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澳门法学教育的历史和现状
(一)澳门法学教育的历史
从总体来看,澳门受葡萄牙统治的时间较长,而法学教育起步较晚。1988年以前,澳门的法学教育是空白的。法律制度与民众的生活是脱节的,华人没有在当地接受法律教育的机会,对本地的法律知之甚少,所有的法律职位也完全由葡萄牙垄断。
虽然长久以来葡萄牙的法律制度在澳门得以实施,但从现实来看,从葡萄牙人管治澳门开始至今,澳门始终并行着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葡萄牙法律制度并未得到华人的内心认同甚至基本的理解。葡萄牙在澳门400多年,逐渐以“殖民者”身份成为凌驾于华人之上与华人社会隔离的社会阶层。长期以来他们没有自觉地、积极地让澳门民众真正接触葡萄牙的法律,而是让法律仅限于葡萄牙人或土生葡萄牙人群体的范围之内。对于法律是法律专家的法律还是民众的法律,历来都有争论。有人主张法律是法律专家的法律,只要法律专家理解和使用法律即可;也有人主张,法律不仅是法律专家的法律,更应该是民众的法律,法律不仅应该被法律专家理解和使用,还应该被民众理解和使用。在澳门,法律是法学家的法律,而不是市民的法律这一观点被葡萄牙人广泛接受,人为地加剧了澳门法律与民众的脱节。同时,就法律内容而言,“大部分居民对它们均感陌生和难以接近,而且对中国的传统思维而言,不少规定都是怪异的”。[5]因此可以说葡萄牙法律与澳门的广大民众始终存在隔膜,其法律在澳门的存在,主要是一种准殖民政治力量的表现。这种准殖民法律的特征,加之葡语作为唯一的官方语言、司法不独立及澳门政府以往不重视本地法律人才的培养等因素共同决定了澳门法学教育的落后及法律人才的缺乏。
长期以来,澳门的司法系统全部是葡萄牙人一统天下,澳门的司法官员全部由葡萄牙司法机关委派,律师也是由葡萄牙人担任或土生葡萄牙人从葡萄牙学习法律之后回澳执业,担任法律专业工作的华人非常少。1997年澳门注册律师共87人,其中只有4名华人律师、2名华人实习律师;以澳门有40万人口计算,每万人拥有律师2.5人,而相比之下香港总共有律师3600人左右,每万人拥有律师6人。[6]葡萄牙对司法界的垄断导致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的澳门本地居民大都不会去选择学习法律,而是选择其他专业,进一步加剧了澳门本地法律人才的缺乏。而一些本地居民从中国内地及亚洲、欧美一些国家和地区学习法律回澳门后,由于并不精通澳门和葡萄牙的法律,难以发挥其作用。截至1996年9月底,澳门三级法院及检察院的全部司法官均是聘自葡萄牙司法官团的葡萄牙人。[7]进入过渡期后,澳门面临着1999年政权移交及顺利衔接,澳门政府开始认识到培养当地法律人才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将培养本地法律人才问题逐渐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自此澳门本地法学教育开始有了起步和发展。
(二)澳门法学教育的现状
1.本地法学教育的起步及发展
进入过渡期后,澳门面临着需要懂中、葡文的法律人才来接班的问题,澳门本地的法学教育才真正启动。但由于回归之后的政策原则是教育制度不变,所以长期以来,法学教育受到葡萄牙的影响仍较为深刻。
1987年澳门政府成立了公共暨法律课程办公室,筹划创办澳门法学教育。1987年10月,澳门大学在葡萄牙里斯本大学的协助下创办了法律文凭课程培养法律本科生,学制为五年。聘请中国内地法律专家授课,并逐渐用中、葡文教学,使澳门本地具备了培养一批急需法律人才的条件。1993年澳门大学法学首届学生毕业,并投入司法系统中去。但在1988~1999年的过渡时期,主要是葡文的教育学程,学生仍以葡萄牙人为主,存在较强的排斥华人的倾向。根据澳门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曾令良教授的介绍,1996年后澳门大学成立中文法律课程,学制由五年改为四年,1993年设立葡文法学硕士课程,2001年始设立中文法学硕士课程,2003年设立英文法学课程,全英文授课,且要求一半课程至欧美访问,2007年开设博士课程。[8]因此可以说,澳门本地的法学高等教育至2007年才完整地建立起来。
为了解决澳门司法人才奇缺的状况,保证特区司法机关的顺利运作,在过渡时期,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澳门华人司法人才的培养,在中葡双方的磋商中明确提出了司法官员本地化的问题,在全日制的法律教育之外,还开始进行法律职业人员的培训。1994年,澳门成立了司法官培训中心。至2008年,澳门司法机关中,已有30多名本地法官、检察官,这些澳门本地司法官员精通中、葡双语,对澳门社会状况有着比较深刻的了解。他们的出现,是澳门法学教育成果的重要体现。
中文官方化是澳门过渡时期最主要的三个问题之一,法律的中文化是其中的重要议题,过渡期开始后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双语司法人才的培养。虽然澳门回归后,随着司法人员的本地化,司法官、律师和司法辅助人员由葡萄牙人垄断的局面得到改观,但是,一些葡萄牙司法官仍被聘任留在原岗位从事法律工作,对他们进行中文培训与对本地法律人才进行葡语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9]澳门大学法学院设立了法律本科、硕士、博士学位的双语课程,培养了一批双语法律人才,促进了澳门法律的本地化及中文语言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双语司法人才的逐步增多、本地法律人才的增长和同声传译系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的采用,改变了法律的中文化在过渡初期面临的艰难局面。
在法律普及方面,澳门政府较为重视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已取得一些成绩。政府通过第21/88/121号法律将推介法律作为政府的一项长期计划。法务局每年举办一些大型法律宣传活动,以推广重要法律,并针对新法例进行宣传。近年来,公民对法律的接受程度及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香港青年协会在2009年的一项《对穗港澳三地大学生法治意识比较研究》的调查报告显示,在自评对法律的认识程度方面,调查以0~10表示,受访的广州、香港和澳门大学生所得平均分分别为5.57、4.39和4.90。此外,在评价政府推广法律普及教育的工作方面,调查以0~10表示,参与活动的广州和澳门大学生的平均评分超过5分,分别为5.28和5.20;香港的平均分仅为4.58。[10]由此可见澳门政府在推广法律方面的成果。
2.澳门法学教育的交流合作
从历史上看,由于澳门的地理位置和东西桥梁的地位,在教育发展史上一直有与外界交流合作的传统。近年来,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法学在两大法系与各国、各地交流都呈现出加快的趋势,澳门法学与外界的交流也日渐频繁,这对于澳门本地的教育发展及促进相关地区法制的发展都起了积极作用。在与澳门进行法学教育交流的地区中,内地、香港和台湾无疑是最重要的。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在法律制度上基本不变,这就使中国具有了三个不同的法域。除此之外,还有台湾这样一个与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不同却关系密切的法域,这样就形成了今天两岸四地的政治和法制格局。
在这种格局的影响下,澳门的法学教育体现出较为开阔的视野和开放的胸怀。在课程的设置上,既重视澳门本地法律制度,又重视中国内地和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法律;在利益导向上,既维护澳门,又走向中国内地和世界。在学生的培养上,为内地及香港、台湾地区的法学人才培养作出了积极贡献。以澳门科技大学2008年的法学院为例,当年有来自中国内地、香港和台湾的法学学生700余人。其中,除本科生约500余人外,还有法学硕士生、博士生。
澳门与外界的法学教育交流主要有合作招生、合作办学,共同培训各类专门人才,广泛的学术交流与科研项目的合作等方式。在与内地在法学教育领域的联系方面,早在1994年,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应北京大学法律系和中山大学法律系的邀请,先后两次率团对北大法律系和中大法律系进行访问,并就建立合作关系交换了意见。双方表示有意草拟合作议定书交予各自大学审核,认为合作的内容可包括共享图书数据,派师生互访,就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共同研究。[11]过渡期开始后,澳门政府直接聘任一些内地专家参加法律翻译工作,中国政法大学与法律翻译办公室签订了合作书,澳门国际法与比较法学会签订了合作书,中山大学与北京大学法学系的教授被请到澳门大学做兼职教授或授课。此后,两地间的法学教育交流与合作领域不断拓宽,交流形式不断多样化,内容也更加广泛。
在学历认可和司法准入方面,近年来澳门和外界之间也有了良好的动向。2008年以前,内地本科学历在澳门是得不到学位认可的。但随着澳门学生前往内地就学的人数越来越多,澳门与内地之间交往愈加广泛,澳门特区政府逐渐改变了这种政策。2008年5月开始,内地学历在澳门获得认可的范围不断扩大,内地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以根据毕业证书申请澳门高等专科学位。[12]这对于形成澳门与内地的人才交流与合作,形成竞争的法律职业氛围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两岸四地之间在司法准入方面也已经展开了合作。2004年开始,内地第一次允许香港和澳门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从2008年起,大陆司法考试也向台湾居民开放。无疑,这为四地之间的法学交流、法律合作及人员往来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但是,三地向大陆的司法准入还未开启,虽然这被看成是一种必然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