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发展中的法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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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澳门法律制度的现状

作为一国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教育模式、教育内容等各个方面均受到法律制度的深刻影响。澳门法学教育也是如此,其法律制度的历史及现实特征,加之政治、社会等各种因素,共同缔造了今天的澳门法学教育。

作为葡萄牙统治数百年的澳门,其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无不是以葡萄牙为模式,法律制度也不例外。现行澳门法律体制在法律体系、法律渊源和法律结构等各方面都与葡萄牙法律一脉相承,深受其影响。1988年澳门进入过渡时期,开始了法律本地化的进程,即“顺应澳门回归中国,在确保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衔接的前提下,根据澳门本地的实际情况并追随法律的现代发展趋势,将澳门现行法律,主要是葡萄牙延伸适用于澳门的法律,进行系统的清理、调整、修订、编纂和中葡文双语化,目前主要是译成中文,然后由澳门本身的立法机关完成必要的立法程序,使之转变为澳门本地的法律”。[1]这一进程至今仍在进行中,对于促进澳门法制的现代化及形成今天的澳门法制现状有着重要的意义。

澳门的法制特点首先表现在它属大陆法系。葡萄牙作为一个欧洲国家,先后受到大陆法系法国和德国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影响,在20世纪中期制定新民法典时,最终采取了《德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的模式,并将这种法律传统带到澳门来。回归之前澳门是葡萄牙的一个省,虽然20世纪70年代中期有较大的自主权,但仍是以葡萄牙法律为依据。回归后,这种法律传统得到了尊重,目前,澳门的法律仍然具备大陆法系法律的特征。

其次,与上述特点相关联,澳门的法律以制定法和法典为主要法律形式。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澳门的自治权非常有限,基本适用葡萄牙的法律。1976年,葡萄牙议会通过并公布了《澳门组织章程》,赋予了澳门立法权。自此,澳门的法律主要由葡萄牙法律、葡萄牙为澳门制定的法律、澳葡政府制定的法律组成。1988年澳门进入过渡时期时,为实现法律领域的平稳过渡,避免澳门交接时出现法律的真空地带,澳门开始了法律本地化进程。在这一过程中,《葡萄牙刑法典》《葡萄牙刑事诉讼法典》《葡萄牙民法典》《葡萄牙商法典》等都已先后被明令废止,被《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澳门民法典》和《澳门商法典》等所代替。回归后,澳门法律体系由五个方面构成,包含中国宪法适用于澳门的部分、澳门基本法、适用于澳门的国家法律、澳门制定的法律以及适用于澳门的国际条约。而澳门法律仍主要由法典构成。

再次,法律语言方面,澳门长期以来仅以葡萄牙语为唯一的法律语言,甚至“自从葡人治澳以来,澳门的整个法律体制的运转几乎全部是通过葡语来进行的”。[2]这也是澳门法律的效用与影响仅限于葡萄牙人或土生葡萄牙人,而不能渗透到整个华人社会的重要原因。1992年葡萄牙通过立法承认中文在澳门的官方地位,1993年颁布,1999年实施的《澳门基本法》第9条规定了法律双语制:“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以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这些都为澳门推行法律双语制提供了依据和保障。此后,新颁布的法律、法令逐步用葡文和中文同时公布。

最后,从司法制度来看,一直以来澳门没有自己独立的司法体系,从机关设置到机构运行、人员任免均为葡萄牙司法制度的延伸。[3]1991年葡萄牙议会根据通过的澳门司法自治原则,对澳门司法机构进行改组,在澳门设立了两级法院,对一般刑事、民商事案件具有终审权。1999年6月1日,葡萄牙政府将案件的终审权全部下放至澳门高等法院,从而授予澳门法院独立、完全的审判权。同时将原属葡萄牙司法高等委员会的职权授予澳门司法委员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