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老百姓身边的法律故事(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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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夫妻财产争夺战

题记

一个丧夫,一个丧妻,命运多舛的老黄和晓梅走到一起,风雨前行12年。在5个孩子相继成家立业、日子蒸蒸日上时,二人缘尽了,婚离了。再婚又离婚引发的财产争夺超出想象……

案情回放

“半路”夫妻,患难容易同富贵难

1998年2月,时年39岁的郝晓梅因丈夫外出打工意外触电身亡,独自拉扯着最大15岁、最小10岁的三个孩子,仅靠10亩农田维持生计。1950年出生的黄立峰原是一家国企工人,妻子经营一家土特产商店,每月收取另一处门市租金,可谓经济殷实。然而,1990年5月妻子因一场大病抛下老黄和三个孩子就此离去。

2002年3月,二人经人介绍相识,老黄同情晓梅孤儿寡母的艰辛,时而塞给她些零用钱;而晓梅常帮老黄洗衣服收拾家务。随着两人的感情升温,不久便领取了结婚证。

面对家里陡增的四口人,老黄吃不消了:晓梅的三个孩子都在上学,每月的生活费不是小数目,老黄的大儿子刚结婚买了新房,二儿子和小女儿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老黄每月800元工资除了供全家吃喝外所剩无几。为了让家里宽裕些,老黄除了上班又兼职修路挣钱贴补家用。

郝晓梅和老黄的次子专心经营土特产商店。尽管晓梅吃苦耐劳,但因缺少经验,年底时土特产商店已濒临“倒闭”。困境中,郝晓梅千方百计畅通土特产销售渠道,顶着压力将前夫的8万元赔偿金投进塑胶制品代销中。由于准确把握市场脉搏,塑胶管销售一空,商店渐渐地起死回生,成为门庭若市的旺铺。这年底,晓梅不仅收回了8万元投资,还盈余10万元。

2005年秋天,老黄的次子准备结婚。晓梅亲自布置婚房,缝制新被褥……因忙碌而吃不好、睡不实的晓梅累并快乐着。老黄感念晓梅的好拿出部分积蓄供晓梅小儿子学美容美发,后来又助他建养鸡场……这对夫妻齐心协力赢得生意、家庭双丰收。

一家人行进在幸福的大道上,殊不知不和谐的音符悄然而至。2008年3月,老黄与晓梅商量:“孩子们都大了,我和你该享福了,不如把土特产商店转让给二儿子吧?我有工资供你花销……”晓梅想想也是:人生前四十年受苦受累,也该歇歇了。她点头同意。但是,对于这笔21万元转让费如何处置,两人分歧严重:老黄要把这笔钱分给儿女,而晓梅执意留作养老。争来争去,最后老黄的次子补给晓梅5万元此事才算告一段落。

这之后,表面上看似风平浪静,可两人的心却越来越远。晓梅小儿子结婚,老黄的礼钱有限,晓梅抱怨他:“我为你家付出这么多,你对我的孩子却这么抠门……”而老黄很委屈:“我就那么多钱,尽力了!”两人互不相让,多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2013年春节前夕,老黄到晓梅的老家过年,两人调饺子馅时为10斤猪肉的去向翻了脸,老黄摔门而走。

调解协议,无法改变分居生活

两个月后,不管老黄怎样哀求,晓梅坚决住在儿子家不跟他回去。2013年4月初,怨气未消的晓梅找到老黄的好友董海生评理。已是耄耋之年的董老叫来老黄,耐心倾听夫妇俩的苦衷。他了解到:老黄不满意晓梅热衷于照看自己子女的孩子而忽视他;晓梅很伤心老黄总把家产“转移”给他的孩子,而对她和她的孩子却很“抠门”。

找到了症结,在董老的苦心相劝下,郝晓梅和老黄都表示退让一步,并达成了共识:每年从另一处出租门市拿出2万元以晓梅名义存入银行,两人共设密码“双控”,存单由老黄保存;老黄一次性补给晓梅2万元作为养老金,并从2013年3月起每月工资取出400元供晓梅零花;作为回报,晓梅必须回到市区与老黄共同居住。

看到协议书上老黄的大名,晓梅露出满意的笑容,当即答应晚上回老黄家。可没住几天,老黄的孩子们为老爹的协议书愤愤不平。老黄自己也感到,以晓梅名义存入银行2万元有些不妥。于是,再三思考后他找到董老:“这门市是我大儿子的,大儿子不同意每年拿出2万元租赁费给我们……”老黄又笑呵呵同晓梅商量更改协议:“你在我这里,管吃、管住,管你零花钱行不行?”

“你把我当成什么了?我不是你家的保姆!”晓梅拂袖而去。没想到患难与共后的富贵却使得婚姻摇摇欲坠。失落的老黄告上法庭,要求直接判决离婚。2013年6月,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这期间,考虑到这对“半路”夫妻都已年过半百,退休的老黄66岁,收入稳定,而晓梅比老黄小9岁,日后照顾他有优势,主审法官耐心做起双方思想工作。但晓梅要求老黄必须履行协议,而老黄觉得如果两人在一起仅是为了钱不如尽早结束感情。最终,调解无果,法院驳回了老黄的离婚诉求。

半年后,期盼与老黄重归于好的晓梅,主动带着行李回到黄家,可当她掏钥匙开门时却发现换了新锁。没想到老黄这么绝情,晓梅的心降至冰点。两人在吵闹声中,又上了法庭。

对簿公堂,讨要夫妻共同财产

2014年5月21日上午,法院再次开庭。都说“百日夫妻似海深”,可如今这对生活12年的“半路”夫妻,却针锋相对,视若仇敌。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至少1年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所以,去年判决后老黄和晓梅仍在分居,两人离婚已成定局。庭审中,原告席上的老黄坚称:“这些年的工资,我都花光了,我们夫妻没有任何财产。”

过了十几年竟没有一分家产!郝晓梅不干了,她拿出原告面粉厂家属院房产证明、董海生的书面证言以及调解书,辩称:“2004年年初,我和原告拿商店营利的8万元购买了面粉厂家属院两室一厅单元房,第二年老黄却偷偷过户到次子名下,现在这套房产升值30万元;2008年,我经营的土特产商店以21万元转让给老黄的次子,但原告只给了我5万元,还有16万元在原告手中;去年调解时,原告婚前购买的另一处门市每年都有租赁费;还有原告婚后工资收入……这些都是我们夫妻的共有财产!”

面对晓梅出示的证据,有所准备的老黄淡定地说:“面粉厂家属院的房产是二儿子丈人出钱所购;调解书上所指的另一处门市是1990年所购,分家时已给长子,属于我长子的财产。2000年租赁的土特产商店,工商登记在我名下,是我个人婚前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商店转让费21万元应归我个人所有。”

伴随着夫妻激辩的浓浓火药味,董海生作为证人出现在法庭。董老说:“我和原告闲聊时,老黄告诉我8万元房款是从门市拿的。面粉厂家属院是我女婿开发的房子,老黄购买时原价8.5万元,女婿看在我的老面子,免去5000元。”

董老退庭后,不知何因老黄的次子不愿作证,更不愿参加庭审。郝晓梅说:“老黄的次子是2005年11月结婚的,购房是在2004年,这里有猫腻。我和老黄的次子一同经营门市那几年,为他洗衣服,做饭,待他如同亲生儿子……实际上他两头作难,不愿说假话!”庭上,郝晓梅还拿出4张累计22000元的欠条,证明:“2013年以后,老黄不给我生活费,我看病,吃饭分别欠下李某4000元、张某5000元……”

闻讯此言,老黄备感吃惊:“她有低保和三个儿女照顾,这些欠款我不认可!”

庭审结束后,鉴于此案涉及的财产问题复杂而棘手,合议庭决定商议后择日宣判。庭下,法官调查了解到:老黄的另一处门市在1998年,也就是长子结婚的第二年,分给了长子;晓梅接手土特产商店时原有3万元货资,也有3万元贷款;晓梅患有冠心病心肌缺血、脑梗死等疾病,需要每月吃药看病,生活较为困难。

旺铺转让费21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土特产商店虽然在婚前工商注册在老黄名下,但商店房屋是租赁的。晓梅接手时,货物价值和贷款数额平衡,晓梅又投资8万元并经营6年至2008年转让,所以,21万元转让费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收益,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划分。

2014年5月30日,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原告再给付被告商店转让费5.5万元和一次性生活帮助款1.5万元。对于婚后面粉厂家属院购置的房产,涉及案外人利益,被告可另行主张。

宣判后,二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郝晓梅提供手写欠条不属于有效证据,2.2万元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遂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检察官说法

婚前工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商店,婚后夫妻共同经营,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把婚前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商店和婚后夫妻共同经营所得一味列入个人财产认定或是归属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中划分都是不科学的,因为婚前工商登记在个人名下商店的货物属于动产,是一个变量。如果婚前商店货资较少,夫妻经营时间很长,则应将商店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合适,反之亦然。”本案中,法官计算婚前商店货资价值后,结合晓梅投资8万元及12年婚姻存续时间等实际情况,再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按照夫妻共同经营所得,将商店转让费21万元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中,无疑是公平、公正的,有利于化解纠纷。《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晓梅患有冠心病等疾病,法院判决老黄给予晓梅1.5万元经济帮助,实质上是经济较好的丈夫对弱势妻子的扶养义务的延续,符合中华民族的美德和传统。

面粉厂家属院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老黄和晓梅心里都有数,也最清楚该不该分割。但需提醒的是,打赢官司要靠证据说话。如果老黄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8万元购房款为二儿子丈人所出,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事实上,“半路”夫妻处理财产和对方子女关系远比初婚复杂得多,希望离婚夫妇再婚时有所准备。如果不想吃亏,婚前最好对各自财产进行约定或公证,切莫婚后对待房子、票子等贵重财物同床不同心,你为你的孩子揣着,我为我的儿女保管,否则必会失去信任,丢掉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