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化”同步背景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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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来的,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个专有名词,虽然是我国近年才提出,但就农业经济的组织形式而言,早就有很多研究。

(一)国外对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相关研究

1.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研究

马克思既是无产阶级的革命领袖,也是研究经济组织的专家。马克思从规模化经营的条件出发,研究生产资料对生产方式的影响。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以分散为特点的小农生产方式,赖以生存的前提是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分散占有,这种分散占有必然排斥生产资料的聚集,排斥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力量对自然的统治和安排,阻碍生产力的自由发展。[12] 马克思的研究充分说明,小农生产方式,阻碍社会分工,那么,也就难以实现规模化经营。而且农民的分散经营,使其拼命维持分散的居住形式,自然的生存环境,难以改变的固定职业,而且表现出思想的极端保守,这样不利于农村的发展和进步,其结果就是生活贫穷,经济匮乏。那么,农民要想致富,仅凭农民自身的力量也是做不到的,必须依靠国家政策的调控和引导。马克思认为,农民“对城市、工业和商业的种种关系毫不了解,对政治盲目无知,对本村以外的一切东西妄下判断,用农民关系的尺度去衡量复杂的历史关系”[13]。所以,小农意识不可能培育出以规模化经营为特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那么,采取什么样的体制才能使农民走向以规模化为特征的集约经营呢?马克思认为,只能采取土地集体经营的公社制,公社制“代表的是法国农民的利益”[14]。马克思还认为,农民要走上合作化的道路,必须有统一的指导。

恩格斯也研究和分析过小农的特点,并指出农民只有跟着无产阶级才有出路。同时,恩格斯也看到了农民的特点,他指出:农民不可能形成全国性的政治组织,农民的利益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15]。在谈到小农的危害时,恩格斯指出:“我们的小农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他们是未来的无产者。”[16]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那新发明的农业机械,日益使小规模的经营变成一种过时的、不再有生命力的经营方式。……这种新式的农业生产方法,一定会无法挽救地摧毁小土地经济,而代之以大土地所有制”[17]。关于农村三产融合,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注意到农村三产融合,并指出:“经营大农业和采用农业机器,换句话说,就是使目前自己耕种自己土地的大部分小农的农业劳动变为多余。要使这些被排挤出田野耕作的人不致没有工作,或不会被迫涌入城市,必须使他们就在农村中从事工业劳动,而这只有大规模地、利用蒸汽动力或水力来经营,才能对他们有利。”[18] 为此,必须实行对农村土地的改造,那么,如何改造呢?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改造农业,因而改造建立在农业基础上的所有制这种肮脏东西,应该成为未来的变革的基本内容。”[19] 变革的方法,就是“把土地交给社会,但不仅是土地,同样还有其他一切生产资料”[20]

在促进小农走向现代农业的问题上,恩格斯建议把合作社作为经济过渡的中间环节,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组织,既实行社会“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占有,又保留自己的“特殊利益”。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对合作社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合作社“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这是他们唯一得救的途径”[21]。马克思和恩格斯以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制度为基础,深入研究农村阶级关系的特点,提出在普遍实行农民私人占有土地的国家,必须通过合作社的形式,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在引导农民加入合作社的过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22]。对于交出土地的农民,出路在哪里呢?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给这些农民以资金和机会去从事工业性的副业”[23]。这就是最早的农村三产融合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思想。而且城乡统筹发展,可以“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24]。要注意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要采取经济的办法,切不可采取任何违背农民意志和利益的办法。可以把“把农业和工业结合起来,促使城乡对立逐步消失”[25]。从而形成城乡一体化,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消除城乡之间的对立,是共同体的首要条件之一”[26]。列宁明确提出改造小农必须遵循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地进行。

2.国外经典著作关于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研究

市场经济之父亚当·斯密从经济发展的规律出发,提出了富国和穷国的差异,关键在于分工使同一数量的人所能完成的工作数量的巨大增长。[27]这一原理充分说明小规模经济难以形成经济效益,只有科学分工下的规模化生产才能提高经济效益。国外没有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直接研究,但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间接研究不少。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西奥多·W.舒尔茨认为,农民的知识水平、生产技能与生产效率之间存在着密切的正相关关系。[28] 因此,在现代农业中,必须让文化水平高的城市人从事农业,这样比教育水平较低的农民从事农业有利。[29] 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加强对传统农业的改造,通过教育培训农民,吸引城市文化水平高的人投身农业,从而成功地实现农业的经济增长。关于曾经被证明是成功的经济体系是否需要变化和改革,日本经济学家速水佑次郎和神门善久研究认为,无论一种经济体系带来怎样的成功,如果体系保持不变就不能可持续发展。[30] 这说明任何国家曾经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经济体制,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也必须进行改革。

3.国外现代学者关于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研究

国外现代学者十分注重农业经济主体的培育研究,而且多以计量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Robotka(1957)建立了一个垂直一体化的合作社理论框架,重点研究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关系。Phillips(1953)在垂直一体化框架基础上建立了一个产出和价格决策模型。重点研究在合作社中“谁受益”这个问题。他们的研究认为,合作社成员是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在许多方面通过合作社这个平台进行合作,获得合作利益。汉姆博格等运用企业理论,建立了一个合作社模型,按成员惠顾量或惠顾额返还收入,使其单位产品价值或平均价格最大化。把合作社看作对抗恶劣环境的产物,即合作社发展的“浪潮理论”。里维(Clare Levay)认为一个成功的合作社的存在可以使其竞争者更加富有效率,因此,合作社会作为“领跑者”而存在。日本经济学家Nakajima的主观均衡理论认为,农户是一个综合体,集农业企业、劳动力和消费于一体,一切行为以效用最大化为出发点。

(二)国内对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相关研究

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1.关于合作化和人民公社的探索

这一时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从单家独户的农业生产经营逐步转变为合作社、人民公社,并不是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的心血来潮,而是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产物。经过土地改革,农民获得了应有的土地。共产党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革命主张,兑现了自己的承诺。但由于农民家庭经营生产规模小、土地分散,很难抵御自然灾害,更没有能力采用新技术,导致劳动生产率很低,一些地区的农民自发组织起来实行家庭互助合作。[31] 随着合作互助的深入,土地私人占有与合作社统一经营的矛盾逐步显露出来。为此,毛泽东根据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做出了“实行社会革命,即农业合作化,就必须把劳动农民个人所有制逐步过渡到集体所有制,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32]的决定。毛泽东认为,将分散经营的农民集中组织起来,走规模化生产的道路,把有限的人物财集中起来,实行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统筹发展,从而实行工农业并举。通过大办乡村工业,既就地转移安置劳动力,又可以避免农村剩余劳动力盲目流入城市而导致“城市病”,这样农村的建设和发展就可以逐步赶上甚至超越城市,从而使全国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33] 但是由于人民公社仅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而劳动工种的复杂性,又导致工作量难以衡量。自此,出现了农村劳动力出工不出力,工分难以计量,城乡割据,管理体制僵化,难以实现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问题。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此,农村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

2.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研究

1979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人们主要研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郭书田长期研究农村经营主体问题,他针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落实不够的问题,研究提出要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应当使家庭经营企业化。[34] 同时,郭书田也注意到了建立农村经营组织的问题,他认为深化农村改革必须重新创立农村经济组织形式。首先必须稳定农村中家庭经营,确立农户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主体地位。其次是引导、鼓励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体。[35] 陈池波针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土地过于分散的现实,提出家庭经营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36] 此后,陆学艺、张厚义研究发现我国政策过分向城市侧斜,导致出现农民不爱种田的现象,提出要重新认识农民,保护农民,教育农民,引导农民。[37] 黄宗智指出,中国农民不是遵循追求利益最大化经济理性原则,而是为了维持整个家庭的生存,而投入到边际报酬递减的过密化农业生产活动中。在社会生产商品化过程中,以满足家庭生活需要为目的的小农生产,必然会被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品生产方式所取代。[38]

3.关于农业产业化的研究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5年,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以家庭承包经营为特征的农村经营体制已经明显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为此,人们普遍主张农业产业化。张襄英大力倡导农业企业化经营,主张从勤劳、朴实的农民中选拔一批农业企业家,逐步改善农业比较效益低下的状况,使农业和其他产业同步协调发展。[39] 周立群、曹利群通过对莱阳市农业产业化的调查,提出单个农户需要市场中介组织通过适当的机制与市场相连接,农业产业化进程就是农村经济组织的创新过程,只有通过这种创新,才能消除“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40] 姜长云提出,农业产业化要重视农业企业家的成长,要着眼于整个农业产业链,优化各种配套措施。[41] 尹成杰认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于提高农业、农村经济素质,带动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国际国内市场,增强农业竞争能力具有重要作用。[42] 在随后的研究及实践中,农业产业化经营也就成为一个政府、学界、企业耳熟能详的名词。

4.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

2006年以来,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学者逐年增多。黄季焜等研究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功能及其影响因素,提出政府应从多方面创造条件,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潜在收益,以及创造条件,帮助农户提高对合作组织制度的认识。但同时也强调政府在推动合作经济组织形成与发展时应充分因地制宜,使组织的产生和发展都建立在自愿和自助的基础上。[43]王雅鹏基于农业发展国际化的现实,提出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要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和国际化进程。[44] 黄祖辉、俞宁研究认为,建立农业经营者的退出与进入机制,促进其提高发展效率,整合发展力量,改革发展机制,是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促进其健康发展的关键。[45] 张益丰、刘东认为我国未来的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农业企业纵向一体化与规模化经营的关键。此前,农业龙头企业、小规模农户以及农业合作社作为农业经营的主体将长期并存。[46] 陈锡文认为要保持农民土地产权的稳定,加快发展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合作组织提供服务来逐步走向现代化。[47] 在推动农民走向合作的过程中,关键是创造一种好的外部环境,引导农民进行合作,为农业合作生产提供完善的社会化配套服务体系。[48]

5.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研究

国家根据农村经营发展的需要,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2012年11月8日,在党的十八大上,胡锦涛同志代表党中央向大会做了报告,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49] 之后,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成长,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学界的热点。对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义,陈晓华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伴随着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而诞生,是农业生产专业化分工不断深化的产物,是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50]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家庭承包的关系,赵晓峰、赵祥云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可以基于资本间的优势互补,依靠错综复杂的“吸纳—依附”关系网络重塑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共享农业发展成果。[51] 关于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路径,蒋永甫、张小英认为,可以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度的土地调整权力,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上的统筹功能,切实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2]。关于未来农业发展的任务,孙中华认为,我国已进入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速转型发展的关键阶段,必须按照同步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的要求,依照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注重数量、质量、效益并重,通过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农产品竞争力,把可持续发展落到实处,努力走出一条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53]。对于如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推动现代农业的改革,中央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做出具有战略高度的部署。2017年4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会议制定了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决定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和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54]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纵观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众多学者基于不同的历史背景,从不同的层面分析了不同形态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其核心观点可以概括为三点:

一是社会化大生产必须要有相应的规模化经营体制。世界农业发展的经验显示,农业现代化随着社会化大生产而诞生。在农业人口较少而土地相对较多的欧美国家,如美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实行高度集约化经营,经营面积规模大,完全实现机械化操作。在土地面积相对较小的亚洲国家,如日本、新加坡等,都通过不同的联合形式实现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体制。

二是应对市场竞争必须要有联合的专业化合作组织。世界已经进入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农业经济的竞争面临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抱团闯市场成为世界经济的共同经验。因此,要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中获得竞争优势,必须从分散走向联合。这既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经验,也是发展中国家的成功探索。

三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完成使命,必须要转型升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确实起到了调动农民积极性的作用,人们形象地称为“一夜跨过温饱线”,但由于其土地的细碎化、规模的小型化、耕作的人工化等,极大地限制了农业机械的应用,限制了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影响了农业效益的提升,降低了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为此,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必须通过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改革,培育能实行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经营由家庭分散经营向农业组织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方向转型升级。

那么,到底应当如何转型升级呢?也就是说未来中国“谁来种地”“地怎么种”呢?对于这些问题已有的研究基本上没有给出全面、准确的回答。这一问题日益成为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好的重大问题。因此,研究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对促进小康社会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