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研究(第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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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利用核武器解决问题,历来是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面临的首要威胁。发展核武器需耗费资金,因此,对于经济复苏和其他需要资金支持的项目来说也是一种威胁。在近来发生全球经济衰退的情况下,上述情形尤为显著。为了应对这种威胁,一系列措施,例如经济制裁、外交会议和国际条约相继实施,用以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3]但是,上述措施并无明显效果。对核武器的法律控制,目前只是以国际法律文书的形式存在,实质效果仍有待检验。[4]

本文探讨关于使用核武器,或以核武器相威胁的两个国际条约,即1968年《反核子扩散条约》(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Treaty)和1996年《全面禁止试爆条约》(Comprehensive Test Ban Treaty)。由于前述两个条约缺乏明确的执法机制和惩罚措施,其实质效力令人质疑。国际法院关于使用核武器,或以核武器相威胁合法性的咨询意见,以及在极端情况下使用核武器自卫的合法性问题的评论亦将在本文中得以检视。文章也将讨论目前一些国家在禁止核武器扩散方面实践的案例,尤其关注中国、朝鲜和伊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