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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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清代法律中的“谋杀”

清代法律即清代律例中的“谋杀”这一概念渊源已久。在我国古代法中,“谋杀”曾长期被认定为必要共犯。在唐律中,“谋杀”的涵义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即谋杀不再是必要共犯,单独一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但是因为传统的谋杀概念的影响,在唐代以及以后的历代法典中,“谋杀人”条依然对共同谋杀的各行为人的处罚都作了规定。[1]因为谋杀在传统上被首先认定为必要共犯,所以,为了对各共同犯罪人准确量刑,就有必要对谋杀的首犯和从犯进行认定。本章拟就清代的谋杀概念以及清代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共同谋杀的首犯和从犯等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