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联邦赠地:出钱不出头的政府
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教育系统来满足普通人受教育的需求,以此提升他们在社会上的地位。教育应当是应用的,当然也必须是学术的;它不应为少数特权者所垄断,而应是每一个希望而且能够学习的人都能享受的权利。
——乔纳森·特纳
A. P. Appleby(2007), Milestones in the Legislative History of U.S. Land-Grant Universities.http://cropandsoil.oregonstate.edu/system/files/u1473/land-grant.pdf, p.3.
贾斯丁·莫里尔(1810—1898) 众议院(1855—1867)和参议院(1867—1898)的佛蒙特州代表。莫里尔最有名的贡献是以他名字命名的联邦赠地法案。法案要求各州将出卖联邦赠地所得款项通过投资设立永久基金,为农工学院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资金。 (插图:程黛曦)
一
美国能够动用宪法武器来保护早期的私立高等教育,那么它的公立大学是否也有这样的好运呢?说来难以相信,虽然美国建国后的前六届总统都支持建立国立大学,而且其中的四位总统还曾经向国会提交过这样的请求,但直到今天,国立大学之于美国人来说还是一个不可企及的梦。
早在1788年美国开国元勋之一本杰明·拉什(Benjamin Rush)就提出设立联邦国立大学的建议。拉什本人于1760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的前身新泽西学院,后来远赴爱丁堡大学学医并成为医学博士(M. D.)。29学成回国后,拉什投身美国独立战争,并曾与华盛顿并肩作战。1776年他代表宾夕法尼亚签署《独立宣言》,并成为建国后成立的第一所学院狄金森学院(Dickinson College)的创办人。然而,他高远的志向并未止于创办一所私立学院。他认为刚刚建立起来的共和国的教育事业必须具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学以致用,二是热爱国家。在他看来,“如果要将(美国的)使命付诸实施,那么这个新的国家必须教导年轻人懂得共和的责任与原则。”30因此他希望尽快建立联邦大学,并要求将来在联邦政府任职的公职人员都必须是这个大学的毕业生。
乔治·华盛顿总统也在他提交国会的报告中提议设立国立大学,认为这有利于国家统一。建国之初,华盛顿对于新生的合众国由于不同族群的理念不同而陷入分裂以至内战的可能性忧心忡忡,因此他希望通过国立大学来统一人们的思想。他的呼吁情真意切,今天读来都令人动容:
我们骄傲的国家已经存在许多令人敬仰也能学以致用的高等教育机构,但它们赖以运行的资金毕竟有限,难以聘任不同知识领域中最优秀的教授。(因此,)对于酝酿中的(国立)大学来说,这些学院是很好的辅助机构。建立一所(国立)大学有很多考量,将我们的同胞所持的原则、观点或态度加以整合,并为来自各个层次的部分青年提供一种共同的教育,这样的动机值得关注。在这些方面我们的公民之间变得越和谐,合众国的长治久安就越有希望。而且,这样一所国立大学的主要目标应当是为我们的青年提供政府管理科学方面的教育。31
在门罗(James Monroe)总统执政期间,国会的代表委员会甚至通过了一项议案,要求动用国库的结余和闲置土地来建立一所国立大学。32然而,在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修正案中规定:“本宪法未授予联邦、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之。”因为宪法没有将教育的权力授予联邦政府,所以大学的管理就只能由各州自行其是。换言之,假如国会要通过议案建立国立大学,那它首先必须出台宪法修正案。尽管门罗总统和国会的很多议员都认为修正宪法非常必要,最后却因为众议院的反对而遭到搁置。有时历史就是这么随意:这个后来用以为私立大学护航的宪法,此刻却成为设立国立大学的不可逾越的障碍。
当然,开设国立大学的建议并没有因为国会的反对而销声匿迹;相反,这个想法不断以各种版本被提出,却总是在三个问题上无法取得一致而作罢:一是大学的使命,二是大学的资金来源,三是大学的管控权。令人回味的是,这些在当时看似冥顽不化的议员们对于国立大学所投的反对票,居然在穿越了二百年的迷雾后放射出智慧的光芒。科恩教授在《美国高等教育通史》中指出:
如果建立了国立大学,它将会对高等教育产生显著影响。它将会成为一个指向标,制定出大学的课程标准、学位标准、教授资格认证标准,或许还制定出入学标准。没有国立大学,各大学可以任意发展,自由选择那些著名大学的办学模式。由于不受国家教育部门的干预,任何规则都能引导大学的发展。33
也正是因为国立大学的缺失,联邦政府少了一个参与大学政策制定的途径或借口,连示范或指引的机会都无处可寻。再加上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达特茅斯诉讼案,限制了州政府对于私立学院的权力,结果是,美国两级政府的手脚都被绑住了。大学的自治从法律上再次得到确认,而多元化的办学模式及其管理成为美国大学最大的特色。
假如我们同意,美国大学在当今世界的辉煌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功于其先行者早期成功地抵挡了政府干预的冲动,那么,我们也必须承认,这实在是一个险胜。拉什、华盛顿等开国元勋关于建立国立大学的动机之高尚毋庸置疑:为了新生共和国的统一与繁荣、为了集国家之有限财富来更好地培养下一代,等等。但是,这种理想与动机越是崇高,开办国立大学的理由就越是充分,而最终索性由国家出面一手包办大学的冲动也就变得更加难以阻挡。假如当时没有反对派的声音、或他们的声音不能通过投票在国会得到正当表达,那么,几乎任何执政者都可以动用行政权力,顺理成章地就那三个难倒了国立大学鼓吹者的问题进行填空:大学的使命——国家的稳定与繁荣;大学的资金来源——国库;大学的管控权——当然是政府教育部。
所幸,历史没有假如。
二
然而,不设国立大学并不等于不设公立大学。只是当宪法第十修正案遭遇达特茅斯诉讼案,我们突然发现政府在高等教育这个领域里的地位极为尴尬。它既不能插手私立大学的经营和管理,更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开办国立大学。已有的私立学院如哈佛、威廉与玛丽(William and Mary College)和耶鲁脱胎于早期殖民地学院(colonial colleges),其目的是培养牧师和公职人员。国王学院(King’s College)虽然没有那么浓厚的宗教色彩,而且在建国后很快连名字都改成了带有革命色彩的“哥伦比亚”(即哥伦比亚大学的前身哥伦比亚学院),34以示对美国新生共和政体的支持,但其毕业生很少进入医学、工程、建筑和教师等国家经济建设亟需的领域,而是大多数选择传教或经商。35在这里,尽管开国元勋们所建议的建立国立大学的路径已经被宪法堵死,但他们为此提出的理由却随着新生共和国的发展变得更加急迫。这时,一个极具原创性的想法呼之欲出:有的州已经急不可耐地开始了一场注定在日后影响深远的实验。36
乔纳森·特纳(Jonathan Baldwin Turner)1805年出生在马萨诸塞州的一个农场里。22岁那年,他来到康涅狄格州求学,在一所预科学校学习两年后进入耶鲁学院。可他学业尚未结束就收到伊利诺伊学院的聘书,并在耶鲁校长的亲自劝说下接受了聘任。特纳自己虽然毕业于耶鲁这样的贵族文理学院,却从1830年代就开始呼吁为劳工阶级创造就学机会。1850年5月13日他在伊利诺伊教师学院(Illinois Teachers Institute)发表了题为“为劳工阶级开设州立大学的倡议”的讲演,不仅提出要在伊利诺伊州为农工阶级建立州立大学,而且认为合众国的每一个州都应该建立这样的大学。特纳的建议包括三个基本目标:(1)建立学院公开招收务农、从商与从艺的劳工,为他们提供价格低廉的教育协助;(2)设计实用和职业的课程项目以满足劳工的需求;(3)联邦政府将其所持有的大量土地捐赠出来以资助这些学院。37
特纳的观点得到了包括《纽约时报》在内的许多媒体的报道和响应。在接下来的十年中,特纳给伊利诺伊州的国会议员们写了无数信件,提供各种材料,力陈他关于为劳工阶级建立大学的主张,并要求他们在国会提出议案,在各州通过赠地来支持州立大学。1851年他在伊利诺伊州工业联盟(Illinois Industrial League)大会上讲演,就自己的主张作了进一步的说明:
所有的社会都可以分为两个阶级——职业阶级和劳工阶级。今天的学院为人口中的极少数职业阶级提供良好的文理教育(liberal education),而为大多数人提供教育的学院则无处可寻。(我们的)社会已有足够的智慧理解为什么教师需要教育,却还没有意识到工人也需要教育。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教育系统来满足普通人受教育的需求,以提升他们在社会上的地位。教育应当是应用的,当然也必须是学术的;它不应为少数特权者所垄断,而应该是每一个希望而且能够学习的人都能享受的权利。38
1852年,伊利诺伊州的国会议员叶芝(Richard Yates)被他说动了。在他的请求下,特纳草拟了一份关于建立工业大学(industrial universities)的议案。可惜的是,叶芝自己在下一年的选举中落选了,所以这份议案从未见到天日。
1857年特纳又写信给伊利诺伊州的参议员特朗巴尔(Lyman Trumball),希望他能将此议案提交国会。特朗巴尔虽然支持这个议案,但感到国会内部对于联邦政府赠地的主张并不太热心,因为国会已经对新近加入联邦的州给予很多支持,再提出新的要求也许会自讨没趣。特朗巴尔认为这样的提案由最早加入联邦的那些州的议员提出较有把握。根据特朗巴尔和伊利诺伊州其他议员的建议,特纳找到了新任的佛蒙特州议员贾斯丁·莫里尔(Justin Smith Morrill),将他草拟的通过联邦赠地支持建立州立大学的议案以及所有与此相关的信件、文件、论文等交给后者,希望他能够向国会提交议案。
1857年12月14日,莫里尔经过一番犹豫后终于答应特纳的请求,将议案正式提交国会。可是,议案先在众议院受阻,后来又在参议院受阻,最后在1859年当两院终于一致通过后,又遭到布坎南(James Buchanan)总统的否决。
特纳虽然失望却并不准备放弃。他找到当时正在竞选总统的亚伯拉罕·林肯,并得到他的许诺:“如果当选,我会签署你的关于州立大学的提案!”他又找了林肯的竞选对手道格拉斯(Stephen A. Douglas)参议员,并得到同样的许诺。至此特纳才算松了一口气,他的努力曙光初现。
1861年6月道格拉斯参议员给特纳写信索取他的州立大学议案,由他在下一届国会亲自提交。可是,特纳还没有来得及将文件寄出,就得到了道格拉斯参议员在芝加哥突然去世的噩耗。
好事多磨。
直到1862年,通过联邦赠地支持建立州立大学的议案由莫里尔再次提交国会,并在参众两院得以顺利通过。这次提案能够通过大致有两个原因:一是时值南北战争爆发,当年激烈反对提案的南方议员们此时已经离开国会;二是战时军队急需训练,因此莫里尔在提案中加入要求联邦赠地学院除了农工科目外,还需教授军事技术的条款。1862年7月2日,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总统签署了这份以莫里尔命名的法案。至此,特纳为之奔走多年的心愿最终得以实现。
三
1862年国会通过、林肯总统签署的《莫里尔法案》(Morrill Act 1862),又称“第一个莫里尔法案”,规定按照各州的国会议员数量划拨土地,每一名国会议员可得3万英亩的联邦土地,用以建立至少一所教授农业和机械工艺的学院之用。法案也特别提到,赠地学院不应排斥科学与古典研究的科目,亦应包括军事研究。用今天的话说,赠地学院的建立旨在支持各州(或当地)的经济发展。法案也要求赠地学院必须为社会各阶级或阶层提供高等教育的机会。
其实,联邦政府通过《莫里尔法案》给各州赠的不是地而是钱。法案要求各州将出卖联邦赠地所得款项通过投资设立永久基金,为农工学院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资金。39有的东部州土地有限,无法找到这么大的一块地来执行莫里尔法案,于是他们就将眼光转向西部。比如说纽约州的联邦赠地就来自威斯康星州,而这片土地上的木材资源为康奈尔大学此后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资金来源。在此还需要说明的是,赠地学院并不都是公立大学。1862年建校的康奈尔大学就是一所私立学院,为了得到赠地资金的支持,同意设立农工科目。这就是直到今天康奈尔的农学院、兽医学院和工学院仍在美国大学中稳执牛耳的原因所在。其他学校如麻省理工学院、布朗大学和耶鲁大学谢菲尔德科学学院(Sheffield Scientific School)也都曾受到联邦赠地的资助。虽然此前州立大学在有些州已经存在,但绝大多数州在得到联邦赠地后没有将钱用在现有的州立学院,而是借此机会建立了一批新的大学。加州大学(1868)、普渡大学(1869)、俄亥俄州立大学(1870)、阿肯色大学(1871)等大学的前身都是在《莫里尔法案》资助下成立的赠地学院。最终一共有48个学院在第一个莫里尔法案的资助下成立。
《莫里尔法案》得以实施来之不易。由于美国宪法将管理大学的权力给了各州政府而非联邦政府,一般美国人因此对于来自联邦政府的任何关于教育问题的想法与措施都会表示出一种怀疑、起码是不信任的态度。因此,莫里尔的提案受到国会很多议员的反对,与其说是因为其教育目的,不如说是资助手段。一位来自亚拉巴马州的议员将莫里尔的提案称为“(有史以来)国会所收到的最为巨大、邪恶和危险的提案之一”40。
然而,正是由于联邦政府无法直接推行任何教育政策,《莫里尔法案》为此另辟蹊径。1887年国会通过《哈奇法案》(The Hatch Act)为联邦赠地学院提供资金建立农业试验站。这个法案原是为鼓励赠地学院从事农产品的高效生产、营销和利用方面的研究,更是从联邦政府的层面对赠地学院担负起与民生相关的应用研究提出要求并提供支持。随着南北战争的结束和工业革命的兴起,美国需要大学为经济建设提供各种研究支持,而通过国会拨款而非行政指令来影响大学的发展,从此成为美国政府与大学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莫里尔法案》的影响是里程碑式的。
《莫里尔法案》的另一个衍生品是对后来美国经济影响深远的合作推广运动(Cooperative Extension)。早在1853年一些教授农业专业的学院就有教授开始举行农业技术推广会,通过教育农民将科学研究和新知识传播到农业实践过程中去。后来这一活动在赠地学院发展成为由不同学科的专家为农民组织的更大规模的沟通和学习活动。《哈奇法案》为赠地学院提供资金进行农业方面的研究,而塔斯科奇学院(Tuskegee Institute,现在的Tuskegee University)作为一所赠地学院则在1890年代积极开展合作推广,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带着农业技术下乡。共有1000名塔斯科奇学院的学生在美国的28个州及古巴、牙买加、波多黎各和巴巴多斯乃至非洲推广农业技术。这场运动最大的受益人无疑是农民,特别是黑人农民。比如说1892年2月在塔斯科奇学院举行的首届黑人农民大会(Negro Farmers Conference)就吸引了五百多名参与者,将农业技术合作推广运动推向一个新的高潮。1914年国会通过《史密斯—莱福法案》(Smith-Lever Act)正式建立“合作推广系统”,由农业部和各州的赠地学院合作并提供资助。威尔逊总统(Thomas Woodrow Wilson)将这个法案成称是“(美国)政府在成人教育方面所采取的最重要、影响最为深远的措施之一”41。
1890年通过的第二个《莫里尔法案》则是联邦政府在美国高等教育发展中推行种族平等政策的一个范例。第一个《莫里尔法案》要求各个州通过联邦赠地建立学院为劳工阶级提供教育机会,但当时在南方各州仍然实行种族隔离政策,非裔美国人根本无法进入这些赠地学院,当然也就无法从联邦政府的政策中受益。1866年至1890年,南方诸州为非裔美国人建立了一些教师培训学院,其性质虽与赠地学院相似,但不能得到《莫里尔法案》提供的资助。
面对这样的现状,82岁高龄的莫里尔参议员在时隔28年后重披战袍,在国会推出第二个莫里尔提案。新的《莫里尔法案》要求,联邦政府停止资助任何以种族为由拒绝录取非裔学生的赠地学院,但可以用赠地款项建立单收白人或黑人的学院,条件是联邦赠地款项必须在州内的白人和黑人学院之间平均分配。这样的提案遭到部分国会议员反对的力度不难想象,莫里尔参议员为此提交了12次之后才获得通过。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第二个《莫里尔法案》,我们不难体会当时联邦政府在高等教育政策上的无奈及其深邃的智慧。政府无力也不想强迫现有的赠地学院接收黑人学生,因为种族隔离毕竟还是当时社会处理种族关系的主流方法。然而,面对这样大是大非的问题,特别是解放了的黑奴如果无法接受高等教育,不但有损社会公正,而且对于南北战争后美国脆弱的经济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在那些容许以种族为条件录取学生的州,“1890赠地法案”让联邦政府能够建立一批专门服务黑人及其他有色人种的赠地学院,即后来所谓的“1890赠地学院”。只要我们不以今人的标准去苛求古人,那么这样的法案不能不说是一种十分明智的妥协。这种妥协避害就利,在不直接干预州立大学录取政策的前提下争取黑人及其他少数民族教育权利的最大化,仅从公共政策研究的角度看也闪烁着智慧的光芒。
共有17个州利用这一联邦拨款建立了“1890赠地学院”,包括今天的亚拉巴马农工大学(Alabama A&M University)、佛罗里达农工大学(Florida A&M University)、林肯大学(Lincoln University)、西弗吉尼亚州立大学(West Virginia State University)等。此后一个世纪内,联邦政府还以第二个《莫里尔法案》的模式,通过立法继续为州立大学提供资金,如以1966年的“赠海学院”法案(Sea Grant Colleges)推动海洋研究、1988年的“赠空学院”法案(Space Grant Colleges)推动空间研究,等等。1994年建立的29所美国原住民学院则为印第安人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被称为“1994赠地学院”。
四
从1862年的《莫里尔法案》开始,联邦政府通过赠地为各州的大学提供了一系列的资助,但并未直接干预大学的管理,甚至没有对赠地学院的发展提出任何直接的要求。有趣的是,美国的邻居加拿大的大学系统与美国公立大学一样,也是由省政府而不是联邦政府管理的。这种公办大学的模式当今世界除美加之外不算太多,却也不罕见。然而,加拿大大学的发展却是全然不同的另一番景观。
前不久接待了一位来自加拿大的大学副校长。在得知我曾在美国大学任职多年后,他对自己那所在加拿大也算不上一流的大学作了这样的描述:“因为加拿大的大学都是公立的,所以我们的大学水平和质量都比较均匀,不像美国大学那么参差不齐。”作为副校长,在外人面前稍稍抬高一点自己大学的地位,这话本无可指责。只是用加拿大的均匀来比对美国的多元,却有点得不偿失:其本意是颂其长,实则揭其短。
加拿大的公立大学模式和美国有两个根本区别。一是在加拿大公立大学统领全局,而私立大学从规模到影响都小到可以忽略不计。在政府主导下,一般大学之间质量固然比较均匀,但世界一流的佼佼者却不多。42反观美国,不管公立还是私立,都有一大批学校在世人眼中常带光环,在科研与教学等各方面引领潮流。因此,美国大学的所谓“参差不齐”从管理体制上看,不但不是他们的缺点,也许反而是他们如此优秀的原因所在。二是加拿大虽然与美国类似,公立大学的“老板”或“金主”是省政府而非联邦政府,教育经费却基本来自联邦政府,只是由省政府转交。43政府买单,大学自然较少为柴米油盐而操心(近年来情况有点变化,美国大学的捐款模式也开始影响加拿大的大学)。这与美国各州在发展公立大学上因地制宜、百花齐放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美国大学不管公立还是私立都得自筹资金——政府管饭但不管饱。自己筹钱最大的好处是花的时候不必看政府的脸色行事,因此美国大学(包括公立大学)的自主性都相对较高。结果是,将美国的州立大学与加拿大的省立大学放在一起比较,两者在学术独立、科技创新及世界影响等方面都不在一个级别上。
那么,对于美国的州立大学如此偏颇的颂扬是否会对加拿大的省立大学有失公允呢?美国除了那些让人念兹在兹的名牌私立大学而外,其公立大学究竟是怎样的一个面貌呢?美国“全国教育统计中心”发表的数据表明,2014年美国大学共有超过2000万(20,375,789)各级各类的在校学生,而州立大学就容纳了其中的72%(14,745,558)。1700多万(17,292,787)的大学本科生中有77%(13,244,837)在州立大学求学。44州立大学如此巨大的体量,却在全球排行榜上一点也不逊色,其中的佼佼者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UC Berkeley)、密歇根大学(University of Michigan)、弗吉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Virginia)、华盛顿大学(University of Washington)等完全可以从科研实力、教学质量等任何方面与剑桥(University of Cambridge)、东京(University of Tokyo)、海德堡(Ruprecht-Karls-Universität Heidelberg)等国外名牌大学平分秋色。需要指出的是,美国的公立大学既不是从1862年《莫里尔法案》通过才开始建校,也不是唯有赠地学院才是公立的(美国也有国立的大学,但限于军事院校,比如海军、空军学院等)。只是由于绝大多数的公立大学都是州立的,所以我们今天谈到美国的公立大学一般指州立大学。
那么,为什么讨论公立大学却将如此之多的笔墨花在其中一小部分的赠地学院上呢?从上面的叙述我们不难看出,美国公立大学之所以能在今天的世界大学排行榜上傲视群雄,早年联邦政府以及国会就赠地学院所作的一系列立法行为功不可没。以1862年的《莫里尔法案》为起点,美国国会通过的一系列资助高等教育的法案不仅为大学后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和财政基础,而且还在教育的理念和哲学上开了风气之先。
19世纪可以说是欧洲高等教育的转型期。在这重要的一百年中,欧洲中世纪大学的文理、宗教和住宿学院等传统精英模式逐渐转变成融教学和研究为一体的大学;而德国的大学则率先向以研究为主导的现代研究型大学迈进。然而,不管这些古老的学院如何蜕变,欧洲的大学似乎始终难以舍弃他们的精英情结。1852年纽曼大主教在爱尔兰都柏林讲演,推行他以牛津为代表的英国古典大学的理想。追随英国大学绅士的教育模式,纽曼强调人文教育(liberal education)与有用知识(useful knowledge)的区别与分离,45反对19世纪20年代后期在都市里出现的充满活力的新大学。而在大西洋彼岸的美国,建国后的大学也一直在英国的牛津剑桥学院模式和德国的研究型大学模式之间举棋不定。在这样的背景下,特纳关于“为劳工阶级开设州立大学的倡议”无疑是石破天惊的。
今人研究美国大学的发展,往往从1810年诞生于德国的柏林洪堡大学(Humboldt University of Berlin)谈起,因为这种以科研为大学核心的理念直接导致了约翰·霍普金斯(Johns Hopkins)、芝加哥(Chicago)等美国研究型大学的崛起,并影响了20世纪世界大学发展的走向。但是,洪堡所倡导的研究型大学的理念和后来美国研究型大学的着眼点还是有点不同。洪堡曾经说过:“正如小学教育教师必不可少,中学教育教师可有可无,大学教师则不再是教师、学生也不只是学生。学生必须在教授的监管与支持下从事自己的研究工作。”46这种以学生研究作为大学教育主要方式的思想在今天的美国大学主要是用于研究生教育,而19世纪美国大学在向研究型大学转型时,最纠结的可能还是如何组织本科教育。因此,特纳及其大学面向劳工的思想对大学本科的招生和课程设计起到了关键性的影响。
也许因为特纳自己是从耶鲁学院走出来的,他对传统的小型精英学院能为当时方兴未艾的工业革命提供多少人才帮助并未抱任何幻想。因此,他提出要为务农、从商与从艺的劳工提供实用和职业的课程项目,其实是在探索一条小型文理学院之外的大学发展模式。这种新的模式包含两个基本元素:Access和Practicality,47前者可译为“通道”或“机会”,要求在以培养精英为目的的小型文理学院之外为社会中下层所有成员另开一条通道,让包括劳工在内的大众也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后者强调大学教学内容的“应用性”,因为通道一旦打开,进入大学就不再是富家子弟的特权,学生的学习目的也不限于自身的修养和人文知识的熏陶。特纳的过人之处在于,他早在美国经济起飞的前夜就预见到未来大学将要承担的使命,以及为了不辱使命而应有的担当。而他关于政府赠地的设想更是将“通道”和“应用”这两个元素与政府的功能绑在一起,为未来大学新模式的可行性或可操作性找到稳固、可靠的后台。这个后台之所以稳固原因只有一个字:钱。政府的钱来自纳税人;只要后者首肯,钱不是问题。
在这里,我们开始看到美国建国之初大学教育先行者在制度设计上的神来之笔。他们一方面鼓吹学术独立、大学自治,不惜动用宪法来保卫“各种形式和各种信仰的学院而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力”;48另一方面,他们并未幼稚到相信大学能够仅仅通过民间集资、独立经营就能生存发展。扩大招生,为劳工提供高等教育的机会,这样的事只有政府能办到,而提高大学课程的应用性,也必须与当地的经济建设挂钩。由此可见,特纳通过政府赠地办州立大学的主张,确是一石两鸟的绝招:既为劳工开拓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access),又在农业、机械和军事等方面对新型大学的课程设置提出具体要求(practicality)。从法理上看,政府在赠完地、给过钱之后,并没有收到大学的邀请参与管理决策,大学有权决定政府给的钱怎么花。换言之,政府出钱但不出力。这样的机制从另一个方面保证了大学的独立与自主。
因此,1862年的第一个《莫里尔法案》对于当代美国大学的真正意义在于,它所开启的政府与大学关系的模式,沿用至今,有效地保证了政府在不损害大学自主权的前提下推行其重要政策的权力和途径。
毋庸置疑,今人论及美国大学的成功,教授在学术与科研领域所作的贡献为第一考量,而将这一点完全归功于大学追随洪堡大学及其以科研为中心的模式并不十分准确。的确,很多科学家强调,对于自然界纯粹的、不含功利的好奇心才是他们研究的原动力,但不可否认的是,更多的研究起源于研究者对于解决现实问题的愿望,而这些“愿望”不仅要求研究者“接地气”,了解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需求,而且需要经费的支持与落实。从这个角度看,赠地法案瞄准农业、机械等领域的科研需求,在南北战争之后百废待兴的时代背景下,既满足了各州政府发展当地经济的迫切需求,又为大学科研的布局及资源配置指明了方向。
后来一百年内国会陆续通过的各种相关法案,包括1887年国会通过《哈奇法案》(The Hatch Act)为联邦赠地学院提供资金建立农业试验站,1914年国会通过《史密斯—莱福法案》(Smith-Lever Act)正式建立“合作推广系统”,等等,都是大学在联邦政府推动和资助下从事与当地经济发展有关的科研项目的极佳案例。
《莫里尔法案》的实施对于美国高校里另一个挥之不去的问题——少数民族政策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来种族平等问题在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都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况且高等教育作为现代社会中社会流动的主要途径,理所当然地受到广泛关注。但由于联邦政府无权干涉大学的日常管理,更无法对大学的招生政策或录取标准指手画脚,因而第二个《莫里尔法案》就体现了联邦政府在高等教育发展中推行种族平等政策的一个极具创意的策略。政府停止资助任何以种族为由拒绝录取非裔学生的赠地学院,但允许各州用赠地款项建立单收白人或黑人的学院,而且规定联邦赠地款项必须在州内的白人和黑人学院之间平均分配。这种以联邦资助为杠杆推行政府意图的策略后来成为政府与大学沟通的有效途径。从这个意义上看,联邦赠地法案对于美国大学日后发展的意义与影响怎么评价都不会太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