展的快车道。因此,人们受合作社成就的鼓舞,提出了向人民公社发展的主张。1957年11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发动全民,讨论四十条纲要,掀起农业生产的新高潮》的社论。1958年5月,党的八届二中全会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根据毛泽东的倡议而提出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

1958年提出的总路线本身并没有什么不正确,其初衷就是要在贫穷落后的现实条件下,极大地激发全国人民的生产积极性,以当时的条件尽可能地快速建成社会主义。关键是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贯彻落实好这一时期的总路线。在随后的实践中,从中央到地方,从领导到人民群众,人们普遍从美好的愿望出发,采取了一系列脱离实际的措施,特别是一些地方干部虚报产量,影响了中央的正常决策,加上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更加剧了物资的匮乏,导致了人民群众的不满。这些情况反过来又极大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形成了恶性循环。本来人民公社大集体的经营形式,已经形成了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建立起了水平虽然不高,但也非常管用的农田水利设施,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得到极大的提升。

这一时期的农业生产表现出双重特征:一方面形成了具有现代农业雏形的规模化经营,农田水利设施得到改善,农业机械化程度得到极大的提高。但另一方面,由于计划体制的僵化性,影响到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为此,人民公社虽然形成了现代农业的雏形,但并没有发展成农业现代化。因为,农业现代化除了生产经营规模化以外,还需要有竞争的市场机制。而当时实行的是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这就使得本可以朝现代化方向发展的农业走向了僵化。虽然离农业现代化只有一步之遥,但由于缺乏市场经济体制的配套,使得农业发展的实际离总路线的宗旨渐行渐远。

(4)实行家庭承包性的分户经营阶段。1979—2006年,是中国农村以“分田到户”为主要特征的改革时期。1978年12月,安徽省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18 户农民,通过按手印的方式,提出了“分田到户,实行包干”的主张。这一主张得到了时任安徽省委第一书记万里同志的坚决支持,并很快在安徽全省得到推广。分析安徽省农村改革的动力,离不开当时的历史背景。由于1978年,安徽省遭遇百年罕见的旱灾,受灾面积达6000多万亩,农民生活陷入困境。那么,如何开展生产自救?各生产队情况不同,每家每户的思想也难以统一,分田到户后,可以发挥每家每户的聪明才智,提高农业产量。为此,分田到户受到农民欢迎。

安徽省凤阳县的经验受到学术界和政界的高度关注,有学者将分田到户的做法总结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0年4月2日,邓小平对安徽省小岗村率先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改革给予了肯定和支持。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再次就农村改革发表重要谈话,明确肯定和支持凤阳县小岗村的大包干。1983年1月,中央下达了关于撤销人民公社的通知。至此,从1982年起至1986年,中共中央每年都在一号文件中,强调必须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此生产队最先实行的大包干成为我国农业经营的最主要方式,到1985年年底,全国超过99.6%的农户实行大包干。

(5)实行分与统并存的探索发展阶段。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种地的利润越来越低,加上地方不同程度的不合理摊派,导致农民的负担越来越重,各地群众反映强烈。自2000年以后,甚至出现了连农业税费都难以承受的状况,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土地抛荒现象,农业经济的发展形式急需变革,需要通过新的生产模式发挥出生产要素的潜力,从而提高生产效益。各地出现了不同形式抱团闯市场的情形。为此,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全国第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庆云中澳养鸭专业合作社在山东省德州市成立。自此,不同产业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陆续成立起来。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高度融合,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经营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而组建的规模化经营形式。经过几年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兴起,但相对全国农户数量来看,加入合作社的成员仍然有限。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农村情况复杂,各地区各行业的发展存在很大差距。为此,仅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形式仍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为此,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家庭农场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种规模化经营形式悄然出现。但农村大部分生产者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家庭经营状态。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近年来,一方面城乡一体化取得重大进展,另一方面在城镇化和工业化中,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进入城镇,诞生了一个新的群体——农民工。随着农民工的诞生和发展,农业人口老龄化趋势更加突出,农村空巢现象更加严重。那么未来中国“地由谁来种”“地怎么种”将成为重大课题。因此,必须同步培育好农业经营主体。那么,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如何培育呢?需要什么样的配套政策呢?研究这些问题对于促进“四化”同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调查我国农业土地经营状况,有利于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从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发展回顾可以看出,以农村土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始终是围绕农村生产力的变化,在不同的阶段进行调整,而采取不同的土地经营方式。那么,现阶段我国采取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土地经营方式。近年来,通过农村土地流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那么,在实际经营中,农村每家每户经营土地的面积构成、土地的集中或分散程度到底如何呢?

这些问题,泛泛研究的较多,但关于不同省份、不同村庄的具体研究较少。而要提高土地的集约化经营程度,必须准确掌握土地的经营状况,了解农民土地经营的意愿,为发展集约经营提供较为准确的客观情况。

(2)调查我国农业生产组织状况,有利于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的生产组织从严格的计划体制,发展到自主经营,从而使经营的主体由单一变得多样。特别是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兴起,不同村庄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多样化态势。但农业经营主体的构成到底如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占多大比重、有多大影响力和带动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到底要如何发展才能形成集约化经营的局面?只有准确地回答这些问题,才能采取有力的措施,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

(3)调查农业经营组织协调状况,有利于健全农业市场化机制。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悄然兴起,而且在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外部环境的协调性到底如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成员的协调性到底如何?在市场化的运作中,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运行机制还存在什么问题?这些是影响农业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只有科学地剖析农业经营组织内外部协调状况,才能健全农业市场化机制,提升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竞争能力,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初衷。

(4)调查我国农村劳动人员状况,有利于设计农民职业化途径。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一度出现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这些人在改革开放的洗礼下,大部分人进城务工,成了标准的“农民工”,而本应成为新生代农民的青年,在后大众化时期的浪潮中,基本上得到了升学深造,而真正再回到农村继续从事农业的人,应当是凤毛麟角,少之又少。那么,现在到底是谁在种地呢?这些人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性别结构又是怎样的呢?这是近年来每一位关心中国“三农”问题的人员普遍关注的问题。只有真正弄清这些问题,才能提出农民职业化的政策、途径和措施,使农民成为有面子的身份,使农业成为有前途、有希望的职业。

(5)调查我国农业政策执行状况,有利于完善农业集约化政策。促进城乡统筹协调下,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实现“四化”同步发展,这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宏伟战略目标。如何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国家各项政策的配套,需要多种措施的实施。为此,调查了解国家农业政策实际执行的效果,预测世界农业的走向,提出农业集约化政策的建议,从而促进“四化”同步发展各项政策的协调落实,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的理论意义

我们所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是前无古人的事业,农业经济的发展需要成熟的理论进行指导。而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一直处在探索阶段。“四化”同步发展既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又是开先河的宏伟事业。而农业现代化又是实现“四化”同步发展的关键。因此,研究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1)从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出发,力求形成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理论体系。众所周知,生产关系必须依照生产力发展的水平进行不断的调整。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被束缚的农业生产力一下子解放出来,迸发出巨大的活力。改革开放40年来,农业生产力的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农产品由过去的绝对短缺转变成了相对过剩,农产品供给的结构性矛盾凸显。为此,必须改革农业生产关系,建立起新的农业生产体制,使之能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本书力求通过对农村情况的调查分析,应用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的理论,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形成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新的理论体系。

(2)从中国农业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需要出发,力求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机制。农业现代化是“四化”同步发展的关键,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中国农业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由传统的家庭耕种的农业转变成规模种植的现代农业。而现代农业是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成的农业组织,以及运行机制。在我国仍然以传统的家庭经营为主要特征,如何建立起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的机制?应当是什么样的机制?为此,本书试图建立起与现代农业相匹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机制,从而为国家改革农业经营体制提供理论支持。

(3)从农业制度适应农业经营主体要求出发,力求做好促进“四化”同步发展的政策设计。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农业经营体制,可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脱离时代发展要求的农业经营体制,则束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为此,农业制度必须适应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规律和要求,能够不断发展生产力,不断解放生产力。本书试图借鉴国外先进的农业经营制度和国内部分农村的先进经验,探讨适应我国当前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壮大的农村土地经营政策、城乡一体化政策、农村城镇化政策,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建议。同时,为发展中国家农业集约化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经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