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大幅改革,其中首先将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从五年延长到十年(《股份法》第93条第6款)。若监事会例外地获得公司代理权(《股份法》第11条)并作出相关的意思表示(例如解散董事会),则每一位监事均享有受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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