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据PK遗嘱为何无赢家
题记
郭光辉和郭光华是一对同母异父、相差21岁的兄弟。面对五间老宅哥俩儿在舅舅的主持下,立了字据,父亲也留有遗嘱。但是,当字据与遗嘱内容相撞,是按字据将老宅判给弟弟,还是按遗嘱让哥哥继承?法院所作判决又给我们何种启示?
案情回放
老宅的主人是一位抗日英雄
郭德利老人家住河北一个小县城。1937年2月,年仅15岁的郭德利和大其一岁的刘凤花喜结良缘。七七事变后,郭德利告别新婚妻子,毅然加入冀鲁豫游击队。炮火连天的岁月,小夫妻很快因交通不便、信息闭塞而失联。刘凤花多方打听,可郭德利始终音讯全无。她默认为丈夫已血洒战场,只得改嫁他乡。五年后,刘凤花和后夫生下儿子郭光华。又过了三年,因感情不和,她带着儿子回到娘家。这边,刘凤花再次经历婚变。那边,郭德利在前线英勇作战,杀敌无数,从普通战士晋升到副团长,跟随李觉将军出生入死。1949年3月,郭德利在淮海战役中负伤回到了老家。直到1958年的秋天,郭德利和刘凤花这对失散多年的夫妻才破镜重圆。七年后,郭氏夫妇生育了一对儿女,儿子取名叫郭光辉。
郭德利从军十余载,立下赫赫战功,是一位抗日英雄,2005年9月,中央军委授予他“纪念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勋功章。可是回乡40年,他和刘凤花拉扯着三个儿女,省吃俭用,面朝黄土背朝天,没有得到任何特殊照顾,也没有当过一天“官”。1981年2月,郭德利分得一块宅基地,盖起5间宽敞明亮的新房,先后为两个儿子娶了媳妇。大儿子郭光华一家四口住在前院,后院是郭光辉的小家,老两口挤在一间狭小的屋中。祖孙三代日子过得清贫,但一家人互敬互爱,生活很幸福。那段日子,郭光辉担忧郭光华的身世受人嗤笑,处处维护哥哥的声誉;而哥哥的大儿子看到郭光辉不精通农活,也常帮叔叔干这干那。至今回想起来,郭光辉的眼里仍噙满泪花。
岁月不饶人。1997年8月,刘凤花因病逝世。送走老伴后,郭老汉将自己的1.3亩责任田留给小儿子耕种,自己时而跟女儿住,时而独居老宅。这位当年冲锋战场,令日寇闻风丧胆的英雄已步入耄耋之年。可喜的是,郭德利身子骨硬朗,精神矍铄,每月还能领到政府发放的几百元优抚金,这让老人很知足。
老父亲曾起诉小儿子不孝顺
然而,郭氏兄弟之间的矛盾很快打破了老人平静的生活。一次,郭光辉拉电线需要在哥哥前院的墙壁凿钉子。由于事先没沟通,遭到大哥阻止,两人争执差点动了手。大年三十的晚上,郭光辉给父亲端来两碗热腾腾的水饺,却被哥哥拒之门外,眼见哥俩的隔阂越来越深,还伤害到自己的晚年生活,老人很伤心。
2005年4月16日,哥俩的舅舅等亲戚拟下一张“字据”,把郭氏兄弟叫在一块:“你爹老了养你们不易……从今往后,你俩每人每年拿小麦300斤,现金200元;你爹生病时百元以内由光辉支付,大钱你哥俩平摊。老人百年后,老宅全部归光辉。你爹有抚恤金,不缺钱花,要养老费是让你们时时牵挂着老人。”
听完舅舅这番话,哥俩很知趣地在“字据”上签了名。三个月后,郭光辉担心日后哥哥不认账,又到公证部门为这份“字据”办理了公证手续。按说哥哥把5间老宅让给弟弟,弟弟该体谅哥哥的难处,多分担照顾老人的重任才对。说实在的,老人这把年纪了最大的心愿就是盼着家和万事兴,多过几天舒坦日子。
可是,郭光辉却常跟自己的父亲闹别扭,惹得老人心里不痛快。
据郭光华说,2006年12月8日,父亲选了良辰吉日,在妹夫黄富贵和村民李立生的见证下,口述了两份遗嘱。一份遗嘱明确说:“在我有生之年,因次子郭光辉不尽孝道,等我百年后,不允许其继承财产。”另一份遗嘱留给我:“现在,我的生活全部由长子郭光华负责。百年后,我现有的房产留给长子,不许任何人分争。”弟弟听说后,想着法刁难老人,气得我爹住进医院,被我爹告上法庭。后来,我爹赢了官司,郭光辉退还我爹1.3亩责任田。
2009年11月12日,郭德利永远停止了呼吸,享年87岁。老人一辈子仅留下5间老宅和一枚抗日勋章。郭光辉按照“字据”内容,自以为享有五间老宅的所有权。然而,看到弟弟要独吞老宅郭光华不干了:“咱爹的遗嘱说给我,我才是老宅的主人。”于是,哥哥抢先在老宅的空地种上了蔬菜。
字据PK遗嘱谁该享有五间老宅
争议僵持一年多,郭光辉一纸诉状将郭光华告上法庭。作为哥哥接到法院送达的诉状不得不出庭应诉。然而,哥俩向法院递交编号00155和00753的两份宅基证都印有郭德利的名字。到底哪一编号的宅基证是真的?一时难辨。法官认为,原告和被告对这块宅基地均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这五间老宅的土地使用权不明,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应由政府处理。
接着,郭氏兄弟又把官司打到县政府。2012年1月,县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编号00753和00155宅基证,由郭光华和郭光辉协调处理父亲遗留的房屋问题后,再确定宅基地的使用权。”
两场官司下来,郭氏兄弟早已冰火两重天,哪可能坐下来友好协商?见哥哥占着老宅没有丝毫让步的举动,郭光辉再次起诉到法院。
难题回到一审法院。2013年6月7日上午9时,郭氏兄弟坐在法庭两侧,又是一番激烈的唇枪舌剑。郭光辉诉称:“2005年4月,我父亲召集亲友就赡养问题、老宅归属、医药费分担之事主持我和哥哥立下字据,明确说父亲去世后老宅全归我。但是我父亲死后,被告强行霸占,我请求法院判决我继承老宅。”
法庭上,已70岁的郭光华思维清晰、面色平静地辩称:“原告是在说谎。我哥俩订字据时,父亲并不知此事。郭光辉没有按字据约定赡养老人,父亲的吃喝全由我和妹妹承担,我有父亲控告不孝诉状和判决书为证……我早通知原告撤销了这份字据。”
对此,郭光辉反驳称:“父亲活着时,郭光华根本没有通知我撤销这份字据……我已按字据内容履行义务直至父亲去世,我应继承遗产。另外,签字据时,我父亲在场,是父亲同意这样写,并经过我父亲追认的,因此这份字据是有效的。”
但是,白纸黑字的“字据”为何没有郭德利的名字?即使郭德利不识字,也该有个红手印才对呀。字据的见证人郝建文和赵峰说:“事过八年之久,很多细节已模糊……但我们是受光辉舅舅邀请代笔写的字据,意思是郭光辉赡养他爹入土为安,老宅归光辉所有。”
法庭上,郭光华抛出父亲的两份“遗嘱”,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将老宅判给他。但是郭光辉却嗤之以鼻:“这两份遗嘱纯属伪造,我父亲不会这样做。从感情说,我是父亲的亲生儿子,怎么会不孝顺、不赡养自己的父亲呢?遗嘱反而让继子赡养父亲,于情于理都不符……”
目睹眼中只有财产,没有亲情的两个哥哥的庭上表现,妹妹郭华美痛心不已,流泪说:“我放弃继承权,父亲的遗产由俩哥哥继承。”
法院判决哥俩共同继承遗产
遗嘱为何没有代书人签字,是不是真的?法官又调查“遗嘱”见证人郭光辉的妹夫黄富贵和村民李立生,他们表示:“亲眼看着老爷子按下手印……当时在复印店打印的遗嘱,忽略了让打字人签名。”
最难断是家务事。证据和遗嘱的很多环节因为没有证据难以形成链条说清楚,这起遗产纠纷该如何判?法官层层分析给出了答案:郭氏兄弟订立“字据”内容涉及赡养和父亲财产问题。弟弟拿不出证明父亲追认“字据”的证据。相对来说,哥哥递交父亲控告不孝顺的诉状和判决书,主张弟弟没尽到赡养义务,对解除“字据”更有利。但是哥哥手中的遗嘱效力大于字据吗?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条件才能发挥效力。《继承法》规定,遗嘱具有人身性,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而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弟弟手中的“字据”不能做“遗嘱”使用。哥哥手中的遗嘱就一定有效吗?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这份遗嘱恰恰忽略了代书人签名,让人难免不怀疑它的真实性。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字据’虽经公证,但没有遗嘱人的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原告和被告在郭德利健在时协商处分父亲的财产,系无效民事行为;被告郭光华所提交两份遗嘱,因无代书人签名,且见证人之一系妹夫,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所以这两份遗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3年6月7日,一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继承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判决:原告和被告共同继承郭德利的遗产。
得知老父亲的遗产将要让与父亲没有血缘的哥哥分走一半,郭光辉心情不爽:“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并且没有对我父亲遗留的抗日战争勋章进行判决……我要上诉。”2013年8月20日,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立“字据”属于附条件的协议。郭德利生前,郭光辉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其父死后郭光辉也没出丧葬费。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郭光华有权解除合同。因此,一审判决郭光辉和郭光华平均继承父亲遗产并无不当。郭光辉要求郭光华返还父亲的抗日勋章,因没有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随后,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虽然这个案子有了终审判决,但这场遗产纠纷的硝烟未散。郭光辉又以“自己一直赡养父亲,为父亲支付住院费”等新证据,申请再审。但是,二审法院审查后,作出“驳回申请再审”的裁定。
2014年11月6日,郭光辉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他打算按照法律程序把这场官司打到底。然而,经过审查案卷证据后,检察机关并没有支持郭光辉的抗诉请求。
检察官说法
生活中,儿女们处理父辈留下的遗产问题很容易产生纠纷。本案中,“字据”因缺少遗嘱人签名和未实现赡养义务而无效力,遗嘱因缺少代书人签名而使其真实性打了“折扣”,这时候哥俩如果不能互谅互让体现道德准则,那么法院从具体案情出发,依据“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则,按照法定继承作出平均分配郭老遗产的判决,有利于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在这里检察官提醒一些银发老人:如果一定要为自己的遗产立字据、留遗嘱,那么切记严格按照法定要件和步骤操作,对于日期、代书人签名等要件千万不能忽视;另外,所写遗嘱最好放到信任的人或公益组织处保存,不要过早透露内容,以免让儿女们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影响自己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