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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1.4.1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以下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等。

1.4.2 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消费税的税目及税率见表1-8。

表1-8 消费税的税目及税率

1.4.3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计税方法。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l-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1.4.4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消费税只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性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每一个环节征收。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在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根据条例规定,具体有图1-6所示的四种情况。

图1-6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