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发展中的法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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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台港澳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在了解台港澳法律制度共同与不同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更清楚地对台港澳面临的法学教育问题,包括共同的和不同的问题展开讨论。

(一)殖民与后殖民时代法律的关系问题

无论是台湾,还是香港和澳门,都存在一个基本问题,即“殖民”与“后殖民”时代法律之间的关系。历史给予台港澳三地有了一个殖民或准殖民的时期,同样也给了这三个地区独立发展的机会与空间。于是,就产生了“原有法律”问题,即殖民时期延伸到台港澳生效实施或在此殖民时期制定实施的法律。可以说,这是台港澳地区,尤其是港澳地区在“后殖民”时期的一个核心问题。不过,如前所述,这个问题目前在台湾并不突出,或者说或多或少地已被历史消化了,目前这主要是香港和澳门的问题。当然,从历史发展进程和整体法律制度看,这个问题仍是台港澳三地共同的问题。具体说,就是如何看待和理解“原有法律”,如何处理原有法律与现今法律发展之间的关系,如何实现原有法律体系到本法域法律体系的转换,从而又进一步实现区域法律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仅对港澳而言)的和谐共存。对于这些问题,并非所有的人都有一致意见。但较为客观理性的立场是:

第一,尊重原有法律。无论是在台湾还是在港澳,原有法律都是历史造就的产物。因此,解决原有法律的问题,也必须本着尊重历史的态度出发,也要通过历史逐步予以解决。对于原有法律的尊重,其实也就是对历史的尊重。我们必须在《基本法》或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证原有法律在香港、澳门法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并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基本素材和对象。不仅如此,还要一如既往地将其作为本地区未来法律制度发展的基础。

第二,维护原有法律。原有法律是《基本法》对以往在香港和澳门生效实施的殖民或准殖民时代法律的概括,并以这种准立宪性的法律予以确认。因此,原有法律必须得到维护。维护原有法律有多种途径,除了在既有法律体系中保留其应有地位,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和法律发展的重要基础外,研究和宣传原有法律也是非常必要的。只有真正了解和把握原有法律,才能够合理有效地坚持维护原有法律。台湾姑且不论,在香港和澳门,对于原有法律的研究其实在很多方面都是不够的,澳门的情况尤其如此。可以说,在港澳地区,对原有法律部分了解的人是有,但真正能够对原有法律从整体上予以把握的人并不多。很多人其实都是将其作为一个地区法律的组成部分,眼光局限于本地区而予以理解的。而事实上,要真正理解原有法律,必须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从更广阔的视野上,例如,从世界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角度,在法律文化交融的层面和法律和谐化全球化的大视野下予以探讨研究。只有这样,才可能真正做到对原有法律的坚持与维护。

第三,发展原有法律。法律是调整人的社会生活和生产关系的规则,必然要体现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这就决定了法律发展变化的必然性。任何时候、任何地区、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如此,台湾、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具体说,殖民时代的法律或原有法律当然也不例外。

但是,对此至今有人存在误解。他们认为,既有的法律,进一步说,回归以前已经制定生效的所有法律都是原有法律,所以当然不能修改。他们强烈地反对修改现有法律,即使是显然正常和必要的修改。[8]实际上,这是对《基本法》有关“原有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这里必须明确:首先,原有法律不变并不等于原有法律不改,不变是说制度模式不变,而不是指具体规则不变。在此,显然不能替换概念。其次,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一成不变,总是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世界上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一经制定就不再变了?社会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律的发展变化,这是法律发展的规律。

第四,整合原有法律。原有法律只是全部法律的一部分,不等于全部法律,除了原有法律还有其他法律。换句话说,原有法律应该和其他部分法律有机地整合。在港澳,本法域全部法律除了原有法律外,还有《基本法》及与该法相关联的其他国家法律;还有特别行政区在回归之后通过立法会、行政长官以及各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还有港澳地区以特别行政区身份主体参加的国际条约;等等。所有这些法律,共同组成本地区或本法域法律,构建起自身完整的法律体系。在这个自身法律体系中,原有法律究竟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它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意义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原有法律?原有法律与其他法律究竟应该是什么关系?这些都是台港澳自身法律体系发展过程中必须思考的问题,台港澳的法学教育首先必须在此认识基础上计划和取向。

总而言之,原有法律是现今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法律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绝不是铁板一块,不是封闭的。相反,它应该是整个法律制度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是开放的、发展的、进步的。否则,它就必然会被窒息,就会被历史发展而慢慢淘汰。

(二)培养目标问题

法学是一种专业性和社会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一般都在高等学校中运行和实现。但是,法学教育到底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才?西方社会有一种流行的看法,认为法学教育是一种精英式教育。在某种程度上,这一看法表明了法学教育的重要性、特殊性。但是,若说精英教育,自然不能回避这样的问题,即究竟是什么精英?是思想的精英,还是技术的精英?换句话说,大学的法学教育是要培养法学思想的先驱或法学理论家,抑或是培养能够参与和引导社会法律实践活动的专家和专业者。所以,这里最后仍要回到是精英教育还是实用教育的问题上来。

对于这个问题,不同法系会有不同的答案。无论从制度特征上看还是从历史上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目标都有明显的差别。抛开法学教育的具体方式和路径不谈,这两个法系的法学教育目标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英美法系法制下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着眼于培养能够直接参与和主导法律实践的法律人,包括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等,并期待着从中产生所谓的法律精英。也就是说,能够进入精英行列的机会对于法官、律师和教授理论上是均等的,决定他们能够进入精英行列的第一标准就是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才是解释问题的能力。于是乎在此情况下,能够成为精英序列中的自然是法官第一,其次为律师,最后才是教授,这完全取决于他们与实践即实际问题的距离。显然,在此意义上讲,法官是距离问题最近又最终决定解决问题的法律人。大陆法系法制下法学教育的目标则与此不同,它首先是要培养能够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从而最有效、最准确解决法律问题和实现法律的法律人,它并没有对制造法律精英的强烈期待。法官、律师在此情况下,原则上都是法律的执行者、实现者,他们必须服从既有法律,必须尊重既有法律,在既有法律规则设定的范围里思考和解决问题,而只有教授,才有更多的空间跳出既有法律的圈子思考解决问题的办法。判断法官、律师和教授素质与成就的第一标准是解释问题的能力,其次才是解决问题的能力。于是,如果能够期待精英产生,那也是教授第一,其次律师,最后才是法官。

由于法系不同,台港澳法学教育的目标必然不同。具体地说,台湾和澳门的制度取向应该是大体一致的,而香港则不同。由此,必然还会引起其他的不同。

(三)培养模式问题

培养模式实际取决于培养目标的确定,有什么样的培养目标,就有什么样的培养模式。如上所述,大陆法系法制下的法学教育与英美法系法制下的法学教育目标取向不同,因而导致其法学教育模式和路径必然不同。一般来讲,大陆法系法制下的法学教育模式主要采取理论教条模式,即一般到个别模式,或者说是由面到点模式。具体地说,就是以法律教科书教学为主,从整体法律体系出发,通过法学基本理论和法条的系统讲解、研讨,使学生获得对法律制度框架、制度原理及其实现方法的系统化基本知识。而英美法系法制下的法学教育模式主要采取经验理解模式,即从个别逐渐发展到一般模式,或者说是由点到面模式。具体地讲,就是从个案实际出发,通过案例的讲解研讨,学习和理解法律调整和运用的具体方法和技巧,逐步积累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经验,进而掌握法律发生和实现的一般规律。这种教育模式并不一定要求知识的系统化,只是要求经验和知识的不断积累丰富,直到获得较为完整和全面的知识体系。当然,以上是大体的区分,它并不排除两者之间的相互借鉴与结合。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世界各国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日渐发展的交往,在法律领域,也相应地逐步出现了所谓的两大法系趋同的现象。尤其是近二三十年来,地区性法律整合和所谓的法律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深入,从而使得世界各国之间的法律交往与相互影响越来越深刻和普遍。无论是未来的理想抑或是当今的现实,一个普遍法或共同法时代某种程度上正在渐渐显现。在这个大的世界法律发展背景下,各国的法律教育模式实际上也在相互影响、相互借鉴。因此,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学教育模式展开法学教育的路径,即理论教条和经验理解相结合的路径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除了法制特点本身直接影响着法学教育模式外,培养法律人的层次或类型倾向也间接地影响着法学教育模式。在西方与一些法律和法学教育制度发展成熟的法域里,这已经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他们在长期的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已经摸索到或形成了较为符合实际和具有效率的方法与路径。但在台港澳,尤其是港澳地区以及内地,这却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是一个仍在探讨摸索的问题。港澳回归未及二十年,回归之后留下的各个层次法律人才的空缺和不平衡,已经给回归后的港澳法律制度建设发展带来了明显的困难。在澳门,这个问题尤其突出,而且成为一个困扰特区政府的难题。要很好地处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考虑到本地区法治的需要,包括现时和长远的需要,应用和研究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三地或三个法域之间法律交往,甚至是参与世界性法律职业竞争的需要。这不仅仅是教育机构的任务,也是政府的职责。教育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力量和计划培养法律专科学生,法律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以及法律博士,以满足不同机构、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需要,而政府则必须有相应的政策予以配合和支持。在澳门,这方面的问题较大。对此,澳门法律界一段时间以来一直在探讨之中,但问题远远没有解决。究其原因,主要不是教育机构的问题,而是政府政策制定与制度安排的问题。[9]

(四)三地之间的法学教育沟通与交流问题

从政治区域格局上讲,经常说“两岸四地”,但从法律体系格局讲,则可以说是两系四地,即大陆、台湾和澳门的大陆法系法制,香港的英美法系法制。如果说台港澳三地,则是台湾和澳门的大陆法系法制,香港的英美法系法制。虽然现今世界范围内具有法律全球化倾向,区域之间也多有区域法律一体化的趋势,但台港澳两系三地这种格局仍是实际的客观存在,由此带来的法域差别和个性不可忽略。于是,三地之间法学教育的沟通与交流就是不可缺少的,它包括培养目标的设定、培养模式的采用、培养途径的设计等。否则,不仅不能应对现在台港澳三地之间政治、经济和法律交流的现实需要,更不能满足三地以外即两岸四地交流发展的长远需要。例如,法学教育学历和学位的相互承认,司法考试制度的相互借鉴及其考试结果的相互承认,至少是相互衔接,以及法律职业资格的相互尊重和接受。[10]否则,势必会给未来的人才与学术文化交流造成负担甚至障碍,同时显然也是一种资源上的浪费。

应该看到,在这方面,台港澳三地都已经做了一些努力。1997年,台湾地区“教育部”制定颁行了《香港澳门学历检核及采认办法》,[11]随后不久,又颁行了《大陆地区学历检核及采认办法》。[12]香港在2003年就已经提出将认可内地高校学历,认为随着内地与香港之间发展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香港与内地学历和专业资格互相认可势在必行。同样,澳门在这方面也有一些努力,如2002年澳门对澳门本地区以外学历认可的范围予以扩大。[13]顺便可以提及的是,这方面内地的一些积极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如内地早在2000年就开始接受对台港澳大学学历的认可。[14]早在首届两岸经贸论坛中,大陆方面就已经承诺承认台湾地区“教育部”核准的台湾高等学校大学学历,2007年第三届两岸经贸论坛上又进一步承诺扩大承认范围。2008年6月,大陆又明确对台湾法律学生开放司法考试。这些无疑都是有利于两岸四地法律教育交流的举措。[15]

(五)参与地区竞争和全球性竞争问题

对于台港澳三地来说,其法学教育不仅要考虑到本地的需要,还要考虑到本地的容量;不仅要考虑到本地的职业竞争需要,还要考虑到区域之间的职业竞争需要,甚至还要考虑到三地、四地以外世界范围内的职业竞争的需要。这是现今世界上任何地区和国家都必须考虑面对的问题。台港澳三地社会的特殊性及其所处的环境使得这个问题尤其突出。事实上,三地和四地之间的职业竞争早已开始而且越来越凸显出来,区域外世界范围内的竞争虽然现在并不明显,但实际也早已经存在,而且势必会越来越激烈。这是社会发展的规律和历史发展的趋势,避免不了。只不过对于许多人来说,这种竞争压力和危险还并不那么直接清晰,因而未能给予充分的注意。应该指出,台港澳的法律人和法律界如果过分强调本土意识,忽略所处的区域环境和世界环境,甚至死死盯住“原有法律”做文章,不去主动积极地放眼两岸三地或四地的竞争环境和全球竞争环境,不去主动积极地、有意识地、有计划地了解相邻法域或世界各国的法律,那么他们在将来的区域和世界职业竞争中就会陷于被动处于弱势。就笔者个人来看,澳门的情况已经如此。如果不抓紧改变这种状况,在未来五年到十年里,澳门将几乎无法参与这方面的竞争。[16]

(六)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问题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不仅是台港澳三地的问题,而且是现今大陆乃至全世界法学教育的问题,只不过在台港澳三地或两岸四地范围内这个问题更为突出。以大陆而言,自从2002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许多问题一直在探索过程中。其中,首要的当然是司法考试与大学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如何定位,是司法考试和大学考试两条并行不悖的轨道,抑或是法学教育要以适应司法考试为取向?这个矛盾至今没有解决,而且还有尖锐化的表现。[17]在澳门,情况更为严重,许多人有意无意地干脆不去谈这个问题,因此,最起码的问题,例如司法考试如何进行?标准如何确定?怎样进行才能更符合本地区法制建设与发展的利益?诸如此类的问题甚至根本没有提到桌面上予以认真严肃的讨论。可以说,能否尽快解决司法考试的上述基本问题,对澳门法治的影响远远大于在香港和台湾。如果说这个问题在台湾和香港不那么紧要,可它在澳门却已经是一个关键的、迫在眉睫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台湾所以那么急迫,是因为台湾已经在较长的时间里实践了自身制度的操作,许多问题在此过程中已经得到关注和解决。而在香港,因其制度模式的特征,似乎也不像在澳门那么紧张。

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看,法学教育不应该完全以司法实用为取向。大学的法学教育应该有其独立的思考和取向,司法实用只是其中一个方向或者一个下位的价值。法学教育的核心或基本价值应该是培养具有公平正义信念、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心、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具备基本职业知识与技能的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