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新移民的公民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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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概念解析

2.1.1 何谓“公民权”

“公民权”(citizenship)一词,对于我国而言可以说是一个舶来品。外来词语在向本土转化的过程中难免会使人们出现认识上的偏颇,因此,我们需要深入它的基本内涵,来看看公民权理论的历史流派。

2.1.1.1 公民权理论流派

西方公民权理论作为一种研究国家正式成员的个体与国家、社会之间关系的重要的政治理论和社会理论,就其历史发展脉络来看,主要形成了以下理论流派:

1.公民共和主义传统

公民共和主义传统有着悠远的源流,且存在中肯的一面。该理论发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的斯巴达和雅典,罗马共和国统治时期近500年太平盛世,开启了公民共和主义的序幕。”[1]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是这一时期的典型代表。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解释了公民权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存在的各种实践形式,在他看来,公民权被界定为一种政治条件或资格,即公民之间不存在政治冷漠的空间,积极参与城邦公共生活,关键在于,公民必须拥有及展示出其良性和美德,即具有公民美德的人就是好公民。好公民必须全心全意地、充满效率地通过其思想和行动来奉献于共同的福祉。最终公民不仅自己受益,也使国家受益。但是,好公民毕竟不是天生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好公民是教育的结果。他深信,好公民的道德品质必须通过美学教育来达到塑造目的。

以亚里士多德为起点,公民共和主义传统理想流传到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这里,但他并没有全盘接受亚里士多德的所有解释。他没有就这一主题做统一的论述,而是把它们分散在一系列著作中。作为一名律师,他依法捍卫个体合法的公民权权利;作为一名哲学家,他关注公民道德素质的加强,借以对抗他那个时代所能感觉到的统治阶级的礼崩乐坏。西塞罗在《论责任》一书中说道:“一名真正可敬而勇敢的公民,以及有资格担任政府管理的人们,将会避免和厌恶(纷争、骚乱和内战),并将完全献身于公共服务,但却不是出于追求个人财富和权力的目的。……它宁愿将生命置之度外,也不愿做任何违反美德的事情。”[2]以上便是古典公民共和主义时期的典型代表的主要观点。直到19世纪,西塞罗一直是欧洲最有影响的道德哲学家,对于意大利文艺复兴具有重要的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马基雅维利与西塞罗一样,为其时代的动荡而困扰,他是一名现实主义者。他认为,对于维系一个军事安全的国家、一个共和形式的政府来说,良善的公民权具有重要的根本意义,且这种良善的公民权必然比古典思想家所设想的还要有更坚忍不拔的道德品质。他的理论观点集中反映在他的著作《论李维著罗马史前十书》中。其思想可以说是架起了古典公民共和主义和现代公民共和主义之间的一座思想史桥梁。

18世纪的西欧和北美,对于公民共和主义依然充满强烈的兴趣。让·雅克·卢梭是典型的代表,他甚至称马基雅维利是“最深刻的政治思想家”。在吸取马基雅维利思想的基础上,卢梭突破了古典的藩篱,他写下了影响深远的政治作品《社会契约论》,创立了“民主共和主义”学说。该学说“继承了马基雅维利对人民的正面评价,并朝着激进的方向发展,建构了人民主权的原则,直接影响了法国大革命及其后的激进革命论述,这是现代共和主义的第一种理论进程”[3]。此外,还有法国的孟德斯鸠等,公民共和主义观念在随后的新自由主义理论诠释中依旧发挥作用。

总的来看,公民共和主义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集中在:根本性问题在于共和政体的合理性论证以及在共和政体中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具备公民美德是公民权的一种标志,以公民自由为重要理想和价值追求,公民美德的获得需要公民教育来实现。

2.自由主义传统

自18世纪晚期开始,公民权的公民共和主义阐释逐步让位于自由主义的解释。该理论发源于英国,经过法国大革命以后,得到进一步发展。约翰·洛克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是自由主义理论的早期阐述者。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及自由主义思想,可以说开启了自由主义公民权研究的先河。虽然自由主义公民权理论并没有统一和系统的理论内容与体系,但是它有一个基本问题领域,即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在当代产生重要影响的自由主义公民权理论的代表者当首推T.H.马歇尔。他可以说是真正明确地提出了公民权概念,并有意识地对它加以研究同时形成系统理论的社会学家。

马歇尔关于公民权理论的阐述主要集中在其著名的《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一文中,他相对简略地提供了关于战后“福利国家”出现的历史和社会根源及其道德和政治理由的一个最早、最清晰和最有启示意义的研究。他基于英国的历史和经验来解释英国福利国家的发展,在该文中他着重研究了公民权的发展与阶级体系的关系,解释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实行福利政策的原因,以及公民权的社会权利的性质。通过对英国公民权发展状况的分析,马歇尔提出其基本观点:经济不平等尽管不可能完全被排除,“只要公民身份的平等得到认可,社会阶级体系的不平等也许就是可以接受的”。马歇尔给自己提出了四个问题:在不侵犯竞争性市场自由的前提下,基本的平等依然能够确立和维持吗?社会主义与市场同时存在将造成何种后果?强调的重点从义务转向权利,这一明显转变将会造成何种影响?推动社会平等的现代动力是否存在无法或不可能逾越的限制?[4]

他将公民身份分为三个部分,即公民权利(civil rights)、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和社会权利(social rights)。其中,公民权利是指由个人实现自由所必需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思想和信仰自由;政治权利指的是作为政治权力实体的公民,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社会权利则指的是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5]

根据马歇尔的论述,在中世纪,“这三个部分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因为这些制度是合并成为一个整体的”[6]。在随后的几个世纪里,马歇尔的探索过程既是分裂性的,又是整合性的:分裂是因为公民身份权利的三要素是分离的,他们取道于各自不同的发展路径,而从整合的意义上说,权利和义务不再隐含有特定地区或地方性身份的含义,即它们已经被国家化了。马歇尔实际上并没有表达一种明确的全国性公民权的含义,他所说的主要是18世纪公民身份的演进过程[7]

在马歇尔看来,工业资本主义是公民身份的主要背景,社会权利对于抵抗这一以阶级为基础的不平等来说是必要的。不过,在一个自由社会,一种以绩效为基础的不平等本质是根深蒂固的,国家在这种社会只能够寻求保证机会的平等而非收入的平等[8]。总体而言,马歇尔将公民权界定为:“赋予那些完全属于一个共同体成员的人以一种身份。所有拥有这种身份的人在赋予其身份的权利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9]

3.新共和主义与社群主义

近年来,对公民权的公民共和主义阐释又得到了复兴。与古老的公民共和主义相区别,该理论流派被称为“新共和主义”。它存在两个主要特征:一是美国民主体系的幻灭,参与投票的人如此稀少,以其他方式参与政治的人甚至更少。二是来自于它对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批判,认为后者削弱了对于共同体的感情。恢复邻里情谊,加强国家团结是其根本的信念,并由此产生了描述这一思想的“社群主义”概念[10]。它从共和主义传统中吸取了有关对共同体的感情和对职责的关注的观点,但除其直接政治参与的方案外,更重要的是,它吸取了共和主义对自由的核心关注。社群主义者认为,公民权植根于一种从文化上来定义的社群之中;而自由主义者则认为,公民权建基在个体之上,因而政治共同体是其成员的派生物,而这些成员通常是个体[11]

从本质上说,社群主义反对自由主义的个人信条,反对把公民权解释为“享有权利”(enjoyment of rights),这一点为其政治哲学提供了基础。在社群主义者看来,自由主义的群体成员资格概念,尤其是权利概念,过于形式化,忽视了认同和参与的实质性维度,即将一个社群的成员联系在一起的现实纽带。自由社群主义拒绝以道德个人主义来构建群体的公民权概念,而力图将政治共同体建基在一种先在的文化社群上。它所倡导的那种集体主义是一种道德集体主义,个人主义色彩较少,而文化色彩较浓。在这方面,这种集体主义有别于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观念,社群主义者所追求的价值主要是文化上的,而不是物质上的。社群主义这种独特的自我概念引起了争议[12]

一些学者开始对社群主义展开批判,认为社群主义的概念其实是不明确的,对于社群主义关于社群联系的强调提出了一系列的质疑。但是,社群主义强调共同体生活的价值,抵制自由主义价值对于自私的滥用,这些主张显示了其充分的认识论基础,并且为许多政治家采用。最有影响力的作家当属埃奇奥尼。他在《道德的维度》(the moral dimension)、《社群的精神》(the spirit of community)中诊断出一系列的问题,包括权利与责任之间的不平衡、双亲家庭的衰落、邻里关爱的隐退,所有这些已使西方民主国家经历了各种各样的烦恼[13]。因此,社群主义存在着显著的优点。

2.1.1.2 公民权内涵

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公民概念已经成为一个国际社会通用的概念。但对于中国而言,这一概念被接受的历史并不长。从自轻自贱的草民到屈从权力的臣民,再到后来的解除压迫的人民,最后到现代意义上的公民。

1.公民及相关概念

从汉字词源学角度考证,“公”和“民”分别有着丰富的含义。所谓“公”,古代典籍中有记载:“背厶谓之公,或说,分其厶以与人为公”(《韩非子·五蠹》);“公之为言公正无私也”(《春秋·元命苞》);“兼覆无私谓之公”(《贾子·道术》);“举公义,辟私怨”(《墨子·尚贤上》);“汉之为汉,凡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汉·贾谊,《论积贮疏》)。多种解释皆含有公正无私的意思。有关“民”的解释也有很多:“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谷梁传·成公元年》);“天子曰兆民,诸侯曰万民”(《左传·闵公元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论语·泰伯》);“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即主要指的是相对君主、官员而言的黎民百姓、平民。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存在公民这个概念,马克斯·韦伯曾指出:“在西方之外,从来就不存在城市公民的概念。”[14]

“公民”一词最初作为中国的政治词汇大约是在20世纪初,近代文人志士在介绍西方宪法的著作中曾提及。康有为可以说是较早提出近代意义上“公民”概念的有识之士[15]

新中国最早使用“公民”的规范性文件是195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其第4条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公民指的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是从基本法的角度定义了公民的最基本含义。从其产生来看,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这一词语最早产生于古希腊雅典和古罗马城邦时期,在民主政治的雏形上,出现了“公民”这一称谓,也被称为“市民”。到了欧洲封建制时期,伴随着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国形式的消逝,便不再使用“公民”这一概念。直到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公民”概念才重新被提出,并开始普遍在各国宪法中得到使用。

从性质而言,公民具有法律属性和政治属性两个方面。法律意义上的“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它具有四个特征:自然人个人属性,而不具有群体的属性;反映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反映了公民之间一种平等的关系;国籍是其判定的根本标准[16]

政治意义上的“公民”指的是参与公共事务从而在政治国家中具有自主性人格的个人。在西方古代社会,政治学意义的公民是“公民”这一概念的最初含义。古希腊城邦国家里,不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有政治权利,“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说他是那一城邦中的公民”[17]。只有贵族、自由民可以被称为公民,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参与政治社会生活,而奴隶却没有想要的人格权利。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赋予所有拥有本国国籍的国民以政治权利。在中国,公民的文化底蕴和主体意识与西方有着巨大的差异。也正是这种差异给我们带来了困惑:公民到底是什么?在此有必要梳理一下公民概念在我国历史发展中相关的几组概念。

政治话语的变迁意味着政治文明的转型。中国经历了从臣民到公民这样一个变化过程。

首先来看臣民与公民。“作为一个君主,他应该和他的臣民同样出生于一个族类,而又自然地高出大众之上。”[18]“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对臣民只有权利并无义务。……如果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统治者或摄政者有违法措施……臣民对这种不公正的做法可以提出申诉和反对意见,但不能积极反抗。”[19]这是西方对于臣民的理解。中国古代典籍记载:“普天率土,莫非臣民。”[20]“臣,牵也。事君也。象屈服之形。凡臣之属皆从臣。”[21]近现代后郭沫若在《甲骨文字研究》中考证:“臣民均古之奴隶也。”从以上解释中可以看出“臣”“民”在最初的那种被动、谦卑的地位。虽然中西方臣民产生的历史背景、经济基础、政治制度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同,对于臣民所处的地位、学者理解的角度存有差异,但总体来说,所谓“臣民”指的是,在专制社会下,受到专制社会的全面控制,主体的自我意识淡薄,而又具有强烈依附性的被动服从群体。这与现代公民的主体性及对合理权利的追求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依附性又进一步决定了臣民的奴性,他们俯首听命于君主,缺乏自主权利。尽管现代社会臣民已经随着最初的社会形态的结束而消逝了,但是臣民意识依然存在,需要公民意识培育来消除其消极影响。对于中国这个古老的具有浓厚封建传统文化思想的国度而言,这显得尤为必要。

其次来看市民与公民。市民,其英文为“citizen”,即城市居民。在西方“市民”概念出现较早。欧洲中世纪后期,市民社会开始兴起。这些“市民不是臣仆,他们可以自由支配财产,不论是谁,只要长期在城市里住过,就永远享有人身自由。城市的自由是产生新的市民阶层的先决条件”[22]。现代意义的市民概念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今天的西方社会,市民间的合作和各种市民组织正成为民间、非政府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西方不同,中国的市民概念是:具有城市户口(身份)、居住在市区内、从事非农事生产劳动的合法公民。最早见于汉代荀悦《申鉴·时事》:“皇民敦,秦民弊,时也;山民朴,市民玩,处也。”近代以来,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化进程迅速加快,城市原住民和大量涌入的农村劳动力逐渐融合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市民,他们定居城市,不再拥有土地,生活靠自己固定的职业给养。这使得传统的市民概念开始受到挑战,可以预见,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中国的市民概念将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但从一般意义上说,市民首先是公民,只有在确立了公民社会的价值观念后,才谈得上现代市民的意义。其具体指的是居住、工作和生活在城市里的合法公民,平等享有市民合法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再次来看人民与公民。“人民”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古罗马时代,它一般指共和国的“人民、国民”,即贵族阶级。在西方政治学词典里,“人民”(people)一词包含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前者指的是国家主权的构成主体,后者指的是除国家统治阶级外的被统治者。在我国古代,“人”和“民”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指的是人的生物个体和思想、文化、教育个体,后者则指的是社会的最底层。从该词的本意来讲,指的其实就是普通百姓,是一个政治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人民与反人民的人是对抗性的敌我矛盾,是不可调和的。毛泽东说:“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23]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此可见,“人民”与“公民”在我国的区别主要在于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相比人民的概念范围较大,包括全体社会成员,而人民则不然,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敌对分子不包含在人民的范畴内;人民对应主权,公民对应权利,二者是互补的关系,不可相互替代。

最后来看农民与公民。其英文有两种:“peasant”和“farmer”。对于“农民”一词的定义颇具争议。国际上的权威工具书《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对于“农民(peasant)”词条的解释是:“很少有哪个名词像‘农民’这一词给农村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经济学家造成这么多困难。什么是‘农民’?即便在地域上只限于西欧,时间上只限于过去1000年内,这一定义仍是一个问题。”在当代发达国家,农民(farmer)完全是个职业概念。而“peasant”的定义则远比“farmer”复杂得多。它不仅仅是一种职业,而且是一种社会等级、一种身份、一种生存状态。在中国古代意指长时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谷梁传·成公元年》:“古老有四民。有土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范宁注:“农民,播植耕稼者。”就法律地位而言,我国今天的所有农民只要具有我国国籍,就是我国的公民,享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义务。但这其实只满足了公民的形式要件。“公民”作为现代法律和现代民主的产物,公民的实质精神表现为自治精神、怀疑精神、权责意识、参与意识等,展现着公民在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双重组织生活中的个性与共性、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和谐统一,因而在根本上呈现出的是一种主体自由自觉的现代文化。费孝通教授认为,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一个“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社会结构“好像把一块石头堆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24]。这种社会结构格局最缺乏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处理陌生人之间关系的公共精神和道德。这样一种乡土社会结构格局决定农民所表现出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与现代公民精神往往是相冲突的。

2.“公民权”含义

“公民权”,作为一个典型的西方学术概念,也是政治学研究里的一个核心议题。在现实的政治生活里,作为一种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和确立公民对国家的归属与参与意识的概念系统,它关系到民主制度、政治参与、国家与社会关系等重大问题。当前与此相关的社会问题,如移民问题、社会排斥问题、福利改革问题等日渐凸显,人们对于公民权理论内涵的探讨也日益热烈。

公民权的理论内涵具有宽泛性与复杂性。一般意义上的“公民权”仅指公民的政治权利,具体指的是一国公民在宪法和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的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其核心是政治参与权和政治防卫权,既是参与形成国家意志的权利能力,又是以公权利制衡国家公权力(public power)的政治力量[25]

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公民权有其特定的含义。海文斯(Murray Clark Havens)认为,公民身份是个体与国家之间在以下问题上的一种关系,即个体在国家中的完全的政治成员身份及他对国家的持久的忠诚[26]。T.H.马歇尔在《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27]一文中将公民身份更多地看作一种权利。普罗卡西认为,公民身份并不等同于对公共体的归属,而是表达了这种归属的实践,它是由行动的方式而不是存在的方式构成,公民身份下的问题不是共同体的认同,而是公共活动[28]。从以上学者对公民权的定义来看,我们可以发现,有些学者强调的是公民权的权利层面,有的学者强调的是身份认同方面,还有学者强调它的行为意义方面。

在马克思看来,公民权的本质是作为“政治人”的“公权利”(public rights),不同于“自然人”的“私权利”(private rights)[29]。具体是指,其与一个人在特定政治共同体(通常指民族国家)中所获得的身份资格相联系,即社会成员在这一政治共同体中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以登哈特夫妇为代表的新公共服务理念的倡导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公民权加以考察:一是关注的焦点在于有法律体系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即公民权被视为一种合法身份。二是公民权涉及的是个人影响政治系统的能力,它意味着对政治生活的参与[30]

公民权作为一个舶来品,即使在西方国家,也存在着英国、北美与欧洲三种不同的公民权传统,那么,这样一个词语在中国又有着怎样的含义呢?

20世纪70年代末期,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从“民工潮”“打工”这些前所未闻的名词中,人们感受到了中国社会在转型。进入21世纪以来,执政党强化自身建设,新的发展理念在提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和推进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中国社会变迁进入了新的层次,中国的公民权问题就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中应运而生。《辞海》将“公民权”定义为:“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综合以上国内外对“公民权”不同的解释,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个层面来定义“公民权”: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的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和最主要的义务;从政治意义上来讲,指基于法律确认,公民在政治与社会生活中维护自身权利、履行自身义务的行为。“公民权”本身包含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义务本身具有的强制力性质,整体上不会出现公民义务缺失问题,从本书的研究对象——城市新移民所处的弱势地位来看,他们更多缺少的是权利。因此,本书只论述公民权利问题。

很少有哪个词汇如“公民权”那样普遍。我们不仅可以从政治人物和新闻记者的口中听到,而且还可以从报纸、书籍和杂志的字里行间读到[31]。公民权的法律地位已经从其起源地欧洲扩展到了世界各大洲,对于它的研究成为一个庞大、驳杂、变化的主题。随着全球化、现代化的不断推动,移民、民族、城市等一系列问题都与公民权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于公民权理论的丰富依然摆在眼前。

2.1.2 何谓中国“城市新移民”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长期实行城乡壁垒政策后,中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改革开放在加快城乡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扩大了地区间的不平衡,在此背景下,大规模、不稳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镇,出现了大规模、不稳定的城乡人口迁移现象。

2.1.2.1 移民相关理论

1.西方关于城市移民的相关理论

西方学者在研究城市移民问题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理论:

(1)迁移理论。

1885年和1889年,E.S.雷文斯坦先后在英国《地理杂志》和《皇家统计学会杂志》上发表一篇题为《论迁移的规律》的论文。该文总结了他关于迁移理论的“七大规律”,主要提出迁移大部分是短距离迁移。同时,转移具有“梯次效应”,即由小城镇转移到城市,由乡村转移到小城镇。而长距离转移则涉及转移者对大型工业及商业中心的偏好[32]

K.斯温德尔和R.G.福特1975年将迁移理论推向前进。他们认为,迁移发生的过程主要由三个要素组成:地区、迁移者和组织。在此,他们正式提出地区可以看作一个空间网络。

(2)推拉理论。

所谓推拉理论,是指基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空间差异来研究移民迁出地与迁入地间所形成的推拉力的外部机制及移民个体差异的内部机制的一种理论与方法。

R.郝伯尔在1938年发表的《乡村——城市迁移的原因》一文中就已指出,迁移是由一系列力量引起的,这些力量是促使一个人离开一个地方的“推力”和吸引他到另一个地方的“拉力”。该理论集中研究移民流动的原因,即对移民群体迁移的影响原因在于迁出地的推力和迁入地的拉力。“潜在的移民通过比较两地或转移前后两种职业的消极和积极因素、预期迁移的利弊来做出是否移民的决策。”[33]

总的来看,推拉理论集中研究的是对迁移者做出移民行为的影响因素,即来自于迁出地的消极因素以及迁入地的积极因素的影响。同时,在迁出地必定有种由消极因素形成的“推力”把居民向外“推出去”,而迁入地必有种由积极因素所形成的“拉力”把外地居民“拉进来”。但是,作为一种人口迁移理论,该理论同样存在着弱点。该理论只能作为定性比较研究,很难确定推拉力度的强度,这就使其只能起到对一般性现象解释的作用。

(3)托达罗人口模型理论。

在劳动力转移中有关人口流动的研究中,影响力最大的要数托达罗的人口流动模型。他一方面完善了刘易斯有关人口流动模型中对城市就业率的理论,另一方面依靠简单明确的变量明确阐述了影响城乡之间人口转移的原因所在。

托达罗人口流动模型:

Mfdf'>0      (Ⅰ)

dp×w-r      (Ⅱ)

其中,M表示从农村迁入城市的人数,d表示城市与农村的预期收入差距,f'>0则表示当城市与农村预期收入差距d增大时,从农村迁往城市的人数增加,反之则减少,即f为增函数。(Ⅱ)式中p代表的是城市中的就业率,w是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r是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

该理论模型表明两点,即促使劳动力流动的基本力量是出于对受益与成本的理性的、经济的考虑;而迫使人们作出流入城市决策的,是预期的而不是现实的城乡收入差异。因此,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城市的高失业率是城乡发展不平衡和经济机会不平等的必然结果。

(4)社会网络与社会资本理论。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社会网络理论日趋热门。德国社会学家盖奥尔格·齐美尔(Geory Simmel)最早提出“社会网”概念。他指出:“社会是一个过程,一种具有意识的个体之间互动的过程,正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才构成了现实社会。”[34]他主张研究个人不能从单个孤立的人出发,而应该从他所处的社会网络关系角度入手,即个人进入网络时,他不仅仅是这个网络中的一个点,而且会将其他社会网络关系带入现在的网络。

社会资本理论作为一个正式概念,是在20世纪80年代由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Pierre Bourdieu)提出的。他于1980年在《社会科学研究》杂志中发表的一篇题为《社会资本随笔》的短文中,正式提出了“社会资本”概念。所谓“社会资本”,是“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这些资源与由相互默认或承认的关系所组成的持久网络有关,而且这种关系或多或少是制度化的”[35]。在布迪厄引入“社会资本”概念后,学者们开始较为系统地论述“社会资本”,影响较大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James Coleman)和普特南(Putnam),尽管不同研究者对社会资本有着不同的定义,但是大部分学者都认为社会资本指的是一种可以利于行动的资源,与网络和社会结构有关,也与组织、制度、规范意义上的价值、文化有关。

(5)马克思农业劳动力转移理论。

在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虽没有独立、系统、完整提出城乡劳动力转移理论,却包含了丰富的劳动力转移思想。马克思主义认为:“过剩的工人人口是积累或资本主义基础上的财富发展的必然产物,但是这种过剩人口反过来又成为资本主义积累的杠杆,甚至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的一个条件。”[36]尽管“对劳动的需求的增长,总的来说是同资本的积累相适应的”[37]。但是由于资本的运动时而呈周期性变化,加之其要素时而在各个生产部门间呈不均衡分布,必然引起资本对劳动力绝对量的吸收也呈周期性变化。换言之,“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来说,人口自然增长所提供的可供支配的劳动力数量是绝对不够的。为了能够自由的活动,它需要有一支不以这种自然限制为转移的产业后备军”[38]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现代工业才会出现,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从以农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向以工业为主的经济结构转移的过程中,必将伴随着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工业部门的转移过程。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资本积累以剩余价值为前提,剩余价值以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而资本主义生产又以商品生产者拥有大量的资本和劳动力为前提。”[39]马克思的分析不仅揭示了资本主义形成和发展的残酷历史,而且呈现了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现代工业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2.中国移民理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学术界在人口学、地理学、文化学、社会学、历史学等不同领域,从人口迁移的动因、方式、机制等角度对移民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以及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许多切合我国实际的概念、模型与分析框架,形成了我国移民理论体系的雏形。

(1)移民类型理论。

从宏观全局视域出发,移民通常被分为外部移民和内部移民两大类。李培林等主编的《社会学与中国社会》一书认为,我国的社会学家对移民问题的关注源于我国社会本身正在发生的大规模城乡人口流动现象。作为一种国内的内部移民运动,由于户籍制度与城乡二元结构的双重作用,又使它具有某些国际移民运动的特征。由于流往国外的移民人数与庞大的城乡流动人口相比显得微乎其微,因此,中国社会学家更为关注的是内部的城乡移民问题[40]

有些学者则通过对典型移民区域的个案调查,总结出移民范式。如由任柏强等合著的《移民与区域发展——温州移民社会研究》,其在书中总结了三种温州移民类型,即“由外向内移民”“由内向外移民”以及“由内向内移民”。这三种类型虽然从职业流动上看总趋势都是从农业向工商业流动,但在流动范围上却有国际的、区域间的和区域内的区别,而正是这个流动范围的区别,带来了三个移民群体所面临问题的巨大差异。这具体表现在生活方式、就业取向、劳动和人际关系、文化适应、社会保障待遇、子女教育等各个方面[41]

(2)社会隔绝理论。

社会隔绝理论的提出主要体现在李培林和其他一些学者对流动人口的研究过程中。在他们考察农村流动劳动力或流动人口在城市中难以定居的原因过程中发现:阻碍流动人口定居的原因不完全在于控制城乡人口流动的制度安排,更为重要的一点是,由这种制度安排形成的一道无形的社会隔绝壁垒,将农村移民排斥于城市“边缘地带”;在此基础上,他们陆续提出中国城乡移民的社会隔绝理论,并指出:“由于这种社会隔绝壁垒的存在,农村移民常常难以挤入城市人的生活领域和空间。为了能在城市里生存下去,他们不得不自己创造一些新的领域和空间。”[42]

(3)特殊社会群体理论。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等为代表的中国乡镇企业取得的成功,已经证明乡镇企业成为我国农民脱贫致富的必由之路。然而,乡镇企业还是无法完全接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因此,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及全国各大城市,并逐渐形成我国特有的具有庞大规模的“民工潮”。政府官员和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这些劳动力的地区间流动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各大城市的政府部门,为了阻止这些“盲流”[43]涌入城市,不断出台各种行政法规与规章,采用各种行政司法手段,遣送或驱赶外来人口,限制他们在城市中的就业。但是这样的措施却适得其反,涌入城市的大军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发展迅猛。

事实说明,农民工已成为中国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在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群体是值得全社会理解、尊重、善待的弱势群体。由此,这一特殊群体成为专家学者研究的重要对象。

(4)文化适应理论。

不论哪种方式的移民,他们在原居住地所积淀下来的文化价值体系,如情感方式、价值观念、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等,必然会同迁入地的文化体系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冲突与矛盾。他们面临移入地的新的文化环境和新的社会群体,深感外界压力冲击较大,不得不尽快调整自身,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因此,有些学者认为,为了生存和发展,移民必然要经历一个由不适应到逐步适应以至基本适应的过程,他们与当地居民必然要经历一个较长的磨合时期。这种磨合,归根结底,是心理的磨合、认知的磨合以及文化的磨合。

2.1.2.2 “城市新移民”内涵

中国移民史可谓源远流长。各地区在自然、社会、历史等各种因素的作用下,地区之间存在着经济发展的显著差异。经济发达地区发展水平高,人均收入高,就业机会多,与此相比较,不发达地区经济差,收入低,就业机会也很少,这种人口发展与经济欠发达之间的矛盾,使得改革开放后,大量的人口在被严格限制了30年后,一下子如潮水般涌入城市和经济发达区域,成为中国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社会现象。

对于这些涌入城市的迁移人口,该如何给予他们一个贴切的称谓便是摆在面前的首要问题。如何界定这一称谓,我们需要先来了解以下几个相关概念。

首先,什么是移民(human migration)?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至今还没有一个确切的、权威的定义。《英国大百科全书》解释:“移民通常是指居住地发生了经常性的变更的个人或团体。由于这一定义取决于经常性的含义,统计学者在收集移民数据时或多或少会做出各自的不同解释。例如,一个声明他的目的是在迁入国居留至少一年的人通常被列为移民。”[44]《美国大百科全书》的释义是:“广义的移民是指个人或团体有相当长的距离的比较经常性的迁移行动。”[45]《现代汉语词典》把“移民”解释为“迁移到外地或外国去落户(的人)”。

以上这些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哪种解释,不外乎是将移民分成两种情况,即迁移出国的移民和在国内移居外地的移民。这样解释就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较大数量才被称为移民吗?有组织的才被称为移民吗?有组织的迁移人口而不以定居为目的也可以被称为移民吗?

台湾地区出版的《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这样来解释:“移民是人口动态的一种,普通限于涉及有较长居住变更的人口迁徙,并非指任何一种人口移动。如甲地人口移往乙地从事较长期的居留,这才叫做移民。从甲地的立场看,这是人口外移;从乙地的立场看,这叫人口内移。就其迁徙所及的区域看,国与国间的人口迁徙为国际移民;一国内部的人口迁徙为国内移民,又可分为区域移民和农村都市移民。”[46]

针对本书的研究对象,即国内移民中的农村都市移民,在此,我们需要先考察一下与此相关的几组概念。

(1)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

“农民工”一词系张雨林先生在1983年首次提出,该词最早出现在198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通讯》上,其后使用逐渐广泛。对于“农民工”一词的定义,学者们依然莫衷一是。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农村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或经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而不具有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产业从业人员[47]。这一定义从职业、阶层、户籍三个层面对农民工群体进行了界定。

农民工是指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48]。这一定义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特点来界定农民工,为较多学者所接受,它将农民工与中国的户籍制度、土地制度联系起来,显示出农民工在制度上的特殊性。

“农民工”概念的表述表明,从职业来看,农民工是工人;从社会阶层上看,农民工是处于农民与市民之间的过渡型群体;从户籍看,农民工是农村人口。农民工阶层的形成又是一系列对外来人口带抗拒性质的行政管理制度因素如身份制度、户籍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地方保护主义等政策作用的结果,这也促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即“在城市中由拥有城市户口的市民所构成的收入较高、劳动环境较好、福利待遇较好、较为稳定的首属劳动力市场;在城市中由持有农村户口的农民所构成的收入较低、劳动环境较差、福利待遇较差、缺乏稳定性的次属劳动力市场。这种二元劳动力市场的隔绝,反过来又会强化农民工在城市中的低下地位”[49]

无论学者们从各自的研究角度如何来定义“农民工”,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即把农民工看作一个过渡性范畴或历史性范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工群体出现了异质化,即因收入、地位和分配社会资源的权利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了社会分层。其中一个典型分化便是代际分化,“新生代农民工”出现在人们研究的视野里。对这一群体的研究开始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据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2011年3月公布的调查结果,农民工内部出现了代际更替,1980年之后出生的外出“新生代农民工”占全部外出农民工总数的58.4%[50]。据此推算,我国现阶段新生代农民工总数约1亿人。在我国2.3亿职工中,他们已经占了将近一半,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51]。“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最早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的王春光研究员于2001年提出来的。通过大量调查研究,他验证了“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的群体特征,即年龄普遍偏小,出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基本上于90年代外出务工经商。新生代农民工的出现也说明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结构变迁所带来的农民工群体的变迁。这一新生群体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新特征:他们不再是暂时居住在城市,而是倾向于长期居住,居住的时间也在不断地延长,甚至有举家迁移的倾向。2010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首次使用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提法,并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让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

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北京考察工作时曾说,要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对待年轻农民工,让他们逐步融入城市生活。这引起社会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更大关注。“80后”“90后”已经占到我国农民工总数的60%。与上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水平较高,渴望融入城市,重视社会保障,维权意识更强。

(2)人口迁移、流动人口。

传统上把有户籍变动的居住地变化叫作“迁移”,而把没有户籍变动的居住地变化叫作“流动”[52]。所谓“人口迁移”,各位学者对其定义随研究角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总的来说,现有的各种“人口迁移”定义,大致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

以人口迁移的空间属性为核心的定义,在前者基础上以时间属性或目的属性加以进一步限定,以时间属性和目的属性对“人口迁移”的空间属性加以双重限定,从区域的角度来界定人口迁移。这四种类型的定义侧重点各不同,涵盖的范围也不同,但都强调了人口迁移的空间属性,即人口发生了空间位置移动。

所谓“流动人口”,概指所有户籍未经合法变更而流入城市的人口,与合法变更户口而实现正式迁移的人口相对应。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流动人口已经分化为在流入地不带户籍地非正式定居和不带户籍继续流动两部分[53]

改革开放以来,没有户籍变动的劳动力流动现象越来越普遍,出现迁移与流动的概念混同使用,泛指人口为寻找新的就业机会的跨地区移动[54]

(3)农村剩余劳动力、农业剩余劳动力。

剩余劳动力概念首先由著名发展经济学家A.W.刘易斯提出来,他认为剩余劳动力是指边际生产率等于零时的劳动力。我国学术界对剩余劳动力存在是没有争议的。

所谓农业剩余劳动力与农村剩余劳动力,二者是有着完全不同内涵的概念。农业是相对于其他产业而言的经济概念,而农村则是相对于城镇而言的地理概念。由于农村劳动力大部分都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因此人们通常把农村与农业等同起来,很多时候将农业劳动力与农村劳动力混为一谈。其实,农业剩余劳动力指的是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即其身份还没有或未能得以转化,又在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农村剩余劳动力则指的是拥有农业户口但离开土地从事非农经济活动的雇佣劳动者。

从以上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流动人口、农村剩余劳动力、移民等概念都有着相同重合之处,但又有着各自相区别的内容。本书的研究对象与以上几种概念有重合之处,那究竟什么是“新移民”呢?

俞可平将改革开放以来大量进城农民称为“新移民”。他认为,这种移民和历史上大规模的移民相似,对社会历史的发展影响很大,但是与历史上的移民有很大的区别,也不同于改革开放前的移民。改革开放前的移民,主要是工程性的,即兴修大的水利工程、核武器工程等,具有强制性。历史上也有移民,主要是基于战争、自然灾害的威胁,有的移民也具有强制性,如明朝朱元璋定都南京,下令全国豪强迁往南京。如果按照移民行为以及移民现象的性质来进行分类,则可分为工程性移民、灾害性移民、战争性移民、政治性移民和经济性移民。改革开放以来的这次移民浪潮,主要是工程性移民和经济性移民[55]

有学者指出,“城市新移民”在我国指的是这样一个群体,即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正式或非正式途径,实现了自身或家庭的区域性迁移,具有定居意愿,并且在移居城市获得相对稳定的工作、拥有固定的住所的特殊群体[56]。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指的是农民工群体,即拥有农村户籍的原农村居民;一类指的是一部分城市居民,即拥有城市户籍但来自其他城市的居民;还有一类指的是一部分高校毕业生,即来自外地的大学毕业生。”[57]由于本书的研究领域主要针对中国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这一特殊问题,所以,这里的“城市新移民”主要指的是第一类,即狭义上的“城市新移民”,即“农民工”群体中具有“移民”城市意愿的这部分人,或是具有留城意愿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因此,笔者认为,“城市新移民”特指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农村剩余劳动力通过非正式途径从农村迁入城市,并以定居城市为目的的一类“新生代农民工”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