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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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通过2009年《企业会计现代化法》(BilMoG)所作的更新

该法针对不必或不得依《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决算的企业的决算作出大幅改革,同时完成了对三项欧盟指令的转化工作。另外,该法还在《股份法》引入了若干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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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转化2006年的(新)决算审计人员指令第41条(14)时,《股份法》第100条第5款以及第107条第4款要求有独立的决算专家在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任职。

2. 同样是在转化2006年的(新)决算审计人员指令第41条时,《股份法》第171条第1款第2、3句要求决算审计人员就公司内控及风险管理体系可能存在的缺陷以及可能危及其自身独立性的情况作出说明。

3. 最后,《股份法》第161条改变并扩大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年度说明义务:

(1)原来,董事会和监事会只是基于准则的建议而需说明其拒绝遵循《准则》的某项建议的理由(第3.10条)。但是这项说明义务如今已被规定在《股份法》第161条第1款第1句之中。(15)

(2)此前法律已经要求公司保证公众可以随时查询上述说明的内容。学界一致认为公司在其主页上公布其说明即可。而法律(《股份法》第161条第2款)现在对此明确作出要求。(16)

(3)最后,此项说明义务的主体从上市公司扩展到所谓的准上市公司,例如已在受监管市场上发行可交易债券的公司(《股份法》第161条第1款)。(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