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伦理学批评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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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文学的物质形态

关于文学的形态,在我国现有教科书里,文学一般被看成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1]或者“审美意识形态”[2]。这种观点认为,从哲学认识论看,文学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客观存在的反映。文学表现的一切,根源都在客观存在。也有学者把文学概括为“语言的艺术”[3]。这种观点认为:“文学首先必须是一个语言文本,这个文本有它的存在形态,如语音、词语、结构等。它可以口头的形式代代传承下去,也可以文字作为载体传承,也可以印刷品、网络媒体形式存在。”[4]因此,文学可以解释为“通过文本的中介联系着作者、世界、读者等方面的感性的复杂存在,是一个凝聚着审美经验的语言文本”。[5]也有学者提出:“文学是主体审美意识的语符化显现。”[6]认为这样的界定“既注意到了人与外部世界之间的审美联系,把握到了主体审美意识之于文学属性的重要性,避免了单纯从社会学、认识论、表现论和形式论上界定文学本质的偏颇与缺陷,又从语言本体上把文学与其他艺术形式区别开来,更加切合文学的实际”。[7]其实,“语符化显现”并不是什么新的观点,它只是“文学是社会意识形态”或“审美意识形态”的另一种表述而已。

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文学是社会意识形态”或“审美意识形态”的看法是我国目前的主流观点。我们还可以从众多的教科书和文学理论著作中读到有关什么是文学的观点,尽管表述这些观点的用语各异,但其实质都没有脱离“文学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看法。例如,有的教科书认为,文学“是一定的社会生活在人的头脑中的反映的产物”[8];文学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是一种社会现象,因此“文学是显现在话语蕴藉中的审美意识形态”。[9]这种观点仍然只是在“文学是社会意识形态”观点基础上加以变化了的一种观点,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从目前国内高校使用的多种文学理论的教材可以看出,大多数关于什么是文学的观点虽然表述各异,但实质基本相同。尽管如此,国内教科书中关于什么是文学的观点,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文学是什么的问题。

“文学是社会意识形态”的观点,并不能科学说明文学的形态。“意识形态”即抽象的思想,它只是文学表达的意义,而不可能成为文学存在的形态。在思想、语言、文字、文本和文学的关系中,思想是抽象的思维形式,它只能借助语言或者文字表达;语言是一种声音形态,它只能借助发音器官表达。但是思想、语言和文字本身并不是文学,而只是创造文学的条件。只有当思想或语言借助文字转换成文本以后,文学才得以产生。因此,文学实际上就是文学文本,有关文学语言、文学思想等,都是就文学文本而言的,即指的是文学文本的语言及思想。由于文学指的是文学文本,这就决定了文学的物质形态,即文学是一种物质存在。

文字是意义的载体,它构成文本。文本是文学的载体,它构成文学的不同文体形态,如诗歌、戏剧、小说。由于文字能够明确表达所指的意义,因此文学通过辨识和阅读文字而获得文本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阅读文学实际上是阅读由文字组合成的文学文本。

文字是记录、书写、保存语言和思想的工具。文字的功能是记录语言、思想和事件,记录的文字就是文本。文学创作离不开文字,但是文字只是文学创作的工具。作家借助文字进行文学创作,才能把抽象的思想转化为文学文本。因此,作家把指涉具体意义的文字组合成不同文本的过程,就是文学创作的过程。文学创作的结果由文本加以体现。由于文字的数量众多,意义复杂,因此可以通过文学创作把文字组合成各种意义不同的文本,从而导致文学形式的多样化。也正是因为文字可以组成形式多样的文学文本,文学才能永葆青春魅力,至今仍然是人类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粮。

前面已经指出,文学的载体是文学文本,因此没有文本就没有文学。但是,组成文本的文字在数量上是没有规定的,只要是具体记事的文字或表达具体思想的文字,都有可能成为文学。因此,文学文本既可以由一个或数个指涉意义明确的文字组合而成,也可以由数十个、数百个、数千个、数万个、数十万个,甚至数百万个指涉意义明确的文字组成。在文字产生之初,文字还没有丰富到记述复杂事件或复杂思想的程度,因此文字的记事或表达的思想都是极其简单的,记事的文本往往只是由不多的文字组成。在这个时候,尽管诗歌、戏剧和小说这些主要的文学体裁还没有产生,但是由文字组合而成的文本实际上已经存在了。在我们现在有关文学如诗歌、戏剧、小说的概念产生以前,那些由文字组成的文本就是那个时候的文学。或者说,在文学发展到可以按照其艺术形式如诗歌、戏剧、小说等文学体裁进行分类之前,所有可以辨读的文本材料,无论是有关宗教祭祀的文字记录,还是记载日常生活的文字,无论文字的数量多少,都属于早期的文学。例如,三千多年前的中国的卜辞(由于陶文目前无法辨读而不能确定为文字)[10]、古代埃及刻在墓碑上或写在纸草上的圣书体文字、古代苏美尔人刻在石板上或写在泥板上的楔形文字等,我们都有理由把它们看成是最早的文学。

电子科技介入文学之前,由文字构成的文本是文学的唯一形态,因此文字文本是我们讨论文学的前提与基础。文字文本指的是由不同文字按照不同组合形成的表达一定意义的物质形式或形态,如刻在石头、龟甲、兽骨、竹简、泥板、纸草等物质材料上的表达特定意义的文字。所有这些文字,都可以称之为文字文本。由于在这些文本出现的时代,文学的观念还没有形成,无论这些文本在今天看来属于文学,还是属于历史、哲学或者自然科学,这些文字文本在当时都属于文学的范畴。后来,由于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对文字文本的不同性质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于是人们建立起新的概念和标准,把属于历史的、哲学的等不同学科的文本分离出去,只留下属于文学的文本,我们把这些文本称为文学文本。文学文本随着文学观念的出现而从文字文本中独立出来,成为属于某种文学特有的文本。文学文本的性质是由文字文本的文学性质决定的,典型的文学文本是诗歌、戏剧和小说的文字文本。由于文学文本从文字文本中分离出来,那些没有归类为文学文本的文本,都属于非文学文本,但是它们有可能根据其文本的性质而归入其他类型,如哲学文本、历史文本、科学文本等。文学文本的概念形成以后,人们就逐渐认同和接受了文学的观念。

文学观念是在文学的历史化过程中被认同、接受和发展的,因此文学观念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伦理过程。从文学发展的历史看,文字文本被确认为文学文本的过程,在本质上是一个文字文本伦理化的过程。例如诗歌,在惠特曼的自由诗体被接受并形成自由诗的文学观念之前,人们在习惯上认为只有那些可以进行韵律分析并押韵的诗歌文本才能称为诗歌。但是在自由诗的文学观念形成之后,人们有关诗歌的传统观念得到改变,把那些不押韵和没有固定韵律结构但又不能归入戏剧、小说和传统诗歌的文字文本,视为自由体诗歌。由于这种诗歌在伦理上被接受,这种诗歌的文本也就转化为文学文本,并成为诗歌中的重要类别。

文学文本对于我们理解文学是至关重要的。正是因为文学文本具有物质形态特征,文学才能够被阅读、被理解、被定义,才能与不属于文学的其他艺术形式区别开来,如音乐、绘画、雕塑以及我们现在一直认为属于文学的所谓口头文学。艺术由于在形式上缺乏文学的本质特征,即不具有文学的文本特性,尽管它们也表达某种思想、感情和具有艺术性,但它们不属于文学,而只能属于艺术。文学同艺术的区别首先在于文学有文字文本,而艺术是没有文字文本的。文字文本是把文学同艺术区别开来的一个基本特征,例如,音乐和绘画也有它们赖以存在的文本,但是音乐是由音乐的特殊符号——乐谱构成的音乐文本,绘画是由线条、光线、色彩构成的绘画文本,它们都不是文字文本,因此它们都不属于文学。

无论是诗歌、戏剧、小说等文学概念形成之前还是之后,文字文本都是文学区别于其他艺术形式的本质特征。戏剧和电影最能说明这个区别。戏剧的演出和电影的放映属于艺术表现,因此演出的戏剧和放映的电影属于艺术。但是,供戏剧演出和拍摄电影用的文字文本则可能属于文学。例如,我们从文学的角度讨论莎士比亚戏剧的特征,指的是莎士比亚的戏剧文本而不是戏剧表演。例如莎士比亚的悲剧《哈姆雷特》,迄今为止演出的场次不计其数,但无论演出多么精彩,它们都属于戏剧演出或表演,不属于文学。只有《哈姆雷特》的文字文本,无论是1603年出版的第一个四开版本,还是1604年出版的第二个四开版本,或者是1623年出版的第一个对开本以及后来的不同版本,它们都是文学。我们现在说的口头文学只能理解成用口头表达文学,而口头表达本身并不属于文学。我们现在讨论的口头文学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只有口头表达形式存在,而没有口头文学存在。我们现在所说的口头文学同口头表演或口头说唱艺术一样,只是一种口头表达方式,因此不是文学。例如荷马史诗在产生文本之前甚至在文本出现之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以口头的形式说唱,但是只有荷马史诗的文字文本才是文学,而口头说唱的荷马史诗只是口头说唱艺术,不是文学。因此,只有文字文本才是文学区别其他艺术形式的唯一特征。

由于科技的发展,文学的形式及观念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首先是文学的载体的变化。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我们还没有以电子为载体的文本形式,阅读书籍的方式并没有发生改变,我们只能通过辨认纸张上的印刷文字符号才能实现对文学的阅读。然而由于电子科技的发展,印刷符号可以转化为电子符号,文学文本可以转换为电子文本保存,甚至可以比纸质文本保存得更长久。电子本文的介质不同于传统的文本介质,其形式也不同于传统的本文形式,但我们可以借助电子显示设备像阅读传统的文本一样阅读电子文本。由于现代科技在文学领域的运用,可供我们阅读的文学文本已经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书籍、杂志等纸质文本,而有了借助电视、广播、录音、计算机等而存在的电子文本。尽管目前以纸张为载体的文学文本仍然是最主要的文本形式,但是我们已经看到了电子技术对传统文本形式的巨大影响。因此,随着文学存在条件的变化,电子文本也必然将成为文学文本的重要形式。

[1] 孙耀煜:《文学理论教程》,人民文学出版社,1991年,第1页。另有学者如李衍柱(《文学理论基础知识》,山东教育出版社,1981年,第3页)等,均在出版的教科书中强调这一观点。

[2] 关于“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的观念,可参见《文学原理发展论》(钱中文著,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9年),第100—146页。

[3] 刘安海、孙文宪主编:《文学理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5页。

[4] 阎嘉主编:《文学理论基础》,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页。

[5] 阎嘉主编:《文学理论基础》,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页。

[6] 欧阳友权:《文学原理》,南方出版社,1999年,第14页。

[7] 欧阳友权:《文学原理》,南方出版社,1999年,第14页。

[8] 张长青:《文学理论教程》,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20页。

[9] 童庆炳主编:《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75页。

[10] 虽然有专家认为陶文是中国目前已知的最早文字,但存在争议,并未确认。已经出土的陶文资料很多,如发现的存在于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良渚文化时期的陶文。在已知的陶文中,大约形成于公元前4800—前4300年之间的半坡陶文,被认定为出土最早的陶文。由于目前发现的陶文主要是作为单个符号存在的,大多无法辨读,因而陶文属于文字还是属于符号,学界争议颇多,如裘锡圭认为是“记号”,郭沫若认为是“具有文字性质的符号”,于省吾等学者认为属于文字。在已有资料中,至今没有发现陶文像甲骨文那样存在由多个文字组成的文本。因此,目前发现的陶文是属于记事的文字,还是用于表意的符号,仍不得而知。所以,我们目前还没有充分的理由将陶文看成记事的文本,因此陶文也就被排除在文学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