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台港澳法学教育的发展取向
台港澳法学教育的发展取向应该和台港澳法律制度本身的发展方向相一致。这意味着,台港澳法学教育的发展应该是:
第一,以本法域个性为基础,即保持本地法律制度特征,在此基础上发展本地法律制度,设置本地法学教育规划,从而保证本法域法律制度在自身的轨道上持续健康地发展。具体说,台湾就是台湾,香港就是香港,澳门就是澳门,各自的特色就是各自的基础和价值。当然,这种个性的坚持,必须以能够给本法域带来法律利益为前提。而且,它也不应该和当今世界区域法律一体化和法律全球化趋向形成冲突。
第二,以各法域共性为引导,即以各地区法制的共同点为指引,相应地设计安排本地法学教育,以促进和支持区域之间的职业交流和竞争,进而促进台港澳三地乃至两岸四地各个方面的交流与发展,在法律上为三地和两岸四地的共同发展与繁荣提供法律环境和法律保障。例如在课程承认、学历承认、司法考试标准及其结果的相互承认等方面,都应该采取更积极的态度。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应该有区域法律一体化,即整合三地法律的思想准备,这是未来三地交流与发展的必然要求,问题只是什么时候有意识地,在何种程度上,以什么为原则展开。
第三,以参与区域和世界性竞争为取向,即法制发展和法学教育不要局限于本地利益和眼前利益,要有区域大局观和世界大局观,要有长远的眼光,在此基础上设计安排法学教育的取向和标准。例如,应该认真考虑和对待法律人将来在三地或四地之间的参与能力与竞争能力,更要考虑随着区域法律一体化和法律全球化的发展,本地法律人直接参加到更大范围内的职业竞争与职业发展的能力,这是迟早必然要考虑的事情。
[1] 虽然台湾、香港和澳门在历史上都曾有过和事实上的殖民时期,但情况是不同的。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三地存在着有无实行殖民统治法律依据的区别。本文使用的“后殖民”概念,只是从历史和事实上而言。下文将会具体说明。
[2] 关于葡萄牙人进入澳门的原因史学界颇有分歧,中葡学者之间尤甚。比较多用的中文文献依据是周景濂的《中葡外交史》(商务印书馆,1991)、印光任和张汝霖的《澳门记略》(澳门文化司署,1992)。此外,姚楠等译出的、张天泽所著的《中葡早期通商史》中对此也有较为详细的描述和评论(参见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姚楠、钱江译,中华书局香港分局,1988,第104页及以下)。近期的著作,如黄启臣《澳门通史》对此更有较为详细的概括讨论(参见黄启臣《澳门通史》,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第29页及以下)。
[3] 葡萄牙人在澳门实行管制并没有像香港那样的国际法上的依据,因此,严格意义上讲,尽管葡萄牙人在澳门差不多一个半世纪的管制具有殖民统治的事实,但从法律上讲仍然不能说澳门是葡萄牙的殖民地。故此处采用“准殖民地”的表述。
[4]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清政府在军事和外交上陷入极度被动,面对西方列强的军事力量和政治外交方面的压力,清政府不得不节节让步,在兵临城下和抵御失败的情况下,陆续签订了一个个不平等条约。根据1842年8月29日与英国人在南京下关签署的《南京条约》,香港岛约80平方公里的土地被割让给英国;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九龙又被割让;1898年,根据《中英拓展香港界址专条》,新界又被迫租让给英国人,但由于英国人此后从来没有交付过租金,故实际上也成了割让。至此,英国人完成了对香港的全面殖民计划。
[5] 连横的《台湾通史》对此历史状况有较为具体的描述(参见连横《台湾通史》,商务印书馆,1983,卷一至卷四)。
[6] 1895年中日战争中方失败后,根据中国和日本签署的屈辱的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台湾全岛和澎湖列岛被割让给日本,从而开始了日本对台湾施行殖民统治的历史,直到1945年日本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台湾才得以光复。
[7] 台湾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中,经常可以看到大陆法系法制和英美法系法制混合的现象。从公法到私法、从民法到商法等,都有这种混合发展的明显痕迹。
[8] 在澳门近几年的法律修改过程中,不断有这方面的反对意见。有些是正常的讨论,有些是由于对《基本法》的“原有法律”规定的误解,还有些则是法律既得利益者出于本身利益的倾向性意见。
[9] 在澳门,这个问题由来已久,而且由于司法官的短缺显得越来越突出,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有多种,其中固然有历史遗留的问题和澳门社会近些年来高速发展所带来的迫切需要问题,但法律对司法官、律师准入的规定,在有关法律规定影响和制约下的法学教育制度安排与设计,无疑是主要的矛盾。相比之下,台湾和香港并不存在澳门这样的问题,至少不那么突出严重。对此,可分别参见澳门政府2007年司法年度开幕典礼上时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高等法院院长岑浩辉和澳门检察院检察长何超明的报告。
[10] 近些年来大陆来自台湾的学生,主要是在北京等大城市学习和攻读博士的学生逐步增多,这对两岸文化教育的交流有非常积极良好的互动。但大陆的学历在台湾的承认接受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不过,这个问题最近在台湾似乎已经有了积极的发展。
[11] 1987年6月29日台湾地区“教育部”发布(台〔86〕参字第86076292号令)。
[12] 1997年10月22日台湾地区“教育部”发布(台〔86〕参字第86121725号令)。
[13] 回归前1989年2月25日发布,次日生效的澳门政府第14/89/M号关于学历认可的法令只适用于在澳门出生或在澳门至少生活3年的人士。
[14]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从2000年1月开始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外学历学位的认证工作。时至2003年11月,经教育部港澳台办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设立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正式开始实施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工作。
[15] 2008年4月16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丁露在国台办新闻发布会上宣布,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起,允许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大陆的司法考试。不过,台湾居民参加大陆司法考试,须按照大陆司法考试标准进行。通过考试成绩合格,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此一消息发布后,获得大陆和台湾法律界人士的积极评价。两个月之后,司法部即发布法令,允许台湾法律毕业生参加内地司法考试。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6月4日发布的《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110号令)。
[16] 澳门本地法律人才严重短缺,以至于不得不从葡萄牙,中国内地、香港和台湾引进法律人才。不久前,甚至有人提出要继续从葡萄牙引入法官并从澳门既有律师中选拔法官。这种主张显然是不符合澳门社会司法情况和澳门社会利益的。所以,这些主张遭到澳门本地社会各界和法律界的质疑。
[17] 例如,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允许本科三年级先行报名,以参加2009年9月的国家司法考试。作出这样决定的思想背景和理由并没有公开,至少没有公开讨论过,所以无从知道。但是,这样做法显然对大学法学本科的教育构成了巨大冲击。它实际意味着,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已经不知不觉或情愿不情愿地在以司法考试为标准。客观上,学生们更会从大学低年级就开始按照司法考试的路子进行学习安排,除非他将来根本不打算参加司法考试,干脆说,根本不想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工作。而这样的可能性毕竟是微乎其微的。据说将来司法考试的模式要追随德国模式,进行两次国家考试,但目前的做法并没有体现一个清晰的思路,有些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