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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核武器或以核武器相威胁的合法性[1]
张晏瑲[2]
摘要:本文分析有关使用核武器或以核武器相威胁的国际条约。由于1968年《反核子扩散条约》和1996年《全面禁止试爆条约》,缺少明确的执法机制和对不遵守条约的惩罚措施,其实质效力令人质疑。本文论述联合国国际法院就使用核武器,或以核武器相威胁合法性问题的咨询意见,建议国际法院对极端情况下使用核武器自卫的合法性问题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解释。本文进一步论述目前国家在核不扩散方面所做的实践努力,特别分析了中国、朝鲜和伊朗的情况。本文指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应在核不扩散方面做出更多努力,并指导促进朝鲜、伊朗和其他核武器国家之间就减少、限制核武器问题进行交流沟通。
关键词:国际法院 核武器 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