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里达的底线:解构的要义与新人文学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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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现象学的根基

在梳理德里达对现象学的解构之前,有必要简要归纳一下胡塞尔现象学的基本思想。尽管胡塞尔的现象学并不比德里达的解构理论容易理解多少,试图将之系统化和清晰化同样面临困难,但就几个要点做归纳还是有必要的。

作为一个要开辟哲学研究新纪元的哲学家,胡塞尔的思想中的创造性与谬误一样多是一点都不令人惊奇的。通常哲学史家乐于把胡塞尔的思想分为前后两期,与大多数思想大师的历程相反,胡塞尔愈到后来,他的思想愈难让人接受。凡是从他前期思想入手的思想家,如海德格尔等人,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而追循他后期思想轨迹的人,则如同进入死胡同。立志要为哲学确立科学方法论的胡塞尔,到后期完全进入主观意识领域,这确实也是一件令人奇怪的事。

胡塞尔的哲学思想尽管有其一以贯之的观念和立场,其博大精深令人不得要领,而历经不同阶段的变化,使他的思想要旨更难把握。赫伯特·斯皮格伯格根据胡塞尔晚年的助手欧根·芬克的看法,把胡塞尔的哲学生涯分为三个阶段:其一,前现象时期(哈勒时期,与哥廷根初期),从哈勒年代的前半期大约到1896年,这个时期与他的《逻辑研究》第一卷所提出的思想相符合。胡塞尔最早的著作《算术哲学》(1891)可能是对他的博士学位论文《变量f微积分理论》(1883)及教师职位论文《关于数的概念》(1887)进一步提炼所做的哲学探讨。这本批判弗雷格的书遭到弗氏的严格批判,也促使胡塞尔放弃心理学方法转向对哲学科学方法的探讨。其二,认识论研究的现象学时期(也就是哥廷根鼎盛时期)。这个时期与《逻辑研究》第二卷相符合,并包括在哥廷根的前几年,1900年胡塞尔出版了《逻辑研究》第一卷,次年出版第二卷。这部著作现在被看成20世纪哲学界的划时代著作[4],但在当时的影响并没有那么大,胡塞尔当时只是在哥廷根大学谋到一个额外教授的职位,薪水少得可怜[5]。其三,作为哲学和科学普遍基础的纯粹现象学时期。这个时期形成于1906年左右,很快就不仅提出一种新的超验论,而且提出一种独断的现象学唯心主义,胡塞尔在弗赖堡时期的主要课题就是不断地使纯粹现象学彻底化。具体地说来,也就是到了1907年,一大批胡塞尔的追随者才开始形成一个特殊的圈子。开始有人把他的著作捧为经典,海德格尔就表示过,在1909—1910年的冬季,他把这二本书摆在弗赖堡大学神学系院的宿舍的案头,那是他每天必读的著作。海德格尔成为另一个划时代的伟大哲学家,这与他对胡塞尔学说的继承与背叛处理得恰如其分有关。如果没有抓住前期胡塞尔的那种面对事物提问的直接性,就不会有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对于海德格尔来说,胡塞尔的现象学几乎就剩下一句话:“回到事物自身。”事实上,海德格尔是对胡塞尔现象学的回溯,是对其先验结构更为始源的探究。如果认为胡塞尔的现象学真的只剩下这么一点意思,那显然是同样可笑的。斯皮格伯格总结胡塞尔的哲学发展历程时写道:“胡塞尔哲学的整个发展还可以比作一个螺旋形。前现象时期开始于用关于数学思维活动的描述心理学来解释数学的尝试,由于部分的失败,使他提出一种摆脱心理学的纯粹逻辑的客观主义纲领。现象学的早期阶段同等地强调处于本质联系中的经验的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纯粹现象学的发展重又导致主体的优先地位,主体被看做一切客体的源泉,不过现在主体被认为是处于经验心理学之上的更高的‘超验的’层次。这种曲线发展的非同寻常的进程同时也可以说明,为什么胡塞尔哲学对于其发展是沿着笔直道路前进的志同道合者交替地给以吸引和排斥。”[6]这段话对于从整体上把握胡塞尔的哲学发展变化无疑极有益处。

胡塞尔的现象学理论无疑博大精深,试图对此做出简要概括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但要理解德里达天书般的对胡塞尔现象学观念的解构,没有对胡塞尔的基本把握那将是极其困难的事。因此,在这里,对胡塞尔的哲学观点做一简要归纳:

1. 现象学的基本理论之一:现象

胡塞尔有感于欧洲哲学的危机,他要创造一种科学的哲学,要使哲学成为一门科学,成为一切科学的基础。胡塞尔受到康德的影响,康德完成的哲学领域的“哥白尼式的革命”让胡塞尔认识到,客观性不能成为主观性的尺度,主体的思想活动从而成为其有效性的唯一标准。这样,胡塞尔提出回到事物本身,也就是回到意识最纯粹本质上去。他认为,哲学中的真实的科学方法就是对本质进行直接的、直观的把握。这就是他创立的现象学科学[7],为本世纪初的哲学研究开创了崭新的道路。胡塞尔的“现象”就是本质的显现,事实的本质存在于现象中,也只能在现象中存在。“现象”在胡塞尔看来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意识对象和被给予的意向内容,其二,作为意识活动和感觉材料的实在。胡塞尔的现象显然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现象,它是指纯粹的意识对象,是意识给予的对象,只有包含着被给予性的对象物,才是纯粹的现象,才构成现象学研究的对象。正如劳尔所说的:“在纯粹现象的东西中,偶然性与事实性不起任何作用,其中存留的只是‘绝对地’被给予的东西。”[8]胡塞尔显然拒绝了客观性在认识上的优先性地位,它的客观性实际上就是纯粹的主观性。客观性概念在胡塞尔的现象学中具有永恒性与普遍性,现象学分析要求其对象是绝对被给予的,而“客观有效性”的理想要求对象的这种绝对被给予性是在认识活动本身的结构中建立起来的。在胡塞尔理解的严格科学的意义上,“如果一种哲学的全部客观(根据定义,这种客观性就是‘绝对存在’)都从‘至明的被给予性’的唯一源泉中推出来的,即从‘先验的主观性’中推出来,那么这种哲学就是严格的科学性的。”[9]

2. 现象学的基本理论之二:“意向性还原”

胡塞尔最重要的现象学思想体现在他的“还原论”上。“意向性还原”通常被看做现象学的方法,实际上表达了胡塞尔的现象学的基本观念。现象学还原构成了导向先验考察方式的通道,它使回复到“意识”成为可能。在意识中来呈现对象自身构造的过程,这就是先验唯心主义的任务,由此,对象在意识中的构造问题就移到了胡塞尔思想的中心。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要解决的认识论问题还带有很明显的心理主义的特征。在1907年的一篇手稿里,他曾表述过还原理论最初建立时的想法。他认为,《逻辑研究》赋予现象学以描述心理学的意义,虽然可以把描述心理学理解为经验的现象学,但是必须把它从先验现象学中分离出来。描述心理学的现象学只涉及体验的实在内容,但对于成为认识论的现象学来说,其关注的要点在本质论,经验的关系是始终被排斥的,这就是先验现象学。《逻辑研究》只是零零碎碎地阐述到这些问题,只是在1907年的《现象学的观念》这本书里[10],先验现象学才开始建立。也就是说,胡塞尔关于意向性还原的思想,是在《逻辑研究》之后才着手完整建立的,意向性还原的根本含义在于先验现象学的还原。胡塞尔在这篇手稿里这样写道:

先验现象学是构造着的意识的现象学,因此它不包含任何一条客观的公理(指那些本身不是意识的对象)……

认识论的兴趣、先验的兴趣并不在于客观存在和对客观存在的真实性的指明,因而也不在于客观科学。客观的东西恰恰属于客观科学。完善那些客观科学尚未完善的方面,这是客观科学的事情并且仅仅是它的事情。而先验的兴趣、先验现象学的兴趣则是除了意识还是意识,它的兴趣只在于现象,双重意义的现象:(1)一方面是指客观性在现象中显现出来,(2)另一方面是指客观性,这个客观性仅仅是在现象中显现出来的,并且是“先验地”、在排除了一切经验前提的情况下显现出来的客观性……

阐明真实的存在和认识之间的这种关系,以及探讨行为、含义、对象的相互关系,这便是先验现象学(或先验哲学)的任务。[11]

这也就是说,意向性还原就是现象学还原,就是仅仅关注现象本身,除了现象本身,没有任何规则原理可以依赖,或者需要依赖。这也可以说是现象在意识中的最单纯本真的呈现。意向性还原可以简要理解为回到纯粹事物本身。

3. 现象学还原的三个阶段

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还原也是现象学的悬置,因为现象学的还原就是排除一切超越的假设。现象学的还原就是说:所有超越之物(没有内在地给予我的东西)都必须给以无效的标志,即:它们的存在,它们的有效性不能作为存在和有效性本身,至多只能作为有效性现象。我所能运用的一切科学,如全部心理学、全部自然科学,都只能作为现象,而不能作为有效的、对我说来可作为开端运用的真理体系,不能作为前提,甚至不能作为假说。[12]这就是胡塞尔现象学还原的第一阶段,回到纯粹的现象,悬置一切与直接客观性现象无关的任何先在的和外在的自然知识、概念和认识的附加物。由此进入到现象学还原的第二阶段,即本质的还原。在《现象学的观念》一书中,胡塞尔在第三、第四讲中着重阐述了本质直观或本质还原的思想。胡塞尔认为,只有还原了的纯粹的现象才是绝对的被给予性。本质直观的抽象也就是寻求认识本质的直观明晰性。在本质还原这一阶段,现象学的还原获得了更接近、更深入的规定和更明白的意义:不是排除实在的超越之物,而是排除作为一种仅仅是附加存在的一般超越之物,即:所有那些不是在真正意义上的明证的被给予性,不是纯粹直观的绝对被给予性的东西。胡塞尔指出:“现象学的对象并不被设定为一个自我之中,一个时间性的世界之中的存在,而是被设定为在纯粹内在的直观中被把握的绝对被给予性:纯粹的内在之物在这里首先通过现象学的还原而得到描述:我意指的是此物,不是某东西超越地意指它,而是某东西在自身之中的它,它是作为某东西被给予的。”[13]

胡塞尔所说的绝对被给予性,也就是意识对绝对本质的把握。或者说是在意识中存在的一般本质。他解释说,绝对现象和被还原的思维对我们来说之所以成为绝对的被给予性,不是因为它是个别性,而是因为它在现象学的还原之后在纯粹直观中仍然作为绝对的自身被给予性表现出来。[14]胡塞尔强调指出,现象学还原的含义并不是指将研究限制于实在的内在领域内,限制于在绝对思维的这个(Dies)之中实在地被包含之物的领域内,它的含义根本不是指限制在思维领域内,而是指限制在纯粹自身被给予性的领域内,限制在那些不仅被讨论、不仅被意指之物的领域内;它的含义也不是指限制在那些被知觉之物的领域内,而是指限制在那些完全在其被意指的意义上被给予之物和在最严格的意义上自身被给予之物的领域内,以至于被意指之物中没有什么东西不是被给予的。[15]因为强调“被给予性”,胡塞尔越来越倾向于主观意识本身的研究,现象只有在被给予性中才具有纯粹性,才能被认识,也就是意识返回到自身内部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

最难理解的是胡塞尔所说的现象学研究的第三阶段,这个阶段是关于意识自身的构造。但按照他所罗列的主题,这个阶段反倒像是意识内部的更为内在和具体的研究。在《现象学的观念》第五讲中,他列出了这些问题:时间意识的构造——本质把握作为实质的明证被给予性;个别实质和一般意识的构造——范畴的被给予性——符号地被想象之物作为本身——研究领域的最广范围:认识中对象的各种构造方式;认识和认识对象有相互关系问题。[16]在这里,胡塞尔谈到时间意识问题,这一主题是他后期现象学关注的重点,但也没有充分展开。在关于意识自身的构造的分析中,胡塞尔要揭示的是本质的被给予性的构造,它不仅仅根据知觉和交织在知觉中的保留来构造自身,重要的是它的构造不仅是从现象本身获得一种一般之物,而是将显现的对象一般化,根据显现的对象去设定一般性。这一部分胡塞尔也对回忆、想象、符号思维等现象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特别是对时间意识的构造进行了分析。

在《现象学的观念》中,胡塞尔最后强调,被给予性就是:对象在认识中构造自身。对这一切的研究都必然是在纯粹明证性的领域中进行研究。但难点在于:“阐明认识的本质和认识与认识对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意义的大问题。”真正有意义的问题是认识的最终意义给予问题以及一般对象问题,一般对象本身只存在于它与可能认识的相互关系中。他再次强调:“这个问题只在纯粹被给予性的领域中,只在绝对的、因而作为最终标准的被给予性领域中才能得到解决,因此我们必须在直观过程中一个一个地探究认识的所有基本形态和在认识中全部或部分地成为被给予性的对象的所有基本形态,以便规定所有须阐明的相互关系的意义。”[17]反复困扰胡塞尔的现象学难点,他在晚年也依然持续探索。后来德里达注意到的那篇短文《几何学的起源》虽然不是什么新的原创理论,但显然汇集了胡塞尔一直要解决的“认识本质与对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意义”的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