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旷大仪:汉代儒学政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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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历史上的两种君权类型

《左传》襄公十四年(前559):

卫献公戒孙文子、宁惠子食,皆服而朝。日旰不召,而射鸿于囿。二子从之,不释皮冠而与之言。二子怒,孙文子如戚。孙蒯入使,公饮之酒,使大师歌《巧言》之卒章。大师辞,师曹请为之。初,公有嬖妾,使师曹诲之琴,师曹鞭之。公怒,鞭师曹三百,故师曹欲歌之以怒孙子,以报公。公使歌之,遂诵之。蒯惧,告文子。文子曰:“君忌我矣!弗先,必死。”并帑于戚,而入。见蘧伯玉曰:“君之暴虐,子所知也。大惧社稷之倾覆,将若之何?”对曰:“君制其国,臣敢奸之!虽奸之,庸知愈乎?”遂行,从近关出。公使子蟜、子伯、子皮与孙子盟于丘宫,孙子皆杀之。四月,己未,子展奔齐。公如鄄,使子行于孙子,孙子又杀之。公出奔齐,孙氏追之,败公徒于河泽,鄄人执之。初,尹公佗学射于庾公差,庾公差学射于公孙丁,二子追公,公孙丁御公。子鱼曰:“射为背师,不射为戮,射为礼乎!”射两軥而还。尹公佗曰:“子为师,我则远矣!”乃反之。公孙丁授公辔而射之,贯臂。子鲜从公。及竟,公使祝宗告亡,且告无罪。定姜曰:“无神,何告!若有,不可诬也!有罪若何告无?舍大臣而与小臣谋,一罪也;先君有冢卿以为师保,而蔑之,二罪也;余以巾栉事先君,而暴妾使余,三罪也。告亡而已,无告无罪!”……

师旷侍于晋侯。晋侯曰:“卫人出其君,不亦甚乎!”对曰:“或者其君实甚!良君将赏善而刑淫,养民如子,盖之如天,容之如地。民奉其君,爱之如父母,仰之如日月,敬之如神明,畏之如雷霆,其可出乎!夫君,神之主也,民之望也。若困民之主,匮神乏祀,百姓绝望,社稷无主,将安用之,弗去何为?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昵,以相辅佐也。善则赏之,过则匡之,患则救之,失则革之。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献艺。故《夏书》曰:‘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正月孟春,于是乎有之,谏失常也。天之爱民甚矣,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以从其淫,而弃天地之性?必不然矣!”19

 

我们太过熟悉于后世享有绝对权威与至高尊荣的君主。自秦汉中央集权制的君主也就是皇帝兴起之后,形成了一种完全不同的君臣关系。如汉武帝就曾在如厕时叫大将军卫青进前伺候,见丞相公孙弘也常常不戴帽子20。这两位最高级别的大臣不但没有一丝一毫的不满,反而报之以加倍的恭顺。唐代以道统自居的韩愈甚至说出,在臣下遭受君主的刑罚时,唯一正确的态度就是:“臣罪当诛兮,天王圣明。”21明末“东林六君子”之一的杨涟被魏忠贤迫害至死,临死前写下血书,其中也说“雷霆雨露,无非天恩”22——无论刑罚还是赏赐,无一不是皇帝的恩典。

秦汉以后的君臣关系是基于更为根本的政治制度和道德规范,即中央集权制度所形成的单向性伦理。与此相反,周礼体系下的人们,秉持的是一种双向性的伦理规范。所谓双向性伦理,就是对于任一人伦关系中的双方都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要求,而不是仅仅对其中的某一方(通常是居于下位的一方)有着责任和义务的要求,而相对应的另一方(通常是居于上位的一方)完全没有或大大少于其对应方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无疑,秦汉以后的君臣关系,作为单向性的伦理规范,其内核就是君主的责任和义务大大少于臣下。说得直白一些,就是极为注重臣下对于君主的责任和义务,而君主对于臣下则基本没有什么责任和义务可言。

春秋之时,著名的贤人晏子就强调过这种双向性伦理。他称之为“十礼”:“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君令而不违,臣共而不贰;父慈而教,子孝而箴;兄爱而友,弟敬而顺;夫和而义,妻柔而正;姑慈而从,妇听而婉。”23君臣关系中,君应当明白事理并且言行堪为万民表率,臣应当对君主不敢放肆而尽心尽力;父子关系中,父亲应当时刻关爱子女并以身作则,儿子应当孝顺并对父亲的过失加以规劝;兄弟关系中,哥哥应当爱护并且帮助弟弟,弟弟应当尊敬兄长并在自身的行为中向兄长看齐;夫妻关系中,丈夫应当容忍妻子在生活习惯、为人处事等方面与自己的差异以至缺点而又是非分明,妻子应当避免与丈夫发生龃龉甚至冲突而又有主心骨;婆媳关系中,婆婆应当多为媳妇着想并且不自以为是,媳妇应当不自作主张并且委曲求全。类似的还有《左传》隐公三年卫国石碏言“六顺”:“君义、臣行,父慈、子孝,兄爱、弟敬。”24《礼记·礼运》:“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25伦理的相互性,或者用古语说,即“报”,正是礼的核心:“太上贵德,其次务施报。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26

在先秦时期,为了维护这种双向性伦理,整个社会甚至允许对破坏者兵戎相见——哪怕是放逐以至诛杀违背伦理规范的君主。孙文子驱逐卫献公可谓放逐的典型事例。放逐君主被视为正义,甚至周王室也予以认同。对于周厉王被放逐,王子朝的评论是:“至于厉王,王心戾虐,万民弗忍,居王于彘。”27晋厉公暴虐被杀,消息传到鲁国,鲁成公问道:“臣杀其君,谁之过也?”太史里革明确回答:“君之过也!夫君人者,其威大矣。失威而至于杀,其过多矣。且夫君也者,将牧民而正其邪者也。若君纵私回而弃民事,民旁有慝无由省之,益邪多矣。若以邪临民,陷而不振,用善不肯专,则不能使,至于殄灭而莫之恤也,将安用之?桀奔南巢,纣踣于京,厉流于彘,幽灭于戏,皆是术也。夫君也者,民之川泽也。行而从之,美恶皆君之由,民何能为焉!”28孟子也奋然提出大臣对待君主的态度取决于君主对待臣下的态度:“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29君视臣如手足,在使用时非常爱惜,那么臣视君如腹心,异常珍视;君视臣如犬马,随意使唤而毫不尊重,那么臣就把君主当成路人,只干活,不卖命;君视臣如土芥,如果君不仅使唤臣,甚至还要作践臣,那么臣就把君主当作强盗仇敌。中央集权制的皇帝当然不能容忍这种歪理邪说。明太祖读《孟子》至此,愤然下令停止孟子配享孔庙,有敢劝谏者以大不敬治罪30——大不敬罪一般都是死刑。最后命令翰林学士刘三吾将《孟子》进行删节。刘三吾在《孟子节文》卷首的《题辞》中,清晰地意识到两个时代的差异,认为孟子“在当时列国诸侯”的时代说这些话还可以,但是到了“天下一君,四海一国,人人同一尊君亲上之心”,就不可以再说了31

正是基于单向性伦理,臣民必须以服从君主为义务,但是君主的义务却并不指向保护臣民而是指向保护权力,即君主的义务是维护君权的唯一性与完整性,防止君权受到真实损害。换言之,保护伦理的单向性自身。对于君权的真实损害不是指具体损害,如王朝灭亡对于君权具体形式的损害,以及弑君篡位对于君权表现形式的损害,而是指抽象损害,即君权的权力边界被显现。君权的无边界性就是君权的神圣性,一旦君权的边界被显现,君权就失去了作为统治根基的神圣性,将有整体坍塌之虞。32古典时代,有人处于君权控制之外就是对于君权边界的显现。士人隐逸山林,拒绝做官,对于君权消极不合作,是对君权边界的内在式显现。于是明太祖发明了“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的罪名,来惩处那些敢于隐逸江湖不为朝廷效力的人。江西贵溪名士夏伯启叔侄剁掉自己的左手大拇指,因为形体残缺的人是不能当官的,他们希望以此来避免被征为官。明太祖下令将叔侄俩押解到都城南京,亲自审讯,呵斥叔侄俩,说父母只能生你们的身体,保全性命的是君主,所以君主是再生父母。你们不用担心乱世被欺凌,不用害怕财产被抢夺,倚仗的就是君主。现在剁掉手指不为朕用,是不当朕教化之下的臣民。将叔侄二人押回原籍斩首。33其实君权对隐逸的仇视由来已久。曹魏末年,嵇康被杀,同为竹林七贤之一的向秀恐惧之下,只能入朝为官。司马昭嘲讽道:“闻君有箕山之志,何以在此?”向秀只得低声下气回答说:“巢许狷介之士,不足多慕。”34《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假托太公望封齐之后,首诛居士狂矞、华士昆弟,理由是:“望当谁为君乎!”35如果民众都像这俩兄弟一样,我当谁的君主呢!可见君权从来都是绝不容许隐逸对于权力边界的显现,区别仅仅在于具体历史条件下其力量的大小和处置方式的不同罢了。境外移民,远走高飞,到君权鞭长莫及的地方,是对于君权边界的外在式显现。清乾隆五年(1740),荷兰殖民者在Batavia(今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屠杀上万名无辜华侨,史称“红溪事件”36。连荷兰国王都认为过分,撤换了总督华庚尼(Valchenier)。消息传回国内,署福建总督策楞奏:“被害汉人久居蕃地,屡邀宽宥之恩,而自弃王化,按之国法,皆干严谴。今被其戕杀多人,事属可伤,实则孽由自作。”37与同时代的西方国家竭力保护海外移民相反,中国政府将离开中国本土的臣民视为叛逆,将他们的无辜被害视为咎由自取,就差公然感谢洋人为国除害了。之所以如此,正因为海外移民是“自弃王化”,脱离了君权控制,显现了君权的边界。

秦汉之后,不仅仅是君权,单向性伦理强制渗透进入各种人伦关系,使得中国形成单向性伦理为主导的社会。甚至在良贱身份上,《唐律疏议》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38于是,良之于贱,主之于奴,便无人伦可言。针对《大明律》只有“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的规定,却没有相应规定“家长奸奴及雇工妻”的情形39,明代律家雷梦麟论曰:“夫律言奴及雇工人殴家长,则有家长殴奴及雇工人之律,此言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不言家长奸奴及雇工人之妻者,岂律故遗之哉?盖家长之于奴及雇工人,本无伦理,徒以良贱尊卑相事,使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以下,奸奴及雇工人之妻者,是尊者降而自卑,良者降而自贱,其辱身已甚矣。在婢又服役家长之人,势有所制,情非得已,故律不著罪,各问不应杖罪为当。”40但是最终依靠君权,亦即国家暴力机器来维持的整体单向性伦理的社会,事实上终究难以维持。例如尊长对于卑幼的绝对权威,导致翁奸媳案件屡发。正如清道光十年(1830)安徽巡抚邓廷桢上奏所说:“名分名节,既难两全;而被奸拒奸,总有一失。人生不幸,莫此为甚!”清嘉庆十七年(1812),伊犁将军晋昌奏,有男子邢杰试图强奸儿媳邢吴氏未成,被邢吴氏咬落唇皮,晋昌依照卑幼伤害尊长之例将邢吴氏拟斩。嘉庆皇帝为此发布上谕,认为此案是邢杰蔑弃伦常,进行强奸之时,“翁媳之义已绝”,邢吴氏身为妇女,突然遭到强暴,情急之下,咬掉公公的唇皮,“与无故干犯尊长者迥别”。改判“邢吴氏照律勿论,免治其罪,邢杰照例调发乌什叶尔羌等处为奴”41。这实质上是恢复了双向性伦理:如果尊长先行背弃了自己应守的道德,国家也将放弃对他所居地位的维护。

周礼正是基于双向性伦理构建的政治体制。在这一体制中,即便尊贵如君主,如果背弃了自己应守的道德,周礼便将放弃对他所居地位的维护。哪怕身为天子,如周厉王,因其虐民遭到放逐,至死未能返回宗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