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说的文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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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20世纪50-60年代

西方学者早在18世纪就开始了对文学史写作进行讨论:先后有德国施莱格尔编写的把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引入文学批评之中的《希腊罗马诗歌史》(Karl Friedrich von Schlegel,The History of the Poetry of the Greeks and Romans, 1798);19世纪后泰纳(Hippolyte Adolphe Taine, 1828—1893)等提出了自然主义文学史理论;20世纪20年代,美国学者安德烈·莫利兹也注意到了文学史写作中的诸多问题。他在《文学史的问题与方法》(Andre Morize,Problems and Methods of Literary History, 1922, 1950, 1966)一书中,就文学史写作中所应关注的十二个问题和相对应的解决方法提出了讨论,如文学史写作对象与方法、作为补充和工具的参考文献、版本问题、建立批评文献、对史料的调查与阐释、文学史中的时序问题、真实性与属性问题、诗化问题、文学史中的传记处理问题、成功与影响问题、文学史与思想史和风俗史的关系问题等。[2]从莫理兹所讨论的问题和提出的应对方法可以看出,文学史写作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出现了像参考文献、版本等这样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学者雷内·韦勒克和奥斯汀·沃伦在其合著的《文学理论》(René Wellek andAustin Warren Theory of Literature, 1949)一书中,也对文学史的时代命名等问题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随后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不断有学者就文学史写作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讨论,如莫里斯·毕晓普的《文学与文学史》(Morris Bishop, “Literature and Literary History,” 1951)、罗伯特·E.斯皮勒的《文学史过时了吗?》(Robert E. Spiller, “Is Literary History Obsolete?”1963)、霍华德·M·琼斯的《文学史的本质》(Howard M. Jones, “The Nature of Literary History,”1967)、J. M·卡梅伦的《文学史问题》(J. M. Cameron, “The Problems of Literary History,”1969)、罗伯特·韦曼的《文学史中过去的效值与现在的意蕴》(Robert Weimann, “PastSignificance and Present Meaning in Literary History,” 1969)等。

就我有限的阅读所知,在国内,似乎很少有学者把文学与文学史当作一回事放在一起来讨论;更没有学者会认为文学史“低于”文学。与国内的情况相比较,国外学界的情况较为复杂一些,确有学者把文学与文学史之间的关系当作个问题而特意提出来进行讨论;从英美两国的文学史的撰写情况来看,国外的学者似乎是默认了文学史“低于”文学的这一观点。

美国康奈尔大学的历史学家、法国文学教授莫里斯·毕晓普在《文学与文学史》[3]一文中谈到了这两点。毕晓普的这篇文章写得很别致。他先是在文中设置了一个名叫麦克的反对者,让他来质疑文学的价值,然后再对反对者麦克的质疑进行反驳。这位反对者麦克认为,文学所涉及的都是过去的一些经验,都是一些传统的东西。与自然科学相比较,文学既缺乏准确性,又对人类认识自然和社会无所帮助。我们或许能从文学中了解到一些东西,但是,天文、地理、物理、化学等告诉我们的东西更多、更确切、更有用。我们现在生活在20世纪,到了该把那些无用的死东西扔掉的时候了。毕晓普面对他的这番言论,争辩说文学作品中蕴含着智慧。反对者麦克闻听此言后挖苦道,你已经研究文学多年,你很有智慧吗?如果文学能给人们以智慧,大学管理人员、市长、大商人等都会到你家的门前请你赏赐一点智慧!他认为,原来至高无上的文学现在只不过是一种假设,为数越来越少的人还愿意相信这种假设。以此类推的必然结果就是,文学的集合,即文学史就更无足轻重了。[4]

毕晓普承认文学史在世界文学界中的窘况,正如他说:“总体来看,文学史在世界的地位很低。除非课堂使用,没有人愿意出版有关文学史方面的书。我们都想写文学史,但几乎没有人愿意看,更没有人愿意买。[……]文学本身遭到了威胁。现在正是我们拯救文学的时候。”[5]而他所提出的拯救文学的方法主要就是一种,即“为大多数学生尽可能地提供一种直接的文学经验;而且让这种经验尽可能地完整。”[6]实事求是地说,相比较反对者的有力质疑,毕晓普的反驳和辩护都显得有些无力,他所提出的拯救方法也十分有限。不过,我们从毕晓普的文章以及从国内外学者一般避而不谈文学与文学史的关系中,可以发现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即似乎没有哪位学者分得清文学与文学史之间的关系;抑或说,在他们看来,文学与文学史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根本没有必要进行讨论。其实不然。

严格说来,毕晓普对文学与文学史之间的关系认识是建立在文学重要性这一基础之上的。他认为,文学对了解本民族和其他民族的过去、认知那些已知和未知的神秘世界以及增长我们的智慧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相比较而言,文学史显然就要比文学逊色一筹。他这样说的理由是,如果说文学不是那么重要,那么,文学史就只能满足人们的一部分好奇。文学史会让人们多少有点激动,但不会让人们的灵魂长久地躁动不安。用毕晓普的原话说,“文学是我们必须要保卫的大本营;文学史则只是大本营派出的一个前哨。”[7]这话的意思是,虽说文学史不如文学本身那么重要——在西方,文学史出版甚至都很困难;但是,我们还是要保卫文学史这个古老的堡垒——假如堡垒被攻陷了,文学也就会受到直接的威胁。也就是说,他把文学史放在了一个从属于文学的地位。

毕晓普另外一个重要的观点是,文学既存在于时间之中,又超越于时间。他虽没对这一观点展开论述,但是,却对我们认识文学的重要性有所启发。总之,对毕晓普而言,文学本身才是更值得重视的:我们应该“选择那些激发学生想象力的作品”,而不是让学生“了解那些作品对文学理论发展有所帮助的事情。”[8]应该说,毕晓普用其理论出色地阐发了他对文学重要性的认识;然而,他将文学与文学史相互对立起来的观点却是偏颇,不值得我们借鉴的。

文学史的本质问题也是构建文学史观和文学史写作绕不过的一个核心问题。美国哈佛大学历史学家、文学批评家霍华德·M·琼斯教授在《文学史的本质》[9]一文中,提出了三种文学史的写法,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文学史的本质问题。

首先,琼斯认为,收入到文学史中的作品有的是因为美;有的是因为这些作品促进了现代艺术的产生和发展;还有的是因为它们重构了人类久远的文明和生活。虽然我们不能细细道来罗马中庭或中世纪小教堂是何等面貌,也不能保留或描摹早期普利茅斯等地的风景,更不能重建座落于克诺索斯的克里特宫殿,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文学中表现出来的细节来重现这些地方的价值系统。不过,琼斯同时认为,像人类考古学家那样把一些作家作品的细瓷碎片小心谨慎地粘贴到一起的并非是文学史,而只是撰写文学史的一个前期准备。文学史写作需要进行某种带有想象力的重构和有所侧重的洞见。常见的问题是,有些政治和社会史学家并没有受过文学教育,也没有所谓美学的或批评的训练,他们只好借用其他学科知识,天真地以为把文学作为一个次一级的话题进行分类,然后按照百科全书或词典的体例进行排列就算写出文学史了。他们可以罗列事实,找到论据,找到精确的版本日期,或某教堂注册的时间等,但是,他们却既弄不懂某一时期出现的那些躁动是如何展现出来的,也说不出看到图书馆里陈列的艾米利·迪金森房间时的感觉,即那些对某一时代生活、文化、色彩以及思想文化运动的感觉。

其次,琼斯认为,还有一种文学史虽然写得有些自以为是,但是却具有一定的可读性。这类的文学史让人感到其作者不是在与一堆僵尸打交道,而是在思考人类活动中文学一隅里的那些血肉之躯的生活和情感。这类的文学史作者相信文学发展中有一种融合并阐释了民族文学存在的某种统一原则或主要规律。最典型的例子是泰纳所著的《英国文学史》(History ofEnglish Literature, 1856-1865)一书。泰纳在这本书中试图析出某种社会的和道德的规律。他将民族文学终极特性概括地阐释为环境、民族和时代。也就是说,要想析出民族文学的秘密,只要研究环境、民族特点以及历史时刻就可以。比如说,贝多芬如果出生在阿拉伯国家,他就不会成为一个我们所知道的那个自我折磨的天才,所以说环境重要;民族也重要,假如华兹华斯是一位出生在亚马逊河上游的印第安人,他就不会承袭所有隐藏在亨利五世背后的英格鲁-撒克逊文化传统;时代也重要,泰纳举的例子是《爱丽丝梦游仙境》(Alice inWonderland’s)。泰纳所提出的这三大要素——环境、民族和时代,在琼斯看来有一定的道理,但与此同时他认为,涉及到具体的作品时,泰纳的论述却有些不伦不类,即有流于笼统宽泛之嫌。

第三,琼斯有些过于武断地把一些按非此即彼、是非判断的方法来撰写的文学史,称之为马克思主义类的文学史。比如说,有学者将自由派说成是好人,而将保守派说成是坏人;不选边站的人则是徘徊在审美边缘的人。他认为,这类文学史通常是由集体编写的,称之为“骆驼笔法”,即由一群人把诸多的马组合到一起称其为骆驼。其可借鉴的先例是剑桥版的古代历史、中世纪史以及现代史。第一部按照这种“骆驼笔法”撰写的文学史是1907年开始出版的十四卷本《剑桥英国文学史》(Cambridge History of English History),后来又出版了第十五卷。从个别章节来看,这套文学史写的还是很好的,但是,放在一起来看,则有些良莠不齐。随后按此种方法编撰的《剑桥美国文学史》(Cambridge History of American Literature)也有类似情况。尤其是每章后所附参考书目在范围和准确性方面,也各不相同。更为糟糕的是,这类文学史书好像是一个万花筒,缺乏一个统一的视点。还有一些用来做教科书的单行本文学史,虽然它们是由一个作者撰写的,但是,由于其教科书的性质,会因“风向”的转变而转变,而缺少关注文学史在美学和哲学层面上的意蕴。

那么,一部真正的文学史应该是怎样的?琼斯认为,任何一部伟大的艺术史其本身首先应该是一部艺术作品。亨利·亚当斯的《杰佛逊和麦迪逊执政时期的美国史》(Henry Adams,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during the Administrations of Jefferson and Madison, 1889-1891)就是其中一例。这类史书有三个特点:其一是史书作者本人有参与感,即这类史书作者有历史的想象力、移情能力以及相信自己所从事的研究对人类文化具有重大的意义。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几乎任何史书都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偏见。没有史书作者个人的深度参与感,就写不出一部具有洞见的史书;同样,史书作者不具备移情能力,也就无法保证史书的非个性化和客观化。其二是这类史书作者对自己所撰写的对象十分熟稔,并能够与其同呼吸共命运。换句话说,史书作者能够掌握翔实的历史资料,想象着自己参与到这些历史事件之中。不过,这么说并非说史书作者要带着感情去写,而是说史书作者并不是在欣赏文学之艺术或科学之美。他们应该超出这些天真的范围,要沉浸在知识之中,从具体的事物中上升到哲学层面,过着一种“双重生活”:一种活在当下;另一种活在人类的故事中,但是却是那么地聪慧、饱学、富有生命力、富有哲理、人性以及幽默感。其三是这类史书都有一个完整的结构,即有一个类似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种开始、中间以及结尾。将这些结构部分整合在一起或构建成一部悲剧,或构建成一座比例适当的建筑物。部分要融入整体,而不能各行其是,杂乱无章。或用琼斯的原话说,“就一部伟大的史书写作而言,不管它是否是与政治或音乐相关,都要考虑到其整体结构的美学因素。这些美学因素与史实的细节同样重要。”[10]

其次,琼斯还认为,文学史书写还要区别文学研究的必要技巧和文学史写作模式之间的关系。像所有其他种类的史书一样,文学史也要讲究准确。不能混淆作家个人的创作历程,即我们既不能混淆每部作品创作的先后次序,也不能弄错影响他们创作这些作品的个人经历。第三,我们既要确保入选文学史的作品不是仿制的赝品,也要弄懂作品中每一个词语的确切含义。换句话说,文学史写作对文学作品既要做具体的文本批评,也要对其语言特点加以甄别,看看所使用的语言属于何一种类,如是现代英语,还是外来语或古英语等。总之,在琼斯看来,说到底,文学史是属于文化范畴。作家们参与到他们所处时代的文化、思想或政治活动之中。他们了解他们那个时代里的各类人物,如国王、政治家、画家、音乐家、诗人,甚或将军、牧师或商人等。一个时代不只是表现在诗歌、戏剧或散文、小说和文学批评里,也表现在哲学、美术、国际外交、城市或乡村生活中。从这个角度上说,虽说全面把握一个时代的文化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文学史写作确实需要在最大程度上全面把握相关时代的文化,使之具有对人类文明思考的足够空间感。

应该说,琼斯的文学史观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他对三类文学史的介绍与批评,有助于我们了解西方已有的文学史类型。他的问题主要在于,这篇名为对文学史本质进行讨论的文章,虽部分地说出了文学史的一些属性,但是,对文学史本质的讨论却并未抓到问题的实质。另外,他提出的文学史写作想象力问题与勒内·韦勒克所批判的“文学的重建论”[11]几乎如出一辙。韦勒克认为,“我们在批评历代的作品时,根本不可能不以一个20世纪人的姿态出现……我们不会变成荷马或乔叟时代的读者,也不可能充当古代雅典的狄俄尼索斯剧院或伦敦环球剧院的观众。想象性的历史重建,与实际形成过去的观点,是截然不同的事。”[12]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样的文学史因其“人言言殊,破碎而不复存在”,实际上是“不可能成立的说法”,或者至少“降为一系列零乱的、终至于不可理解的残编断简了[13]。也就是说,琼斯的文学史观基本上还是“文学的重建论者”(reconstructionists)的文学史观。

除了本质问题之外,文学史写作究竟还存在哪些问题呢?在美国印第安纳大学J. M·卡梅伦教授看来,首要的问题是文学史是否要从具体的事物中上升到哲学层面。他在《文学史问题》[14]一文中,借以“选择”和“语言”这两个词语的使用来进行推理,认为我们说“他的选择愚蠢”或“俄语这种语言不好学”时,既不会去追问“选择”是什么意思,也不会去怀疑人们真的会做出选择,更不会说那些野蛮家伙说的是语言吗?他按照这样的逻辑对文学史是否需要上升到哲学层面进行了推理,认为对过去艺术产品进行叙说的文学史没有必要持有什么哲学观点。假如文学史与某种哲学相关联,那么,在这样的一种文学史中要说的话就会大不相同。用他的原话说就是:“假如对自然科学来说是真实的,那么对社会的和文学的历史考察也是真实的。那种认为休谟和康德对放在火炉上的一壶水持有不同看法的观点不过是一种误解而已。”[15]这也就是说,在他看来,关注哲学问题或试图将历史学家关注的问题转换成哲学家关注的问题,其本质反映了人们对现有文学史家和对文学史这门学科的不满,也说明研究文学史的方法从根本上说是受限的。

其次,卡梅伦对文学史所应该关注的虚构作品的真实性问题也进行了讨论。他认为,虚构作品无所谓真与假。据此推理,虚构的描写具有描写的形式,但这种描写并不能称之为描写,就像在梦中梦到了谋杀,其实并没有真的谋杀一样,而只是梦到谋杀的形式或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并没有什么前提可以用来说明描写本身的真与假。在他看来,新批评的一个基本原则可用来解释这一现象,即新批评主义者认为,语言的艺术就是将词语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起来。从这一观点出发,叙事和描写或许会被用各种不同的方法构建起来,但并不能影响其真实性。因为,对其真与假的判断主要是要看叙事和描写的事情或状态,是否能与现实中的事情或状态相呼应。比如说,小说是一种最具有虚构品质的作品,然而,小说也常常被认为是具有模仿性的作品。我们无法在现实中找到与福楼拜的《包法利夫人》(GustaveFlaubert,Madam Bovary, 1856)相呼应的人物和故事,然而,假如我们对此作品提出真实性问题似乎却也并无不可。

其实,要想说明真实性问题,首先需要说明在哪个层面上来界定这个所谓真实性。卡梅伦前面所讨论的真实性问题是与现实相关联的,而并非是与小说内部叙述逻辑相关联。他在论述中似乎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引用查尔斯·狄更斯、丹尼尔·笛福和简·奥斯汀三位作家的小说开篇来说明虚构小说的真实性问题。他认为,较之童话故事的开篇(“曾经”;或“很久以前”),所引的这三部小说的开篇还是具有一定真实性的,即故事内部逻辑上的真实性,而非与现实相呼应的真实性。

虚构作品的真实性问题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关系问题,的确是文学史写作必须要面对的问题。问题是,卡梅伦所讨论的虚构作品的真实性问题与文学史有何关系?纵观文章的全貌,他其实是想说明,文学作品是虚构的,不能也无法与现实社会进行一一对应。因此,将虽具有一定模仿性的文学史中所包含的文学作品结构与内容,还有经济、宗教、政治等被称之为社会背景之类的东西并置在一起是不妥的。他通过绕大弯的方式,即通过说明文学作品与社会现实的异质性来强调文学史写作应该把二者有机地融合起来,而不是简单地排列或并置。应该说,他的这一想法是可取的,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文学作品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异质关系。当然,其不足之处在于,他的这一论证并不足以说明虚构作品与文学史之间的问题实质和全部关系。

[1] 为避免误解,特作如下说明:除本书作者在梳理中所做的分析和评价外,这一章中所梳理的观点均出自源文献中;所采用的注释方法是在提到所梳理的文献名称时即注明出处,此后不再一一注明文献的具体页码。另外,由于篇幅原因,这里只能择要梳理和评价部分文献。下同。除需要外,不再一一说明。

[2] 参见Andre Morize, Problems and Methods of Literary History, New York: Noble Offset Printers, Inc.,1966.

[3] 以下对莫里斯·毕晓普主要观点的梳理详见Morris Bishop, “Literature and Literary History,” in The French Review, Vol.24, No. 5 (Apr., 1951), pp. 415-420.

[4] Cf. Morris Bishop, “Literature and Literary History”, The French Review, Vol. 24, No. 5 (Apr., 1951), pp.415-16.

[5] Morris Bishop, “Literature and Literary History”, The French Review, Vol. 24, No. 5 (Apr., 1951), p. 418.

[6] Morris Bishop, “Literature and Literary History”, The French Review, Vol. 24, No. 5 (Apr., 1951), p. 418.

[7] Morris Bishop, “Literature and Literary History,” in The French Review, Vol.24, No. 5 (Apr., 1951), p. 417.

[8] Morris Bishop, “Literature and Literary History,” in The French Review, Vol.24, No. 5 (Apr., 1951), p. 418.

[9] 以下对霍华德·M·琼斯主要观点的梳理详见Howard Mumford Jones, “The Nature of Literary History,” in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Vol. 28, No. 2 (Apri.-Jun., 1967), pp. 147-160.

[10] Howard Mumford Jones, “The Nature of Literary History,” in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Vol. 28, No.2 (Apri.-Jun., 1967), p. 158.

[11] 参见勒内·韦勒克、奥斯汀·沃伦:《文学理论》,刘象愚等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4-36页。

[12] 勒内·韦勒克、奥斯汀·沃伦:《文学理论》,刘象愚等译,第36页。

[13] 勒内·韦勒克、奥斯汀·沃伦:《文学理论》,刘象愚等译,第36页。

[14] 以下对J. M·卡梅伦主要观点的梳理详见J. M. Cameron, “Problems of Literary History,” in New Literary History, Vol. 1, No. 1, New and Old History (Oct., 1969), pp. 7-20.

[15] J. M. Cameron, “Problems of Literary History,” in New Literary History, Vol. 1, No. 1, New and Old History (Oct., 1969), p.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