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澳门法学教育发展之思考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澳门法学教育虽有了起步和发展,但由于澳门法学教育起步较晚,以及一些历史及现实原因,法学教育培养还存在不少问题,并进一步影响了澳门现有的法律制度。只有从当前国际化的背景出发,立足澳门的实际情况,明确澳门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及方式,积极寻求适合澳门法学教育发展的道路,才能最终实现澳门法学教育与现行法律制度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一)澳门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
由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着各自不同的特征,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学培养的目标是不同的。英美法系法制下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着眼于“培养能够直接参与和主导法律实践,包括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等法律人,并期待着从中产生所谓的法律精英”。[13]大陆法系法典化特征及法官只有解释法律而无造法功能的特点,决定了大陆法系的培养目标是既要培养能够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法律人,有效地解决法律问题,又要培养能够跳出社会既有法律框架去独立思考的法律理论者,所以有人也把大陆法系的法律称为“教授法”。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只有在这样的教育目标指导下,才能满足社会对于各个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
随着法律本地化及司法人员本地化等进程的开启,澳门法律人才的培养有了一定发展。但随着澳门经济的发展及法学教育体制存在的固有问题,人才短缺问题仍然是澳门法制发展的桎梏。因此,澳门的法学教育应在政府的支持下,借鉴大陆法系人才培养的经验,合理安排教育资源,为社会培养各个层次的、各种专长的法律人才。
法学教育的目标不只是为社会提供司法官和法律工作人员,但这应该是法学教育应有的内容之一。为解决司法官短缺的问题,澳门在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中,要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既要培养学生的理论水平,又要培养学生解决澳门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教学中应既重视普遍法律原则的教育,也要使学生掌握具有澳门特色的法律知识,使之在毕业后能较为容易地进入澳门法律体系之中。同时,在高等教育之外应重视法律职业培训,对具备一定专业基础或从业经验的人员进行培训,使之通过短期的法律培训后能胜任澳门各公共行政部门的法律工作,从而缓和目前法律人才紧缺的矛盾。在教育和培训中,要把握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既要着眼于澳门的目前利益,又要把未来澳门法制纳入未来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及至整个世界的视野去引导法律人才。
(二)司法准入与人才引进
在人才培养之外,澳门政府应消除门户之见,调整司法准入政策,加强人才的引进,改变目前法律人才人为垄断的局面,促进澳门与外界尤其是与内地、香港、台湾之间的人才交流和利用。澳门当局应在现时既有的法律体系框架下,按照大陆法系法制的一般规律和做法,重组或改组澳门有关机构,使其性质、作用以及运行机制符合澳门社会的切实需要。同时,突破澳门原有法学教育、法律人才培养和法律职业准入的封闭链条,营造人才自由竞争的机制,从而为合格法律人才的准入打开通道。应尽早在澳门设立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并在司法准入标准等诸方面作相应的改革和调整。积极利用澳门的地理优势,挖掘、利用澳门地区在内地、香港及台湾地区获得法律学位的人才资源及两岸四地的人才资源,并仿照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做法,积极引进优秀的法律人才。
(三)进一步促进法律语言中文化
法律语言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葡文一直是澳门唯一的官方语言,而占人口90%以上的华人语言——中文却不是官方语言。1991年12月,中文在澳门取得官方地位。但目前在法制领域中葡文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法制领域的中文化程度仍比较低。在华人占绝大多数的澳门社会,这种局面不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法规的完善,乃至法治社会的建立。同时,《澳门基本法》规定了中文和葡文两种语言的官方地位,但并未说明两种语言冲突时何者为先,这也是目前一些利益相关者和学者争论的问题。因此,解决法律语言问题应该首先解决观念的问题。正如检察长何超明所言:“澳门的总人口中,有95%以上是以中文为母语,如果我们将诉讼当事人要求使用中文的愿望当作对其合法诉讼权益的保护责任,在司法机关尽快普及使用中文,就应该是不容迟疑的硬性任务。”[14]在其他法律领域也是如此。在具体操作上,曾有议员建议澳门政府成立的专门翻译机构,由学者及现行的司法官员组成委员会,完整彻底地将一些重大法律翻译成真正符合中文原意的中文版本,使抽象的法律观念得以具体中文化。[15]可以说,这一做法在目前是可行的。同时,应在法学教育和司法活动中进一步普及中文,使中文在法律领域的使用逐步与整个社会相适应。
(四)进一步加强两岸四地法学教育的交流和合作
尽管四地之间的法制有着很多不同,但千丝万缕的经济、文化及各方面的联系,使得两岸四地的法制无法分割。近年来,在法律制度的许多领域,尤其在私法方面,内地、澳门、台湾、香港四地之间都必须进行法律协调和合作,以避免不必要的区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澳门法制的趋于完善离不开与相邻地区法制的联系与合作,在法学教育方面也是如此。尤其是台港澳三地在历史遭遇、法律制度上有不少共同之处,也面临了一些相似的法学教育问题。在一些共同问题上,台湾、香港的法制及其法学教育要比澳门更为成熟,因此,澳门应加强与它们之间的沟通、合作,借鉴和吸收台湾、香港地区法学教育的经验、教训,促进本地法学教育的发展。
(五)推动学术研究和法律普及,继承和培育法律文化
澳门法律文化是中西交融的结果,蕴含着独特、崇高的法律理想和价值观念,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澳门回归以后的澳门法律发生了深刻变化,《澳门基本法》确定的各项原则,为法律的发展提供了方向。澳门法律应该顺应澳门回归祖国后的新趋势,在继承原有澳门法律文化的同时,发展和培育新的法律文化。而法学研究和法律推广工作的发展能够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为建设法治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体现澳门本地的法律文化,从而为澳门的法制建设创造条件。
大陆法系的基本特征是以成文法为主,立法较为简洁,条文所表达的法意有限,所以学理解释在大陆法系统的国家和地区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一般会尊重学理解释,学理解释起着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的作用。同时,法学理论者对于法律体系的修改、完善具有推动作用。英美法系的完善和推动主要依靠法官造法,而学者的理论创新则对于大陆法系法律的完善更为重要。因此,学术人才的培养和学术机构的发展与创新活动对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具有特别的意义。在这种意义上,澳门要建立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必须依靠法律学术机构的推动。澳门政府应当大力扶持本地的法律学术机构,建立高水平的法律学术期刊,不断推动澳门和内地乃至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学交流,促进澳门法学学术的繁荣。
在法律普及方面,今后澳门政府需要做更多的工作。澳门社会的特点,决定了澳门很难采用内地带有行政性质的大规模宣传普及法律的方式。从目前来看,澳门的法律推广工作应通过提供法律讯息的多个管道,如媒体、法律讲座及热线电话等进行多元化推广,借此逐步提高居民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此外,应创造条件使居民以国家主体的身份积极参与法律的制定、修改及适用过程,在法律更加民主化的过程中,人们将改变只是被动地接受现有法律的状况,以国家主体身份积极参与法律的创制,这才是增强法律意识的关键所在。
[1] 黄进:《澳门法律之我见》,《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2期,第56页。
[2] 参见米健《从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与交融看澳门法律制度的未来》,《法学家》1994年第5期,第 63页。
[3] 参见郭天武、朱雪梅《澳门法律本地化问题研究》,《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 年第2 期,第15 页。
[4] 参见马进保《澳门特区的司法本地化》,《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第87页。
[5] 〔葡〕Eduardo Cabrita:《法律翻译——保障澳门法律—政治自治之核心工具及遵守联合声明之必要条件》,《行政》1992年第2期,第530页。
[6] 参见赵燕《发展澳门教育促进澳门繁荣——浅论澳门教育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0年第1期,第69页。
[7] 参见郭天武、朱雪梅《澳门法律本地化问题研究》,《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 年第2 期,第17 页。
[8] 此为曾令良教授2008年7月16日在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后殖民时代的法学及法学教育研讨会——台湾、香港、澳门之经验分享”上的发言,参见政治大学法学院《后殖民时代的法学及法学教育研讨会——台湾、香港、澳门之经验分享(会议记录)》,政治大学法学院官方网站,http://www.law.nccu.edu.tw/userfiles/pub/fckeditor/file/后殖民法学教育研讨会会议记录(2).pdf,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5月5日。
[9] 参见马进保《澳门特区的司法本地化》,《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第89页。
[10] 参见香港青年协会《对穗港澳三地大学生法治意识比较研究》,香港青年协会官方网站,http://yrc.hkfyg.org.hk/chi/ys4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5月5日。
[11] 参见赵燕芳《澳门与内地法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的回顾与前瞻》,《法学家》1995年第3期,第82页。
[12] 参见米健《需求紧张供应却迷失方向》,《澳门日报》2009年8月5日,第E10版。
[13] 米健:《台港澳法学教育之比较》,澳门《九鼎》2008年第11期,第22页。
[14] 何超明:《在〈澳门检察十年与法制建设〉研讨会上的讲话》(2009年12月29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官方网站,http://www.mp.gov.mo/gb/int/2009-12-29m.htm,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5月5日。
[15] 参见《李从政就法律体制提出质询》,《华侨报》200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