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工程索赔与案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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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工程变更工期索赔

4.2.1 工期索赔条款分析

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8.7款[误期损害赔偿费]规定,如果承包人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误期损害赔偿费适用于补偿业主由于工程项目较晚投入运行而受到的经济损失,按日计算赔偿金可以累计达到合同额的10%。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变化,势必造成工期的延长。因此,承包人为避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就要进行工期的索赔。

工期变更引发的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是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其中列举了五种情况,第一项为:发生变更,或其他合同中包括的任何一项工程数量上的实质性变化时,承包商具有对工期的索赔权。

4.2.2 工期索赔计算方法

1.关键线路法(进度计划法)

在国际工程变更工期索赔中,如果工程变更,承包商工期索赔的计算,一般需要基于关键路径法的方法进行分析。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就有案例因为承包人没有提交基于关键线路法的工期延误分析,而否决承包人的工期索赔。

关键线路法是论证索赔工期的重要、基本的方法之一。工期索赔在大多数情况下,单纯依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索赔条款规定是不易决定能否获得工期的延长,应结合具体情况分析,特别是在开工前被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网络图来进行计算分析,如果工程变更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是业主,则理论上索赔的工期计算如下公式:

EOT(工期延长)=Ta(实际工期)-Tp(原计划工期)

由于工期延期是延长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或延长单独验收的区段工程里程碑日期(以下均简称为“整个工期”),但由于业主负责的原因耽误了某一项工作,并不一定会延误整个工期。国际工程中一般采取关键线路法(PCM)编制进度计划,因而也就采用关键线路法来论证某一项工作耽搁是否引起整个工期拖延。方法如下:

EOT=Da(延误事件影响工程某项工作的天数)-TF(该工作总时差)

如果该项工作的总时差为零,说明受影响的工作在关键线路上,为关键工作,即该作业项每延误一天,整个工程就延误一天,因而整个工期索赔的EOT即是该作业项受影响的天数(Da)。当TFDa时,虽然是业主负责的原因使该项工作受到影响,但并不影响整个工期,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得不到工期的索赔。

2.比例分析法

网络分析法虽然最科学,也是最合理的,但实际工程中,干扰事件常常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更简单的比例分析法,即以某个技术经济指标作为比较基础,计算出工期索赔值。一般可分为两种方法:按合同价所占比例计算和按单项工程工期拖延的平均值计算。

(1)按合同价所占比例计算。

以合同价为计算基础的比例分析法是按照延期或新增工作价值占原合同价的比例,依照此比例计算索赔的工期。具体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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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工程施工中,业主改变办公楼工程基础设计图纸的标准,使单项工程延期10周,该单项工程合同价为80万美元,而整个工程合同总价为400万美元。则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值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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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单项工程工期拖延的平均值计算。

当有多个单项工程同时受到干扰事件影响时,可以首先求出各单项工程平均延长天数,然后考虑各单项工程影响的不均匀性,对总工期的影响可考虑增加一个调整值,调整值的确定可根据经验或双方约定的算法进行确定。

例如:某工程有A、B、C、D、E五个单项工程,在实际工程中,业主改变设计图纸和标准,造成承包商施工量的增加。根据现场工程资料和合同双方的签单证明,由于业主提出工程变更,对工程造成如下影响:

单项工程A:500m3,混凝土基础推迟21d;

单项工程B:850m3,混凝土基础推迟7d;

单项工程C:225m3,混凝土基础推迟10d;

单项工程D:480m3,混凝土基础推迟10d;

单项工程E:120m3,混凝土基础推迟27d。

承包商在一揽子索赔中,对业主的工程变更,造成工期延长提出索赔要求如下:

总延长天数=21+7+10+10+27=75(d)

平均延长天数=75/5=15(d)

工期索赔数值ΔT=15+5=20(d)(加5d是考虑了单项工程的不均匀性对总工期的影响)

实际运用中也可按其他指标:如按劳动力投入量、实物工程量等变化计算。应该注意的是,比例分析的方法虽然计算简单、方便,不需要复杂网络分析,在意义上也容易接受,但也有其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例如,从网络分析可以看出,关键线路上工作的拖延方为总工期的延长,非关键线路上的拖延通常对总工期没有影响,但比例分析法对此并不考虑,而且此种方法对有些情况也不适用,例如业主变更施工次序、业主指令采取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或部分工程等,这些情况下往往导致施工工效的降低,如果采用这种方法会得出错误的结果,最好采用网络分析法。

4.2.3 关键线路法算例

[索赔背景]

某业主与承包人签订了一项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工期为22d;工程规定每提前一天,奖励600元;延误1d,惩罚600元。承包商按照业主的要求在开工前递交了一份施工进度计划如图4-1所示,得到了工程师的批准(图中的工作用字母表示)。

承包商根据图4-1的网络进行计划安排,工作A、K、Q要使用同一种施工机械,而承包商单位可供使用的该种机械只有1台。在合同中约定该种机械限制补偿费为280元/d。在施工中由于业主对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加,致使C工作的持续时间延长了3d;又由于承包商自身机械设备原因使N工作的持续时间延长2d。承包商在该工程竣工前一天向业主提交了工期和费用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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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网络计划

[工期索赔计算]

承包人采用了关键路线法(CPM)计算延长工期。承包人通过网络进度计划进行时间参数计算,确定关键线路,如下图4-2中的双线,关键工作为A、D、G、L,计划工期Tp为22d。由于A、K、Q工作要使用同一台机械,而工作A的最早开始时间ES为零,工作Q的最早结束时间EF为21d,所以该机械在施工现场的计划时间为21d,其中该机械的使用时间为4+7+3=14(d)。承包人计划闲置时间为21-14=7(d)。

由于业主工程变更致使C工作的持续时间延长了3d,承包人可以索赔工期。N工作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不能索赔工期,但具体延长天数ETO是否为3d,必须通过网络图时间参数计算才能确定。就将工作的持续时间改变8d重新计算,网络时间参数如图4-3所示。确定关键线路图4-3中的双箭线,关键工作为C、F、Q,工期为24d,比原计划工期延长了24-22=2d,而不是3d。因此,承包人合理的工期索赔为2d,合同工期变为2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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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 网络计划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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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 网络计划分析(2)