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工期延误索赔条款分析
6.2.1 工期延误索赔条款
工期延误索赔虽然是源于多种因素,但其根本是要基于合同条件。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承包人向业主进行工期延误索赔所能引用的主要合同条款如下(汇总见表6-1):
第1.5款[文件的优先次序]:合同文件之间出现任何含混或矛盾之处,造成工程延误或中断的;
第1.9款[延误的图纸或指示]:工程师未曾或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图纸或指令而造成工程的延期的,而导致承包商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时,承包商有权获得延期、费用,包括利润;
第2.1款[进入现场的权利]:业主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给承包商提供现场,如果工期已经或将被延误,承包商可以因所有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以及获得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
第4.7款[放线]:因业主或工程师提供的原始测量数据或放线有误,对实施工程造成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且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这种差错并避免此类延误和(或)费用,如果工期已经或将被延误,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支付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
第4.12款[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如果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一定程度上遇到了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发出了通知,且因此遭到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承包商应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任何有关费用;
第4.13款[道路通行权与设施使用权]:业主或工程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道路通行权与设施使用权,造成工程延误;
第4.20款[业主的设备和免费供应材料]:雇主应自担风险和自付费用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这些材料。然后,承包商应对材料进行目测检查,并应将这些材料的任何短缺、缺陷或损坏通知工程师。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雇主应立即补齐任何短缺、修复任何缺陷或损坏,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
第4.24款[化石]:在工程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其他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遗迹或物品,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可发出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承包商由于遵守该指示而引起工期延误和(或)产生了费用,如果工期已经或将被延误,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获得任何有关费用;
第7.3款[检查]:工程师有权对在生产、制造和施工期间(在现场或其他地方)对材料和工艺进行审核、检查、测量与检验,并对永久设备的制造进度和材料的生产及制造进度进行审查。在覆盖、掩蔽或包装以备储运或运输之前,无论何时,当此类工作已准备就绪,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随即进行审核、检查、测量或检验,不得无故拖延,或立即通知承包商无须进行上述工作。工程师拖延检查,造成的工期延误;
第7.4款[检验]:在工程师对任何永久设备、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进行规定检验时,如果由于遵守工程师的指示或因雇主的延误而使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如果工期已经或将被延误,则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任何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
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a)如果一项变更或其他合同中包括的任何一项工程数量上的实质性变化;(b)导致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的某条款有权获得延长工期的延误原因;(c)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d)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人员或货物的可获得的不可预见的短缺;(e)雇主人员或现场中雇主的其他承包商直接造成的或认为属于其责任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致使承包商的竣工在一定程度上遭到或将要遭到延误,承包商可要求延长竣工时间;
第8.5款[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a)如果承包商已努力遵守了工程所在国有关合法公共当局制定的程序;(b)这些公共当局延误或干扰了承包商的工作;(c)以及此延误或干扰是无法预见的,造成工程延误的;则此类延误或干扰应被视为是属于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b)段中规定的一种延误原因。
第8.9款[暂停引起的后果]:如果承包商在遵守工程师暂停所发出的指示以及/或在复工时遭受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被延误,则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获得任何有关费用;
第13.7款[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如果所在国的法律(包括新法律的实施以及现有法律的废止或修改)或对此法律的司法的或官方政府的解释的变更,承包商由于此类在基准日期后所做的法律或解释上的变更而遭受了延误(或将遭受延误)和(或)承担(或将承担)额外费用,如果工期已经或将被延误;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获得任何有关费用;
第17.4款[雇主的风险造成的后果]:雇主的风险导致了工程、货物或承包商的文件的损失或损害,则承包商应尽快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为了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使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承担了费用,则承包商有权:就任何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以及获得任何此类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
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工程进程中,承包商一旦发现上述原因影响工程进度,承包商应积极引用有关条款进行工期延误索赔(共15条款)。
表6-1 承包商可利用工期延误索赔的主要条款
续表6-1
6.2.2 政府原因延误条款适用
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由于当地政府原因导致承包人工程延误或中断,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无法合理预见,则承包人有权要求业主延长工期。该款规定在国际工程实践中如何适用。
1.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8.5款“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即:
(1)承包商已遵守了工程所在国依法成立的有关公共当局所制定的程序;
(2)这些当局延误或打乱了承包商的工作;
(3)延误或中断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递交投标书时无法合理预见的。
则上述延误或中断应被视为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2)项规定的延误的原因。
2.条文解析
(1)政府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商不承担责任。政府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不属于承包商风险,承包商不承担延误责任。
(2)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工期,但是不能索赔费用损失与利润。因为该风险是由于政府原因引起,即不属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如果完全让一方承担责任,显然不公平,因此,规定承包商自己承担费用与利润损失,而业主承担工期损失,二者分担第三人带来的风险。
(3)政府原因不同于法律变更。政府原因是指工程所在国有关合法公共当局判定的程序(the procedures laid down by the relevant legally constituted public authorities in the country)。政府原因不属于“法律变更”。法律变更是指在基准日后,工程所在国施行新法律、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或政府解释有改变(the introduction of new laws and the repeal or modification of existing Laws or in the judicial or official governmental interpretation of such Laws,made after the base date)。因政府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工期,不能索赔费用损失与利润。但是由于法律变更引起工期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承包商应向雇主发出通知,并有权要求延长期、增加费用,但是不能索赔利润。
3.案例探讨
中方公司取得印度一个电站工程,承包商安装发电机组的300多名技术人员,半年时间未获得入境签证,所在国政府要求使用当地劳工,导致工期延误、工程成本增加。在该案件中,如果该项目使用的是FIDIC《施工合同条件》,未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印度法律也没有规定必须使用当地劳工或就此颁布新的法律,则应当视为政府行为,要求延长工期。但是,如果政府法律发布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则承包商应当按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13.7款要求延长工期并支付增加的费用,而不应适用第8.5款,只索赔工期。
6.2.3 工期延误索赔分析依据
依据上述对FIDIC《施工合同条件》条款的分析,以及表6-1中影响工期的事件发生后,并不意味着就能就此事件向业主提出索赔,而是要分析该事件对工期的影响结果,分析之后才能做出是否提出工期索赔的决策。工期索赔的分析依据主要如下:
(1)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
(2)合同签订后由承包商提交的并经过咨询工程师同意的详细进度计划;
(3)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例如认可信件、会谈纪要和往来信件等。
(4)业主、工程师、承包商三方共同商定的月进度计划及其调整计划;
(5)受干扰后实际进度,例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和进度报告等。
6.2.4 延误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当业主对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工期延长(又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要求的无理拒绝时,承包人应及时复文,重申工期延长的理据。如工期要求再次被全部否定,则应采取果断措施向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提出因此而停工的通知,并声明由此而引致的一切责任由业主负责。避免整个工程完工后(实际已造成工期违约时)才对导致超期完工原因的责任归属进行争论的被动局面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