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农村现代化路径:人民公社还是集体农庄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惊叹于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然而,人们却似乎忽视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即通过乡镇企业(毛泽东时期称为“社队企业”)的发展,去实现农村的现代化发展,本身就是毛泽东的战略思想之一。这也是他在一个时期里与当时中央的一些重要领导人的分歧所在。
毛泽东关于通过社队企业的发展去实现中国农村现代化的战略思想,是与农村人民公社的构想联系在一起的。
20世纪50年代后期,中国农村出现“人民公社”这种组织形式,首先是民间治水和发展多种经营的创造。对此,毛泽东曾经有过说明。“合作社的规模小,土地不能统一使用,要修大中型水库,得利的在下游,受害的要淹掉一部分土地的在上游。明明应当建设这样的水库,但是因为这些利害关系,无法进行建设。广东的漳市社,山里有很多森林资源,但是劳动力不够,不能采集;山下有很多富余的劳动力,可是不能上山劳动;其他如手工业、运输社等,也不能统一安排,妨碍生产的发展。成立大社,组织公社以后,这些问题都解决了。”[45]后来毛泽东也反复说明,对于人民公社,他仅有推荐权,没有发明权。从历史事实上看,刘少奇和周恩来等领导人也曾经先于毛泽东而“吹”过建立公社的问题。然而,把人民公社的应有功能概括为“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并加以推广的确实是毛泽东。
在毛泽东看来,必须改变5亿人口只搞饭吃的状况。出路在于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发展农村中的非农产业。在农村既有的条件下,建立人民公社是一种适合于这种目标的组织形式。作为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组织,“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在区委管理下按照国家的统一计划,因地制宜大办工业,到处发展,遍地开花。这样搞起来,全国的工业大发展,公社的商品生产大发展,钱不是少了而是多了,全国农民就可以逐步地共同富裕起来,他们的文化水平也可以逐步提高起来”[46]。
从上述看来,毛泽东把人民公社当作中国农村和农民的组织,但不是单纯的农业组织,除了要大力发展农林牧副渔等属于农业范畴的产业外,还应该大力发展工业和商业等多种产业。因此,就其性质而言,它与苏联单纯农业生产功能的“集体农庄”是不同的。“苏联的集体农庄不搞工业,只搞农业,农业又搞广种薄收。”所以,他反复强调不能把中国农村这种组织类比于苏联的“集体农庄”,也不能把它称为“社会主义农场”或“共产主义农场”,而只能叫“人民公社”。所谓“还是人民公社好”的真实意义,就在于它可以成为农村发展“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的组织载体。同时,人民公社还具有“政社合一”的功能,决定了不是单纯的经济组织。这种设计的原本意义在于使人民公社具有组织生产和管理社会的双重功能,从而在工农业生产得到更为有效组织的同时,一系列社会发展的目标,包括实现农村的共同富裕、社会保障、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提高农民文化水平以及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得以切实的落实。实际上,他是把人民公社当作农村中具有自我发展和自我管理功能的基本组织架构去看待的。
毫无疑问,在毛泽东的设计中,大力发展农村工业和商业是人民公社的应有功能。中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就是农村人多地少,建立人民公社的目的并不是要把人们集中起来,去耕种人均量很少的土地。中国农村的根本出路就在于通过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去“全力发展工业、农业和商业”,从而在确保农业对于国家的基础地位得到落实的前提下,使农村成为发展地方工业的重要力量,促进农村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的全面发展,并逐步缩小和消除城市和农村的差别。
正是基于这种设想,他认为中国有可能借助人民公社这一发展形式,避免重蹈西方城市化发展道路的覆辙。“在社会主义工业化过程中,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农业人口会减少。如果让减少下来的农业人口,都拥到城市里来,使城市人口过分膨胀,那就不好。从现在起,我们就要注意这个问题。要防止这一点,就要使农村的生活水平和城市的生活水平大致一样,或者还好一些。有了公社,这个问题就可能得到解决。每个公社将来都要有经济中心,要按照统一计划,大办工业,使农民就地成为工人。公社有自己的高等学校,培养自己所需要的高级知识分子。做到了这一些,农村的人口就不会再向城市盲目流动。”[47]很显然,这里毛泽东所描述的是一条通过农村大办工业去实现城乡均衡化发展的崭新思路。他在一个讲话中还明确地指出:“王震参观日本的农业发现许多工业分散在农村,我们要学习日本这种方法。”而对于未来中国的城乡发展景象,毛泽东的思路是:“将来的城市可以不要那么大。要把大城市居民分散到农村去,建立许多小城市。”[48]当然,这里决定性的因素仍然在于人民公社可以大办工业。
从还原人民公社问题的逻辑角度看,毛泽东对于人民公社之所以竭尽全力加以举荐,就在于他认为联社而成的人民公社,不仅有利于更好地组织农业生产(尤其解决个体劳动所无法实现的诸多水利工程等农业基本建设),而且为在农村通过分工协作,集约化发展农业以外的其他产业,尤其是工业,提供了可能。因此,因地制宜地大力发展“社队企业”就成为人民公社这一制度设计的题中应有之义,甚至成为人民公社“光辉灿烂的希望所在”。
然而,由于主张人民公社大力发展工业的思想是与苏联的集体农庄制度大相径庭的,也缺乏历史的先例,自然受到国内外不少人士的怀疑。尤其对于一些仍然深受苏联模式影响的政治领袖来说,地方工业特别是社队工业的发展会冲击国家的统一计划,也过于“土气”。这就使得毛泽东这一设想的实施难以得到一个从容宽松的环境,一旦出错就可能导致被全盘否定。后来在实施的过程中,尽管毛泽东一开始就在成都会议上说,“我很担心,我们一些同志在这种热潮下面,可能被冲昏了头脑,提出一些办不到的口号”,但事实上还是出现了严重的一哄而起的混乱景象。“社办工业太多,社揽的事情太多。”由此引发了诸如对国家计划的冲击,许多工业产品质量低劣,农业因用工不足而导致歉收甚至失收,等等。国家因此而陷入了巨大的经济困难。毛泽东的这一设想也随着这一困难的来临而被搁置了。
“七千人大会”后,特别是“西楼会议”后,中央政府自上而下执行“坚决缩短工业生产战线和基本建设战线”的政策。社队企业的生存环境更为艰难。1962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批发一九六二年国民经济调整计划的指示》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或大队举办的工业企业,凡不是为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直接服务的,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应该一律停办;需要保留的,除个别企业继续由公社或大队经营外,其余的企业,应该由生产队直接经营。”[49]1962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再发文指出:“农村社办工业企业有一百二十六万多人,摊子大,人数多,产值低,劳动生产率低,原材料浪费大,消耗商品粮不少,一般地应当停办,人员回到生产队。”[50]后来,中共中央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提出:“公社管理委员会,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地不办企业。已经举办的企业,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不受群众欢迎的,应该一律停办。”[51]文件还指出:“公社经营的企业,都应该直接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透过这些密集批发的文件,两个主导性的倾向清晰可见:一是对人民公社实行“去工业化”。文件把“凡不是为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直接服务的”和“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相提并论,要求“一律停办”。对于所谓“需要保留的”,除个别企业外,则必须或者改由手工业合作社经营,或者改为以生产队为经营主体的季节性生产单位,或者改为个体手工业和家庭副业。总之,都必须与公社脱钩。二是对社队企业实行“去商业化”。文件规定“公社经营的企业,都应该直接为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这意味着人民公社只能具有生产“自给性”产品的功能,而没有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的资格。这样,在被“去工业化”和“去商业化”后,社队工业企业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就当时的国家形势而言,上述处理也许有其一定的根据和必要。但是,由于遭受“去工业化”和“去商业化”的对待,人民公社基本失去了办工业的资格和动力,因而只能被变成非工纯农的生产单位。这实际上是通过对最基本的功能的去除,把人民公社拉向苏联集体农庄的模式,变成中国版的苏联集体农庄。而这恰恰是毛泽东所强烈反对的。毛泽东当年不赞成由联社而成的大社叫做“集体农庄”“合作农场”或“共产主义农场”等,就在于中国农村人多地少,仅靠务农是无法解决中国的农村、农业与农民的“三农”现代化问题的。后来,他强烈反对在农村搞“分田到户”,也有防止把中国农民变成固定于“一亩三分地”的“小农”的意义。尤其在中国,农民人均耕地不多,在失去办企业的权利后,人民公社在很大程度上只能变成管制成千上万农民在人均面积不大的农地上进行农耕劳作的机构。毋庸讳言,人浮于事和效益低下的必然结局已经在逻辑之中了。这样,人民公社生命力的终结已在所难免。
不过,情势的变化并没有改变毛泽东对于社队企业的期待。后来,他几乎抓住一切可能的机会力推社队企业的发展。1966年在给林彪的信中,毛泽东再次提出,农村“在有条件的时候也要由集体办些小工业”[52]。这种主张实际上是违背有关中央文件在1962年的禁令的。1975年9月,他不失时机地把浙江省永康县人民银行干部周长庚关于调整中央政策,支持社队企业发展的来信,批转给主持国务院工作的邓小平,并把该信所附的华国锋给中共湖南省委的一封信,以及1974年12月15日《河南日报》发表的调查报告《光明灿烂的希望——巩县回郭公社围绕农业办工业、办好工业促农业的调查》,一并批转。毛泽东要求邓小平考虑,“此三件可否印发在京各中央同志”[53]。这反映了毛泽东对于人民公社问题的用心与执着。
从毛泽东所批转的两封信的内容看,它们都呼吁要积极支持社队企业的发展,但意义各有侧重。
周长庚的信来自基层,反映社队企业在政策打压的环境下,在夹缝中生存与发展的艰难和期待。周信指出:“目前我省广大农村的社办企业,如烂漫的山花,冲破重重阻力,到处开放。但省内一些党政领导同志对这一新生事物态度暧昧,不敢大胆支持和领导,致使一些地方的社(队)办企业自流发展,偏离社会主义方向,走了弯路。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社办企业搞得好,省、地、县有的领导部门就千方百计要把它们转变体制,收归他们自己所辖的企业范围,并说:‘社办企业转大集体专业社、厂,大集体专业社、厂转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工厂,是社会主义方向。’如不转变体制就不分配原材料,不安排产品销路。这种说法和做法受到基层党组织和广大贫下中农的坚决反对。最近中央即将召开农业学大寨会议,我们恳请党中央对这方面作些新的指示,动员全党和全国各条战线,学习、推广一些先进省、市的典型经验。”[54]信中特别指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农业六十条)》有关不准社队办企业的规定的消极影响。显然,这封信明晰地传达了来自基层组织和农民对于中央原有政策的不满,也反映了政府通过强迫“转变体制”和其他强制手段对人民公社实行“去工业化”的做法仍在继续。
华国锋的信反映了一位曾经主持过县、地和省级工作而现在身居中央高位的政治家对于问题的全局性和方向性判断。信中指出:“目前社队企业取得了可喜成绩,显示了强大生命力,对于巩固发展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加速实现农业机械化,消灭‘三大’差别,都有重大意义。它代表了人民公社的伟大希望和前途。但有一些同志对此却瞧不起,以种种理由妄图取消或砍掉社队企业。我们劝这些同志要坚决丢掉错误思想,热情支持这一新鲜事物,加强领导,全面规划。这样社队企业就会由无到有,由少到多,由低级到高级不断发展。一个社会主义新农村,就会展现在我们面前。”[55]应该说,这封信旗帜鲜明,充分肯定和积极回应了毛泽东关于人民公社的原有设想,充分地反映了毛泽东在这个问题上的心声。尤其抓住了社队企业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义,强调它“代表了人民公社的伟大希望与前途”,更是摸准了毛泽东关于人民公社构想的根本价值。
因此,毛泽东批转这两封信的举措,既带有策略性考虑,也具有重振原有战略构想的意图。他希望通过来自基层的声音,推动各级尤其是中央改变政策,积极支持社队企业的发展(事实上,毛泽东至少在全国农业学大寨大会前,是曾经有意修改有关的政策规定,包括《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农业六十条)》的)。同时,希望通过华国锋的信,重新唤起人们对于社队企业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人民公社的战略意义的理解。从这一意义上说,这一举措是毛泽东晚年试图维护和重振农村发展战略构想的一种努力,也是他力图改变人民公社被“去工业化”后,成为单纯农业生产组织状况的一种努力。改革开放以来,“无农不稳,无工不富”成为农村发展的共识,政府调整了对农村“社队企业”的政策,从放宽管制到积极支持,并给予市场主体的地位,“社队企业”由此获得了应有的发展条件而得到蓬勃兴起,成为国家经济重要的支撑。尤其部分至今仍然保持集体经营的地方,借助工业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力量,全面统筹农业与工业、经济与社会、文化的发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农村大踏步地走上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可以说,这些地方的成功,是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对毛泽东把农村发展工业作为农村实现现代化路径设计的有效性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