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相关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
本书的研究围绕着“居民幸福感”和“财政民生支出”两个核心变量展开,因此首先需要清晰界定两个变量的内涵与外延。民生财政及其支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共识;但幸福感依然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需要哲学、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诸多学科的支撑,本书通过梳理相关研究成果,来界定本书中具体使用的居民幸福感的概念。
2.1.1 民生财政与财政民生支出
“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国以民为上,民以生为先”。作为国家治理基础和支柱的财政是影响居民幸福感的重要因素。民生财政是幸福财政的主要意涵和实现形式。自2002年起,中国政府真正开始转向“民生财政”(洪源等,2014)。(1)2006年,温家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正式提出了要将“统筹兼顾,关注民生”作为政府工作的原则之一。2007年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更加明确了民生建设的重要性和发展方向,报告提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2008—2015年,“民生”在历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的频次均超过11次。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指出,持续推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建设,加强民生保障,并且报告中提及“民生”高达15次之多,由此可见,政府对民生领域的重视程度。
然而,具体何为民生?民生财政及财政民生支出的含义又是什么呢?学界普遍认为,民生(福祉)主要是指民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以及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基本权益保护的状况(吴忠民,2008;范如国和张宏娟,2012),这是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民生财政“既与基本层面的民生(生存权和物质需要)结合,也与高层面的民生(政治权和精神需要)贯通”(贾康等,2011)。其实质是在公共财政框架下,以保民生为根本目标的财政制度改革(闫婷,2013)。具体而言,民生财政是通过制度性的合理安排,将公共资源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明显倾斜,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切实保障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水平(安体富,2008;高培勇,2008;邓子基和韩瑜,2008;马海涛和和立道,2010;杨志安等,2013)。此外,当前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是环境污染,环境质量直接影响居民健康和幸福感知(Mead and Brajer,2005;Welsch and Kühling,2009;杨继生等,2013)。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也是国家发展与民生诉求最大的公约数之一。”(2)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破解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的有效途径,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因此,环境质量的诉求理应进入民生财政的视野(3)。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民生实质上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概念,而是秉承了中国历史文化中的传统信仰和人文关怀的一个延展性较强的概念。民生财政因现阶段人们的偏好与需求,以及政府的施政理念而受到重视,从而演变成为当下具有权威性质的概念和公众意识。具体来说,民生财政是针对“GDP为纲”的施政理念提出的,是一个带有中国特色的财政概念(张馨,2009;陈治,2011;姜永华和鲍曙光,2014),它的关键内涵是,公共资源向民生领域的配置比例的倾斜。这应该视为财政理论发展的一个阶段,而不能与公共财政简单地直接画上等价号。在此基础上,本书将所考察的财政民生支出界定为财政教育支出、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及环境保护支出等,并以各项财政民生支出的内部规模与结构为优化的研究对象,而不是整体意义上财政支出的优化求解。
2.1.2 幸福的哲学溯源与主观幸福感
2.1.2.1 幸福的哲学溯源与演变
古今中外,幸福的哲学基础与德性(4)的认识和解构紧密相连(Rosen,2002;吴灿新,2012;周玮,2013;孙伟,2015)。本节以德性为支撑点,具体讨论幸福哲学的演变与发展。
自苏格拉底将幸福作为人类理想纳入哲学思考以来,经由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和芝诺等人的发展,已经明确了德性(包含理性)与幸福的关联,以上众多的先哲和贤者均认为德性与幸福(Eudaimonia)的获取是不可分离的。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指出,“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合乎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5)德性构筑了幸福的基石。德性的核心内容——“中道”“适度”——人类获取幸福的必经之途,面向一个高远的目的,坚持不偏不倚的态度去接近它,恰如其分地取得它。其强调在了解客观事物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地实践,以达到人的目的,进而达到一种平衡状态,而非消极无为。勇敢、自制、诚实、友爱、公正、荣誉等只是“中道”在实践中的有效载体和具体路径。当然,亚里士多德在这一框架下也区分了幸福的三种形式:仅追求肉体快乐的动物式的享乐生活,追求荣誉和德性的政治享乐生活,合乎自身灵魂德性的实现,尤其是灵魂欲望部分,即沉思或智慧的生活。此外,他反对来世幸福,认为幸福取决于我们自身而非命运,并将神性视为推动力量,而不是创生力量。智慧的人会以“恰当的方式”面对生命历程中的变故。尔后的斯多葛派认为德性即幸福,遵照理性生活就是有德性的生活,就是好的生活;伊壁鸠鲁派则认为幸福即德性,能够带来幸福(或功利)的就是有德性的(杨宗元,2015)。及至边沁和穆勒的功利主义理论,也认为德性是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边沁开创性地将利己快乐主义扩展为利他主义或社会功利。穆勒更进一步发展了边沁的功利主义,其在《功利主义》中提道:“美德(德性),按照功利主义理论,不是自然而然原有的一部分目的,但是可能成为如此,而且,其所以被欲求、被珍惜,不是由于幸福的手段,而是它们是幸福的一部分。”(6)至此,功利主义基本完成了哲学领域的幸福思想的古典研究(陈惠雄,2008)。
当然,德性是使一个人实现无限接近其自身“特有目的的品质”(幸福),其在神学上并无偏倚。奥古斯丁认为幸福既不在于物质也不在于精神,世俗的幸福是不可得的,因为人本身不具备灵魂的德性,它来自上帝的恩赐,而“找到上帝就是得到幸福本身”(张荣,2003;McMahon,2006)。阿奎那整合了亚里士多德和奥古斯丁的幸福观,将幸福一分为二:由合乎德性而获得的尘世幸福,以及在天国对上帝本质洞见而获得的来世幸福(张清,2005)。在近代,康德试图采用“配享幸福”的概念来弥合幸福和德性间的二律背反(幸福是一种欲望和感情,而道德是一种绝对命令),其认为幸福“乃是尘世上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一生所遇事情都称心合意的那种状况”(7),动机上别无其他的,才可称为配享幸福,幸福只是作为有德的人配享的结果而出现的(Rosen,2002;王葎,2012)。费尔巴哈则认为康德的道德不过是上帝的同义词,并未真正调和二者的关系,他从纯生物学的角度认为“道德的原则是幸福,但不是集中在同一个人身上的那种幸福,而是分布在各个人身上的幸福”。(8)
中国传统文化所蕴含的幸福哲学,以儒家、道家和佛家的影响较为深远。其中“乐道”直接体现了中国人的传统的幸福观。儒家在《礼记·中庸》中较早提及德性:“故君子尊德性而道问学,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德性,谓性至诚者”,即对事物本源的探知和认识,这与古希腊至今的西方认知是相近的。“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论语·雍也》);“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此为摒弃功名利禄而追求性情合一、顺心率性的纯粹德性幸福。“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君子学以致其道”,儒家一直实践着“贫而乐道,富而好礼”的终极幸福之乐道。当然还有更具体的“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的抽象德性幸福,以及“多闻阙疑,慎言其余,则寡尤;多见阙殆,慎行其余,则寡悔。言寡尤,行寡悔,禄在其中矣”“君子谋道不谋食。耕也。馁在其中矣;学也,禄在其中矣。君子忧道不忧贫”(《论语·卫灵公》)的立足现实之德性幸福(张方玉,2007;曾红和郭斯萍,2012)。与亚里士多德差不多的时代,孟子提出了君子三乐:“父母俱存,兄弟无故,一乐也;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二乐也;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孟子·尽心上》)。
道家以见素抱朴、少私寡欲为德性要点,“罪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故知足之足,常足矣”。知足常乐、安时处顺、自然无为才是真正的幸福。“天下有至乐无有哉?……?夫天下所尊者,富贵寿善也;所乐者,身安厚味美服好色音声也……?吾观夫俗之所乐,举群趣者,誙誙然如将不得已,而皆曰乐者,吾未之乐也,亦未之不乐也。果有乐无有哉?吾以无为诚乐矣,又俗之所大苦也。故曰:‘至乐无乐,至誉无誉’”(《庄子·至乐》)。每个个体的幸福都是不一样的,心之乐才是真行的快乐(陈少明,2008;杨玉辉,2011)。值得一提的是,道家提倡的无为不争并非消极等待,而是“祸福无门,唯人所召”(《道德经》),顺应自然的发展规律,积极主动地应对。对于佛教而言,学者大多认为其主要奉行诸行无常、诸法无我、涅槃寂静的幸福观(李宇环,2014)。但佛教的传入并未使中国人脱离既定的幸福道路,而是将其杂糅在这种已有的框架中,包容性地继续行走(鲍吾刚,1971)。
由于德性是不可公度的,因此西方和东方哲学各自形成的与其德性相匹配的幸福观,也是难以比较的(麦金泰尔,1988)。但在技术层面可以发现,东西方文化情境下的幸福观存在明显的差异,东方是社会和集体导向的,西方更偏重个人意愿之上的幸福实践(晏辉,2012)。但以上两者基本都承认,在满足基本生存需求的基础上,顺道而行,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追求幸福。
幸福的研究源于哲学的讨论,而近年来这一话题的热议也与心理学、生物科学等研究密不可分。Kahneman等(1997)、Kahneman等(2004)通过心理学实验证实了边沁的幸福观,指出利用日重构法(Day Reconstruction Method,DRM)可以测度快乐和痛苦体验效用。此后,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在心理学和社会学领域逐渐形成了适应理论(Adaptation Theory)、锚定点理论(Set-point)、人格理论、目标理论(Goal Theories)、攀比理论和认知理论等成熟的解释理论(Diener,2009;李齐光,2011;倪志良,2017)。新近的脑成像研究也表明,乐观与杏仁核和前啄古带皮质等脑区相关(Sharot et al.,2007)(9)。人类的大脑中存在专门管理乐观幸福的神经回路,其位于大脑的边缘地带。当我们得到相类似的奖励的时候便会活跃,催生荷尔蒙多巴胺的分泌,带动更多的神经元活动(肖仲华和杨怀中,2013)。此外,遗传学家发现基因决定了个体33%~60%的幸福状态(Røysamb et al.,2003;Jan-Emmanuel et al.,2012)。显然,心理学、社会学、认知神经学与生物科学等关于幸福机理的研究也为幸福哲学的思辨提供了一定的科学基础和支撑。
2.1.2.2 居民幸福感的概念界定
随着哲学在现代数学及经验科学图景下的转型,德性与幸福逐渐分离,幸福逐渐为效用所替代,成为现代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之一。至马歇尔开始,“效用”成了“福利”(Welfare)、“满足”(Satisfaction)的同义词,偶尔也代指“幸福”,德性被排挤出经济学的研究范畴,幸福也逐渐淡出了主流经济学家的视野(Rosen,2002;周振华,2005)。物质性需求成了人类福祉的较为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函数变量。但事实真的如此吗?随着统计资料的丰富和研究方法的提升,很多学者发现了与之相悖的现象和结论。在经济学领域中备受关注的应当是“收入—幸福悖论”(Happiness-income Paradox)。Easterlin(1974、2010、2013)通过跨国数据发现,短期内,收入将带来居民幸福感的提升,但长期的经济增长或收入水平的提高并不必然带来个体幸福感的持续提升(见图2.1)。随后,以黄有光(Ng,2003,2008)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家逐渐摒弃了主流经济学中偏好满足的效用主义,将幸福与理性相联系,提出幸福才是人类唯一的理性追求;萨缪尔森提出了幸福方程式:幸福=效用/欲望;Veenhoven(2004)提出了以幸福替代GDP的新功利主义(New Utilitarianism);Layard(2005)在Happiness:Lessons from a New Science一书中扬弃了新剑桥学派对于效率的过度强调,吸取了补偿原则概念及旧福利经济学关于收入分配的论述,继续拯救“残缺”的边沁的最大多数人幸福的哲学信仰。总而言之,经济学研究以Easterlin(1974)的幸福悖论为契机,使其重归经济学的研究视野。
图2.1 世界各国人均GDP与居民幸福感的分布情况
资料来源:Easterlin R. A. Happiness, Growth, and Public Policy[J]. Economic Inquiry, 2013, 51(1): 1-15.
关于主观幸福感的相关术语,现有文献一般划分为生活满意度(Life Satisfaction,反映了人们对生活状态的认知)、体验情绪幸福(Experience Momentary Mood/Positive Affect and Negative Affect,高兴、焦虑、紧张、兴奋等特定时间点的情绪状态)、德性幸福(Eudemonia,精神追求、有意义的生活、个人成长、自主权等亚里士多德式的幸福)(Andrews and Withey,1976;Diener and Emmons,1984;Kahneman et al.,1997;Myers,2004;Ryff and Keyes,1995;Veenhoven,2004;Dolan et al.,2012;Boarini et al.,2012)。表2.1报告了主观幸福感的基本结构和研究内容。综合来看,主观幸福感囊括了情绪、认知和行为三个层次,其并不是一种孤立状态下的感知和评价(倪志良,2017;殷金朋等,2019)。
表2.1 主观幸福感的基本结构与研究内容
资料来源:Diener E., Suh E. M. and Lucas R. E., et al. Subjective Well-being: Three Decades of Progress[J]. Psychological Bulletin, 1999, 25(2): 277.
目前,对于主观幸福感的测量,较为成熟的方法(10)是自陈(自评)主观幸福感。通过调查问卷来询问居民的主观感受:“总的来说,您认为您的生活是否幸福?”答案选项设置为:1=非常不幸福,2=比较不幸福,3=说不上幸福不幸福,4=比较幸福,5=非常幸福。虽然主观幸福感只是效用函数的一部分,并不完全等同于效用,但幸福感的上升的确为个人带来了很高的边际效用(Glaeser et al.,2014)。此外,相关研究还发现,自陈的主观偏好是一种更为严格的偏好显示机制(Frey,2013)。因此,主观幸福感本质上反映着居民实际生活中身心一致的幸福评价,(自陈)主观幸福感可以视为客观测量方法的代理变量(Schimmack et al.,2002;Kahneman and Krueger,2006;Boarini et al.,2012;Deaton,2012;Case and Deaton,2015)。鉴于此,本书采用自陈主观幸福感来衡量居民幸福(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