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1.3.1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见表1-5。
表1-5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3.2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税率
2019年4月1日前增值税有5档,分别为:16%、13%、10%、6%、0,降低税率后,变成了4档:13%、9%、6%、0。2019年4月1日以后的增值税税率见表1-6。
表1-6 2019年4月1日后的增值税税率
(1)原增值税适用16%的税率降为13%。主要范围有: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其中销售或进口货物中的:粮食、自来水、图书、饲料等从13%降为9%。2019年4月1日后的税率变化见表1-7所示。
表1-7 2019年4月1日后的税率变化
(2)原10%降为9%。原增值税适用10%的税率降为9%,主要范围有: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
(3)原6%保持不变。原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保持不变,主要范围有:销售无形资产、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现代服务。
(4)小规模征收率不变。增值税税率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也就是说此次降税主要是针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3%的征收率还是保持不变的。
1.3.3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的,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1.3.4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