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基金会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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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主要概念界定

(一)慈善

慈善,对应的英文是charity,主要是指包括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在内的对弱势全体和个人的帮助活动,目的是使受助者过上一般人的基本生活,而不是实现更高层次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慈善是公益事业的一部分。通常慈善多指的是“雪中送炭”的事业,而公益不仅仅是“雪中送炭”,还包括“锦上添花”。慈善是公益,但是公益不仅是慈善,公益的外延远比慈善广,可以提升社会公共福利的事业都是公益事业。[66]

我国社会公众在理解和使用“慈善”、“公益”两个词语时,往往将它们等同。本书观察到的一个事实是,在政府部门的文件中,往往提及的是“慈善、慈善事业、慈善组织”,较少使用“公益、公益事业”等称谓。这可能是与我国历史悠久的慈善文化传统相关,而公益更像是一个舶来品。在本书中,考虑到基金会作为一种重要的公益组织,正处于业务多元化的发展阶段,其受益范围绝不限于“雪中送炭”,很多基金会已经开始“锦上添花”,因此,本书尽可能地将慈善和公益进行划分,即公益的外延比慈善更广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本书不会严格区别慈善和公益。在提及基金会时,采用“公益基金会”一词,某些时候也会使用“慈善事业”一词,是遵循主流说法之需。

(二)基金会

1.基金会的概念

《辞海》[67]对基金的释义为:“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如积累基金、消费基金等。”基金会可简约定义为:基于捐赠的公益基金。[68]“基金”一词是从英文fund或foundation转译而来。在fund意义上,基金指的是财产的一种存续形式。Foundation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通过捐赠形成的特别资金;二是指用捐款创办的事业,如慈善机构、财团、基金会等。简而言之,在foundation意义上,基金指的是捐赠财产的一种存续形态。美国基金会中心对基金会的定义是:“非政府的、非营利的、自有资产(通常来自单一的个人、家庭或公司)并自设董事会管理工作规划的组织,其创办的目的是支持或援助教育、社会、慈善、宗教或其他活动以及服务公共福利,主要途径是对其他非营利机构进行赞助。”我国2004年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慈善基金会在欧洲有悠久的历史。最早的慈善机构是公元前387年由柏拉图在古希腊首都雅典所建的“柏拉图学院”。[69]随着罗马帝国的兴起,到公元前150年罗马法律开始允许设立协会(即慈善性质的基金会)及协会的永久存在。[70]民间的慈善活动在英国也有很长的历史。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颁布了《慈善使用法》(Statute of Charitable Use),确立了政府对慈善基金会的管辖权,确立了慈善机构既有公共性质又具私人性质这一基本原则,规定了给予慈善基金会优惠的待遇,免除其若干税赋。这一切对当时慈善基金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其影响一直延续至今。[71]现代的基金会观念和制度产生于美国。20世纪初期,一批有远见卓识的大企业家,如卡内基、洛克菲勒、福特、克里夫兰等建立了规模较为庞大的各种基金。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开始出现社区基金会,捐赠来源呈多元化趋势,使基金会不仅具有散财功能,还具有聚财功能。此后,基金会免税带来了内部交易、逃税等负面行为和影响,引发了20世纪60年代末的税制改革。1969年《税收改革法》(Tax Reform Act of 1969)对基金会进行严格规范,推动私人基金会更加公开透明,逐渐转变为具有很强公共性、开放性和透明性的公益信托机构,基金会内部管理也趋向科学化和专业化。这一法案带来了基金会发展的新一轮高潮。

2.基金会的类型

美国基金会中心将美国基金会分为私人独立基金会、社区基金会、公司基金会和运作型基金会。

私人独立基金会(Private Independent Foundations),其资金多来自个人和家庭捐赠,由董事会治理,绝大部分属于资助型基金会。此类基金会在美国非常普遍,根据2005年的统计,此类基金会占全部基金会的88.7%,资产总额占82%。

社区基金会(Community Foundations),属于美国《国内税收法典》中规定的公共慈善机构,其资金来源除了捐赠还有社区募款,包括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资金;董事会产生于社区,主要公益活动也限于当地社区。此类基金会尽管在数量上仅占1%左右,但近年来捐赠额度迅速提升,已占基金会全部捐赠额的9%。

公司基金会(Corporate or Company-sponsored Foundations),其资金来源限于企业捐赠,多为一般性公益目的设立,也不排除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考虑,但基金会作为独立机构运作,其财产与公司资产严格区分。

运作型基金会(Operating Foundations),其资金多来自单一的私人或家庭,自己按照既定宗旨运作项目,而不提供资助,与非营利性研究机构有些类似。此类基金会为数不多,拉塞尔·塞奇基金会是这类基金会中历史最为悠久的之一。

我国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基金会进行了分类,即根据资金来源方式不同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主要靠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获得资金以从事公益事业,按照募集资金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后者不得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主要依靠接受特定对象的捐赠资金及其增值从事公益事业。

3.基金会的基本属性

公益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托性是基金会区别于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基本属性。[72]

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属性。基金会的公益性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基金会源于捐赠,是各种公益捐赠的制度化和组织化形式;二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宗旨,是捐赠人各种公益意图、理念和价值的实现形式;三是基金会有明确的公益用途,通过各种活动使特定的弱势群体乃至整个社会受益。公益性决定了基金会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益组织。

非营利性是在公益性基础上形成的基金会的另一个重要属性,体现在基金会的运作管理及其相应的制度规范中,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存在非营利的分配与收入约束机制,即如经济学所谓的“不分配约束”,要求基金会的捐赠人、理事会成员和实际受托管理者不得从基金会的财产及其运作中获得利益;二是存在非营利的组织运作和管理机制,也称为“非牟利控制”,要求基金会在其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各个环节都要具备有效规避较高风险与较高回报的自我控制机制,以及避免用利润和收益作为激励手段的管理规则;三是存在非营利的财产保全机制,也称为“财产保全限制”,要求基金会不得以捐赠以外的其他方式(如集资、投资、合资、并购等)变更财产及其产权结构,当基金会终止其活动并注销时,其剩余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给包括捐赠人在内的私人所有,而只能用于合乎其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

非政府性是基金会的第三个重要属性。基金会的非政府性是其区别于政府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基金会在决策体制上不同于政府,具有自主、自治和独立性,是自主决策、自治管理的独立法人;二是基金会在治理结构上不同于政府,具有民主、公开和社会性,是民主治理、公开透明的社会组织;三是基金会在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具有非垄断的市场竞争性,是追求核心竞争力、在市场中优胜劣汰的实力组织。

以公益财产为基础的基金信托性是基金会的第四个重要属性。相对于其他非营利组织来说,基金会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它是以捐赠为基础形成的公益财产的集合,是以基金形式存在的公益财产。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基金会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是捐赠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围绕公益财产达成的公益信托,良好的诚信和公信力是其核心价值所在;二是基金会在形式上表现为“财富的结社”,即以基金形式存在的公益财产,通过有效的财产运作实现保值增值是其生命力的体现。基金会无论从特定捐赠者接受捐赠,还是向不特定的人群进行募捐,在基金会与捐款人之间都形成了以公益财产为基础的基金信托关系。基金会作为公益财产的受托者,需要维持良好的诚信和公信力,一方面,要遵循捐赠人的意愿和公益宗旨有效使用公益财产,确保最大限度地提供公益服务,努力保证受益人获益并提高其满意度;另一方面,基金会是以基金形式存在的公益财产,要通过有效的财产运作实现公益财产的保值增值,努力提高公益财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同时,基金会要依法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因此,在基金会身上,体现着捐赠人和受托人、受益人之间以及整个社会与基金会之间因公益捐赠形成的以公益财产为基础的基金信托关系。

因此,基金会不同于企业,不同于政府,也不同于一般的非营利组织,是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托性的特殊社会组织。

(二)信息

信息,英文为 information,来源于拉丁文 informare,有“通知”、“报告”、“报道”、“消息”等含义。《辞海》(1999年普及版)将信息解释为:音讯,“消息”;通信系统传输和处理的对象,泛指消息和信号的具体内容和意义,通常须通过处理和分析来提取。美国《韦氏字典》指出,信息是用以通信的事实,是在观察中得到的数据、新闻和知识。中国国家标准GB 4894-85关于信息的定义则将两类表述合并:信息是物质存在的一种方式、形态或运动状态,也是事物的一种普遍属性,一般指数据、消息中所包含的意义,可以使消息中所描述事件的不确定性减少。

就现实生活来说,信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信息指的是客观世界中各种事物的存在方式和它们的运动状态的反映。用通俗的说法,可以认为信息就是客观世界一切事物存在和运动所能发出的各种信号和消息。狭义的信息指的是能反映事物的存在和运动差异,有助于达到某种目的的、可以被理解或被接受的消息、情况等。

信息具有非实物性的特征,必须依附一定物质载体而存在。一般来说,信息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本身所表达的意义,即信息的内容;二是传递信息的载体,如符号、声音、文字、图形与图像等。

(三)信息披露

披露,英文为 disclosure,是“公开”、“公示”的意思。披露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向社会公众发表或发布他人尚未得知的信息,因此,信息披露又可以被称为“信息公开”、“信息公示”或“信息公布”等。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目前,信息披露制度主要用于证券市场。它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为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或向证券主管部门或自律机构提交申报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的总称。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非营利组织同样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非营利基金会的信息披露旨在向社会公众公布有关基金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和治理情况等信息,使基金会的管理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公众可以在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对基金会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