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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法律选择:外国法适用的视角
杜新丽[1]
摘要:国际私法作为法律适用法,通过多种方法进行法律选择,选择的结果不是内国法就是外国法。于此,困惑人们的矛盾焦点,是当适用外国法时,必然涉及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和适用外国法问题。倘若在法律选择中,寻找到的准据法是外国法,与内国法做准据法所不同的是,还会遇到司法层面上的一个现实问题,那就是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关键词:国际私法 法律选择 外国法的查明
所谓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称为外国法的证明(the Proof of Foreign Law)。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应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与内容。众所周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产生和存续,取决于对外国法效力的承认。法律选择的基础,也在于平等地对待内外国法,平等地承认外国法与内国法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选择的一个重要结果,也是对外国法的适用。但是,各国的法律纷繁浩杂,一国的法官在正确地选择法律之后,面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其对查明及正确适用均感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法适用的困难,将不可避免地动摇法律选择这一尖锐而又现实的问题。英国芬提曼(Fentiman)教授指出:由于缺乏完善的程序制度,所以要保证精确、完整和及时地查明外国法,以及成功地适用外国法是不可能的,因此,选择适当的准据法来抵制单纯地适用法院地法的整个思想观念从根本上被动摇了。[2]因此,不能把外国法的查明只看作是冲突法系统中的一个小环节。它是一个大问题。是一个长期被忽视,但又直接关乎国际私法根基的大问题。该问题不妥当解决,不但法律适用不能最终确定,而且还会完全背离国际私法的制度,法律选择就会变得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