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罪
罪名释义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公司股票或债券的发行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主观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4)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风险防控
企业如何防范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本罪为故意犯罪,但司法实践中不排除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等原因,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定文件中错记、漏记部分重要内容,从而导致文件真实性出现偏差的情况。此种情况下,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就成了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往往是抽象的,行为人想要证明自己是过失很难,因此对于法定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定要反复核对、审核。
我们国家的《刑法》在股票、债券的审批、发行、运营等各个阶段都规定了相应的罪名,那种认为只要获得了股票、债券的发行许可,就进了保险箱,就万事大吉、可以随意操作的想法是非常危险的,很容易触犯到法律的红线。因此,我们的公司股票或债券的发行人一定要时刻注意股票、债权各个阶段的注意事项,不踩法律的红线。
本罪名采取双罚制,不仅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提高警惕,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以免受到处罚。
典型案例
一、某威公司欺诈发行股票、债权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下半年,因资金紧张、经营困难,某威法定代表人章某与公司高管研究决定发行私募债券融资,并安排财务负责人胡某具体负责。为顺利发行债券,章某安排胡某对会计师事务所隐瞒公司及章某负债数千万元的重要事实,并提供虚假财务账表、凭证,通过虚构公司销售收入和应收款项、骗取审计询证等方式,致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发生重大误差,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审计报告。2013年5月3日,某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骗取5000万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备案,并在当年分两期完成发行。某威获得募集资金后,未按约定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偿还公司及章某所欠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致使债券本金及利息无法到期偿付,造成投资者重大经济损失。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章某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胡某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三)案件解析
某威的法定代表人章某身陷民间贷款旋涡,金额高达1.5亿元,但为了募集到资金,缓解公司的现金流,章某及公司高管胡某故意提供虚假财务账表、凭证,通过虚构公司销售收入和应收款项、骗取审计询证等方式,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审计报告,最终发行了5000万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募集到的资金未按约定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某威公司欺诈发行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属于单位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章某、胡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
二、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原董事长王某欺诈发行股票案
(一)案情简介
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4月在深交所挂牌交易,主营农用运输车及配件等。按照证监会规定,属于农业、能源等行业的上市公司进行配股,需满足在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9%,并且在指标计算期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数据显示,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8.82%。为满足配股资格,公司将1999年的利润虚增1.6亿元至6.8亿元,使净资产收益率提高了4%。虚增1999年度利润1.6亿元以骗取配股资格,并于2001年在深交所配售发行股票1149万股,共募集资金15971.1万元。
(二)判决结果
1.被告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
2.被告人王某,犯欺诈发行股票罪;
3.被告人张某,犯欺诈发行股票罪。
(三)案件解析
被告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虚增利润,并在配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欺诈发行股票,非法募集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王甲系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甲系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行为均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鉴于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案发前对其虚增的大部分利润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该院依法对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及两被告人作出从轻处罚。
三、某通公司欺诈发行债券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下半年,某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决定发行债券。公司实际控制人卢汉某等高管经与申万证券边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后,虚增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6555万余元、虚构银行授信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元,并通过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非公开发行1亿元的两年期私募债券。2014年8月,边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其姐夫的账户非法收取好处费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二)判决结果
1.被告某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2.被告人卢汉某,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案件解析
本案中,被告某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资金不足决定发行债券,采取了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虚增资本公积、虚构银行授信、隐瞒外债等方式,到期不能够如期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某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欺诈发行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属于单位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卢汉某、卢甲、卢文某等理应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