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新移民的公民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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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价值基础——自由、民主、平等

作为一国公民,法律赋予他们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在这些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背后,我们发现这种不同就在于:产生于不同的历史背景,代表着不同人群的利益和愿望,表达着不同的意愿和诉求,甚至在背后有不同的价值理念作依托。恰恰正是对这种价值理念的追求才使各种权利和义务具有了存在的合法性。相反,这些理念之间的矛盾运动又推动着权利和义务的不断变化。平等、自由与民主,作为政治哲学的概念范畴,不仅是公民权背后的价值理念,而且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价值理想,它们一起构成了本书研究的价值基础。只有很好地理解这些价值基础,才能很好地践行它们。

2.2.1 自由——马歇尔公民权理论的价值基础

自由(liberty)价值,即最早发端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初期的自由主义,是一种把人的自由与人的本质联系在一起的社会思潮,其哲学基础是天赋人权,即认为自由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里,“自由”理念已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国之本。正是得益于自由竞争,才创造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奇迹,即“资产阶级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58]。但与此同时,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残酷的压迫和剥削,带来了人的全面异化。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明了方向:“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资产阶级生产的是它自身的掘墓人——无产阶级,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同样是不可避免的;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59]这表明高于资本主义的新的社会形态——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其核心价值诉求就是“自由”。所谓自由,就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就是人向作为社会的人即合乎人的本性的人的自身的复归,就是彻底地、自觉地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丰富成果的人的全面发展[60]

马歇尔关于公民权的构成要素理论,认为其包含市民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社会权利这三方面要素。其中所谓市民权利,指的是“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司法权利”[61],同时指出这种权利发展于18世纪。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公民权利是历史的产物,每种公民权利的出现都是社会经济结构变化的结果。18世纪正是资本主义制度确立的初期,市场经济体制已经趋于成熟,既需要破除一切阻碍其前进的束缚,又需要一定的制度来保证它顺利前进。新兴的资产阶级作为市场经济的代言人和受益者更加急迫地需要摆脱腐朽陈旧的封建体制对他们的压制。对人身自由、财产自由的渴望促使他们提出了对市民权利的要求,可以说市民权利的每一项具体内容都体现着资本主义制度的核心价值——自由。卢梭曾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62]对于城市新移民而言,他们或是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或是失去了在乡村谋生存的技能,拥有着投身城市的一腔热情,却被诸如土地政策等一系列僵化的制度剥夺了应有的迁徙自由权和财产自由权,这本应是他们作为公民而言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基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又怎能安心专注于工作,更谈不上为城市建设添砖加瓦了,这将有碍于我国的城市化和现代化建设步伐。

2.2.2 民主——公民权利中政治权利的重要基础

“民主”(democracy)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它也是现代资本主义制度,乃至现代政治制度的核心价值。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看来,其最基本的内涵是“主权在民”和“人民当家做主”。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民主的虚伪性,强调了民主的阶级性、民主与专政的不可分割性以及民主的经济基础和历史范畴,并在反对抽象谈论民主的基础上,把真正民主的实现与共产主义理论结合起来。

马歇尔所指的公民权另一要素,即政治权利指的是“公民作为政治权力实体的成员或这个实体的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63]。一国的公民通过自己手中的选票来表达其在公共生活中的愿望和诉求。政治权利可以说是公民对国家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决策直接参与的一种主动的权利,是各种政策纲领之所以具有合法性的根本依据。它所体现出的基本价值就是民主。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少数的权利为原则。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要真正做到民主,就要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分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城市新移民作为公民的一员,也应当具有这样的权利。但其权利却受阻于户籍等制度的束缚无法得到保障,着实有悖于民主价值诉求,对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是极为不利的。

2.2.3 平等——社会权利范畴中的体现

“平等”(equality)一词,是与公平、正义等相近的概念范畴,它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政治生活中一个具有行为归约性的价值基础,同时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价值。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64]。这里所谓的首要价值,指的是社会制度最高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从字面意思简单来说,平等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待遇。从平等的基本含义来看,不仅仅是指实现经济的公平分配,而且具有比经济内容更为普遍的社会行为和政治行为归约性,它是为了适应经济伦理产生而上升为具有普遍性的政治基础伦理。

古代的平等是对于奴隶主和自由民而言的,近代资产阶级的平等虽然将其扩大到公民,然而,资产阶级的平等只是一种政治形式的公正,马克思、恩格斯在揭示了它的虚伪性基础上认为,平等理应是真实的平等,而不公正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是阶级压迫和剥削的根源,只有切实消除这一不公正的根源,才是真正的平等。社会主义的政治原则不但要保障公民在政治上的平等,而且要保障公民经济利益的平等实现。当然这里的平等指的绝不是“平均主义”。

在马歇尔所指出的关于公民权的组成要素中,他强调,“我尤其感兴趣于公民权对社会平等所造成的影响”[65]。所谓社会权利指的是不论在市场或者国家任何一个领域中所处的位置如何,公民都拥有“从某种程度的经济利益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根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66]。而公民社会权利的产生与实现,与人们对于发展的看法有密切关系。虽然社会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但发展速度各有不同,因此,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利益是不能平均分配给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的。市场经济虽然可以带来财富和效率,但却不是完美无缺的,并不是每一个付出辛勤劳动的公民都会得到平等的回报。因此,公民的社会权利实质体现出了平等的价值理念,它通过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救助制度得以实现。新移民作为城市的建设者,其多种社会权利却得不到保障,反而遭到来自各方面的社会排斥。所谓人生而平等,无贵贱之分。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政治的基础价值,要求我们立足于国家、社会、人类的利益,排除个人私利、成见,积极为城市新移民争取公民权,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与繁荣发展。

总之,自由、民主和平等作为当代社会进步与制度合理性的重要价值标准,三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要想实现每个人的自由权利,首先需要肯定权利的平等,自由和平等往往是同步的;与民主相比较,权利的平等更为基本;平等观念与原则的实现之间存在差距,权利以及机会的平等要靠公民通过一定社会历史活动去达到。三者之间任何一方不能脱离其他两方面而单独实现,任何一方的进步都标志着其他两方同样的进步。因此,为城市新移民争取公民权,应站在自由、民主和平等的价值基础上,从市民的、政治的、社会的多角度取回一个国家赋予每个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