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伦理学批评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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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文学的定义

关于什么是文学的问题,至今也没有一个确定的大家都能认同的定义,即使在大英百科全书的“文学”条目下,文学也只是被解释为“书面作品”和“一种人类的表达形式”,认为“不是所有用文字表达的东西都被看成文学”,例如,那些“主要属于信息性质、技术性质、学术性质和新闻性质的作品,即使不是全部批评家,也被大多数批评家排除在文学之外”,只有“某些创作形式被普遍认为属于文学这种艺术”。纯粹的文学形式是抒情诗,然后是挽歌、史诗、戏剧、叙事作品和讽刺诗。[1]

如果我们从习惯上考察文学的定义,则需要把文学放在特定的伦理环境中加以考察。在不同历史时期,存在着文学观念形成的特定伦理环境,离开了这个环境,则不可能认识和理解文学。文学的伦理环境不同,文学的定义则不同。从文学的本质看文学,可以将文学定义为文学文本。从历史的观点看文学,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其特定的文学。从伦理的观点看文学,不同伦理环境中形成的文学观念,有其特定的文学含义。例如古代的希腊,在亚里士多德的文学观念被普遍接受之前,所有的文字材料即文本都被看成文学,即使写作科学著作的作者,也被称为诗人。在中国,儒家经典从形式上看并不符合西方的文学观念,然而长期以来却被看成文学的精华。这表明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文学观念,有不同的文学定义。

由于文学观念是在文本基础上形成的,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定义:

1. 文学观念产生之前的所有文本。人类有关诗歌、戏剧、小说等文学观念产生之前的所有文字材料,即文本,都属于文学。具有代表性的这类文本,有古代埃及人用圣书字体刻在石碑、石板或写在纸草纸上的文本,有苏美尔人用楔形文字写下的泥板文书,有中国人用甲骨文刻下的卜辞等。

2. 符合文学观念的所有文字材料。文学文本是文学观念的产物,是文学观念对文字文本确认的结果。诗歌、戏剧、小说等不同类型的文字文本出现以后,我们才在新的历史环境中从观念上对这些特定的文学文本进行确认,并将它们从普遍意义的文学范畴中独立出来,并以它们为对象对文学重新定义。新的文学观念的形成和接受是一个伦理化的过程,是文学文本从观念上进化的结果。有关诗歌、戏剧、小说的文学观念形成以后,符合诗歌、戏剧、小说观念的文字文本才被定义为诗歌、戏剧、小说的文本,而那些新出现的不符合诗歌、戏剧、小说定义的文本,也就不再被看做文学。尽管如此,此前的所有文本,仍然属于文学的范畴。

3. 诗歌、戏剧、小说等抒情和虚构类作品的文本。在现代文学观念中,文学的主体是诗歌、戏剧和小说,而历史和哲学则从文学中分离出去成为独立的学科,不再属于文学的范畴。因此,文学往往也被用来指称诗歌、戏剧、小说以及其他在文学观念中被认作文学形式的文本。

文本在被确认为文学文本之前和被确认为文学文本之后具有不同的性质。文学文本在按照文学观念被确认之后,那些非文学性质的文字文本,即被排除在文学之外。然而在文学文本被确认之前的所有文字文本,则在伦理上(即习惯上)都被看做文学。文本即文字文本,一般指的是书写或印刷在纸张上的文字,但是在纸张发明和广泛应用于写作和印刷的材料之前,所有书写或镌刻在其他介质如龟甲、兽骨、石板、泥板、纸草、竹简、木简、绵帛上的能够表达意义的文字,都属于文字文本。关于这些文字文本的性质,实际上今天并没有完全确定。但是,这些古老的文字文本都带有记事和说理的特征,可以称为记事文本或哲学文本。在后来形成的文学观念中,记事和说理是文学的最重要特征,如荷马史诗。因此,在历史、哲学等文本从文学中分离出去之前,包括最古老的文字文本在内,它们在习惯上都被认为属于文学的范畴,如中国的卜辞和儒学经典。

但是,文学观念在不断发生变化,文学最初指的是所有的文字材料,后来主要指以诗歌、戏剧和小说为主体的文学作品。随着文学观念的不断扩大,文学在定义上超越了文学作品的定义,发展成为一种学科的观念。因此,现在与文学有关的研究也被纳入文学范畴,如文学理论、文学批评、有关作者与读者的研究等学术著作的文本,它们虽然不同于诗歌、戏剧、小说等文学文本,但是它们仍然属于文学的范畴。我们可以把这看做是广义的文学。而狭义的文学,指的仍然只是诗歌、戏剧、小说等客观存在的文体文本。

文学从文字文本到文学文本的演变过程,其动力来源于文学观念。文学现象先于文学观念,但是直到文学观念形成以后,文学文本的文学性质才得以确认,文学的类别才得以区分,文学的阐释才变为可能。这表明,文学不能脱离文学研究。例如,亚里士多德的《诗学》、贺拉斯的《诗艺》、刘勰的《文心雕龙》等,无论怎样都不能把它们排斥在文学之外。因此,文学文本指称狭义的文学即诗歌、戏剧、小说等,而文学除了指称文学文本外,还应把研究文学文本的所有文本包括在内。

有关文学的定义,实际上是人们对什么是文学的追问,是人们深入理解文学必然要遇到的问题,也是文学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文学发展的历史过程中,一个基本事实是,有关文学的概念是在文学文本已经存在的基础上形成的。没有文学文本,就没有文学观念和文学概念的问题。文学观念是由已经存在的文学文本决定的,文学概念是人类社会认识文学文本和理解文学文本的结果。在文学文本被确认之前,不同性质的文本并没有相互区别开来,这种不同性质的文字文本之间没有界线的现实,导致人们努力寻找一个标准,以便把文学文本同其他文本区别开来。

尽管要给文学下定义仍然是一件困难的事,但我们还是需要做出努力,为文学的讨论设定理论前提,建立讨论的基础。文学的概念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为了对什么是文学有一个较为科学的定义,我们可以从文学不断发展演变的视角给文学下定义:

1. 在具体的特定的文学形式出现以及被确认之前,文学是一个广义的范畴,一切文字文本都是文学或属于文学范畴,即文献(literature)。例如在古代希腊和先秦时代的中国,所有的文本材料都属于文学,也可以说,一切文字的东西都属于文学,即文献。

2. 文本的文体形式如诗歌、小说、戏剧、历史等形成以后,一切文本都按照不同的文体观念被划分为不同的文本,如诗歌文本、小说文本、戏剧文本、历史文本等。按照习惯,一些文本被看做文学的文本,一些文本被看做历史或科学的文本,于是,诗歌、小说、戏剧等按照习俗作为文学从文本中独立出来,成为文学。从新的文学观念被确认开始,文学伦理开始发挥作用,以前被视为文学的文本如历史和科学的文本就不再被视为文学而逐渐从文学中被分离出去,成为独立的文本,于是新的文学概念被确认。

3. 随着科学的发展,文本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出现了新的电子文本形式,因此新的文学概念开始形成。一旦新的文学概念被接受和确认,又会出现新的文学伦理。总之,文学观念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同习俗与习惯结合在一起,或者说文学概念是由习俗或习惯即伦理确认的,因此,文学概念实际上是一个伦理概念。

[1]“Literature,”Encyclopaedia Britannica,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Inc,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