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各项规定里呈现的陆大学员选拔考试的机制
在本章中,我们首先运用各项法律规章来考察陆大学员的选拔考试制度。[8]
1.陆大的考试资格
陆大的考试资格在《陆军大学条例》(民国三年)公布施行的学员之资格(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里有所阐述。[9]
第二十三条 陆军大学校候补学员以陆军步骑炮工辎各兵科之上校以下军官,且曾毕业于陆军军官学校(或与此相当之学校),服军职二年以上,身体强健,勤务热心,才学开展,操行高尚,经直属长官保送,受参谋本部之初审暨再审试验及第者为合格。
第二十四条 各团长(在独立营则营长,在衙署局所学校则所属长官以下准此)应查照此项条例,选拔有前条之资格者,调制陆军大学候补学员名册,经军阶次序呈递所管长官,由所管长官附以意见,于每年一月末日以前转呈参谋本部。
可见选拔陆军大学候补学员,各团长负有完全担保之责任。
从陆大学员候选人考试资格中可以看出在军队中有级别、学历为军官学校(士官学校)、在部队有工作经验(军历)是必要条件。而且可以了解到最重要的是要有所属部队长官(主团长)的强有力的推荐,如果没有此推荐的话,即使有考试资格也不能参加考试。不难想象,即使考生满足了必要条件,但是由于与所属部队长官相处不融洽而不能参加考试的现象也是存在的。
通过参照日本的《陆军大学条例》,本稿想要针对资格方面进行一下简单的比较。[10]对应第二十三条的是日本《陆军大学条例》的第九条,“经直属长官保送,受参谋本部之初审暨再审考试及第者为合格”这一项日本没有,民国条例里除了没有日本的“宪兵科”以外,内容大体上是一致的。对应第二十四条的是日本《陆军大学条例》的第十条,两者如出一辙,甚至可以认为是来自日本条例的直译。
《陆军大学组织法》(1929年8月公布,1932年4月、1934年7月、1935年8月修正)中,也阐述了陆大学员的考试资格。[11]从中可以看出跟《陆军大学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年龄条件限制在30岁以下。后面将要提到的《陆军大学暂行初试复试规则》里规定为35岁以下。这可以说是当时的临时举措,但又好像是原封不动地加以固定下来似的。这是因为在中日军事冲突被预料到的形势下,有意在陆大培养尽可能多的下级军官。1945年4月制定的《陆军大学组织法》变更为32岁。[12]在1882年(明治15年)11月制定的日本《陆军大学条例》里对年龄限制的规定是30岁以下。[13]我们从中可以推测出《陆军大学组织法》对年龄的限制是参照日本的旧《陆军大学条例》制定的。
北洋政府制定的《陆军大学条例》规定可以报名的军队级别为“上校以下”,与此相比,按国民政府规定的《陆军大学组织法》是“少校以下中尉以上”,降低了级别。“上校”是校官,属中等军官,一般被任命为团长,可短时间单独实施作战,是能够成为指挥团、营、大型军舰、飞行战队的高级士官,等级仅为将官之下,地位可以说相当高。在此可以看出北洋政府时期报考陆大的将校不太多。《陆军大学组织法》的等级是从校官的少校到尉官的中尉,相当于少校、上尉、中尉这三个等级,可以看出降了一个级别。少校通常被任命为营长或特殊兵连长。可以看出,国民政府这时非常重视军事教育,尽量降低报考的军阶,让更多的指挥官和参谋得到及时的培养。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中国陆大毕业生的数量是很大的。[14]
再回过头和日本比较一下。日本《陆军大学条例》第九条只规定“中尉或少尉”。此官级属中级军官,比中国的《陆军大学条例》低一档。与中国《陆军大学组织法》相当。但是日本《陆军大学条例》比较苛刻的是在第十二条里规定初试开始前升为“大尉”者不具备考试资格。不过,杨杰报考日本陆大的时候,隐瞒了自己的等级,顺利入学,从中可以看出这个制度并不是那么严谨。
第六条 陆军大学校学员,须具有左列资格经试验及格者:
一、现役步、骑、炮、工、辎等兵科之军官,曾毕业于国内外陆军军官学校,或同等之学校,其修业期间继续在一年半以上者,或曾毕业于国内外军事航空学校,现任航空军官者。
二、曾服军役二年以上,少校以下中以上尉之军官,确有现职底缺者。
三、品行端正,身体强健,确有成材之希望者。
四、年龄在三十岁以内者。
2.选拔考试的步骤和形式
选拔考试的步骤在《陆军大学条例》初(再)审考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里有所说明。其中有三个特点,分别是:参谋总部负有选拔的最终权力;成立以陆大校长为委员长的考试委员会组织;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选拔。①首先,参谋总部下达指令、组成以陆大校长为委员长的委员会,统一制定考试问题。②各军事机构募集候补学员,于6月1日举行初试。③初试的答案和相关文件一并交至考试委员长处,由考试委员会审查,参谋总部最终决定考试合格与否。参谋总部将初试合格人员名单公布给各机关,并通知复试时间。④考试委员会于11月中旬在陆大举行复试,并将考试结果名单化。⑤参谋总部参照名单负责最终决定考试合格者和入学时间,并负责传达给陆军部和各军事机关。
第二十五条是日本《陆军大学条例》的第十三条的直译。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除了考试时间日期以外,基本上跟日本的相关内容一致。日本《陆军大学条例》的第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与以上条款相对应。
第二十五条 参谋本部为检定陆军大学候补学员之学力起见,临时组织试验委员会,以陆军大学校长为委员长,施行左之试验:
一、初审试验;
二、再审试验。
第二十六条 初审试验每年概定六月一日各省暨各机关同时举行。先由参谋本部命令试验委员长核定试验问题,于试验开始二个月以前呈部审定,即由部移知陆军部并分别密移各省督军(无督军者则该镇守使军师长等以下准此)。各省督军按照部定试验期日,召集所管候补学员,以参谋长或各等参谋监视之下,严密实行笔试试验。试验既竣,由该省督军汇集各员答案书类,迅寄参谋本部交由试验委员长查阅。
试验委员长接受此项答案书类,督同试验委员查核成绩,调制候补学员顺次名册密呈参谋本部。参谋本部准据试验委员长所呈名册,分别决定初审去取员数及再审试验期日,移知陆军部暨各省督军。
第二十七条 再审试验每年概定在十一月中旬,于陆军大学校施行之。试验委员长督同试验委员,考查再审试验各员成绩调制名册密呈参谋本部。参谋本部据试验委员长所呈名册,分别决定初审去取员数及再入学日期,移知陆军部暨各省督军,并传知试验及第各员届期入校,遵章肄业。
3.《陆军大学校暂行初试复试规则》
初试复试,关于其步骤、形式、详细内容的规定。《陆军大学校暂行初试复试规则》[15]即是这一规定。虽然可能只是临时性质的规定,但是在各军事机关的初试志愿者人数分配上、考试实施步骤详解上、附表出示证明信等方面都很用心。在日本,与陆大这方面相关的法规由于战火而烧毁或丢失,没有留下制定选拔考试详细内容的相关文件。
《陆军大学校暂行初试复试规则》
第一条 陆军大学校入学试验分为初试、复试二种。
第二条 初试由参谋本部分别咨令全国各军事机关及各部队最高长官自行办理之;复式由参谋本部办理。
第三条 各军事机关及各部队办理初试,应按照陆军大学校组织法第六条召集应考人员举行之(1.应慎重选拔具有下列资格之人员举行之)(2.应召集具有左列资格之人员举行之)。
附录陆军大学校组织法第六条如左:(没有1.2.)
陆军大学校学员,须具有左列资格经试验及格者:(没有1.2.)
一、现役步、骑、炮、工、辎等兵科之军官,曾毕业于国内外陆军军官学校或同等之学校,其修业期间继续在一年半以上者(没有1.2.),或毕业于国内外军事航空学校,现任航空军官者。
二、曾服军职二年以上(1.自军校毕业,除见习外,曾充队附、勤务二年以上),中校以下、中尉以上之军官,确有现职底缺者。(按组织法第六条第二项原文阶级为少校以下,本届奉军委会特准改为中校以下)(1.2.少校以下中尉以上之优秀军官,确有现职底缺者)
三、品行端正,身体强健,确有成材之希望者。(1.确能造成伟器之希望者)
四、年龄在三十五岁以内者。(按组织法第六条第四项原文年龄三十岁,本届由本部按照上届成例临时改为三十五岁)(2.三十岁)
第四条 各军事机关及各部队初试选送员额如左:
军事委员会 十八员(航空委员会及各行营在内)(1.航空委员会在内)
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 六员(1.重庆行营 四员)
参谋本部 八员
训练总监部 二十四员(所属各军事学校在内)
军政部 十二员(1.2.十六员)
军事参议员 三员
国府参军处 二员
宪兵司令部 二员(所属部队在内)(1.2.四员)
各绥靖公署 二员
各省保安处 二员(所属部队在内)
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 二员(没有1.2.)
各路剿匪总司令部 一员(1.各剿匪总司令部或督办公署 二员,没有2.)
各军部 一员
各师 二员(1.2.三员)
各独立旅 一员
第五条 各军事机关及各部队选送初试录取学员,应为其所属现任之军官,不得有假借名义顶补名额情事。(只有1.2.各部队选送学员之初试,由其驻在地之直属高级机关[1.如行营、绥靖公署、总司令部等][2.如军分会、行营、绥靖公署、总司令部等])认真举行之,但各机关部队须按规定名额,预选三倍以上之人员与试。
第六条 各军事机关(2.各初试机关)及各部队(2.初试机关)将初试录取各员出具证明书,(如附表第一)连同各该员试卷,初试成绩表,毕业文凭及四寸半身军服,(不戴军帽着军阶领章)照片两张。务于二十四年一月二十日(1.二十五年七月一日 2.二十四年八月一日)以前送到参谋本部(1.2.以凭审查资格)。初试录取各员,务于二十四年二月五日以前至参谋本部报到,听候复试。(没有1.2.)如有毕业文凭遗失者,应有各该管最高长官出具保证者(如附表第二)。
第七条 每届复试有参谋总长特派复试委员长及(1.副委员长)委员,组织复试委员会,按照陆军大学校组织法举行复试,其复试委员会规则另订之。(1.2.第八条)
第八条 复试员会将初试录取人员之试卷、成绩表、证明书及毕业文凭(或保证书)、照片等;审查合格者,呈请参谋总长准于复试。(1.2.第七条 参谋本部应先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将各军事机关部队送到之初试录取各员文件详加审核,其资格合格者,听候参谋本部通知各原送机关部队,转饬各该员遵照规定日期(2.于九月十五日以前)至参谋本部报到,听候复试。)
第九条 复试毕,由复试委员会调制复试成绩次第名册并拟定入校员名,呈请参谋总长核准后,由参谋本部令知陆军大学校,并通知各军事机关者及各部队;其复试不及格,由复试委员会呈请参谋本部咨回原送机关。
第十条 复试录取之学员,在校肄业期间其原送机关或部队应按照陆军大学校组织法第八条之规定,仍支原薪保留原资,其应晋级者仍得晋级。
第十一条 初试及复试课目如附表第三。
第十二条 应考各员因初试及复试旅行得准据陆军旅费规则(1.规定),由原送机关发给往返旅费。
第十三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初试中明确规定各军事相关机关的招聘人数定额(第四条)。训练总监部和军事委员会管辖下的人数最多占到24名到26名。仅次于此的是军政部12名到16名。由于训练总监部的定员人数是由分配到各军校的人员组成的,所以可以说并不是很多。分配到各个军事机关的人数也就是一二名,因此,即使有足够的考试资格但是由于在推荐、选拔这一关漏选而未能参加初试的士官也是可能会有的。可想而知,竞争在考试以前就已经开始了。由于实施初试机构方必须要集合募集定员三倍以上的人员组织初试,所以有必要提前选拔有考试资格的军官。
接下来,实施初试的各机关,还要为复试申请做准备,需将初试合格者的①陆军大学初试人员录取证明书②初试答案③初试成绩表④毕业证(丢失的情况下要提交陆大初试录取人员遗失文凭保证书)⑤半身军装照两张(大小指定)这些文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送交参谋总部(第六条)。参谋总部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逐个审查初试合格者,并实施复试考试资格认定(第七条)。然后由参谋总长最终批准复试考试。复试结束后最终由参谋总长批准合格者,并由陆大通知各个机关(第九条)。
附表一《陆军大学初试人员录取证明书》是初试合格者参加复试考试的资格确认文件,同时也是面试用资料,会被用于陆大入学后的档案资料。“姓名、年龄、籍贯、出身、现职、家庭概况、经历、赏、罚、备考(一、体格 二、品行 三、工作 四、学术以及特殊技能 五、懂某种外语 六、交际状况 七、应注意的诸件)”是需要填写的项目。签名盖章(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证明人 某某 印 选拔机关最高长官 某某 印),备考栏有“备考一、出身须填明某地某校第某期某兵科某年毕业 二、证明者系录取人直属长官”两项。
日本也有《陆大学生候补名单》[16](以下称为《名簿》),在此试加比较,仅供参考。《名簿》上需要记载陆军士官学校毕业顺序,除此之外还必须详细记载在军队内的等级和任官时期、战历等,看上去似乎多少有些不同,日本的备考栏里的《名簿》上也需要填写“一、性格、决心、气概、体格。二、毕业前的经历以及毕业时的状况。三、工作。四、学术及特殊技能。五、责任心及品行。六、家事、家计。七、交际状况。八、过去到现在的变化以及对未来的展望。九、语言。十、考试语言。十一、需要特别注意的诸项”等十一项,虽然比陆大的多了几项,但是内容基本相同,所以很有可能“证明书”是参照《名簿》制作的。
附表二《陆军大学校初试录取人员遗失文凭保证书》一开始就准备好了,对于这一点笔者也很感兴趣。比如会不会是因为有很多人都丢失了毕业证呢。因为一般来讲,毕业证书的再次颁发是不现实的。或者我们可以从中推测出当时根本就没有发给学生毕业证。需要记载事项有“姓名、年龄、籍贯、出身、修学概略及经验、文凭遗失原因、同期毕业学友三人之证明(签名、盖章)、附记”。而且,有签名盖章(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证明人某某 印 选拔机构最高长官某某 印)一栏,“备考 一、出身须填明某地某校第某期某兵科某年毕业 二、保证者系录取人直属长官 三、证明人除签名盖章外并须现在何地任何职务”等注意事项也需要填写。特别有趣的就是需要同期毕业的三名同学的证明。
在本章中,笔者从法规角度整理了陆大选拔考试的情形。经与日本的陆大有关规则进行比较发现,这些法规是参考了日本的法规制定的。陆大第十期生郭汝瑰曾说过“陆大的募集学员的方法完全仿效了日本的陆军大学”[17]。陆大的创办是在清末到民国初期,由于当时日本的影响力非常强,因此很有可能在这方面受到了日本的影响。不过,日本的陆军大学是聘用德国教官梅克尔少佐之后逐渐创办起来的,因此,认为日本的陆军大学是德国式的陆军大学也一点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