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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古典人权运动的批判
翻开历史的画卷,回望人权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作为一个历史的分界点,将人权的历史运动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古典人权运动阶段,二是现代人权运动阶段。[1]古典人权运动是在西方主要工业国家从资产阶级革命阶段兴起并延续至二战结束时期的一种社会运动,古典人权运动以实现政治性的权利和自由为主要内容。而现代人权运动则是萌芽于20世纪初,兴起于二战结束后并持续至今的一种全球性社会运动,追求的人权内容除了政治性权利之外,经济、社会权利以及后来的发展权等都受到重视。从人权内容的划分上,第一阶段主要以第一代人权为主要内容,而第二阶段则包括了第二代和第三代人权。虽然人权运动无法进行截然的时间点划分,但这两个阶段人权运动的内容、范围、主体、参与地区都有显著的区别。本章以古典人权运动的基本历史脉络为出发点,通过分析古典人权运动的缺陷,探索人权的新发展。古典人权运动的缺陷成为后来经济权利得以进入人权体系的历史根源,经济权利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古典人权运动缺陷的矫正,体现了人权的一种发展、完善过程。
[1] 这里借鉴了瑞典学者胜雅律的看法,他在《从有限人权概念到普遍人权概念——人权的两个阶段》一文中建议,以“人权的两个阶段”理论补充“人权的三代”理论。胜雅律认为,两个阶段的转折点是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12月10日)。从这个宣言以来,人权——从理论上讲——才说“普遍的”。该宣言以前,按照《世界人权宣言》标题的逻辑,人权——从理论上讲——则是非普遍的。参见沈宗灵、黄枬森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3页。笔者认为,两个阶段理论与三代理论之间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