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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通过2009年《董事薪酬适度法》(VorstAG)所作的更新
除引入若干有关董事薪酬的新规(详见下文边码394以下)之外,该法还包括以下涉及监事会的新的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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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份法》第100条第2款第1句第4项中规定了针对前董事的所谓两年“冷却期”,在冷却期经过后相关人员可以被选任为本公司监事(上文边码20)。
2. 《股份法》第107条第3款第3句规定,董事合同不得仅由某一委员会处理,而应由全体监事会表决通过。
3. 最后,《股份法》第116条第3款规定,若监事为董事确定了不适当的薪酬,则其可能向公司承担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