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基金会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三 文献回顾

包括基金会在内的慈善组织问题,早就引发了国内外学者的关注,涌现出了众多优秀成果。总体上,可以把这些文献分为两类:一类是研究包括基金会在内的非营利组织与其环境的关系;另一类是研究基金会内部问题,包括治理结构、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等。就目前来看,深入地考察基金会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数量不多。尽管如此,现有的文献将会为我们提供丰厚的理论基础,从而有助于构建本书的研究框架。

(一)非营利组织与其外部环境

西方非营利组织(NPO)高度发达,学术界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和系统的NPO研究文献。相关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NPO存在的理论基础。学者们通过探讨NPO和政府、市场三者的差异,进而论证NPO存在的必要性。例如,Weisbrod注意到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具有一定局限性,进而提出“政府失灵”(Government Failure)理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行为实质上是政治决策的产物,倾向于反映“中位选民”的偏好,而事实上的社会公众需求是多层次、多样化的,于是社会出现大量未能满足切身利益需求的选民群体,由此产生社会对政府以外的公共物品提供者的需求。Hansmann[6]则从市场角度提出了“合约失灵”(Contract Failure)理论。他观察到市场中普遍存在消费者和厂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仅凭借市场机制本身无法防范厂商的机会主义行为,最优合约难以形成。因而,市场存在“合约失灵”问题。由于NPO不同于营利性的厂商,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从而降低了其机会主义行事的风险,因此,NPO可信度更高,有助于达成最优合约。

二是建立NPO与其环境的联系。尽管从政府和市场两个角度解释NPO存在的必要性具有开创性,但并没有将NPO与其所处环境联系起来。如果NPO脱离政府支持,被隔绝于市场之外,只会一事无成。Salamon[7]的研究弥补了这一漏洞。他认为,尽管NPO能够发挥公共物品供给方面的补充作用,但其本身也存在缺陷,诸如“搭便车”、“家长式作风”、“慈善业余化”以及“慈善特殊化”等,由此他提出了NPO存在“志愿失灵”(Voluntary Failure),并论证了NPO与政府建立伙伴关系的必要性。Jennifer 和Derick[8]注意到NPO的政治角色。他们认为,对政府与NPO关系的考察不仅要关注服务问题,而且要重视公平问题。基于此,政府与NPO关系可以被看作对“政治失灵”做出反应的结果,由此提出了“政治失灵”(Political Failure)或政策失灵(Policy Failure)理论。

三是NPO与政府关系的理论模型。下述学者进一步地深入分析NPO与政府之间究竟应当建立、发展何种关系,并建立了五种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模型。

Wuthnow[9]提出政府、市场和NPO相互依存理论。他认为,政府、市场和NPO之间存在频繁的互动和交换关系,包括合作与竞争、资源交换等。当不同部门提供类似服务时,彼此存在竞争关系;当集中资源共同解决问题时,彼此存在合作关系。但是,这一理论将NPO与政府关系简单化为两种关系,显然过于片面。Gidron、Kramer 和Salamon[10]认为,不同部门组织、提供福利活动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服务的融资和授权;二是服务的实际配送。他们以这两种要素为核心,提出了政府支配模式、双重模式、合作模式以及NPO支配模式这四种政府—NPO关系基本模式。Coston[11]并没有严格界定NPO与政府的关系模式,而是建立一个由八种关系模式组成的连续谱。随着政府对制度多元化的态度由反对向接受转变,政府与NPO的关系依次为压制、敌对、竞争、合约、第三方治理、协作、互补和合作等模式。Najam[12]认为政府与NPO可以在不同社会层面上共存,它们的关系分为四种:合作型、冲突型、互补型、吸收型。

综上可见,西方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建立了不同的关系模式。通过概括,我们可以大致归纳NPO与政府的关系,主要包括对立、中性和合作。

国内有关NPO的研究成果集中于社会学、经济学学科领域,大多侧重于介绍西方理论以及解释中国现象,关注焦点包括NPO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途径等课题。

一是公民社会和法团主义的研究。一些学者借鉴西方理论,从社团视角考察中国NPO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并形成了公民社会和法团主义两大理论模式。1992年,邓正来和景跃进提出在中国构建公民社会。还有部分学者延续该模式,通过实证考察,认为中国出现了尚未成熟的公民社会。由于公民社会理论更多强调社会自治,这一模式显然并不适用于分析“大政府、小社会”的中国现实。于是,一些学者从法团主义出发,以具有浓厚官方色彩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和妇联)为研究对象,分析这些社会团体在政治体制中的作用。在中国,政府与社会并非严格对立,NPO不仅依附于政府,而且与政府之间存在根深蒂固的交织和影响。因此,法团主义只能部分地解释中国现象。

二是NPO与政府互动关系的研究。由于公民社会和法团主义解释力存在一定局限性,某些学者另辟蹊径,以半官方的NPO为研究对象,考察社团与国家之间究竟如何互动。

三是个案研究。上述研究思路多数是借鉴西方理论,用于解释中国NPO现象。由于中国政治、法律、文化环境迥异于西方社会,所以西方NPO理论可能会“水土不服”。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大量的实证性个案研究涌现,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西方理论的不足。例如,康晓光关于希望工程的研究[13]、王名对新时期民间NPO基本情况的调研[14]、余晖等关于行业社会的研究、徐永光主编的《第三部门研究丛书》、张静关于法团主义的介绍及其与多元主义的分歧等,均提供了NPO 研究的重要本土资源。

四是有关NPO治理的研究。NPO治理问题在国内仍然属于一个较新的研究领域,表现为其他学科介入不够,直接针对NPO治理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献甚少。

长期以来,一直都是社会学活跃在NPO问题的研究舞台,其他学科普遍介入不够。这一局面直至近年才得以打破。例如,黎军[15]首次从行政法的视角分析了行业组织在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鲁篱[16]基于经济法学理论,深入考察行业协会的自治权问题。由于作者侧重于法学视角,研究重点在于解析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本身,所以对我国NPO自治现状、实现路径等方面的分析不够具体和深入。这种侧重于法学视角的研究仅增加了法学研究的边际贡献。与社会学对NPO如火如荼的研究现状以及法学初露端倪的研究状态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管理学领域关于NPO问题的研究数量不多。宋胜菊、刘学华[17]考察了NPO内部治理问题。李晗、张立民[18]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抗震救灾审计为案例,考察了非营利组织公共危机救助活动审计制度安排与创新。张立民等[19]研究了审计在基金会治理中是否能够有效发挥作用。陈丽红、张龙平[20]考察了慈善基金会特征、审计师选择与捐赠决策之间的关系。

从整体上看,关于中国NPO问题的研究仍然处于利用西方理论解释中国现象的阶段。由于中西方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存在巨大差别,纯粹的西方理论模型对我国NPO问题的解释力度有限,国内学者仍然需要继续探索、发掘、培养适用于本土研究的理论模式。另外,在研究学科和研究视野方面存在明显的局限性,管理学等实用性学科的介入力度不够。因此,后续的研究者需要在NPO应用研究方面继续深入,开创新的研究层面。

尽管国内学者紧随西方先进理论的步伐,加快了本土研究的脚步,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的研究成果,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国内研究仍然存在种种不足。

首先,研究层面较为单一。我国当前对非营利组织的内部研究不够充分,这显然与单一学科的研究现状有关。NPO受到诸如社会学、法学等宏观学科的广泛关注,却并没有微观学科(如管理学)等支撑。从西方国家的研究趋势来看,多学科研究以及交叉研究是信息披露未来研究的大趋势。因此,国内学者应当对此有所准备和回应,跨学科的研究势在必行。

其次,信息披露未能得到应有重视。近年来,部分基金会内部治理混乱现象频繁出现,甚至爆发数宗震惊社会的大案要案。这一事实显然与其公益性背道而驰。理论界加强有关研究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管理学领域的学者亦有责任承担这一任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历来是管理学研究的重点和热点领域。尤其是在安然事件之后,公众公司治理问题迅速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是,致力于治理问题的学者似乎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慈善组织信息披露问题。

最后,信息披露问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无论从理论基础层面还是就方法论角度而言,基金会信息披露问题都是一个需要深度挖掘的新领域。

(二)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的动机和因素

非营利组织为什么应该进行信息披露?研究者大多认为,信任危机和利益相关者是促进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主要动因。

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早期,并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慈善组织也缺乏信息披露的动机。20世纪80年代以前,英国慈善组织资金来源少,慈善受益面窄,影响力较小,以地缘、血缘为纽带的信任机制替代了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制度。[21]随着经济的发展,慈善组织也逐渐增多,其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资金来源多元化、慈善受益范围向外逐步拓展,慈善组织信息披露要实现满足利益相关者需求的目标,但这一目标并没有在信息披露制度中表现出来。[22]同期的慈善组织发生转型,逐渐形成现代公益组织,并建立法人治理模式。[23]里贾纳·E.赫兹琳杰[24]指出,非营利组织的不法行为和不善经营已经严重削弱了公众对此类组织的信任,非营利组织中缺少商业领域中的那种强制性责任机制,因而应该采取一定的规则来加以约束。这一时期的慈善组织信息披露以满足政府信息需求为目标。有一部分公益组织过于依赖政府,表现为公益组织对政府资金的高度依赖性以及政府对公益组织管理的高度控制性[25],主要披露政府关注的合法性、非营利性等宏观层面信息,呈现一种向上级汇报的模式。[26]慈善组织主要通过非公开选举方式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来解决组织内部治理问题[27],缺乏从信息披露角度考虑外部利益相关者的目标实现问题。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第三部门的崛起,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推动了慈善事业的全球化,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和参与治理成为趋势和潮流。共同治理模式倡导组织关注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注重伦理和社会责任。公益组织采用共同治理模式能够让不同知识结构与水平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慈善价值链的构建中来,扩大慈善资助面,影响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满足其共同治理的参与感。[28]这意味着慈善组织信息披露既要关注捐赠者的目标,还要关注受益者的目标。为了实现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目标,有必要提高惩罚力度,采用“追惩制”比“预防制”更有利于实现公益组织信息披露的目标。[29]Burger等[30]通过对非营利部门报告的实证分析,指出信息透明度在基金会治理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并设计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和手段等研究内容。他认为信息披露理论的提出有助于完善非营利组织治理机制,规范非营利组织法律制度,解决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问题。Eckel 和 Grossman[31]发现,如果接受捐助的组织看起来更为“值得捐助”,捐助者更倾向于实施捐助行为。Gordon 和 Khumawala[32]进一步分析发现,由于捐助者很少直接联系受益者,而且捐助者无法直接观察到捐助行为的影响,所以捐助者更倾向于选择那些有绩效保证的慈善机构。这意味着,慈善组织的治理能力和绩效水平以及信息透明度等都是影响捐助者行为的重要因素。Behn、DeVries和Lin[33]分析了为什么非营利组织会自愿披露审计报告。研究认为,非营利组织捐赠比例的高低、组织规模的大小、负债的多少、薪酬费用比率的高低和员工整体受教育的层次明显影响着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程度。当这些因素都呈现更高程度时,这些组织就更倾向披露审计鉴证的一些财务信息。由此,获取有效和相关的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对非营利组织利益相关者做出捐助决策是很重要的。

近年来,随着捐助者越来越关注善款的使用效果和回报问题,捐助市场呈现自由竞争的局面。加上日益完善的信息披露技术,尤其是互联网环境下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网络和公益的结合日益紧密,越来越多的潜在捐助者倾向于从互联网上获取慈善组织的管理能力和绩效信息。学者针对网络环境下的慈善行为进行了多项研究。研究发现,互联网信息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捐助行为;善款捐助程度和财务机构当期的财务信息、绩效信息具有相关关系。

国内学者分析了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理论根据。

(1)失灵说

陈晓春等人[34]较早地提出应对非营利组织的失灵进行治理。如同企业界的“市场失败”、政府部门的“政府失灵”一样,非营利组织领域的失灵正在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其原因主要包括利益的驱动、道德的失控、官员腐败的影响,应该从立法、信息管理、道德机制入手进行治理。

(2)利益驱动说

马敬卫等[35]认为,利益的驱动、组织活动经费严重不足、道德的失控、不科学的绩效考评制度是导致非营利组织领域失灵的主要原因,为应对失灵,非营利组织应该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相应的惩戒制度,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体制,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筹资体系,完善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道德约束机制。

(3)多因素说

祝建兵、陈娟娟[36]认为,公共产品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及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进行管制的理论依据。信息披露是提升非营利组织内部治理和其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政府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管制能保证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充分和有效。

(4)公信力说

倪国爱、程昔武[37]认为,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解决的是组织信息透明度的问题,是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促进组织健康、持续发展的制度选择。非营利组织的属性决定了信息披露的自愿性,但为维护公众利益,弥补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缺陷,必须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提高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公信力,有必要引入中介机构作为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机制。

(5)公益说

杨道波[38]指出,基于非营利组织的特殊性,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捐助者、社会公众等实现对非营利组织监督管理的基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缺失且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李芳[39]认为,慈善组织是以公益为目的、承担着重要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责任的组织,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是公众知情权的保障。

2.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标准

(1)法定披露标准

英国慈善事业由来已久。20世纪90年代之前,英国没有强制要求慈善组织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慈善组织只要向慈善委员会上交工作报告即可。1993年颁布的《慈善法》(The Charities Act)明确规定,社会公众只要交付一定合理的费用,就能够获得慈善组织的账目和财务会计报告。2009年,英国慈善委员会决定取消收费,直接在官网上披露各个慈善组织的信息,公众可以免费获得。2010年5月,英国发布慈善组织分类标准,引导公益组织采用XBRL多标准的信息披露形式来满足不同知识背景、不同偏好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美国慈善事业高度发达。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对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内容予以规范,2000年进行了修订,相应地,对990系列表格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990-PF 表提出更为严格的公益组织强制性信息披露内容,将货币化信息的支出项目细分为项目成本、管理成本和筹资成本,还要求列报薪酬排前五名的成员名单和金额;非货币化信息增加了组织内部人员之间、组织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之间的关联信息。990-PF表包含了慈善组织的各类信息。因此,990-PF表是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核心资料。大部分慈善组织的990-PF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均可以免费获取。在一些著名的第三方评估平台上,社会公众还可以付费获取定制化的慈善组织信息。例如,慈善信息局(National Charities Information Bureau)从2001年开始对公益组织披露的信息进行再加工,形成一系列评估指标以帮助社会公众对公益组织进行评价。

(2)会计标准

在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标准方面,英美两国走在前列。英国《慈善组织财务与报告文件推荐标准》(The Statement of Recommended Practice: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by Charities,SORP)是慈善组织会计信息披露标准的代表。SORP的最新修订版要求,公益组织必须定期向慈善委员会寄送会计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货币化信息与组织章程变动、机构人员变动等非货币化信息;要求提供社团汇总财务会计报告、关联企业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等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

1975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提交的《关于慈善组织财务报告呈报信息不充分的研究》中指出,慈善组织不能在统一的会计原则基础上编制公开的可理解的财务报告,将不利于履行慈善组织的公共受托责任。该报告建议,所有慈善组织应遵循一套公认的、统一的会计原则和财务报告格式。随后美国逐渐完善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体系和报告体系。美国慈善组织会计核算参照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慈善组织的特殊业务制定特殊业务的处理规范。例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颁布的第136号财务会计准则《其他组织将募集或持有的捐赠资产转交给非营利组织或慈善信托机构》中指出募集捐赠的代理组织收到捐赠物时要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而不是计入捐赠收入中。美国第116号财务会计准则《接受捐赠和捐赠的会计处理》规定,对非货币性交易,采用公允市场价值计量,以收到捐赠物的公允价值确认为收入,捐赠以捐赠物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费用。对条件承诺捐赠,应在捐赠承诺被实质性满足时予以确认。第117号财务会计准则《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要求私立非营利组织从整体的角度对外披露资产、负债、净资产的情况。其中,净资产分限定性净资产、暂时限定性净资产和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披露。该准则还要求自愿健康与福利组织提供职能费用表,其他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表要按照费用自然分类的信息对外披露。

我国于2004年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是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和报告的标准。

慈善行业的法律标准也是我国学术界关注的重要方面。赵禹[40]认为目前我国缺乏专门规范慈善组织的法律法规;现行对慈善组织的法律规定都散见于其他法律中,并且可操作性不强,效力不高,建议建立一部能够统领慈善组织发展的《慈善事业发展法》。郑功成认为,应尽快研究并制定《慈善事业法》或《社会救助法》,单独颁布《慈善事业条例》,从法制上统一规范慈善事业的性质和具体的运作程序,明确政府部门和社会协调机制。

3.非营利组织的绩效和评估

与营利组织相比,非营利组织绩效更难以衡量和评价。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包括绩效指标的确定、适当的衡量和评估方法。

Robert D.Herman和David O.Renz[41]指出,非营利组织绩效具有九个特征:①可比较;②多维度;③与董事会绩效相关;④与管理实践方法的正确运用有关,但不是简单的/最佳实践方式;⑤是一个社会性的构建过程;⑥没有一个普遍性的最佳实践可以应用于所有的非营利组织董事会及其管理之中;⑦组织反应是一个组织层面的绩效衡量方法;⑧区分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是非常重要和有用的;⑨分析的层次性在研究和理解绩效上造成了差异。

美国学者Stufflebeam创建了CIPP评估模型。它包括背景评价(Context Evaluation)、输入评价(Input Evaluation)、过程评价(Process Evaluation)、结果评价(Product Evaluation)四个方面。结果评价的目的在于测量、解释、判断一个方案的成效,作为绩效评价的参考,目标在于确定一项特定方案是否值得继续实施,或重复实施,或扩展到其他场合实施。结果评价最早应用于教育的评估,后来逐步推广应用到其他项目的效果评估。2001年,美国国家慈善信息局制定一套评估机制用来监督和评价非营利组织定期公布的结果。美国智慧捐赠联盟(Better Business Bureau Wise Giving Alliance)对慈善组织提出了责任度的指标体系,包括筹资活动支出不多于捐赠资产的35%,公益项目支出不少于总支出的65%,可使用的净资产不多于上年度总支出的3倍或本年度总预算的3倍等。这些量化的指标对捐赠者做出捐赠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西奥多·H.波伊斯特[42]从一般项目工作逻辑模型出发,提出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指标:资源指标、工作量指标、产出指标、生产力指标、效率指标、服务质量指标、效果指标、成本效益指标和客户满意度指标。

Patrick Kenis[43]认为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应从三个维度进行考察:政治(Politics)、衡量(Measurement)、实践(Practice)。其中,政治代表评价准则(Criterion)的拟订程序,衡量代表准则的可操作性与可测量性,实践是指准则实施的情况。政治是非营利组织引入绩效评估准则的一种程序,由于不同的非营利组织有不同的使命,因此其评价准则存在不同的选择依据,准则选择也是一个多方选择和权衡的结果。

目前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方法有标杆管理法、全面质量管理法、等级评定法、目标管理法、关键事件法和360度绩效评估法等。标杆管理法是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最常用的方法之一。许多学者将平衡计分卡运用于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中,现已成为国际上NPO绩效综合评价的通常做法。全面质量管理法也是目前非营利组织采用的方法之一。全面质量管理法是一种全员参与的,以各种科学方法改进组织的管理与服务,通过不断改进的产品和服务获取顾客满意的管理理念、制度和方法。[44]

徐莉萍等[45]以共同治理理论为基础,以评价公益组织履行社会责任为切入点,研究公益组织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作者从分解社会责任目标、认定财务信息披露主体、完善财务信息披露内容、选择披露形式四个方面,构建公益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理论,进而将反映社会责任的财务信息划分为向上社会责任、向下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履行成本、资产风险与收益四个信息模块,对财务信息披露的具体指标内容进行设计,最终达到全体利益相关者能利用披露的财务信息评价公益组织社会责任履行状况的目的。在借鉴已有的理论和上市公司评价体系研究的基础上,陈岳堂[46]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公益基金会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设计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信息披露评价体系。程博[47]对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也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从法律层、指南层和披露层设计了信息披露框架体系。

目前,在民政部和北京市的基金会评估中都有相应的评估指标,但是这些评估指标都有待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朱照南[48]认为,基金会在形式上首先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开的内容应该包括财务、活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公开时要考虑到公众获取信息的容易程度、静态公开和动态更新;而公众问责的实质和原则主要包括:是否本着对捐赠人负责的态度,是否能够及时回馈捐赠人,是否保证捐赠人的参与,是否能够做到对捐赠人社会责任的接力。

4.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监督机制

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质量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之一。外部监督机制可以有效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积极开展对慈善组织的有效监督成为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机制。

里贾纳·E.赫兹琳杰[49]指出,非营利组织的经营若不合理和违法,这样的行为会严重降低社会公众对该类组织的信赖,且由于其性质明显有别于营利组织,无可避免地会缺乏商业竞争中所确定的强制性责任机制。因此,应该采用一定的规范和标准对其进行约束。赫兹琳杰针对此类问题提出了一套解决方案,即披露—分析—发布—惩罚(DADS),要求非营利组织需同政府管理机构一样,向社会大众披露、分析、发布信息,同时还要对违反相关规定、背离相关管理原则的非营利组织进行惩罚。她认为,非营利组织必须披露更多财务性信息以外的相关信息,以便社会公众评价这些组织的工作效能。

Robert H.Wilbur[50]认为非营利组织的审计有助于保证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Chien、Mayer和Sennetti[51]则通过调查发现审计质量和内部控制与财务报告质量密切相关。这些研究分析了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与治理关系,认为有效的治理机制和审计、监督机制对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具有重大影响,这些研究为后续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制定一套非营利组织治理标准以顺应时代发展已迫在眉睫。

李晗、张立民[52]考察了非营利组织公共危机救助活动审计制度安排与创新,提出了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公共危机救助活动审计制度安排的建议。颜克高、陈晓春[53]认为,应通过实现强制披露、自愿披露、非营利领域三者联动来完善非营利组织的治理结构。张立民、李晗[54]通过对16家全国性公益基金会的案例分析,认为应该加强基金会的信息披露与审计机制。陈秀峰、李莉[55]认为,在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公益基金会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多重“利益相关者”,会引起模糊的公共责任等诸多问题,需要合理地构建自律、互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侯春飞[56]认为,通过建立内外部监督结合的多元共治的监督机制就能实现公益组织信息披露的目标,但这种机制的建设必须以公益组织披露信息的标准化为前提。[57]

5.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研究

Shim等人[58]认为,非营利组织确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目标可保障组织的健康发展。完善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对非营利组织同样至关重要。Keating等[59]认为,IRS-990报税表格是非营利组织主要的财务报告年度披露机制。Parsons[60]研究了会计信息披露是否会降低非营利组织经营的不确定性。作者通过E-mail 的方式向有捐赠意向的人发送财务与非财务的募捐信息,从而判断若非营利组织自愿披露会计信息,个人捐助者是否更愿意捐助。结果显示,捐助者在做出决定时会同时衡量组织的非财务信息。Yetman等[61]考察了非营利组织的治理机制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结果表明:①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质量的提高依赖于良好的治理机制;②完善的治理机制有助于增强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信心;③高质量的财务报告为非营利组织管理层提供了管理依据和参考。Keating[62]认为,非营利组织管制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这使财务信息能够做到公开披露。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社会对非营利组织公信力的重视逐渐转变为对选择性披露的关注(选择性披露是指对一定比例的选民选择提供真实的实质性信息进行披露,对其他的选民则选择不愿意提供信息进行披露)。作者阐明了公允披露规则(Regulation Fair Disclosure)及其存在的缺陷,并讨论了非营利组织强化选择性披露应采取的措施。

李静、万继峰[63]指出,非营利组织如何提供真实、完整的反映其使用公益财产过程和结果的会计信息已经成为焦点问题。作者对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现状进行描述,并对造成这种需求与供给缺口的原因进行了剖析。何梅萍[64]指出我国慈善组织会计主体混乱,会计核算不统一,因此建议统一慈善组织会计核算,制定慈善组织会计制度。刘亚莉[65]首次对我国慈善基金会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评价,并检验了其影响因素和后果,为认识我国慈善组织财务信息披露的作用提供了实证依据。

综上所述,当非营利组织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和重视之际,众多学者对这一主题倾注大量的研究热情。无论是从实践意义还是从理论意义来看,非营利组织,尤其是基金会的信息披露问题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和时代意义。为了完善我国基金会信息披露研究的现状,本书立足管理学,广泛借鉴、吸收并融会社会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对我国基金会信息披露问题给予深入全面的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